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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實施細則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實施細則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規定,規範中共xxxx委員會重大決策行爲,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和xxx紀委監委《關於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三重一大”事項實施監督工作辦法(試行)》要求,結合xx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xxxx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2.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及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3.堅持民主決策,領導班子成員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4.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範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5.堅持規範決策,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要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重大決策內容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舉措。

2.研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重要工作部署安排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3.研究xx工作的指導思想、發展方向、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有關改革方案等事項。

4.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創新項目落實。

5.研究以中共xxxx委員會的名義向上級主管部門、xxx區委區政府、xxx委市政府呈報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6.其他需集體研究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重要幹部任免獎懲內容

1.幹部選拔、調整建議方案。

2.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3.推薦市級及以上表彰對象。

4.所屬單位、人員違規違紀行爲的處分意見。

5.其他重要組織人事事項。

第五條重大項目安排內容

1.經上級政府審批決定的建設項目和民生項目計劃、實施、變更、終結。

2.投資5萬元(含)以上的房屋建設、修繕、改造等基本建設項目。

3.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非專項大宗物資採購。

4.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資產出租。

5.年度預算內單項預算金額2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指預算內無具體項目或無具體預算內容的項目)。

6.負責的市級重要專項的計劃制定和調整。

7.其他重大項目安排情況。

第六條大額度資金使用內容

1.年度預算編制和調整。

2.年度無預算或超預算資金的使用。

3.單項賬面原值超過10萬元(或累計超過30萬元)的通用及專用設備、單項賬面原值5萬元(含)以上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單項賬面原值5萬元(含)以上的存貨的處置、房屋建築物(含土地使用權)、交通運輸工具、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處置。

4.年度預算內單項支出5萬元(含)以上的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培訓費(自主舉辦)、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

5.年度預算內單項支出超過5萬元(含)以上的其他日常公用經費。

6.單項或批量價值超過5萬元(含)以上的設備採購。

7.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章決策規則及程序

第七條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外,必須經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決策,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籤、碰頭會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第八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領導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但不得做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第九條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1.重大事項議題明確後,分管領導應召集有關科室進行初步審覈,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羣衆參與,進一步徵求意見和建議。

2.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內容,準備會議材料(包括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理由的說明、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它相關材料),填寫《“三重一大”事項提報單》(附件1),報辦公室彙總。

3.由黨委會議進行集體決策。

第十條重要人事任免決策程序

1.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和崗位需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提出幹部提拔、調整方案建議。

2.根據決定事項及內容,準備會議材料。

3.由黨委會議進行集體決策。

第十一條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程序

1.由有關科室、分管領導或主要負責人提出。

2.由有關科室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3.分管領導聽取有關科室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彙報,並提出具體意見。

4.根據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的內容,準備會議材料,報辦公室彙總。

5.由黨委會議進行集體決策。

第十二條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程序

1.由有關科室會同中心財務科提出資金使用的年度計劃或預算外資金使用意向、額度。

2.多個科室共同提出大額度資金使用意見的,由牽頭科室會同中心財務科提出資金使用的年度計劃或預算外資金使用意向、額度。

3.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覈,提出具體意見。

4.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5.由黨委會議進行集體決策。

第十三條與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凡決策事項直接涉及或影響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四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一般要有計劃性,避免臨時動議,嚴禁未經會議討論表決擅自決定。如遇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不能及時集體決策的,主要領導可臨時處置,事後應及時與領導班子溝通並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六條會議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科室。

第四章決策執行

第十七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後,全體班子成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第十八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後,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

第十九條負責執行決策的科室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二十條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有關成員要及時提出意見,按決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決策監督

第二十一條黨委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要通過梳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流程,開展風險評估,確定相關控制措施,規範記錄文檔,促進集體決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執行。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xxx紀委監委《關於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三重一大”事項實施監督工作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三重一大”等事項監督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要求,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應至少3天前填寫《“三重一大”事項報告表》,報告派駐機構,主動接受監督。“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後,填寫《“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備案表》於決議形成後5個工作日內報派駐機構備案。要把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爲重點內容,向市紀委監委派駐第二紀檢監察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科室和人員知情後應及時向中心黨委報告。

第二十四條充分發揮同級監督的作用。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執行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時,要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爲重要內容之一;領導班子成員相互監督,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行爲,有責任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須向班子主要領導或上級報告。

第二十五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範圍內通過局域網、公開欄等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羣衆監督。市xx中心辦公室負責督促調度由黨委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財務科將“三重一大”決策和執行情況列入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進行專項審計,並對大額資金的使用進行把關監督。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與會人員須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集體決策違反決策原則,給國家、社會及本單位、羣衆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決策的與會人員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可免予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社會及羣衆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應進行責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規則和程序的。

2.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3.未向中心黨委提供真實情況和可行方案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4.化整爲零使用大額資金或拆解資金額度,規避集體決策的。

5.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報告的。

6.未按有關規定執行迴避制度的。

7.不嚴格執行報批制度的。

8.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9.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採取積極措施的。

10.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的。

11.會議記錄嚴重不規範和篡改會議記錄的。

12.其他違反本細則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八條決策違規或失誤;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在分清集體責任、個人責任及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的基礎上,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相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提出責任追究意見,進行組織處理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凡此前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爲準。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