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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

爲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嚴厲打擊招標投標環節違法違規行爲;同時,結合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國家發改委關於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就進一步規範我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和夯實招標人的權責

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招標人在招標文件編制、評標定標辦法選擇等方面具有自主權;招標人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代表和評標方法。同時,夯實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主體責任,黨員幹部嚴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按照《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明確招標人的權責如下:

(一)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權。《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爲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二)中標人標準的制定權。《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三)評標專家的選聘權。《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四)評標結果知情權。《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五)參與評標權。《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六)對評標結果的否決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23號令)第五十八條: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爲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爲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七)對中標人的確定權。招標人應科學制定評標定標方法,組建評標委員會,通過資格審查強化對投標人的信用狀況和履約能力審查,圍繞高質量發展要求優先考慮創新、綠色等評審因素。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諮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組建定標委員會,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諮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範透明,結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規接受監督。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23號令)第五條: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應依法編制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不得有違法內容,否則,將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對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串通投標罪:根據《公安機關立案標準(二)》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中標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4.採取威脅、欺騙或賄賂等非法手段的;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分工,加強對招投標事中事後的查處

縣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對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水利、交通、鐵道、農業農村、廣播電視、能源等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分別由縣科工商務、水務、交通、鐵道、農業農村、廣播電視、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管,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管,由縣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對招標投標領域涉嫌壟斷的行爲開展調查並做出處理,依法辦理對涉嫌壟斷行爲的舉報。

縣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縣發展改革、科工商務、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廣播電視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大招標投標事中事後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爲,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對圍標串標等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範圍,直至清出市場。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三、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的監管

(一)嚴格執行招標文件示範範本。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論招標人選擇哪個交易平臺,都必須使用市級以上主管部門制訂的《示範文本》編制招標文件,且不得隨意刪減、更改。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可根據法律法規,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在《示範文本》的基礎上編制招標文件,並對其合法性負責。若有與《示範文本》不一致地方,應向本行業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申報。

(二)規範招標公告的發佈行爲。根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號令)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省發改委指定“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爲我省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指定發佈媒介。凡是本省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必須按照規定,統一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發佈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再在紙質媒體上發佈。招標公告、公示信息的發佈時間和內容,以在省指定媒介的發佈情況爲準。

(三)落實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備招標文件。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的登記報告規定,加強招標投標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要在招標各環節中落實廉政風險防控措施,按內部規定向招標人內設或上級的紀檢監察部門報備有關招標文件,主動接受監督。

(四)加強評標專家監管。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結合實際健全完善評標專家動態監管和抽取監督的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管職責。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評標專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

(五)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爲監管。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考覈、評價,嚴格依法查處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爲,信用評價信息向社會公開,實行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制度,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六)落實招投標情況報告備案制度。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必須向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七)強化合同履約監管。加強建築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將履約行爲納入信用評價,中標人應嚴格按照投標承諾的技術力量和技術方案履約,對中標人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作爲不良行爲記入信用記錄。

(八)開展標後覈查履約監管。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定期開展標後覈查,對中標人的投標承諾、招標人和中標人的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中標人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可作爲不良行爲記入信用檔案;加強工程項目用工實名制信息的核查,對關鍵崗位和管理人員考勤信息異常的項目,可列爲重點檢查對象,加大現場檢查頻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九)建立履約評價制度。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組織招標人、中標人在履約評價上進行履約互評,互評信息通過履約評價平臺公開,作爲招標人定標擇優、投標人投標決策的參考依據。互評內容主要包括招標人的工程款支付、必要的配合工作等情況,和中標人的人員配備、設備投入、質量安全、工程變更、工期控制、協調配合與服務等情況。

(十)暢通投訴渠道,加強投訴處理。對於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迴應投訴問題,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認真查處和糾正有關違法違規行爲;對查無實據、無法查實及惡意投訴的案件要及時結案,保障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對查實屬於惡意投訴的應追究投訴人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