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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融資融券賬戶是否要求配偶面籤的法理探討與現實選擇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從世界範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託買賣的關係;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託買賣的關係,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係,投資者須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作爲擔保物才能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投資者在償還借貸的資金、證券及利息、費用後有剩餘的爲投資收益。因此,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與證券公司發生的法律關係不僅包含了委託買賣的關係,還另外增加了一層借貸的關係,站在證券公司的立場來看,相較於普通證券投資來說,當投資者逾期(無論是債務到期或是未按時追保)還款時,證券公司將增加追討欠款的風險和成本,而在此過程中還需另外注意的風險和成本是,對債務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執行也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那麼對於證券公司來說,是否應當比照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規則,要求投資者的配偶在開立融資融券賬戶時也到場簽字以示知情、從而方便證券公司後續主張權利呢?本文將從法理和業務實際出發對此進行探討。

開立融資融券賬戶是否要求配偶面籤的法理探討與現實選擇
開立融資融券賬戶是否要求配偶面籤的法理探討與現實選擇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認定及其演變對銀行等信貸金融機構的政策導向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在此之後爲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遏制夫妻串通逃避債務,最高法於2003年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而這兩種除外情況其實通常會因爲“舉證難”而流於文字。從此,我國確定了夫妻個人債務原則上推定爲共同債務的法律制度。一方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這樣的推定對銀行等金融借貸機構是有利的,即使配偶沒有履行簽字手續,也會被當然認爲是隱形的債務人。在這樣的法律導向下,銀行在發放個人貸款或企業貸款時,對於借款人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是否需要在合同文本上簽字並沒有作硬性規定。

當24條出臺的背景變淡,夫妻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少,而夫妻一方惡意舉債導致配偶無辜負債現象越來越多時,當時這種針對“假離婚、真逃債”的便捷的或者也可以認爲是武斷的司法政策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2017年2月28日,最高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基礎上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1月17日,最高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幾大原則:1、“共債共籤”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2、一方所借的“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3、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除非債主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舉證責任的倒置和更加細緻的操作規定,讓銀行等金融機構也隨之意識到相關的法律環境已發生了變化,大環境在向着保護借款人配偶權益的方向轉化,不能排除現實中被借款人利用的可能性。尤其是對於個人經營性貸款或是法人企業貸款,借款人配偶可以抗辯,自己並未參與公司經營,借貸資金並未用於自己的生活,從而主張銀行貸款僅爲借款人的個人債務,想想賈躍亭逍遙海外,債主討債無門,賈夫人甘薇只要回一句“我沒簽過字”,就能逍遙國內,那畫面實在太美。因此銀行爲了規避可能存在的法律瑕疵,在信貸領域已經開始嚴格要求一些貸款類型的發放必須讓貸款人配偶到場簽字,將債務或擔保確定爲夫妻共同承擔。

二、目前商業銀行的通行做法

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形式主要有:委託貸款、信用貸款、抵押(質押)貸款和票據貼現等四種形式。前述形式除委託貸款以外,銀行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銀行要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企業或者自然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貸款可以不提供擔保。

若從業務實際的屬性來類比,融資融券綜合了信用貸款和抵押(質押)貸款的雙重屬性(信用貸款的和抵押(質押)貸款的性質所依託的法理在下文有闡述),既有證券公司以融資人的信用爲評判標準決定是否向其提供融資的債權屬性,又兼具了融資人同時需要提供一定價值的股票作爲擔保從而獲取融資的物權屬性。此種情形下,證券公司需要綜合融資人這兩方面的資質來判斷是否向其提供融資,對於證券公司有利的是這種雙重保險可以極大降低融資人的違約概率,增加證券公司收回債權的可能性,但是也會讓證券公司困擾的是究竟該以哪種標準爲主、哪種標準爲輔?大家都知道,如果一個事物的評判標準有兩個,最後就會導致沒有標準,那麼其中的取捨證券公司該如何來把握,我們先看一下目前商業銀行的做法或許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我們知道,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表現爲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爲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簡單來說,信用貸款其實就是人的擔保,抵押(質押)貸款是物的擔保。信用貸款其特徵就是債務人無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擔保僅憑自己的信譽就能取得貸款,並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爲還款保證的,而銀行對該種擔保只有債權請求權。這種信用貸款是我國銀行長期以來的主要放款方式。由於這種貸款方式風險較大,一般要對借款方的經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考察,以降低風險,因此信用貸款一般是針對銀行篩選的優質客戶而發放的,門檻較高,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通過信用獲得貸款,這部分客戶首先從徵信報告上就體現出其積極的良好的還款記錄,從其收入來源、社會地位、單位屬性等項目的歸類評判,基本可以保證其違約可能性較小或爲銀行預留了客戶即使違約銀行也能容忍的範圍,銀行對該部分客戶的把握程度也較高,爲了維護和客戶的良好關係,同時也爲了減少交易成本,實踐中大部分銀行在信用貸款方面對配偶是否需要面籤等未做要求,有些銀行可能會通過電話銀行事後向配偶進行回訪,其他銀行甚至並未有類似的告知措施。

2、抵押(質押)貸款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特定的物爲擔保從而獲取的貸款,因是否移轉佔有標的物而區分爲抵押或質押貸款。上文已經知道該種貸款類型是一種物的擔保,債權人對特定標的物有優先受償權,物權的唯一性、排他性相較於債權來說可以說是相當強勢且有效的,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是最實際和安全的。因此實踐中,對於抵押(質押)貸款銀行通常會花更多精力調查抵押物或質押物本身的權屬關係和評估價值,如果標的物的權屬清晰、價值足夠且非常容易流通,銀行甚至對貸款人的信用情況並不在乎。

而爲了弄清標的物的權屬關係、保證抵押合同的有效性、防止事後出現不能處置擔保物的情形,銀行對於抵押固定資產(住宅、商鋪、廠房等)的債務人一般要求配偶面籤知情,可以看出銀行正在嚴格按照《婚姻法》及最新的司法解釋的導向精神來規避合同有效性風險和後續處置追償風險。但是,對於以商業匯票、倉單、提單等申請質押貸款的債務人,很多銀行的做法確沒有一以貫之,目前,按照農商銀行質押貸款制度規定,在個人存單質押貸款操作中,僅需要存單記載的所有權人在質押合同上簽字,而無需考慮存單記載的所有權人的配偶的權益。這其中的原因可能存在之前放貸情形中對配偶無需面籤硬性規定的慣性使然。另外,質押權與抵押權的區別在於是否移轉佔有,畢竟對於銀行來說,存單在質押時已經交付給銀行了,從形式上來說安全感似乎比抵押來得實在。當然我們應該相信,金融機構的各項政策制定必然是有一套科學的風險與效益評估的考慮,而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制度也可以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的漏洞,對於銀行來說這種風險是可以預見且可以容忍的,那麼從這個角度來考量,配偶是否需要知情就顯得不太重要。不過爲了完全的規避風險,或者後續傾向於保護債務人配偶權益的判例增多時,銀行或者會在全部貸款種類中都實施配偶面籤的規定也未可知。

三、本文結論

融資融券的標的物是投資者的股權,作爲一種權利,只能設定質押擔保,雖然從其交易賬戶體系來看擔保物實際已經過戶給證券公司,但是從其本質意義上來看,融資融券的擔保物提交其實類似於質押擔保物的移轉佔有的交付,而對客戶信用情況的瞭解,根據客戶徵信報告進行的歸類打分也體現出信用貸款的特質。所以我們應當綜合以上分析,在充分考慮法律導向的前提下,從融資融券的特殊屬性出發,結合展業難度和風險收益匹配程度來制定配偶面籤制度。

前面我們已經知道了,相關司法解釋中的“共債共籤”、共同債務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以及由債主證明高額負債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這是對之前司法政策的一次糾偏,但也釋放出對債權人保護並不友好的信號,證券公司從最保險、最安全的角度出發,當然應該規定只要投資者開立融資融券賬戶必須要求配偶到場簽字確認“以絕後患”。 

但是,證券公司從普通證券交易存量客戶中篩選出符合融資融券資產要求、風險承受要求和信用要求的客戶其實已經設置了一道比商業銀行信用貸款還高的門檻,證券公司的這類客戶一般都有大量一線的、經驗豐富的專業客戶經理進行跟蹤服務,對客戶比較熟悉且容易溝通,即使在突發狀況下,證券公司也有相對緩和的時間和空間擬定應對方案;更重要的一點是,融資融券還有類似質押貸款的擔保物作爲還款保證。通過上文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商業銀行對這兩種類型的貸款並沒有作出配偶必須簽字的要求。另一方面,A股市場在目前嚴監管、去槓桿、控集中度的大環境下,即使遇到“黑天鵝”事件,擔保物的價值其實也基本能覆蓋客戶的債務。

雖然最高法表示,“共債共籤”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範交易行爲,加強風險防範的深刻用意。問題是,風險是防範了,但交易成本卻提高了,衆所周知,商業環境瞬息萬變、機會稍縱即逝,籤合同首先要帶上結婚證,向對方證明自己婚姻狀況,還要帶上配偶,夫妻共籤操作難度不小。如果在市場低迷、客戶對於證券投資情緒並不高漲的情形下仍然出於完全規避風險的立場來作出需要配偶面籤的政策,那麼對於證券公司來說無疑加重了展業難度。目前券商在開立融資融券賬戶時都沒有類似的要求,也說明了各家證券公司在綜合考慮了風險與收益並參考商業銀行的做法上達成了默契。

不過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始終是一個難點,對於證券公司來說,開立融資融券賬戶不需要配偶簽字始終有一點“達摩克里斯神劍”高懸的意思,證券公司應當始終將這一不利因素加入到邊際收益的計算中,在以後的市場環境、同業做法和業務規模有較大變化時適時的調整信用賬戶開戶規則。

在目前開立信用賬戶規則不變的前提下,證券公司也應當提前做好防範措施,比如開戶時更多的瞭解客戶本人及家庭情況、夫妻關係等軟信息,瞭解其配偶意願,保證客戶夫妻配合度;客戶融資額度較大時,儘量讓夫妻共同臨櫃簽署合同,如客戶配偶不便籤字的,由客戶出具相應申明,申明該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或者申明其處分該財產的行爲得到了配偶的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