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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司法拍賣的若干意見(試行)

市人民法院、市國土資源局 

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司法拍賣的若干意見(試行)

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司法拍賣的若干意見(試行)

爲基本解決執行難,適應不動產統一登記需要,進一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資產拍賣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宜興市人民法院、宜興市國土資源局經充分協商,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司法拍賣達成以下統一意見:

一、人民法院在拍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時,原則上應按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評估拍賣。

二、人民法院在評估拍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前,應發出徵詢函,徵求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屬地鎮(園區、街道)政

府同意。

三、人民法院在啓動評估程序前,應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租賃情況,包括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情況等進行調查。國土局不動產登記科在接到法院調查函後,應向法院提供備案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並提供相關政策性諮詢意見。

四、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並在委託評估時,告知評估機構在進行充分市場調查後,應當徵求宜興市國土資源局意見。

五、人民法院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一併拍賣時,應當在拍賣公告須知中明確告知參加競買的具體要求、限制範圍、原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陳欠租金等情況。

六、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拍賣被執行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且買受人付清競買款後,應當及時出具移權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動產登記機構在收到法院移權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相關材料後應及時辦理協助事項。

七、國有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司法拍賣原則上適用上述規定,具體內容應當根據宜興市國土資源局的反饋意見進行操作。

八、本意見由宜興市國土資源局和宜興市人民法院共同負責解釋。

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施行,參照本意見執行。本意見施行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作出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