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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的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完善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的調研報告

完善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的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我國的稅法建設自新中國成立50年來,經歷了新中國建立至70年代的稅法創立與調整,80年代的稅法重建與改革,1994年以來的稅法完善與發展三個大的歷史時期。但時至今日,隨着經濟形勢的發展,現行的稅收法制體系已不適應當今經濟發展的需要,完善我國稅法體系已顯得尤爲迫切。下面筆者就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制體系談一點粗淺看法

、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爲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更好地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有效調節宏觀經濟的功能,我國1994年稅收的完善和發展主要把實體法的完善放在首位,雖然我國稅法的經濟內容得到了進一步規範,稅收處罰法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我國稅法立法技術有了新的提高。但由於1994年稅制改革的範圍主要集中在實體稅法上,而不是整個稅法體系由實體稅法到程序法的全面完善。因此,原稅法體系固有的一些矛盾:各單行稅法鬆散排列和協調性差、稅收立法權沒有得到合理劃分、整體立法層次不高、與現行稅法體系相適應的司法保障體系等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

(一)稅收法制體系不完善。

1、稅收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在憲法精神的指導下,直接由各單行稅法構成。各單行稅法之間是平行的,沒有統領與被統領的關係。我國現行稅法主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三個層次構成。其中,實體稅法是現行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目前由23個稅種構成,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農(牧)業稅、耕地佔用稅、契稅以及關稅。這些稅種中,個人所得稅與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稅收法律,其他稅種都是採用條例或暫行條例形式的稅收法規,同時大量的稅收政策甚至很重要的稅收政策是通過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頒佈的。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法律效力較低,一般情況下,不作爲稅收司法的直接依據,只具有參考作用,應該說這種比較低的稅收立法層次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稅法的統一受到挑戰,客觀上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法規政策調整頻,缺乏穩定性。特別是大量稅收規範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存在,使稅法缺乏公開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表現在有的稅收法規、條例出臺後,補充規定、通知便接連不斷,現行增值稅便是例子。有的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經常發生,有的政策上級與下級稅務部門的解釋和理解有所不同,造成各地和各級執行不一。由於有的政策經常變動和政策法規因自身存在着一些疏漏而不得不增加一些補充規定,這些都使納稅人感到政策不穩定,面對不同的解釋而無所適從。有些政策法規以紅頭文件形式出現,不僅時常調整,而且因保密規定而不能被社會所瞭解,使我們的稅收政策的公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於有關稅收政策在社會廣泛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貫徹實施。

3、地方政府幹預大,缺乏公正性。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越權擅自制定稅收政策的問題還比較嚴重,這既違背了統一原則,又影響稅收政策的公正性。同時各地稅收執法力度不一,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幹預稅收執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收“人情稅”,“關係稅”或收“過頭稅”的現象並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另外,各地區爲吸引外資競相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稅的“土政策”,使稅務部門很難依法徵收、應收盡收,不僅使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規範性受到衝擊,而且也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保障體系不到位。

稅務機關對於涉稅犯罪活動沒有獨立的偵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稅務司法活動基本上依靠公、檢、法機關執行,這樣就造成了《稅收徵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備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強制執行權等缺乏直接、快捷的保障手段而難以落實;另一方面,對於涉稅犯罪的查處,由於受人員不足、經費不豐、精力不夠、專業知識不全等條件的限制,使得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普遍存在,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三)內外管理體制不統一。

1、內部改革機制不統一。圍繞徵管模式、徵管框架、徵管程序、徵管方式,各地理解不一,因此造成機構設置五花八門,徵收管理形式多種多樣,不僅納稅人有點難以適應,同時也給稅收政策的貫徹帶來不便,造成政策脫節現象的產生。

2、國地稅收分設矛盾多。國地稅分設,原來一個單位完成的工作變成兩家去做,其稅收成本的加大不言而喻,而且兩個部門如果在執法上稍有不統一,還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國地稅爭議最多的是圍繞新註冊企業所得稅徵管的界定上,雖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後稅收徵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14]8號)對徵管範圍作了具體的明確,但由於國地稅兩部門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地方政府從心理上更多袒護於地稅的客觀現實,往往造成稅收歸屬權不愉快的爭議。尤其欠發達地區由於地方收入任務吃緊,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經常“竭澤而漁”,導致納稅人紛紛註銷現有企業名稱,進行改頭換

面重新註冊爭取納入國稅管理。應該說這些矛盾並非個別,這些矛盾的存在對於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和稅務整體形象的樹立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四)納稅服務宣傳不全面。

在稅收行政執法中,對納稅人的納稅信息知悉權、稅收法律法規瞭解權利和知情權往往得不到普遍重視,稅法宣傳由於重形式而輕效果,沒有起到應有作用,造成我國的稅法透明度差,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不高。

(五)執法隊伍體制不健全。

一是執法觀念和執法意識不強。有些幹部執法意識不強,隨意性大,思想上缺乏公正、公平的責任感,並未能從思想上認識到執法的重要性,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公正執法形象。

二是稅務隊伍素質偏低。目前的稅務幹部整體素質很難適應信息化的需求,一些稅務幹部雖然通過函授等多種途徑在學歷上有所提高,但學歷的“含金量”值得質疑,第一學歷本科以上的偏少。稅務隊伍中的微機、法律、英語專業人才不多,既專微機和外語,又精法律、稅收知識和財會業務的複合型人才則更少之又少。

二、完善稅收法制體系的對策

(一)完善稅收立法,保證有法可依。

1、儘快出臺稅收基本法,明確稅收立法權限。立法是執法的基礎和前提。正在研究中的稅收基本法,應該將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劃分列爲重要內容,以確立中央、地方稅收的合理劃分。目前我國所有稅種的立法權、解釋權及稅目稅率確定權一律集中在中央,這不利於財權與事權的統一,不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不利於使國家的稅收導向與國家的政府、經濟導向趨同。稅收立法權劃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導致地方政府頻頻越權干預稅收的一個重要原因。考慮到我國實行分稅制,並且編制複式預算,因此適當賦予省級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是必要的,應當在稅收基本法中明確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範圍、權限,一經確立,必須嚴格執行,不允許再有超越權限、擅自立法的現象發生,否則堅決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2、儘快健全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一是單行稅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學合理設立稅種爲基礎,並與我國現實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力相適應,增強可操作性,對現有稅種該調整的調整,該合併的合併,該取消的取消。如將印花稅合併到契稅中;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取消農林特產稅和農業稅;在取消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等基礎上,開徵社會保障稅、教育稅、物業稅、環境保護稅等等。二是提高多數適用的暫行條例、補充規定的法律級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頒佈,提高稅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三是新《徵管法》的出臺,無疑是對依法治稅的強力推動,應該進一步加大宣傳推行的力度,以適應徵管改革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3、強化稅務機關獨立執法的權力。新《徵管法》已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領域的唯一合法主體地位,作爲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作出所謂的“優惠”政策,稅收入庫權一律由稅務部門行使(關稅除外),其他部門如財政、審計等不得越權插手,參與稅收執法活動;還應明確有關部門的協稅護稅義務及其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證稅務機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增強執法剛性。

(二)建立稅務警察,健全司法保障體系。

許多國家都建有稅務警察,取得了一定效果,我國可以在借鑑其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稅務系統建立起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建議一縣成立一個稅務警察大隊,其編制和管理屬稅務部門,其業務指導屬公安部門。稅務警察的職責對於涉稅犯罪活動應該有獨立的偵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對稽查案件應移送司法的進行受理,這樣一方面有了有效的司法保障,使得《稅收徵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備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強制執行權等手段都得以落實;另一方面,對於及時查處和快速打擊涉稅犯罪,使得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得以大大改觀,從而增強稅收執法剛性。

(三)統一稅收管理模式,加快國地稅部門合併步伐。

對於徵管改革,應該是“個別試點”,不應是“全面開花”,否則改革成本太高。現在全國各地稅務部門都在搞新軟件開發,搞改革創新,許多軟件的重複開發多花多少錢,機構改革也是如此,一地一模式,每一次改革雖有一定積極意義,但這種目標不明確、方向不統一的改革不宜提倡。全國應在個別試點的基礎上,固定一個模式,在這個模式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稍加補充完善即可。對於徵管軟件更應全國一盤棋,這樣不僅是節省軟件開發成本的問題,也給實際操作運行帶來極大便利,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有了統一的機構模式和運行軟件,對於稅收政策法規的及時貫徹、準確執行意義重大。

對於國地稅部門合併應做到逐步推進,加快步伐,國地稅合併不僅僅可以減輕財政負擔,方便納稅人,更重要的一點是保證了稅法執行上的統一性,它的法律意義重大。

(四)加強稅收宣傳服務,優化依法治稅環境。

就稅法而言,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讓納稅人能系統、及時、準確地瞭解我國的各項稅收法律和政策,包括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地方性稅收法規。首先,建立和健全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動和修改情況通告制度。其次,成立納稅人協會,建立納稅人自我管理、自我保護的組織,並定期開展活動,以稅法的自我宣傳和教育爲重要的內容。再次,對稅收法規進行專門整理彙編以供納稅人和有關方面查詢。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網站通過國際互聯網向公民廣泛宣傳和系統介紹我國的稅收法律和政策,稅務機關要經常地、主動地、充分地、及時地把稅收政策告知廣大納稅人,積極地爲納稅人提供信息和政策服務,改變過去坐等納稅人來要信息的情況,不能認爲“國家制訂了稅法,納稅人應主動了解”,而要積極地、主動地讓納稅人知道並執行,提高稅收遵從度。

(五)重視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首先要樹立正確的全局觀念,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都要從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不搞狹隘的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地方收入要與國家收入並重,稅源充裕地區要力爭多收超收爲國家分憂,國稅地稅應主動通報情況協調行動等等。

其次要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稅務人員素質的高低,關係到稅收執法行爲是否公正,關係到稅務機關的地位、形象,關係到稅務行政執法質量。鑑於部分稅務人員素質不高、能力不強的問題,必須通過學習培訓來解決。一要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稅務執法人員樹立堅強的政治責任感和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牢固樹立爲稅收事業獻身的崇高信念。二要進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三要開展具體執法操作程序的培訓,狠抓崗位練兵,培養徵管能手。四是實行培訓考覈與執法資格掛鉤辦法。對不參加培訓或考覈不合格的,不發給資格執法證,並不能從事稅收執法,對那些嚴於律己、秉公執法者則要大張旗鼓地宣傳,樹立先進典型,並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五是引入人才。主要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錄取,也可向社會招聘。

再次要搞好內外監督制約機制。一要全面推行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在明確執法部門職責、規範執法程序的基礎上,對不履行職責或執法不當行爲追究當事人責任,其目的是給執法人員增加壓力,督促他們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儘量減少或避免工作失誤,以便更好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二要加強稅務執法檢查。針對各地執法檢查多流於形式,檢查標準尺度不一、檢查結果不如實上報問題,既要持續深入地開展執法檢查,保持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相結合,也要堅持以稅收法律法規作爲檢查依據,對檢查出的問題真正落實整改。上一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檢查結果的複查、抽查,抽查面應儘可能寬些。對涉及當地政府的,應作好說服解釋工作並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級政府報告;對參與和支持違、犯法行爲又知情不報或虛假報告的,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並嚴肅處理。三要建立稅務行政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要求,要建立起稅務行政賠償的有關實施辦法和對個人進行賠償的具體規定,切實保護納稅人利益。

第二篇:完善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的調研報告

我國的稅法建設自新中國成立50年來,經歷了新中國建立至70年代的稅法創立與調整,80年代的稅法重建與改革,1994年以來的稅法完善與發展三個大的歷史時期。但時至今日,隨着經濟形勢的發展,現行的稅收法制體系已不適應當今經濟發展的需要,完善我國稅法體系已顯得尤爲迫切。下面筆者就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制體系談一點粗淺看法

一、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爲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更好地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有效調節宏觀經濟的功能,我國1994年稅收的完善和發展主要把實體法的完善放在首位,雖然我國稅法的經濟內容得到了進一步規範,稅收處罰法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我國稅法立法技術有了新的提高。但由於1994年稅制改革的範圍主要集中在實體稅法上,而不是整個稅法體系由實體稅法到程序法的全面完善。因此,原稅法體系固有的一些矛盾:各單行稅法鬆散排列和協調性差、稅收立法權沒有得到合理劃分、整體立法層次不高、與現行稅法體系相適應的司法保障體系等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

(一)稅收法制體系不完善。

1、稅收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在憲法精神的指導下,直接由各單行稅法構成。各單行稅法之間是平行的,沒有統領與被統領的關係。我國現行稅法主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三個層次構成。其中,實體稅法是現行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目前由23個稅種構成,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農(牧)業稅、耕地佔用稅、契稅以及關稅。這些稅種中,個人所得稅與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稅收法律,其他稅種都是採用條例或暫行條例形式的稅收法規,同時大量的稅收政策甚至很重要的稅收政策是通過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頒佈的。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法律效力較低,一般情況下,不作爲稅收司法的直接依據,只具有參考作用,應該說這種比較低的稅收立法層次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稅法的統一受到挑戰,客觀上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法規政策調整頻,缺乏穩定性。特別是大量稅收規範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存在,使稅法缺乏公開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表現在有的稅收法規、條例出臺後,補充規定、通知便接連不斷,現行增值稅便是例子。有的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經常發生,有的政策上級與下級稅務部門的解釋和理解有所不同,造成各地和各級執行不一。由於有的政策經常變動和政策法規因自身存在着一些疏漏而不得不增加一些補充規定,這些都使納稅人感到政策不穩定,面對不同的解釋而無所適從。有些政策法規以紅頭文件形式出現,不僅時常調整,而且因保密規定而不能被社會所瞭解,使我們的稅收政策的公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於有關稅收政策在社會廣泛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貫徹實施。

3、地方政府幹預大,缺乏公正性。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越權擅自制定稅收政策的問題還比較嚴重,這既違背了統一原則,又影響稅收政策的公正性。同時各地稅收執法力度不一,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幹預稅收執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收“人情稅”,“關係稅”或收“過頭稅”的現象並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另外,各地區爲吸引外資競相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稅的“土政策”,使稅務部門很難依法徵收、應收盡收,不僅使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規範性受到衝擊,而且也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保障體系不到位。

稅務機關對於涉稅犯罪活動沒有獨立的偵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稅務司法活動基本上依靠公、檢、法機關執行,這樣就造成了《稅收徵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備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強制執行權等缺乏直接、快捷的保障手段而難以落實;另一方面,對於涉稅犯罪的查處,由於受人員不足、經費不豐、精力不夠、專業知識不全等條件的限制,使得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普遍存在,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三)內外管理體制不統一。

1、內部改革機制不統一。圍繞徵管模式、徵管框架、徵管程序、徵管方式,各地理解不一,因此造成機構設置五花八門,徵收管理形式多種多樣,不僅納稅人有點難以適應,同時也給稅收政策的貫徹帶來不便,造成政策脫節現象的產生。

2、國地稅收分設矛盾多。國地稅分設,原來一個單位完成的變成兩家去做,其稅收成本的加大不言而喻,而且兩個部門如果在執法上稍有不統一,還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國地稅爭議最多的是圍繞新註冊企業所得稅徵管的界定上,雖

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後稅收徵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14]8號)對徵管範圍作了具體的明確,但由於國地稅兩部門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地方政府從心理上更多袒護於地稅的客觀現實,往往造成稅收歸屬權不愉快的爭議。尤其欠發達地區由於地方收入任務吃緊,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經常“竭澤而漁”,導致納稅人紛紛註銷現有企業名稱,進行改頭換面重新註冊爭取納入國稅管理。應該說這些矛盾並非個別,這些矛盾的存在對於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和稅務整體形象的樹立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四)納稅服務宣傳不全面。

在稅收行政執法中,對納稅人的納稅信息知悉權、稅收法律法規瞭解權利和知情權往往得不到普遍重視,稅法宣傳由於重形式而輕效果,沒有起到應有作用,造成我國的稅法透明度差,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不高。

(五)執法隊伍體制不健全。

一是執法觀念和執法意識不強。有些幹部執法意識不強,隨意性大,思想上缺乏公正、公平的責任感,並未能從思想上認識到執法的重要性,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公正執法形象。

二是稅務隊伍素質偏低。目前的稅務幹部整體素質很難適應信息化的需求,一些稅務幹部雖然通過函授等多種途徑在學歷上有所提高,但學歷的“含金量”值得質疑,第一學歷本科以上的偏少。稅務隊伍中的微機、法律、英語專業人才不多,既專微機和外語,又精法律、稅收知識和財會業務的複合型人才則更少之又少。

二、完善稅收法制體系的對策

(一)完善稅收立法,保證有法可依。

1、儘快出臺稅收基本法,明確稅收立法權限。立法是執法的基礎和前提。正在研究中的稅收基本法,應該將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劃分列爲重要內容,以確立中央、地方稅收的合理劃分。目前我國所有稅種的立法權、解釋權及稅目稅率確定權一律集中在中央,這不利於財權與事權的統一,不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不利於使國家的稅收導向與國家的政府、經濟導向趨同。稅收立法權劃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導致地方政府頻頻越權干預稅收的一個重要原因。考慮到我國實行分稅制,並且編制複式預算,因此適當賦予省級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是必要的,應當在稅收基本法中明確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範圍、權限,一經確立,必須嚴格執行,不允許再有超越權限、擅自立法的現象發生,否則堅決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2、儘快健全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一是單行稅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學合理設立稅種爲基礎,並與我國現實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力相適應,增強可操作性,對現有稅種該調整的調整,該合併的合併,該取消的取消。如將印花稅合併到契稅中;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取消農林特產稅和農業稅;在取消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等基礎上,開徵社會保障稅、教育稅、物業稅、環境保護稅等等。二是提高多數適用的暫行條例、補充規定的法律級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頒佈,提高稅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三是新《徵管法》的出臺,無疑是對依法治稅的強力推動,應該進一步加大宣傳推行的力度,以適應徵管改革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3、強化稅務機關獨立執法的權力。新《徵管法》已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領域的唯一合法主體地位,作爲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作出所謂的“優惠”政策,稅收入庫權一律由稅務部門行使(關稅除外),其他部門如財政、審計等不得越權插手,參與稅收執法活動;還應明確有關部門的協稅護稅義務及其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證稅務機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增強執法剛性。

(二)建立稅務警察,健全司法保障體系。

許多國家都建有稅務警察,取得了一定效果,我國可以在借鑑其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稅務系統建立起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建議一縣成立一個稅務警察大隊,其編制和管理屬稅務部門,其業務指導屬公安部門。稅務警察的職責對於涉稅犯罪活動應該有獨立的偵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對稽查案件應移送司法的進行受理,這樣一方面有了有效的司法保障,使得《稅收徵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備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強制執行權等手段都得以落實;另一方面,對於及時查處和快速打擊涉稅犯罪,使得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得以大大改觀,從而增強稅收執法剛性。

(三)統一稅收管理模式,加快國地稅部門合併步伐。

對於徵管改革,應該是“個別試點”,不應是“全面開花”,否則改革成本太高。現在全國各地稅務部門都在搞新軟件開發,搞改革創新,許多軟件的重複開發多花多少錢,機構改革也是如此,一地一模式,每一次改革雖有一定積極意義,但這種目標不明確、方向不統一的改革不宜提倡。全國應在個別試點的基礎上,固定一個模式,在這個模式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稍加補充完善即可。對於徵管軟件更應全國一盤棋,這樣不僅是節省軟件開發成本的問題,也給實際操作運行帶來極大便利,大大提高效率。有了統一的機構模式和運行軟件,對於稅收政策法規的及時貫徹、準確執行意義重大。

對於國地稅部門合併應做到逐步推進,加快步伐,國地稅合併不僅僅可以減輕財政負擔,方便納稅人,更重要的一點是保證了稅法執行上的統一性,它的法律意義重大。

(四)加強稅收宣傳服務,優化依法治稅環境。

就稅法而言,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讓納稅人能系統、及時、準確地瞭解我國的各項稅收法律和政策,包括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地方性稅收法規。首先,建立和健全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動和修改情況通告制度。其次,成立納稅人協會,建立納稅人自我管理、自我保護的組織,並定期開展活動,以稅法的自我宣傳和教育爲重要的內容。再次,對稅收法規進行專門整理彙編以供納稅人和有關方面查詢。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網站通過國際互聯網向公民廣泛宣傳和系統介紹我國的稅收法律和政策,稅務機關要經常地、主動地、充分地、及時地把稅收政策告知廣大納稅人,積極地爲納稅人提供信息和政策服務,改變過去坐等納稅人來要信息的情況,不能認爲“國家制訂了稅法,納稅人應主動了解”,而要積極地、主動地讓納稅人知道並執行,提高稅收遵從度。

(五)重視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首先要樹立正確的全局觀念,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都要從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不搞狹隘的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地方收入要與國家收入並重,稅源充裕地區要力爭多收超收爲國家分憂,國稅地稅應主動通報情況協調行動等等。

其次要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稅務人員素質的高低,關係到稅收執法行爲是否公正,關係到稅務機關的地位、形象,關係到稅務行政執法質量。鑑於部分稅務人員素質不高、能力不強的問題,必須通過學習培訓來解決。一要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稅務執法人員樹立堅強的政治責任感和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牢固樹立爲稅收事業獻身的崇高信念。二要進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三要開展具體執法操作程序的培訓,狠抓崗位練兵,培養徵管能手。四是實行培訓考覈與執法資格掛鉤辦法。對不參加培訓或考覈不合格的,不發給資格執法證,並不能從事稅收執法,對那些嚴於律己、秉公執法者則要大張旗鼓地宣傳,樹立先進典型,並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五是引入人才。主要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錄取,也可向社會招聘。

再次要搞好內外監督制約機制。一要全面推行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在明確執法部門職責、規範執法程序的基礎上,對不履行職責或執法不當行爲追究當事人責任,其目的是給執法人員增加壓力,督促他們增強責任意識、提高效率和質量,儘量減少或避免失誤,以便更好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二要加強稅務執法檢查。針對各地執法檢查多流於形式,檢查標準尺度不一、檢查結果不如實上報問題,既要持續深入地開展執法檢查,保持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相結合,也要堅持以稅收法律法規作爲檢查依據,對檢查出的問題真正落實整改。上一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檢查結果的複查、抽查,抽查面應儘可能寬些。對涉及當地政府的,應作好說服解釋並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級政府報告;對參與和支持違、犯法行爲又知情不報或虛假報告的,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並嚴肅處理。三要建立稅務行政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要求,要建立起稅務行政賠償的有關實施辦法和對個人進行賠償的具體規定,切實保護納稅人利益。

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後稅收徵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14]8號)對徵管範圍作了具體的明確,但由於國地稅兩部門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地方政府從心理上更多袒護於地稅的客觀現實,往往造成稅收歸屬權不愉快的爭議。尤其欠發達地區由於地方收入任務吃緊,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經常“竭澤而漁”,導致納稅人紛紛註銷現有企業名稱,進行改頭換面重新註冊爭取納入國稅管理。應該說這些矛盾並非個別,這些矛盾的存在對於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和稅務整體形象的樹立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四)納稅服務宣傳不全面。

在稅收行政執法中,對納稅人的納稅信息知悉權、稅收法律法規瞭解權利和知情權往往得不到普遍重視,稅法宣傳由於重形式而輕效果,沒有起到應有作用,造成我國的稅法透明度差,納稅人對稅法的遵

第三篇:完善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的調研報告

我國的稅法建設自新中國成立50年來,經歷了新中國建立至70年代的稅法創立與調整,80年代的稅法重建與改革,1994年以來的稅法完善與發展三個大的歷史時期。但時至今日,隨着經濟形勢的發展,現行的稅收法制體系已不適應當今經濟發展的需要,完善我國稅法體系已顯得尤爲迫切。下面筆者就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制體系談一點粗淺看法

一、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爲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更好地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有效調節宏觀經濟的功能,我國1994年稅收的完善和發展主要把實體法的完善放在首位,雖然我國稅法的經濟內容得到了進一步規範,稅收處罰法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我國稅法立法技術有了新的提高。但由於1994年稅制改革的範圍主要集中在實體稅法上,而不是整個稅法體系由實體稅法到程序法的全面完善。因此,原稅法體系固有的一些矛盾:各單行稅法鬆散排列和協調性差、稅收立法權沒有得到合理劃分、整體立法層次不高、與現行稅法體系相適應的司法保障體系等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

(一)稅收法制體系不完善。

1、稅收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在憲法精神的指導下,直接由各單行稅法構成。各單行稅法之間是平行的,沒有統領與被統領的關係。我國現行稅法主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三個層次構成。其中,實體稅法是現行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目前由23個稅種構成,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農(牧)業稅、耕地佔用稅、契稅以及關稅。這些稅種中,個人所得稅與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稅收法律,其他稅種都是採用條例或暫行條例形式的稅收法規,同時大量的稅收政策甚至很重要的稅收政策是通過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頒佈的。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法律效力較低,一般情況下,不作爲稅收司法的直接依據,只具有參考作用,應該說這種比較低的稅收立法層次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稅法的統一受到挑戰,客觀上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法規政策調整頻,缺乏穩定性。特別是大量稅收規範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存在,使稅法缺乏公開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表現在有的稅收法規、條例出臺後,補充規定、通知便接連不斷,現行增值稅便是例子。有的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經常發生,有的政策上級與下級稅務部門的解釋和理解有所不同,造成各地和各級執行不一。由於有的政策經常變動和政策法規因自身存在着一些疏漏而不得不增加一些補充規定,這些都使納稅人感到政策不穩定,面對不同的解釋而無所適從。有些政策法規以紅頭文件形式出現,不僅時常調整,而且因保密規定而不能被社會所瞭解,使我們的稅收政策的公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於有關稅收政策在社會廣泛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貫徹實施。

3、地方政府幹預大,缺乏公正性。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越權擅自制定稅收政策的問題還比較嚴重,這既違背了統一原則,又影響稅收政策的公正性。同時各地稅收執法力度不一,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幹預稅收執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收“人情稅”,“關係稅”或收“過頭稅”的現象並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另外,各地區爲吸引外資競相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稅的“土政策”,使稅務部門很難依法徵收、應收盡收,不僅使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規範性受到衝擊,而且也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保障體系不到位。

稅務機關對於涉稅犯罪活動沒有獨立的偵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稅務司法活動基本上依靠公、檢、法機關執行,這樣就造成了《稅收徵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備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強制執行權等缺乏直接、快捷的保障手段而難以落實;另一方面,對於涉稅犯罪的查處,由於受人員不足、經費不豐、精力不夠、專業知識不全等條件的限制,使得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普遍存在,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三)內外管理體制不統一。

1、內部改革機制不統一。圍繞徵管模式、徵管框架、徵管程序、徵管方式,各地理解不一,因此造成機構設置五花八門,徵收管理形式多種多樣,不僅納稅人有點難以適應,同時也給稅收政策的貫徹帶來不便,造成政策脫節現象的產生。

2、國地稅收分設矛盾多。國地稅分設,原來一個單位完成的工作變成兩家去做,其稅收成本的加大不言而喻,而且兩個部門如果在執法上稍有不統一,還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國地稅爭議最多的是圍繞新註冊企業所得稅徵管的界定上,雖

第四篇:如何完善稅收徵管體系

如何完善稅收徵管體系

基層通過近年來的不懈努力,徵管基礎逐步夯實,依法治稅全面推進,徵管流程不斷優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高,徵管質量和效率大幅度提升。但是目前也還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執法剛性有待加強,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剛性。二是信息管稅水平有待提高。現有網絡的先進性還沒有得以充分發揮,調查顯示,基層有

67%的納稅人和75%的稅務人員認爲信息技術的應用還不夠充分。三是徵管流程應進一步優化,徵、管、查三大系列銜接和共享機制還需完善,辦稅流程應根據信息管稅的特點進一步整合和優化。四是徵管績效考覈有待改進,進一步解決幹得多反而扣分多的現象。五是基層人員素質與先進信息技術應用不相適應。

根據目前基層工作實際,提出優化徵管體系建設的五點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是突出科學管理,提高收入質量。以確保收入穩定增長爲目標,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挖潛堵漏,堅持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努力提高稅收管理質量。從我縣情況看,目前新的稅收增長點還沒有顯現出來,稅源結構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收入工作存在着一些困難。這需要我們審時度勢,未雨綢繆,堅持抓早、抓實、抓好,牢牢把握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千方百計組織稅收收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平臺,建立收入監測、預警和稅源變化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強化稅源與稅收收入分析監控。要建立健全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有機協調、良性互動的機制(內容來源好 範文網:),推動稅收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實現收入增長速度、質量、效益的同步性和科學性。

二是推進依法治稅,完善考評機制。積極推進稅務管理法治化進程,營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嚴格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追究制,規範稅收執法。建立稅收執法案卷定期評查制度,開展案卷講評活動,相互交流提高。修訂完善目標管理考覈辦法,對每個崗位的工作量、質、績及過錯進行科學評價,依託計算機技術,建立以網絡信息技術爲依託的績效考覈機制,使考覈分值更能體現實際工作水平。

三是優化徵管流程,徵管查有效銜接。在現行徵管模式中,徵收、管理、稽查三個部分相對獨立又相互依存。徵收是模式運作的目的,管理是模式運作的核心,稽查是模式運作的保障。只有將三個部分內部理順、彼此銜接、特點突出,才能完善稅收徵管體系建設。應積極探索行業管理新模式,加強徵管查信息傳遞、資源共享和業務對接,明確並落實徵、管、查各系列崗位在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服務以及涉稅信息收集、分析、報送的工作職責。

四是實施信息管稅,注重效能提升。進一步加強稅收綜合徵管軟件和兩個系統的運行維護,努力提升信息管稅效能。抓好內、外網站建設,發揮稅收宣傳、信息交流、涉稅服務主渠道作用。完善內外部信息交換制度,促進相關職能部門信息交換常態化。在推進信息管稅工作中,必須高度重視現(來源:好範文 )有人員計算機操作技術水平的提升,近年基層計算機硬件配置水平不斷提升,但應用能力和水平還沒有跟上,迫切要求儘快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信息技術素質。同時,適應信息管稅的要求,最大限度簡化辦稅流程,特別是目前一些雙規運行的業務,應儘快取消紙質資料的報送,爲納稅人及基層稅務工作人員減負。

五是強化稅務稽查,打擊違法行爲。嚴格落實稅務稽查各項工作制度,加大稽查力度,發揮稅務稽查職能作用,依法打擊各類涉稅違法行爲。建立健全稽查案件複查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密切與公安、地稅等部門協作,依法查處各類涉稅違法案件,大力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加大稽查案件的執行力度,對違法行爲從嚴從重處罰,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執法到位,維護公平競爭的稅收法治環境。加大新聞媒體曝光力度,打擊和震懾不法分子,不斷淨化稅收執法環境。

第五篇:關於完善農產品加工稅收政策的調研報告

關於完善農產品加工稅收政策的調研報告

作者:董彬 趙寶忠發佈時間:2014-03-24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抓緊研究完善農產品加工稅收政策,促進農產品精深加工健康發展”的意見。針對農產品加工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我們近期對昌黎縣在這方面的情況開展了專門調研。昌黎縣農產品加工業比較發達,是全省首批“擴權縣”,有較強的代表性。

一、農產品加工業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和動力。

1、加快了農村地區工業化的發展。全縣農產品加工業已形成糧油加工、葡萄酒釀造、海洋水產品加工、食品加工等四個系列,經過多年發展,已出現了中糧集團華夏葡萄酒有限公司、昌黎澱粉有限公司、“長城”葡萄酒、“玉龍”澱粉等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有影響的企業或品牌,多種產品在全國佔有重要位置。是全國食品工業強縣,被評爲“中國乾紅葡萄酒之鄉”、“中國釀酒葡萄之鄉”和“中國乾紅葡萄酒城”。昌黎澱粉公司進入全國同行業第一集團。粉絲出口量居全省第一、全國第三,佔據韓國粉絲市場的80%。2014年農產品加工行業gdp爲21億元,佔全縣總量的33.9%。05-07年,全縣農產品加工業上繳國稅部門的稅款分別爲9555、14456和10355萬元,分別佔國稅總收入的40.5%、48.1%和27.6%。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還帶動了相關配套產業如玻璃、包裝、運輸、等工業的發展。秦皇島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主要生產乾紅酒瓶和啤酒瓶,年生產各種玻璃製品13萬噸,乾紅酒瓶和啤酒瓶單項品種銷量連創全國同行業之首,僅乾紅酒瓶產品品種就多達66種。2014年成立以來,企業快速發展,經營規模和經濟效益名列全國同行業前茅。2014年實現銷售收入28100萬元,繳納增值稅1802萬元。

2、促進了種植業、養殖業的發展,加強了農業基礎。一是促進了該縣種養行業規模擴大。全縣農產品加工業現有葡萄酒加工能力8萬噸、糧油加工能力90萬噸、水產品加工能力2萬噸,爲滿足農產品加工行業的原料需求,全縣已形成了5萬畝酒葡萄基地,20萬畝小麥基地、15萬畝玉米基地、6000畝土豆基地、23萬畝海產品養殖基地等一系列種養基地。二是改善了農業產業結構。該縣採取

企業補貼建基地、政府扶持農戶建基地、鄉鎮組建基地等模式,使企業與基地緊密聯繫,實現公司+基地+農戶三位一體,把農業生產變成工業化生產的“第一車間”,使農業生產與加工加速融合,從而改變傳統農業生產模式,逐步形成優質、高效、優價、專用的各類農產品生產基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現代農業發展。

3、實現了農產品增值、農民增收,促進了農村就業。據統計,2014年全縣糧油加工業、葡萄酒釀造業、水產品加工業實現農產品增值分別爲5億元、3.9億元、0.2億元。在農民增收方面,2014年全縣農民種植酒葡萄獲利2500萬元,大蒲河等6個鄉鎮的4000戶農民種植甜玉米獲利1000餘萬元;2014年,水產品養殖業使漁區8萬人口,平均每人增加純收入達到2014多元,佔漁民家庭總收入的50%以上。在實現就業方面,農產品加工業一般以勞動密集型企業爲主,是農民就業的主要途徑之一。據統計,目前全縣農產品加工業安置就業人員佔農村富餘勞動力佔50%。2014年,全縣糧油食品加工行業的就業人數已達15214人。單是在粉絲生產相對集中的安山、龍家店兩鎮,粉絲生產企業容納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就達到了7900人,農民從該產業獲得的收入爲12014萬元。全縣水產品加工從業人員超過了10000人。

二、現行農產品加工業稅收政策及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昌黎縣目前農產品加工行業納稅人有272戶,分爲糧食加工、葡萄酒釀造、水產品加工及食品製造四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 85戶,小規模納稅人有 119戶,個體戶68戶。從其經營項目分爲:糧食類戶、水產品類戶、食品製造類4戶。2014年入庫增值稅 6068萬元、消費稅4711萬元。調研中發現,納稅人認爲現行農產品加工業稅收政策需要改進或完善。

1、“高徵低扣”政策加重稅收負擔。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農產品加工企業(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初級農產品時按13%的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銷售時,初加工的農產品其增值稅稅率爲13%,而深加工的農產品其增值稅稅率爲17%,即所謂的“高徵低扣”政策。這一政策不利於農產品加工業發展。一是與其它加工製造業相比,農產品加工業的主要原料進項稅率低4個百分點,稅收負擔重。以昌黎澱粉有限公司爲例,該公司06年收購玉米43200萬元,按13%稅率計算進項稅款爲5616萬元,繳納增值稅1500萬元,虧損額爲600萬元。如果按

17%稅率計算進項稅款爲7334萬元,則可以減少生產成本1728萬元,實現盈利1100萬元。二是不符合中央支持農產品精深加工發展的政策,即簡單加工、整理的農產品適用優惠稅率(13%),經過清深加工的農產品適用基本稅率(17%),出現了政策背離。

2、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不便。現行政策規定,農產品加工企業收購農產品,必須憑農產品收購憑證或農業生產者開具的普通發票,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實際執行中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外地收購發票難領購。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一般都需要到外地甚至跨省收購農產品,按規定應到收購地稅務機關領購收購發票。實際情況是,當企業向收購地稅務機關申請收購發票時,因爲不在當地繳稅,受到百般刁難,很難領購到發票,當地農業生產者也不給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企業只好向當地農產品經銷企業收購,結果是一樣的東西既要多花錢,還要多繳稅。首先,經銷企業的價格肯定比農業生產者的價格高;其次,按收購發票計算的進項稅爲價格p×13%,而從經銷企業購買時,進項稅爲p÷(1+13%)×13%,進項稅實際計提率約爲11.5%,比開具收購發票少了1.5個百分點。昌黎澱粉公司反映,該公司06年到東北地區採購了總價4.2億元的玉米,只有30%是正常開具收購發票或農業生產者開具普通發票,還有70%不得不從當地經銷企業高價購買,有的純粹就是到經銷企業開一張發票,也得多花錢。僅此一項,該公司估計增加成本和稅收至少800萬元。二是鮮活易腐爛變質農產品收購查驗難。現行政策,允許企業先自行開具收購發票,返回企業後由稅務人員及時查驗。特別是水產品、果品對存放時間有嚴格要求,多存放5-6個小時,有時就是1-2小時,也會造成重大損失。在如此少的時間內完成查驗的申請到實施,很難辦到。三是收購發票使用不方便。現行收購發票爲千元版,開票金額上限爲一萬元,且爲手工開票方式,不利於大宗農產品收購。以華夏葡萄酒公司爲例,07年該公司收購酒葡萄1800萬斤,發票金額2100萬元,在收購期共開具收購發票140本,每本25份,共計3500份,平均每天要手工開具100多份發票。一般情況下,一個農戶的銷售額在10萬斤左右,必須拆分開具十幾張發票,沒有必要。

3、委託加工葡萄酒繳納的消費稅不能抵扣。根據國稅發?2014?66號《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葡萄酒加工企業外購葡萄原酒不用繳納消費稅,而委託加工葡萄原酒則要繳納消費稅。造成了外購和委

託加工之間稅收政策的不平衡。這是稅收政策對企業經營行爲選擇的強制和干預。

三、完善農產品加工企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1、對農產品加工業實行優惠稅率。現行農產品稅收政策沒有體現對農業的稅收優惠。從免稅農產品進項稅計提率從10%提高到13%,就可以說明1994年稅制改革中最初並沒有把農產品加工業納入到優惠對象之列。考慮到農產品加工行業發展對“三農”問題解決的重要作用,中央將發展農產品加工業作爲“強農惠農”的重要措施。在稅收政策上要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就是對農產品加工業實行優惠稅率,即對農產品加工業的產品適用13%的增值稅率。這樣,一方面體現了對農產品加工業的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又解決了長期以來農產品加工業存在的“高徵低扣”問題,進一步減輕稅負,以促進農產品精深加工健康發展。

2、建立農產品加工業增值稅返還政策。類似於對集成電路製造業實行超3%稅負返還的增值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對農產品加工業實行超稅負返還或先徵後退的優惠政策。確定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標準稅負,規定農產品加工企業凡超過規定的稅負標準的,增值稅部分給予相應返還,以提高農產品加工企業的自我發展能力。

3、改進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現行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的指導思想,主要是通過限制開票地域、票面金額來防止虛開等發票違法行爲。近年來的幾起收購票稅收大案證明,這沒有什麼作用,只是給遵紀守法增加了麻煩,並不能真正制止違法犯罪者的腳步。限制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行爲與確保發票內容的真實性並沒有什麼直接關係。建議從心下三個方面改進農產品收購管理。一是農產品加工企業到外地收購免稅農產品,允許其使用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發售的收購發票。二是增加萬元版收購發票,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收購業務決定企業使用千元版或萬元版,或者兩者都用。隨着經濟的發展,農業生產者的生產規模、生產能力是在不斷擴展的。時到今日,再把農業生產者看作是一年種幾畝地,收幾千斤糧,喂十幾只雞,養兩三頭豬的農民,就是不符合與時俱進的要求。三是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納稅評估方法,確定合理的投入產出比例,加強對企業收購免稅農產品的稅收監控,防止出現虛開收購發票的違法行爲。

4、允許葡萄酒委託加工繳納的消費稅抵扣。原酒的委託加工是生產企業特別是大型葡萄酒企業普遍採取的生產方式,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對《辦法》進行補充,明確原酒委託加工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處理辦法。根據我局實際操作的經驗,

建議實行抵扣辦法,即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後其中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准予抵扣,公平了直接生產企業和委託加工企業的稅負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