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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畢業論文(畢業論文,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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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畢業論文(畢業論文,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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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苟富貴

[行政管理畢業論文]論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係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公共管理學的問題引起了行政管理學界的關注。其中 一個基本問題是: 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到底是一種什麼關係?一種觀點認爲, 從國外的研究情況來看,公共管理學就是行政管理學,兩者的差別是由於翻譯的

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種觀點認爲,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是有區別的,二者不 能等同。但這種差別何在?後者沒有做出有說服力的解釋。筆者認爲,在今天的 中國探討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關係,不能僅僅以西方學者的觀點爲依據, 而主要應根據中國目前的理論與實踐來探討。 本文試圖首先通過對公共部門的科 學界定來確定公共管理學的研究範圍, 然後在此基礎上探究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 理學的關係。 一、關於“純粹的”公共部門與“純粹的”非公共部門之區別 人類社會是一個整體,然而這個整體又是由各個部分組成的。人們可以對這些 不同的部分給予不同的稱謂,如社會團體、社會羣體、社會部門等。其中,有關 這些社會部門的分類, 人們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或運用不同的標準對之加以區分。 例如,傳統社會科學一般將整個社會部門分爲政治部門、經濟部門、文化教育部 門、科學技術部門,等等。爲了從更宏觀上對社會部門進行分類,並有助於研究 不同社會部門管理的規律, 當代一些社會科學家將整個社會部門區分爲三大部門: 第一部門爲政(論文庫)府組織,這是純粹的公共部門;第二部門爲工商企業, 這是非公共部門,西方的一些學者將之稱爲私人部門;第三部門是介於政(論文 庫)府組織與工商企業之間的一些部門,這些部門非常複雜,有的更具有工商企 業的特點但又不同於工商企業,往往被稱爲公共企業或公益企業;有的則更類似 於或依賴於政(論文庫)府組織,往往被稱爲非政(論文庫)府公共機構。前者 如在城市中由市政(論文庫)府投資興辦和經營的自來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 司等;後者如由政(論文庫)府投資興辦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福 利機構、 非營利性的公共醫療機構以及類似於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的中介組織等等。 政(論文庫)府作爲所謂“純粹的”公共部門,它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第一,政(論文庫)府組織的基本職能是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這裏所說 的公共事務包含了社會中除私人領域(按西方學者的觀點,競爭性的工商企業一 般屬於私人投資領域,因而這方面的事務被劃歸於私人領域,屬私人事務)以外 的所有事務。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有些事情固

然可以通過私人或私人組織來進行 處理,小到個人的談情說愛、結婚生子,大到組織生產、經營管理;但是,還有 很多事情是無法由私人或私人組織來辦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會治 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維護、社會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公民基本生活的社會 保障、國民素質的提高和智力開發,等等。有關這些事務的管理,必須由一個超 越私人或私人組織之外的公共組織來進行處理或加以管理。 第二,政(論文庫)府組織用來從事公共管理的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把這種權 力稱之爲公共權力,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面的理由:一是這種權力就其性質而言, 它總是表現爲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某一個階級的權力, 而不僅僅是一種個人的私 人權力。在中國的封建社會,儘管皇帝把皇權當成自己的一種家族權力,但它實 際上是代表整個封建地主階級的,離開了它所代表的整個階級,這種權力就不會 存在了;在資本主義社會,政(論文庫)府組織的權力被宣稱爲是一種來自於全 體公民的權力,儘管它實際上仍然是有產階級的權力;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國

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已經被寫入了共和國的憲法。一句話,自從政(論文 庫)府產生以來,幾乎所有社會的政(論文庫)府組織的權力在性質上都是公共 的,當然,由於社會性質的不同,在“公共”這一概念下所隱含的意義有所區別。 第三,政(論文庫)府組織所掌握和運用的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我們知道, 政 (論文庫) 府要通過行使其權力來實現其職能, 必須以掌握一定的資源爲前提。 沒有一定的人、財、物作基礎,整個政(論文庫)府組織就無法運轉起來。而在 人、財、物等資源中,從政(論文庫)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對財源的控制又是非 常基礎的。政(論文庫)府組織的財政來源於全體公民的稅收,因而其財政實質 上是一種公共財政。此外,政(論文庫)府所控制的國土、礦山、水利等重要資 源,也是一種公共資源。 作爲一種公共資源,就其本質而言,是爲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論文庫) 府組織爲社會所提供的產品是一種公共物品。這種物品的基本特徵是:它作爲一 個整體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單獨提供給每一個人,而是自動提供給社會中的所 有人。例如,國防作爲一種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個國家的國防力量保衛着該國 的全體居民,而不需要每一個人單獨購買。 因此, 單個個人不會花錢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 即所謂的“搭便車”現象。 這樣, 單個個人一般不會自己花錢來購買公共物品,這種物品只能由政(論文庫)府來 購買或提供

供。第五,政(論文庫)府組織行爲的價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論文 庫)府組織是一種公共服務組織,從理念上講,它應該把全體公民當成自己的服 務對象,它不應該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對於政(論文庫)府組織來說,凡是追求 自己本組織、本部門利益的行爲都是錯誤的。因此,政(論文庫)府應該是一種 “公益人”而不應該是一種“自利人”。它應該也只能把追求和維護公共利益作爲本 組織、本部門的行爲目標。在這裏,公共利益應該理解爲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 當然,在一個存在着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社會裏面,由於不同階級之間、不同 團體之間的利益是相互衝突的,而且這此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利益與全體公民 的共同利益也可能發生衝突,因此,在政(論文庫)府如何對待社會共同利益的 問題上也有一個哪個階級、哪個團體的利益優先的問題,但這並不能因此否定政 (論文庫)府組織行爲以公共利益作爲基本價值取向這一事實。 人們通常所說的公共部門應該既包括“純粹的”公共部門即政(論文庫)府組織, 也包括“準”公共部門即第三部門。第三部門之所以被歸入公共部門,主要原因在 於: 第一,第三部門主要是一些從事公益事業的組織,其生產或活動的基本目標是 公益性,即爲公共利益服務,這與政(論文庫)府組織即“純粹的”公共部門的目 標是一致的。 第二,第三部門市場化程度較低或非市場化,其生產、活動的內容和方式往往 由政(論文庫)府實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與政(論文庫)府組織存

在着十分密切的關係,甚至被當做政(論文庫)府組織用來實現其目標的一個重 要工具。 第三,第三部門爲社會提供的產品也往往是一種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這 與政(論文庫)府爲社會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 第四, 第三部門的投資主體或提供資源的主體也主要是政 (論文庫) 當然, 府。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第三部門也應向私人資本開放,允許私人資本進入 某些第三部門,毫無疑問這是對的,甚至是一種趨勢。但私人資本在這些領域的 投資不可能是完全市場化的,它必須受政(論文庫)府的高度控制,其產品或服 務價格必須接受政(論文庫)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門的“非營利性”與政 (論文庫)府組織以“公共利益”作爲行爲價值取向的目標或原則是一致的,即都 是以一種“公益人”而非“經濟人”的面貌出現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第三部門很難 被歸入私人企業部門或競爭性工商部門,儘管它不屬於“純粹的”公共部門,將它 稱之爲

“準”公共部門是合理的。 三、關於公共管理學的研究範圍及其與行政管理學之同異 什麼是公共管理學?簡單地說,就是研究公共部門管理過程及其規律的科學, 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門如何高效率地爲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科學。 既然 公共部門既包括作爲“純粹的”公共部門的政(論文庫)府組織,又包括作爲“準” 公共部門的第三部門,因此,公共管理學不僅僅要研究政(論文庫)府組織的管 理問題,而且也要研究作爲第三部門的公益企業和事業組織、非政(論文庫)府 公共機構的管理問題。政(論文庫)府組織的管理問題與第三部門的管理問題共 同構成公共管理學的研究範圍。 從上述關於公共管理學的研究範圍的觀點看, 公共管理學與目前我國學界所公 認的行政管理學至少在研究範圍上存在着明顯的區別。早在 20 世紀 30 年代, 英語中的 public administration 一詞就被譯爲“公共行政”,至 80 年代這一學科 在我國恢復時,“公共行政”一詞廣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論文庫)府 和學界的共同推動下,行政管理學作爲一個相對獨立的學科被很快地發展起來。 從那個時候起,我國的行政管理學就被定義爲研究政(論文庫)府組織及其管理 社會公共事務的規律的科學,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 也就是說, 從目前我國的實際狀況看, 行政管理學的研究範圍僅僅是政 (論文庫) 府組織自身的管理以及政(論文庫)府組織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至於第三部 門的管理問題,即公益企業與事業組織的管理問題、非政(論文庫)府公共機構 的管理問題,則在行政管理學的視野之外。 據此,我們認爲,僅就研究範圍而言,行政管理學與公共管理學在以下方面是 共同的:無論是行政管理學還是公共管理學都必須研究“純粹的”公共部門即政 (論文庫)府組織的管理問題,把探討政(論文庫)府組織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公 共資源爲社會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務或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作爲自己的重要研

究內容。因此,政(論文庫)府部門的組織問題、領導問題、決策問題、執行問 題、監督問題及其管理過程中的規律性問題,既是行政管理學關注的重要問題, 也是公共管理學關注的重要問題。對這些問題的關注和探究,構成了行政管理學 與公共管理學的共性問題,也就是二者之間的相同點。 但是,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着差別: 第一,公共管理學的研究領域不僅僅是作爲“純粹的”公共部門的政(論文庫) 府組織的管理及其規律問題,而且還應包括作爲“準”公共部門的第三部門的管理 及其規

律性問題,而行政管理學的研究領域僅僅限於“純粹的”公共部門即政(論 文庫)府組織的管理及其規律性問題。僅就這一點而言,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 學就存在着明顯的區別:前者的研究範圍要大於後者的研究範圍,或者說,前者 所探討的範圍是後者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研 究範圍之間的關係可以看成是整體與部分的關係。 第二, 公共管理學所研究的是“純粹的”公共部門與“準”公共部門管理過程中 (論 文庫)共有的規律性問題。在公共部門中,“純粹的”公共部門與 “準”公共部門之 間是存在着明顯區別的,既然二者之間存在着區別,它們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規 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說,它們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規律。研究 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規律並不是公共管理學的任務,而是行政管理學、公共事 業管理學等學科的研究任務。 同時,我們還應看到,“純粹的”公共部門和“準”公共部門既然都是公共部門, 因此,它們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規律外,還應有共同的管理方式 和管理規律, 研究各種公共部門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規律纔是公共管理學的 任務。由此看來,公共管理學的研究對象是全部公共部門所共有的管理方式與管 理規律,而行政管理學的研究對象則僅僅是“純粹的”公共部門所特有的管理方式 和管理規律。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研究對象之間的關係 可以看成是一般與個別的關係。 第三, 公共管理學所關注的是公共部門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現有公共資源爲社會提 供更多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它在研究“純粹的”公共部門即政(論文庫)府組 織時,也是把政(論文庫)府組織當成一個爲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機 構的,研究的重點是如何把政(論文庫)府機構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爲社 會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在公共管理學看來,包括政(論文庫)府組織在內 的所有公共部門都是管理的客體,至於政(論文庫)府機構作爲管理社會公共事 務的主體地位, 公共管理學則關心不多, 而這一點正是行政管理學所十分強調的。 行政管理學把政(論文庫)府機構既看成是管理的客體,又看成是管理的主體。 當它把政(論文庫)府機構看成是管理的客體時,它所強調的是要把政(論文 庫)府機構自身管理好;當它把政(論文庫)府機構看成是管理的主體時,它所 強調的是要求政 (論文庫) 府把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好。 而在公共管理學的視野裏, 政(論文庫)府組織與工商企業一樣,只是性質以

及方式不同罷了。因此,公共

管理學更強調公共部門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學則更強調公共部門(“純粹的” 公共部門)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這也是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的區別。 【參考文獻】 [1] 〔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務印書 館,1994. [2] 〔美〕保羅·a.薩繆爾森,威廉·d.諾德豪斯.經濟學:下[m].北京:中國展望 出版社,1992. [3] 陳振明.公共管理學:轉軌時期我國政(論文庫)府管理的理論與實踐[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4] 陳慶雲.關於公共管理研究的綜合評述[j].中國行政管理,2014,(8). [5] 張夢中.美國公共行政(管理)歷史淵源與重要價值取向——麥克斯韋爾學 院副院長梅戈特訪談錄[j].中國行政管理,2014,(8). [6] 詹中原.新公共管理[m].臺北: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 [7] 夏書章.現代公共管理導論[m].長春:長春出版社,2014.

 

第二篇:關於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本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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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關於公共管理研究的綜合評述

我國即將啓動 mpa 項目。 因爲 mpa ( master of publicadministration)被譯爲“公共管理碩士”,即其中的administration被譯成“管理”,而不是如以往那樣更多地譯成 “行政”,因此, mpa內涵的外推使得公共管理從來沒有象今天這樣如此受人關注。我們認爲,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實踐的角度,公共管理都存在着許多重大問題尚未討論清楚,十分有必要對其展開爭鳴。比如,public administration 與public management都翻譯成“公共管理”, 它們之間的區別究竟在哪裏?難道僅僅是適用層次不同?有些學者認爲,administration指層次高的管理,management指層次低的管理。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國研究生專業目錄在管理科學類中, 把一級學科“公共管理”定爲“publicmanagement ”, 而把二級學科“行政管理”定爲“publicadministration”的看法,似乎從道理上講不通。①同樣,在 mba 中business administration 譯爲“工商管理”, 這裏所用的administration,又如何用層次的高低來解釋?也有人認爲management主要用於操作層面,更多地從技術角度討論管理問題。如果仔細查閱中外管理學的相關?

一、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啓示

目前我國已有許多專家學者正在研究公共管理問題,比如廈門大學陳振明教授在他主編的《公共管理學》一書中介紹了西方政府管理(行政學)的發展與演變歷程中所出現的三次範式轉換,即從公共行政學到新公共行政學,再到新公共管理學的三次重大突破。②國家行政學院季明明教授在“當代公共行政的改革實踐與公共管理學的崛起”一文中也指出,當代“再造政府”的行政改革浪潮極大地衝擊了傳統公共行政學體系,爲公共管理學科的崛起作了鋪墊;公共行政、公共事務、公共政策構成了公共管理學科的三大支柱。③綜合上述兩位專家的看法及其他國內相關文獻,應該說在對公共管理尤其是公共管理的討論中,有兩點看法是共同的。

1. 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出現與各國行政改革的浪潮是密不可分的,它有力地推動了“重塑政府運動”。在凱恩斯理論的影響下,當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干預市場並獲得巨大成功時,與“市場失靈”相伴隨的“政府失靈”也表現得非常明顯。一方面政府對社會、市場的管理,不僅使政府所承擔的任務越來越多,成爲“萬能政府”,而且政府對外管理的實際效率也很低,在不少方面負面影響越來越大;另一方面政府中官僚機構膨脹,效率低下,財政支出擴大。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要求政府進行改革。人們在“實用主義”、“小政府意識形態”、“商業動力化”④等思潮的影響下,要求政府把公共事務特別是公共物品(服務)民營化;推進社區主義,建立理想的政府、市場、社區三足鼎立的公民社會;加強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的合作,發展非政府、非營利性組織;用企業精神再造政府,把企業管理中的組織文化注入到政府組織中,提高政府部門的競爭力。

在全社會和學術界都在反省政府的角色與作用時,英、美、新西蘭等國政府掀起了一股大力推進行政改革的浪潮。在英國,從撒切爾政府起就不斷提出了一系列堅持市場取向、減少政府幹預的行政改革方案。從“階段革新計劃”到 “公民憲章運動”,在民營化、公私競爭與融合、公共部門引進私人企業的管理機制、承諾公共服務的內容與標準、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等問題上,英國的行政改革都取得了一定成就。當然,這種改革被不少人稱之爲“寧靜的革命”。八十年代初,美國的里根政府發動了一場大規模地放鬆甚至廢除政府管制的變革運動,並由此設計了一種使政府官員不僅對管理過程而且要對管理結果負責的新體制。克林頓政府繼續推進政府職能市場化改革的進程,提出了若干重塑政府的原則與措施,如把競爭機制引入政府機構,大力降低行政成本,建立“顧客導向”的管理服務體系,以企業精神重塑

本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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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政府機構成爲“以績效爲中心”的組織。在這場全球化的行政改革浪潮中,新西蘭的改革十分激進,因而它備受人們的關注。新西蘭的政府再造運動的主要做法是:政府將那些具有商業性的職能與可以開展競爭的服務,從公共部門中分離出來;財務報告、預算、撥款等均需要考慮績效;在政府部門中區分決策與執行兩種不同功能;按契約中規定的競爭原則,在政府部門的部長與執行官之間,簽定“績效協議”、“採購協議”等,強化各自的職能。西方國家,特別是oecd國家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再造運動,爲新公共管理的興起提供了強有力的實踐背景。“新公共管理被學者冠以各種不同的名稱(如?經理主義?、?公共管理?、?以市場爲基礎的公共管理?、?以企業家精神重塑政府?等),這反映了人們對正在發生的行政改革的不同看法。儘管如此,但他們確實存在着某些共識:從傳統公共行政關注管理過程中的效率轉變到極大地關注管理結果以及管理者的個人責任”。

2.公共管理研究,特別是新公共管理學是在公共行政學發展的基礎上產生的。本世紀六十至七十年代,批判傳統公共行政學的理論越來越多,其中最有影響的是新公共行政學、政策科學與公共選擇學派。新公共行政學一反以往過於重視效率的價值觀,在傳統公共行政學的目標中加入了“社會公平”,圍繞着“分權”、“參與”、“溝通”等民主行政中的若干問題一直展開討論。同時,他們反對文官中立,認爲在不平等競爭中,這種角色本質上是欺負弱勢羣體的幫兇。⑦政策科學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針對傳統公共行政學過於重視官僚制理論,以及把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割裂開來等問題而發展起來的。它明確地提出了要對政策制定的全過程進行研究,即從政策問題構建到政策方案制定,從政策執行到政策評估全面展開討論,並提出要改善政策系統,提高政策質量。公共選擇理論以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爲出發點,證明市場是最有效的機制,因而需要減少政府的管理職能,把一部分社會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通過市場來提供。總之,新公共行政學、政策科學、公共選擇學派都從學科建設方面,有力地批判了傳統公共行政學,爲它的發展與完善提供一定新的理論依據。然而由於各自的弱點與缺點,它們並沒有完全獲得預想結果。

七十年代美國有許多企業管理學院將研究範圍由企業內部管理擴展到外部的社會管理,產生了被人們稱之“企業管理型”的公共管理模式。它不同於那種“政策科學型”的公共管理模式,而是從企業的角度來研究公共管理,認爲公、私部門的管理實質上並無大的差異,企業管理的技術與方法完全可以運用到公共部門。人們爲了統一這兩種模式,因而就誕生了新公共管理學這個學科。⑧儘管人們對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問題仍缺乏完全共識,但象早期那樣,用“公共管理”一詞簡單代替“公共行政”,或者視“新公共管理學”也如“政策科學”那樣爲“公共行政”的一個分支等看法,不可能得到人們的普遍承認。

第三篇:行政管理專業畢業論文

“以人爲本”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巴州地區村民自治制度的研究

城市房屋拆遷中政府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路徑——以吉林市城市綜合執法爲例 城市競爭力提升中的政府作用——以東莞市爲例

從教育改革角度淺析政府對教育中介組織的管理

從美國次貸危機反思美國政府對金融的監管

從市管縣到省管縣的行政體制分析

從汶川地震看我國政府應對自然災害的危機管理建設與完善

從信訪條例的修訂看信訪制度的完善

從制度創新轉向機構整合——高校的“大部門制”改革

村民爲什麼不關心村務公開----以華平村村務公開調查爲例

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探究

村務公開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以種北村村務公開爲例

村務公開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大慶市實行大部制的困境和對策

地方大部制改革的難點及解決路徑

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初探---以上海爲例

地方政府推行大部門制改革的出路淺析---以隨州爲例

地方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對策與措施 ——以重慶出租車罷運風波爲例 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的角色定位分析——以天津市河北區爲例 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的研究

對改革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問題的探討

對經濟適用房政策的評析

對深圳“行政三分制”改革探索的思考

對我國科技自主創新政策運行狀況的反思

對我國制度轉型基本原則的認識

對鄭州市“引博從政”的分析與思考

法治政府構建中的公務員法律素質重構

高校自主招生中政府責任問題探究

工作驅動力在公務員績效管理中的應用探析

公共決策程序合理性缺失的原因及對策——以三門峽水庫決策爲例 公共危機管理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問題研究——以5.12汶川大地震爲例 公共危機中政府與媒體的信息溝通——以sars和甲型h1n1流感爲例 公務員隊伍職業化問題的研究

構建透明政府需要信息公開——從“非典”到“甲流感”的啓示 關於大城縣殯葬事業管理的若干思考

關於公共危機管理中政府信息公開的研究——以汶川地震爲例

關於公民參與政府績效評估問題的研究

關於石島地區海產品加工業農民工短缺問題的研究

關於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問題的研究

關於我國行政問責制的研究——以“三鹿奶粉”事件爲例

規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途徑初探——以廣州市城管執法爲例 國家與公民社會——當代民主社會主義國家觀評析

如需以上論文,請聯繫qq1549984848

第四篇:行政管理專業畢業論文

行政管理專業畢業論文

論文題目:淺談鄉鎮行政管理

姓名:童夢雨

學號:1251001462466 學校:自貢廣播電視大學 指導老師:馮超偉

第五篇: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論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

海洋有着豐富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希望所在。21世紀是海洋經濟,向海洋進軍,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造福人類,這是21世紀人類實踐活動的主題。在海洋實踐活中,如何更好地管理海洋,實現海洋經濟價值的最大化,筆者認爲,依法管海、依法治海和依法用海是我國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和發展趨勢。爲了推動我國法制化建設的進程,本文僅就海洋管理的法制化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與其他海洋管理的區別

海洋行政管理與海洋經濟管理。海洋行政管理,是指國家海洋行政機關及其授權的職能部門依據法律,行使國家權力,爲鞏固國家政權和保護、發展經濟,對國家各種海洋實踐活動和海洋事業的管理活動。海洋經濟管理是國家經濟管理部門對一切海洋經濟活動進行的職能化、專業化管理活動。海洋經濟管理活動的主體是國家經濟管理部門,其管理的客體是海洋漁業與運輸業,海洋能源的開發利用及海洋藥業的生產研究等一切經濟活動。比如,國家工商行政機關對海洋開發商的設立、經營管理活動,國家稅務局對海洋開發商的稅務管理活動,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活動,衛生檢疫機關對海洋藥物生產的管理活動等。海洋經濟管理與海洋行政管理具有共同的目的性,二者都是爲了維護海洋的經濟秩序。海洋經濟管理也是海洋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海洋經濟管理獨立後兩者仍然存在某些滲透關係。海洋經濟關係既需要經濟法調整,也要受行政法調整。

海洋行政管理與海洋司法管理。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指在海洋實踐活動過程中,公、檢、法專門機關對一些違法、犯罪行爲的管理活動。海洋司法管理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客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海洋經濟活動中管理對象違法、犯罪的行爲;一種是海洋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洋執法過程中執法犯法,危害國家、集體、人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爲。海洋行政管理與海洋司法管理是相承接的兩種管理手段。司法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延續,同時也是對行政管理的監督。兩者都是代表國家行使管理權。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依據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來調整海洋實踐活動中的一切違法、犯罪行爲。

海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國家海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的一種法制發展趨勢。它不僅指那些以強制手段調整海洋活動中各種關係,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標的活動,也指那些依法保證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實施的活動;不僅指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進行刑事制裁。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活動,即國家及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對國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動依法行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在海洋開發、利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國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實現。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爲,即對海洋行政機關自身行爲的管理活動。比如,海洋行政機關的設立活動是否合法,執法體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素質是否好,法制觀念是否強等。

海洋行政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國際海洋法與我國關於各管轄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調整我國海洋活動中各種關係的法規。目前,我國海洋法律法規層出不窮,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的散見於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憲法中。但是隨着我國海洋開發規模的擴大,調整海洋領域中各種關係的法律法規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國的海洋法必然最終發展成爲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下面僅就我國現存的海洋法律法規作一簡要的分類介紹。

海洋法律法規的空間效力上,可分爲專門適用於海洋領域的和適用範圍及於海洋領域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屬於專門適用海洋領域,其空間效力只限於我國管轄海域。適用範圍及於海洋領域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

海洋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上,可分爲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和單行海洋法律法規。基本性海洋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這些法律制度是確定我國在各個不同的管轄海域內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向國際社會的全面的權利主張,不是針對調整某一特定的社會關係而建立的行爲規範,而是總的權利主張,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涉及海域內的各個方面。單行海洋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僅爲加強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設施、航行、停泊作業以及救助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是專門針對或圍繞海上交通安全所建立的法律制度,調整對象相對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而言,只是侷限於某一方面。

海洋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上,又可將現有的海洋法律法規大體劃分爲: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方面的,海洋資源開發管理方面的,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海洋調查研究管理方面的等等。在海洋執法管理活動中,海洋行政機關及其管理人員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指揮、領導、控制、協調、監督等行政行爲過程中必須嚴格以海洋法律、法規爲依據,嚴格遵循和身體力行,做到依法行政。

二、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徵

海洋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主體主要是政府機關。政府機構的設置有綜合和專業上的分工與不同層次的管理。結構體系十分複雜,並非所有政府機構都具有海洋行政管理的職能,同時,具有海洋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關,也並非都是專門的海洋行政管理機關。在我國,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機關按照海洋行政管理的職權性質,可以區分爲海洋立法機關、海洋行政機關和海洋執法機關。

海洋立法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國家權力機關以及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國家執行機關。海洋行政機關專指國家政府部門及其所屬的職能部門,其行政權力是由法律規定或政府內部授權獲得的。國家政府部門在海洋管理活動中同時兼有立法者和執行者的雙重角色。在我國,還有專門承擔某項海洋管理職能的政府行政機關,如,海洋局、交通局、漁政管理部門等,這些部門也具有一些海洋立法的權力,他們所承擔的海洋管理的任務,也只是整個國家海洋管理體系中的一個環節。海洋執法機關狹義地講,指的是海洋管理活動中的行政執法機關。廣義地講,還有海事法院、海上公安、海上糾察、海上防務之類的軍事機構。在我國,與各類海洋活動有着全面緊密聯繫的海洋執法機關主要指的是海洋行政執法機關,在海洋管理中起着兼察和糾察作用,並對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由於海洋行政管理活動是政府代表國家意志行使管理活動的具體體現,因此,體現國家意志的海洋法律、法規是海洋行政執法的主要依據。國家政府部門和國家海洋局及地方各級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如海洋監察部門、海洋漁政部門、海洋水上安全管理部門、海上交通管理部門等政府職能部門在管理海洋公共事務中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即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爲應依法而爲,受法之約束。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體是各種人類的海洋實踐活動。它是以海洋爲勞動對象和以海洋爲活動媒介的人的實踐活動。政府在這種實踐活動中的作用只是引導和支持人們去研究、利用和改造海洋,而不是直接去從事對自然海洋的開發利用活動,也不是海洋研究、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的內部管理活動。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體可以分爲三類:

一是組織和個人進行的海上活動。海上活動是指行爲發生地點在海洋上的一切人類活動,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的經濟活動和以海洋爲媒介的其他活動,如,航海、海洋港口作業、海洋旅遊、海洋商業、海上犯罪和走私等。

二是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海岸涉海活動。人類在陸上的一切活動都與海洋存在某種關係,可以理解爲涉海的活動,但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全部納入海洋行政管理範圍。因爲海洋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決定它只能對直接利用海洋資源或對海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行爲進行管理,那些間接利用海洋資源或間接影響海洋環境的活動,海洋行政管理部門是管不了的。再則,海洋

沿岸活動對海洋的影響,許多情況下只是諸多行爲後果的一部分,甚至是比較次要的一部分,由誰來管以及怎樣管的的職能分工不明確,常常回出現對同一個被管理者爭管、漏管的現象。通常列入海洋行政管理範圍的海岸活動主要有:工業和農業生產造成的海洋水體污染、城市廢水和垃圾的排放,處於各種目的的圍海造地、河口淤積、港口和其他海岸工程建設、砍伐樹木等。

三是海洋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管理者如果沒有對自身的管理,就無法保證管理隊伍的廉潔和管理效率的提高,這是現代政府政治民主化和管理科學化的必然要求。以海洋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管理活動爲對象的管理活動,基本內容包括:海洋管理體制的建立、海洋行政機構的設置、機關職能的配製、運行機制、決策及管理程序、公務員的錄用和考覈培訓等。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基礎。它指國家有着比較完備的法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關係,應該和需要法律調整的都應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法有根據,司法有準繩,公民活動有章可循,行爲有法可依。只有這樣,公民的權益纔有保障。“執法必嚴”,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它是指執法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實施法律,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法律如何規定的,就不擇不扣地按法律規定去辦,不可法外開恩,不可摻雜個人私情。這裏的“嚴”是嚴肅、嚴明和嚴格的意思,決不是“嚴刑峻法”和“處罰從嚴”的意思。至於是否從嚴,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因此,實現現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前提是做好海洋立法工作。

海洋行政管理機關在管理過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須遵循一些基本原則和一些特殊原則。一般原則主要有:海洋行政法治原則、海洋行政公開原則、海洋行政公正原則、海洋行政效率原則;特殊原則主要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和應急性原則。

海洋行政法治原則。法治(rule of law)的基本意思是依法辦事。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範圍內活動,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超越法律,應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於政府,政府服從人民。因爲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這裏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rule by law)。“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爲工具和手段,政府運用“法”(此種“法”多由政府自己制定,而並非全由人民代表機關制定)這一工具和手段來治理海洋,治理老百姓。“用法來治”的實質是政府高於人民,人民服從政府,因爲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被視爲消極的被治者。目前,在我國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由民主政治的初級階段向較完善階段轉變的時期,法治的主要要求包括:行政合法、適當,即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控制濫用自由裁量權。行政複議、行政聽政制度、行政訴訟和司法審查是對自由裁量權的事後控制措施。行政複議和行政聽證制度是通過政府機關內部的監控機制,發現和糾正被申請複議機關的違法、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爲。行政訴訟和司法審查是通過政府外部的監控機制——人民法院,審查被訴政府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行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銷違法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爲,變更顯示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爲(我國目前僅限於行政處罰行爲);對違法、侵權行爲承擔法律責任;保護人權、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立法、司法、民主監督。

海洋行政公正原則。海洋行政公正(fairness)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對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別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對人。而實現這種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人民的公僕,其行政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因此,他們必須運用這種權力爲人民服務,而不能運用此種權力爲自身或與之有某種關係的個人、組織謀取私利。民主國家意味着國家是全體人民的,因此,全體人民在自己的國家內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同等的機會,行政主體應平等地對待任何相對人,

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憑某種關係或自己的好惡賦予某些人以特別的權利,加予某些人以特別的義務。行政公正原則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要求。實體公正的要求包括:依法辦事,不偏私;平等對待相對人,不歧視;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斷。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單方接觸;不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相對人申辯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爲。

海洋行政公開原則。海洋行政公開(openness),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爲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海洋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爲的標準、條件、程序應依法公佈,讓相對人依法查閱、複製;有關行政會議、會議決議、決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允許新聞媒介依法採訪、報道和評論。海洋行政公開的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開;行政執法行爲公開,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行爲公開;行政信息、情報公開。

海洋行政效率原則。海洋行政效率(efficiency)的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儘可能快的時間,儘可能少的人員,儘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儘可能多的事,取得儘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現代海洋行政管理不僅要求與法治相聯繫,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尊重科學,按科學辦事。海洋行政機關進行任何行政決策,實施任何行政行爲,都必須考慮客觀規律,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相應決策和行爲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儘可能給國家、社會、行政相對人帶來益處和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對國家、社會、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損害。海洋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包括:嚴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時限;海洋行政組織精幹;加強行政決策、行政行爲的成本—效益分析。

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或稱依法執法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意指海洋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爲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依據,不得發生無法律依據的執法行爲。貫徹合法性原則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一是海洋執法機關必須是依法組成的機關或者是依法委託授權的機關。二是海洋執法機關應該在其職權範圍內活動,只有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的活動纔是合法的、有效的。三是執法程序必須合法。執法程序有行政執法和司法,其程序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只有這樣,做出的行政行爲或司法裁定、判決纔是有效的。四是執法行爲的內容必須合法。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一切執法行爲,包括“所賦予或確認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的幅度”都必須符合海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內容。五是執法行爲符合法定的形式。海洋執法中要求行政行爲必須嚴肅、鄭重、明確,以利遵守和執行。

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執法原則的含義是指海洋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爲必須公正、適當、合理。爲此,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做到:認真理解並貫徹法律指示的意圖、目的和國家海洋利益的根本要求;執法人員應有較高的素質,特別是公正的品質。除此之外,還必須建立健全兩項客觀的保證機制:一是立法機關等的監督;二是對自由裁量權明顯不符合法律目的和公衆利益,或者有錯誤時,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得到解決。

應急性原則。 海洋執法的應急反應是指海上一旦發生或出現違法、違規案件或其它海事事件和異常問題時,不論是正常海洋活動產生的還是在非正常下突發或偶發的,海洋執法機關和海上執法力量(推薦打開範文網),都應該在規定時間或者最短的時間內,迅速組織起來,運用適當的裝備技術手段趕赴現場,按照應急計劃方案、技術規程進行調查取證和海上處理。

三、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我國的海洋法制建設相對一些發達的沿海國家來說起步較晚,在過去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由於一些傳統觀念的禁錮,對海洋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因此,在一段時期裏,海洋法制建設進程緩慢。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思想的提出,使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我國的海洋法制建設得到空前的發展。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海洋立法工作仍需加強。海洋立法不僅爲沿海國維護國家的主權和海洋權益提供法律保障,而且還爲管理海洋的行政、經濟及其他措施提供法律依據。因此,海洋立法在海洋法制化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我國現行海洋法律制度的特點是:傳統海洋產業單項法規較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快而健全;海洋綜合管理法規幾乎空白;單項海洋法規的協調非常困難。 造成我國海洋法制的這種狀況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不能不說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海洋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立法前期準備不充分。在我國目前海洋管理以分散的行業管理爲主、集中協調爲輔的體制下,涉海部門和行業間的協調具有重要的意義。由於涉海管理部門的職權分工不甚明確,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的權威又未形成,實際上是隻有分散管理而缺乏協調管理的機制,各涉海行業管理部門各行其是,“五龍鬧海”愈演愈烈。一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工作中縮手縮腳,不能很好地承擔起建立和完善我國海洋法律體系的重任,不能下大力氣組織進行海洋立法的調查研究工作,難以把握我國海洋立法的現狀和未來,因此難以做出正確的海洋立法預測和編制科學的海洋立法規劃,難免出現“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忙亂現象,難以克服法出多門,缺乏協調的情況。鑑於目前的這種狀況,國家應從體制改革着手,理順關係,分清各涉海管理部門的職權,強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放開手腳,努力承擔起建立和完善我國海洋立法體系和海洋法律體系的重任,下大力量組織海洋立法的調研和立法預測工作,儘快編制出我國海洋立法的中期和長期計劃,適時地向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提出海洋立法項目。這是改變我國海洋立法落後狀況的根本措施。

立法程序有待完善。目前,我國在立法程序的法律化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如全國人大已與1999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但我國立法程序的法律化仍然處於起步階段,立法程序法規仍然需進一步完善,立法標準和專門立法程序仍有待創制。特別是目前仍不能完全杜絕行政機關左右立法的現象,“越權立法”等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在法律議案的通過時,不能將民主化和科學化有機結合起來。一個法律議案在審議時往往因爲管理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問題爭論不休而難以通過。

立法時對執法問題考慮不充分。國家海洋局作爲國務院管理海洋的職能部門,理應承擔起協調全國海洋工作的任務,但由於部門間分工不明確,協調職能既無法保障,又未形成有效的機制,因此實際上仍是分散管理的體制,綜合管理困難重重。分散管理體制又導致海上執法管理的分散,各涉海行業管理部門紛紛組建和擴充自己的海上執法管理力量,興造船隻,購置設備及先進儀器,但各管理部門的資金畢竟有限,要單獨管理我國廣闊的海域,往往顯得力不從心,鞭長莫及,儘管“海監”、“港監”、“漁政”、“公安”等執法船隻紛紛出動,卻不能覆蓋我國的全部海域。國家海洋局和漁政管理局曾進行了聯合執法的有益嘗試,但因種種原因不能堅持下去,結果仍然是各執其法,效率不高。爲維護我國海洋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確實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我們在立法時應當考慮到實施的可行性,實現執法的統一性,依據我國的海洋執法管理的實際情況,採取適當措施,以達到最佳執法效果。

總之,在海洋立法活動中,應加強海洋綜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協調好單項海洋法律、法規之間的關係,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資源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強化海域使用的法律體系,使我國海洋法儘快全面地與國際海洋法接軌,保證我國的海洋實踐活動在和諧、有序、良好的環境下進行。

海洋執法管理體制有待改進。海洋執法體系是否健全和完善,關係到海洋執法過程中執法的具體問題。如,執法機關的分工職責,執法機關的權限範圍,執法機關之間的協作關係,執法的有效性和力度等問題。總之,一個好的管理體制能夠帶動所有的工作。目前,我國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關鍵是建立健全海洋綜合管理體制,使分散的、法出多門的海洋管理體制得到統一、協調。

海洋執法機構有待完善。海洋作爲特殊的區域,與普通行政執法有一定的區別。海洋執

法需要一支能適應海洋環境的監視力量,沒有這支力量,就不可能發現違法違規的事件,因而海洋執法的行政行爲也就不可能產生。除此之外,海洋漁業、海洋環境、海洋交通安全、海上緝私等行政部門在國家海洋局的統一指導下,分工協調,各司其責,共同依法管理海洋。海洋執法隊伍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中國海上執法隊伍與海洋行政執法機關是海洋執法活動的主體,肩負着我國海域的海上監督、檢察等執法任務,是我國海洋良好秩序的創造者和捍衛者。海洋管理人員應該具有較高的海洋法律素養和較多的海洋法知識,才能勝任複雜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建設一支強有力的海上執法力量是發展海洋事業刻不容緩的一件大事。目前,我國在港監、漁政、交通、治安、緝私等原有執法隊伍建設的基礎上,更應加強中國海監隊伍建設。

參考文獻:

1.《海洋行政管理通論》 鹿守本編著 海洋出版社

2.《林政管理學》 王一軍編著 海洋出版社

3.《行政管理學》 陳志平主編 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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