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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肅南民族宗教問題及治理思路

淺談肅南民族宗教問題及治理思路

淺談肅南民族宗教問題及治理思路

肅南縣委黨校  於生林

 

摘 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以來,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要求“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民族宗教問題對少數民族區域在社會治理方面產生着制約作用。本文旨在探討發揮民族宗教在少數民族社會治理中的正向功能,並將其納入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治理體系之中,建立起了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治理的長效機制。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治理中,要充分考慮到宗教信徒特殊利益需求,滿足需求的合法利益,對民族地區社會秩序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宗教信仰;民族宗教;問題根由:社會治理

 

加快民族地區現代化進程是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必然要求。在此過程中,民族地區社會治理尤其是民族宗教治理髮揮着重要作用。

當代中國社會轉型遇到的新社會問題就是政治穩定,如不重視,就會影響當代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宗教信仰作爲一種文化,在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治理中的功能並沒有得到較好作用,有時甚至被視爲封建迷信、落後和排斥。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治理有其特殊性,必須在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基礎上重新審視。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治理中,要充分考慮到宗教信徒特殊利益需求,滿足需求的合法利益,對民族地區社會秩序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肅南縣宗教信仰區域特徵

(一)肅南裕固族信仰宗教的基本狀況

裕固族是我國人口較少的民族之一, 主要聚居於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本縣處於河西走廊祁連山北麓中段的狹長地帶,在全縣少數民族人口中, 裕固族佔47.7%。裕固族在歷史上久經遷徙變動, 宗教信仰也在經歷着一次次變遷。裕固族祖先回絕人一直信奉的是薩滿教, 摩尼教傳入漠北, 爲衆多回屹人所信仰。同裕固族最具親緣關係的甘州回鵲起初仍崇尚摩尼教, 後來又在河西盛行的佛教(指漢傳佛教) 文化影響下皈依了佛教, 一度佛法昌隆。1 0 2 8 年,西夏攻佔甘州後, 甘州回鵲開始向沙州南山一帶遷徙, 而這時適逢後弘期藏傳佛教向“ 靠近藏族居住區的整個河西走廊發展, 敦煌、甘州(今甘肅張掖)、涼州( 今甘肅武威) 都有藏傳佛教的重要影響。”甘州回鵲在西遷途中就接受了藏傳佛教。明代後期裕固族東遷入關(指嘉峪關) , 定居於肅州附近及甘州南山後, 正值黃教以青海佑寧寺( 在今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縣境內爲基地向祁連山北麓擴張之時。裕固族這一時期大規模皈依藏傳佛教, 形成了全民信教的局面。到清代光緒年間, 裕固族地區已有10 座黃教寺院。解放前, 肅南裕固族地區的宗教氣氛很濃厚, 寺院和僧人佔有重要的位置。每個寺院都有定期的佛事活動。黃教成爲裕固族的思想信仰中佔居主導地位, 促成全民信教的局面。

受社會變遷影響, 當前肅南裕固族藏傳佛教無論是在羣衆信仰方面, 還是在寺院活動方面都發生了富有時代特證的變化, 宗教發展態勢表現出一系列新的特點。

主要呈現出信教人數的下降和宗教觀念的淡薄。

解放後, 我國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但考慮到藏傳佛教地區複雜的社會歷史及現狀, 對藏傳佛教寺院的各項制度沒有觸動, 肅南裕固族全民信教的狀況仍然存在。1 9 5 8年及“ 文化大革命” 時期, 肅南裕固族的正常宗教生活受到嚴重衝擊, 有的停止, 有的轉入地下, 全民信教現象從表面上看似乎消失了。但這主要是外力作用的結果, 屬於非正常社會運行下的一種扭曲現象。改革開放後, 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已恢復, 肅南裕固族藏傳佛教信教人數則在宗教內力的作用下大幅度減少。

現有宗教活動場所12所,其中藏傳佛教場所8所,漢傳佛教場所1所,伊斯蘭教場所3所,爲正常宗教活動的開展提供了條件。全縣現有宗教教職人員76人,其中藏傳佛教55人,漢傳佛教18人,全縣信教羣衆約1.8萬人。八十年代宗教政策恢復後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出現的宗教“ 反彈效應” 對肅南裕固族影響不大。

宗教信仰和活動狀況發生歷史性變化。

①信仰觀念肅南裕固族藏傳佛教在信教人數減少的同時, 整個信仰觀念, 信仰方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現在大多數裕固族藏傳佛教信徒對宗教崇信而不迷惘, 虔誠而不狂熱。②信仰方式信仰觀念的世俗化必然帶來信仰方式的世俗化。肅南成千上萬個許願磕長頭的信徒已很難見到。宗教生活已從過去高於一切、統率一切的位置降而從屬於人們的生產活動和世俗生活, 參加全部佛事活動的人數大大減少。③全民信教傳統的影響肅南裕固族從總體上看, 羣衆的宗教觀念已相當淡薄, 但全民信教意識仍然存在着。在一些裕固族牧民看來, 藏傳佛教是本民族文化的組成部分,祖祖輩輩都在信仰, 自己也應保持這一傳統。

(二)肅南縣民族宗教問題

肅南縣與其他少數民族地區一樣,存在着諸多民族宗教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民族團結的大局。

1.民族宗教問題與社會經濟發展矛盾突出

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給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羣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實惠。但由於受環境、交通、自然、歷史等到因素制約,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依然不能適應跨越式發展的需要,與內地、沿海相比落差較大。特別是教育設施落後、師資力量缺乏、教學質量不高,人文素質不能與內地同步提高,居住環境、生存條件先天不足,資金、技術、人才又較匱乏以及市場經濟帶來的利益格局調整等等,直接誘發了少數民族羣衆的心理失衡和不滿情緒,迫切要求加快發展的願望與落後的生產力現狀以及由此產生的自我發展能力不足的矛盾日顯突出。在各民族間的交流中,不可避免的出現經濟利益、物質文化、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方面的碰撞,導致一些民族宗教問題強化,甚至釀成羣體性事件。

2.民族宗教問題與社會政治對立增多

民族是社會的主體,宗教是社會的意識形態,有其各自不同的概念、特點和功能,但二者緊密聯繫,又互相依存,並與政治、法律、哲學、藝術、科學、道德交織在一起,與社會各個領域有千絲萬縷的關係。特別與政治、法律息息相關、互爲作用。近半個世紀以來,各宗教參政議政的意識大大增強,宗教性的政治活動十分活躍。即便是和平力量,也可能在一些別有用心人員的唆使煽動下,把單純的經濟文化、刑事案件、民間糾紛、家族矛盾等到問題上升到政治層面,觸及相關的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人爲擴大矛盾,製造政府失誤,使經濟問題政治化、簡單問題複雜化、國內問題國際化。

3.民族宗教地區的各類矛盾日趨複雜

民族宗教矛盾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點:一是累積性。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內部矛盾,量大面廣,往往是各種情緒、意見的積累,各種小摩擦、小糾紛累積到一定程度,就會引起質的變化。

二是突發性。偶然的小事,小的摩擦,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乘機挑唆煽動,形成大的事端。

三是擴展性。民族意識和宗教信仰在一定範圍內具有特殊的凝聚力和號召力。而且特別敏感,一旦有事,民族意識和宗教信仰中的自我保護心理就會很快蔓延,迅速傳播,抗爭的激情和盲目的熱情容易形成合力。特別是當今信息社會,更有利於加速擴展。

四是沉澱性。事情鬧大了,靠說服教育很難解決,往往不得不用一些行政、甚至強制手段,表面上看事態平息了、緩解了,但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沉澱的思想隔閡,加深了潛意識的民族矛盾,爲再度爆發民族問題埋下了禍根。許多民族宗教問題在發展過程中,容易被敵對分子插手利用,推波助瀾,把羣衆的一些極端情緒和活動引向政府,擴大事態,促使人民內部矛盾上升爲敵我矛盾,或者兩種矛盾互相交織,增加了解決難度。

(四)宗教與民族問題相互交織

宗教信仰是許多少數民族的精神支柱,也是少數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還影響着他們的社會生活。然而少數民族地區的宗教問題往往和民族問題重合,這也可能影響了民族間的團結問題。隨着改革開放的步伐加快,再加上西部大開發對資源的過度開發以及引起的生態環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少數民族羣衆的不滿,也有不法分子故意曲解宗教教義,蠱惑少數民族羣衆發生暴亂,這些使得少數民族地區的宗教與民族問題及社會各領域之間的關係更加複雜。就肅南縣而言,這是全國唯一的裕固族自治縣,有裕固、漢、藏、蒙古、回等18個民族,總人口3.84萬, 其中少數民族人口2.18萬,佔總人口的56.8%;裕固族人口1.04萬,佔總人口的27.1%,藏族人口9936人,佔總人口的25.8%。全縣居民中各民族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各民族間存在一些矛盾問題。近年來,肅南牧區農牧民的生活水平有大幅度的改善,但是與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以及內地相比落差仍然較大,貧富差距過大勢必打破社會公平公正原則,引發社會矛盾,導致社會衝突。

(五)區域外民族宗教問題影響本地和諧穩定

肅南縣的宗教與周邊有很大的共通性,尤其藏傳佛教、伊斯蘭教很容易受西藏、新疆等地宗教和、民族問題的影響。甚至一些人打着宗教期號,宣揚思想和極端宗教主義,鼓動少數極端勢力製造動亂,對人民正常生活和社會安全造成極爲惡劣的影響。

二、民族宗教問題不斷凸現的根由

從國內視角看,當前民族宗教問題不斷凸現其根源在於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所發生的全面轉型,社會轉型對我國民族宗教領域產生了深刻影響,造成民族矛盾、宗教衝突等問題日益突出。

(一)經濟發展不平衡影響少數民族羣衆的信心

新中國成立後,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新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族人民的生活生產條件有了很大提高,總體形勢喜人,但受自然條件、歷史基礎、技術、資金等因素的影響,與東中部地區相比,差距仍然較大,尤其表現出經濟社會文化事業落後,貧困人數多,文化素質低,生產力水平不高和就業壓力大等問題。而差距的顯著與對發展的期望帶來的落差形成的焦慮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少數民族羣衆堅定加快發展的信心和決心。

(二)文化教育發展滯後削弱了共同團結奮鬥的思想基礎

文化是一個民族的靈魂和血脈,是各族人民的精神家園。而文化認同又是多元文化和諧共處的穩定器,是民族地區和諧社會建設的關鍵因素。諸多因素的影響,肅南少數民族文化的搶救、保護、整理等工作起步較晚,加之教育發展的不均衡,以致文化建設發展滯後。而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民族之間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思想基礎。

(三)改革中出現和積累的其他社會矛盾與民族宗教因素的結合

當前民族宗教問題凸現,既是民族宗教領域本身的變化所致,也有因改革所形成和積累的其他社會矛盾與民族宗教因素結合所產生的。改革開放是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的一場新的偉大革命,中國改革的艱鉅性、複雜性、長期性是世界少有的。改革一方面爲努力解決社會基本矛盾不斷創造條件,同時,隨着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利益結構的劇烈調整,特別是隨着改革進入攻堅區、深水區,各種社會矛盾包括官民矛盾、幹羣矛盾、官商矛盾、勞資矛盾、地域衝突、人與自然環境矛盾等也在快速積累爆發。在民族地區,這些一般性社會矛盾與衝突在民族宗教等因素的介入後,特別是受到某些敵對勢力、分裂分子的歪曲挑撥後,很容易成爲引發民族、宗教問題的導火索。這種一般社會矛盾在民族地區與民族宗教因素結合後產生的畸變,已經成爲當前我國民族宗教問題凸現的一個深層原因所在。

(四)牧區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後、生態環境保護與民族地區發展的矛盾突出

由於肅南縣特殊的地理位置,大多數農牧村地處偏遠山區,牧民羣衆居住分散,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後,抵禦自然災害能力較弱,農牧業基礎設施建設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全縣境內僅有二級公路1條,農牧村公路密度和等級較低,羣衆外出和農畜產品運輸通道不暢,影響了特色產業的培育和城鄉居民的收入水平。農牧村醫療、文化、教育等社會事業發展緩慢,電力、水利、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滯後,農牧村行路難、吃水難、用電難、通訊難的問題依然存在。

肅南縣佔據祁連山北麓70%的面積,是祁連山生態保護的主要地區,也是我國西部生態安全屏障的重要功能區。多年來,肅南縣在保護祁連山生態環境、保證下游地區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的同時,也付出了巨大犧牲。特別是近兩年來,受祁連山自然保護區影響,隨着祁連山自然保護區區劃重新調整,全縣有77%的國土面積被劃爲保護地帶,涉及5鄉2鎮88個村,礦產資源開發受限,新上項目審批難,致使肅南縣財政收入呈斷崖式下跌,生態保護、民生改善、接續產業發展等方面的資金缺口較大。但目前除草原生態補獎政策落實外,試驗區生態補償標準、保障體系仍然沒有明確,導致生態保護成本分擔機制的實際不公平和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發展與保護的矛盾十分突出。

三、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爲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目標提出。這一經濟社會改革的總體目標在民族事務治理方面的具體體現與貫徹落實,就是要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一)增強文化凝聚力,建設各民族共有家園

國家治理體系是在價值觀念指導下的制度體制、政策法規與實踐路徑的具體建構,一個國家的核心價值觀規約着國家治理體系建構內容與運行方向,也是國家治理實現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大提出,在全社會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又特別對民族事務治理的價值目標提出要求,即“加強中華民族大團結,長遠和根本的是增強文化認同,建設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積極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共同構成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的價值目標,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的完善、發展提供了方向與指導。

(二)推動政府治理創新,強化資源再分配能力

民族宗教事務治理對於民族事務管理的替代與超越,主要體現在對價值理念與體制機制的更新與發展。用“治理”替代“管理”,根本上是爲了確立民族事務治理的民主治理的價值內涵,真正確立民族事務治理過程中權力來源於人民、服務於人民的理念,以建設服務型與責任型政府爲政府職能轉變的目標。

(三)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提升多元治理能力

民族宗教事務社會治理的主體,應充分發揮“黨政”已有的社會治理網絡,完善黨的基層組織與各種羣衆性的社會團體的建設。同時,通過政府所擁有的資源分配能力,培育和扶持各種社會性與民間性組織的發育與發展,吸納各種民族性、宗教性組織社團,動員社區力量、非政府組織、社會大衆,共同參與民族事務的社會治理。政府推動民族事務治理的社會化,既要通過整合社會資源增大公共服務供給,還需要吸收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權力網絡的構建與政策決策過程。在社會治理的方式上,除了運用權威性的行政與法律手段之外,還要積極創新社會治理的方式與載體,依靠各種非政府組織、公共機構、私人機構之間的協作、協商、互惠,推動民族事務治理的社會化、平等化。

(四)進一步完善民族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

少數民族地區的宗教事務工作對促進地區穩定,推動地區經濟發展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強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治理工作,成爲發展地區經濟的重中之重,這就要求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更加完善,而宗教人士在宣傳方面需要發揮積極作用。對待宗教人士要堅持以人爲本,給予他們充分的尊重,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保障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宗教教職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逐步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更需要從思想政治方面入手,深入挖掘宗教教義中積極的思想,反對暴恐的思想主張並加以宣傳。

(五)對發揮宗教界積極作用要引導和規範
  發揮宗教界的積極作用,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有科學的精神,也需要有政治的智慧,在工作中要正確引導和規範。

 要深入理解發揮宗教界積極作用的要求,準確把握政策法規尺度,不能借助發揮宗教界的積極作用之機宣傳宗教,人爲地擴大宗教影響。發揮宗教界的積極作用是要將宗教匯聚的積極力量、正能量發揮出來,而不是給宗教提供宣傳、擴大自己影響的平臺和機遇。
   研究和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爲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規保障。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正確理解宗教文化與社會主義文化的關係,處理好宗教文化資源的挖掘利用與保護傳承之間的關係,尊重宗教文化的自身規律,切實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加強引導和規範,防止人爲助長宗教熱。

爲實現社會治理的長效機制,如何使少數民族地區和諧、穩定成爲當務之急,需要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治理,把尊重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生活、宗教、文化等習慣、建立與少數民族地區的良好關係等放在首位。另外,宗教必須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所宣傳的文化必須與國家文化和利益相一致,不能違背國家法律和道德,只有這樣,才能將宗教文化慢慢滲透在少數民族人民的日常生活當中,讓宗教所倡導的文化和習俗成爲一種生活習慣,只有這樣,宗教信仰才能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治理中發揮其正確的功能價值。

 

作者:於生林,肅南縣委黨校教師,高級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