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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論文(多篇)

淺析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論文(多篇)

淺析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論文 篇一

一、保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的立法背景

伴隨互聯網發展,非法刪帖、發帖中傷、泄露隱私等利用信息網絡侵權行爲頻發,個人信息保護迫在眉睫。20xx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爲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絡水軍進行規制。《規定》已於20xx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1次會議通過,自20xx年10月 10日起施行。

互聯網行業的全面發展,促進了傳統產業的升級和新興產業的崛起,豐富了人民羣衆的物質文化生活,推動了我國的信息化進程,影響了社會生產方式。個人信息安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顯得尤爲重要。最高院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範圍進行劃定,並認定個人信息侵權範圍,不僅有助於法院認定網絡侵權案件中的定性問題,也從法律上保障了網絡個人信息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舉行審理利用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司法解釋發佈會中公佈了八起關於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某一起案例就是關於如何認定網絡個人信息權益侵權範圍的案例。這起案例即“徐大雯與宋祖德、劉信達侵害名譽權民事糾紛案”。

二、網絡個人信息侵權“第一案”引發的思考

20xx年10月18日,著名導演謝晉因病逝世於酒店中。謝晉的逝世本是一件值得哀傷和悲痛的事情。當時被稱爲網絡水軍“頭目”、人稱“宋大嘴”的宋祖德聯合劉信達利用“博客”等相關自媒體,以謝晉的去世原因進行虛假編造,形成莫須有的故事進行傳播,來博取社會公衆的眼球與視角,並達到侮辱謝晉之目的。因此,謝晉遺孀徐大雯作爲謝晉之妻對前者提起侵權訴訟。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依法判決宋祖德、劉信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徐大雯精神損失20萬元等。兩被告雖提起上訴,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姚輝關於這個案件的相關事實與案件意義,作出了相關介紹。

他認爲自媒體進行傳播應與傳統媒體表達方式一樣,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同時,他認爲兩被告利用自媒體傳播方式,利用編造的個人基本信息等內容進行傳播,也是侵害了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院判決較高的精神損失費,體現了侵權責任的理念與精神。這起典型案例從側面反映出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範圍的界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等方面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此次《規定》第十二條指出,“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法條在《規定》中顯得特別重要,從基本概念上認定了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範圍。今後,我國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此類法律糾紛問題,法院將以此爲依據,作出公正的判決。

三、保護網絡信息安全意義

法治國家建設離不開社會的穩定,網絡個人信息安全與維護社會秩序有重要的聯繫。因此,引用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的關於治理國家過程中如何認識秩序的一段話加以詮釋。“秩序穩定作爲治理的價值目標,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初級價值,更非唯一價值。治理應有利於激發社會活力。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是馬克思主義追求的根本價值目標。在當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樣化的條件下,國家治理既要確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價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尊重差異、包容多樣、考慮個別,特別是要保障憲法確認的個人自由,承認合法合理的個性化追求,讓公民和社會組織充滿生機活力,使社會保持動態平衡穩定狀態。” 他認爲個性化的追求應在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之上,合法合理的個性化追求才讓社會充滿生機活力,社會才能穩定,百姓才能安居樂業。保護網絡個人信息也將促進社會穩定,爲合理有序的社會秩序提供活力之源。

我國憲法與相關法律法規都明文規定保護合法個人權益。個人合法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隨着時代進步,個人信息也將成爲我們賴以生存的需要。或許,我國將來的法律規定將個人信息作爲合法的私有財產進行保護。剛剛落幕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依法治國”爲主題,全面推進法治國家的建設,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也屬於公民的合法權益行列。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網絡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作出瞭如此詳細的法律規定,也體現了我國政府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我國法律規範不斷完善,將爲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提供製度與法律上的保護。因此,寄望於《規定》爲我國今後法治之路,起到重要作用。

四、結語

今天網絡發展與更新的速度已不再是人類可預測的,個人信息是否能隨之得到保障,我們都很難給出結論。衆所周知,美國“棱鏡門”事件後,世界各國政府與民衆似乎對個人的信息產生了共同的認識。信息戰作用或許在將來的戰場中愈發重要,或許未來的世界局勢格局皆因信息而起。

如今,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等問題不再是道德問題,更多引發了法律問題。這也給我們的生活造成困擾,也嚴重影響社會的秩序,破壞社會的和諧。我們更要努力做好自救工作,更應利用法律,通過法律的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

淺析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論文 篇二

一、個人信息跨境轉移的主要模式及存在的問題

個人信息的跨境轉移使得個人信息被泄露、破壞、濫用的風險大大增加。這不僅在微觀層面上會給信息主體造成影響,在宏觀層面上還會涉及國家安全及貿易壁壘等問題。爲了在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基礎上,促進信息的自由流動,許多國家(地區)的立法都就境內機構向境外第三方轉移個人信息的問題做出了規定,但在不同的政策導向和法律文化下,其具體模式及公權力介入的程度不盡相同。諸如美國、新西蘭、日本、加拿大、墨西哥、菲律賓等國的法律並未就信息跨境轉移制定特殊的規則,而是統一適用向第三方轉移個人信息的規定。而歐盟1998年10月25日起生效的《關於對個人數據處理中的個體保護及數據自由流動的指令》(以下簡稱歐盟《指令》)關注的重點則包括防止因第三國的保護不足而導致的數據濫用。在此框架下,歐盟各國的法律都也專門針對個人信息跨境轉移進行了具體規定。拉美、中東和非洲的一些國家也採取了與之類似的做法。2010年澳大利亞對其1988年隱私法進行了修改,其中APP8以及S16C建立起向境外轉移個人信息的法律框架。香港1996年《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也規定了將個人信息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應滿足的條件,但該條款至今尚未生效。

鑑於上述問題,國際各方開始嘗試設計新的制度作爲補充,以實現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跨境流動之間的平衡。這些制度的共同特點在於藉助公司自己的隱私規則實現跨境信息保護,以公司自律爲基礎,輔以行政或司法手段保障其實施效果。與法律這種自上而下普遍適用及強制約束的規則不同,公司隱私規則制度採取的是自下而上的進路,具有更多的自願性與自主性,可以更好地在保障信息主體權利的同時照顧到不同商業機構自身的需求和特點。目前國際上採用公司隱私規則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港框架(SafeHarborFramework)、歐盟約束性公司規則(BCR,BindingCorporateRules)和APEC跨境隱私規則(CBPR,Cross-borderPrivacyRules)。

(一)公司隱私規則的適用範圍

安全港框架和BCR都是歐盟數據保護指令下的制度,前者是解決從歐盟向美國企業轉移個人信息的問題,其參加者是作爲信息接收者的美國企業;後者則針對位於歐盟的公司向位於非歐盟的關聯機構轉移個人信息,其參加者是跨國公司。由於美國在個人信息保護上的立場與歐盟存在較大差異,缺乏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難以通過歐盟委員會的充分性審查。

(二)公司隱私規則的審查認證

只有建立起一定的審查制度,才能確保企業自願採用的公司隱私規則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程度能夠達到一定的標準。在安全港框架下,美國商務部負責審查申請加入公司的提交的隱私保護政策是否包含其制定的安全港隱私原則。受到歐盟委員會的敦促,美國商務部近年來加強了審查工作,2013年有12%的公司未獲批准進入安全港名單,較2010年增加了一倍。打算採用BCR的跨國公司也需要事先向個人信息輸出國的數據保護機關提交申請。有鑑於這些公司往往在多個歐盟國家設有機構,29條工作組專門設計出一套協調程序,以減輕申請的負擔。公司只需向某一成員國的數據保護機關,即領導協調機關(leadingcoordinatorauthority),提交一份申請即可。該領導協調機關將會把申請轉交給其他公司機構所在的成員國的數據保護機關,由其根據本國的法律決定是否批准申請。

(三)公司隱私規則的監督

通過公司自身的個人信息隱私規則保障跨境信息的安全需要有配套的監督以及救濟機制。應有制度來確保這些公司能夠履行承諾,有效自律,而對於未能充分自律的機構也必須有一定的懲罰機制。因違規而遭受損害的信息主體應享有充分有效的救濟。在安全港框架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有權對違反隱私原則的公司處以罰款,甚至以商業欺詐爲由對其提起訴訟。如果在聯邦貿易委員會採取一系列措施以後,違反行爲仍得不到糾正,違反的機構將喪失“安全港”成員的資格。另一方面,歐盟各國的數據保護機關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針對個案中止個人信息向美國轉移,例如美國政府部門已經認定美國公司違反了安全港原則,或有證據表明美國公司很可能違反了安全港原則,或有關信息的轉移很可能給信息主體造成巨大風險等。

二、對公司隱私規則的評價

(一)有利於企業的經營發展

對於位於法律嚴格限制個人信息向境外轉移的國家/地區的企業而言,公司隱私規則無疑在很大程度上爲其提供了方便,避免了通過逐一徵得客戶同意或對每一次轉移都採用合同方式帶來的複雜及高成本。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和制度的要求,結合自身的情況,靈活制定隱私規則,從而令其個人信息跨境轉移活動合法化。通過加入隱私規則體系,公司甚至可以將個人信息轉移至尚未就此進行立法的國家和地區。跨國公司還可以在整個集團內部採用統一的隱私規則,降低跨國經營的行政管理成本。對於企業而言,與取得ISO、SA8000等認證一樣,加入公司隱私規則體系也可以被視爲獲得隱私認證,表明該企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較爲重視,並達到了一定標準,從而消除客戶的疑慮,提升企業美譽度。

(二)爲信息主體提供較爲便利的救濟

在獲得信息主體同意的情況下,境內的信息控制者可以將個人信息轉移至境外。在個人信息權被侵犯的情況下,信息主體往往要通過境外的相關法律尋求救濟。但並非所有的國家都有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即便有法可依,跨境訴訟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信息主體來說也是極爲不利的。而上述三種公司隱私規則體系則較爲明確地規定了信息主體可以直接訴諸的多樣化爭端解決機制。首先,這三種公司隱私規則制度都要求公司隱私規則本身應包含投訴處理機制,受到侵害信息主體可以直接據此通過內部程序解決爭議。

(三)適用範圍依然有限

儘管公司隱私規則對企業和信息主體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其適用範圍依然有限,目前只能作爲通過其他方式合法化個人信息跨境轉移的補充。安全港框架和BCR體系屬於歐盟個人數據保護制度的組成部分,促進了歐盟向其他國家/地區的個人信息流動。但前者僅適用於信息接受者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交通運輸部轄下企業的情況,而後者則只解決跨國公司內部的個人信息跨境轉移問題。APEC成員衆多,其CBPR影響力似乎應較大,但事實並非如此。

三、結語

誠然,公司隱私規則制度作爲正在興起的制度,在實踐中尚未真正實現低成本高效率地平衡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跨境流動。但國際各方已經開始做出努力推動其影響力,並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加拿大正準備提起加入BBPR體系的申請,新西蘭和澳大利亞也在考慮加入。歐盟和APEC亦都認識到其公司隱私規則制度間缺乏互通性帶來的問題。歐盟29條工作組於2014年2月發佈文件,對BCR和CBPR的27項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比較。儘管兩種制度間的互認尚未實現,但該文件無疑給需要進行雙重認證的公司提供了可行的指引,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申請負擔。

淺析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論文 篇三

近些年全球已經走向了信息化的道路,在人們的生活中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已經成爲社會生活中非常普遍的行爲。在大部分領域中個人信息是受到保護的,但也不排除出現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現階段我國逐漸出現了一些商業機構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詐騙的行爲,這不僅使公民的隱私權遭到了侵犯,而且公民的財產和個人安全也受到了威脅。所以必須不斷完善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機制,使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杜絕在萌芽狀態。本文主要對我國網絡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進行了探討。

隨着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人類獲取信息的速度、便捷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用網絡技術控制、收集個人信息也是一種最方便的手段。但是個人信息不僅僅包含了個人的隱私,還包含着個人在社會中所具有的個人財富,而自從開始用網絡方式收集個人信息後,個人信息被泄露的問題就頻頻發生,它不僅侵害到了他人的人格權而且還使他人的隱私權和財產權遭到了損害。網絡信息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個人信息泄露造成了很大的危險性,將會產生不可估量的後果。通過民法加強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研究亟需進行。

一、網絡個人信息概述

(一)網絡環境中個人信息

網絡環境背景下的個人信息主要可以分成兩個方面。首先,現實個人信息的電子化,這個分類主要指的是將現實生活中的個人信息輸入電子化的設備中,從而將其轉化成網絡環境中的個人信息。第二,網絡中特有的個人信息,一般QQ、電子郵箱、博客等都屬於這個類別,這個類別的網絡信息保護必須要在網絡環境中進行,將網絡環境的易傳播性和複雜性相結合,最終實現在網絡環境中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

(二)網絡個人信息的權利

在網絡環境中個人信息的權利包括對個人信息進行控制和支配,並且擁有拒絕他人對自己個人信息進行侵害的權利,在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還具有財產權和人格權。在新型民事權的保障下,可以對網絡環境下的個人信息進行保護和確認。除此以外,還包括對信息的刪除權、信息的維護權、信息的報酬權、信息的鎖定權等等。

二、我國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現狀

(一)網絡個人信息泄露的途徑

現階段網絡個人信息的泄露途徑非常多。首先,一些商家爲了謀取更多的利益,將身邊的社會關係充分利用起來。往往會通過社會關係網獲取身邊同事、朋友或者家人的個人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身邊的人知道自己的個人信息是一種不可避免的情況,例如在日常工作學習中參加一些活動或者會議時,經常要求要填寫個人資料表格,在表格中有大量的個人信息資料,通信地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重要的信息。而許多信息是在會議或者活動中根本用不到的信息,當個人信息填寫完畢後,這些個人信息就在無意中已經被泄露了。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每個人也會經常會遇到需要填寫一些調查問卷的情況,這些調查問卷看似是自願填寫的,但實際上就是商家套取個人信息的一種手段。

某些不良商家以產品推銷或者會員登記的方式,對用戶的電話號碼、姓名、住址等信息進行收集。目前,在我國範圍內,出現了許多商業公司就是通過收集個人信息然後對他人個人信息進行買賣來獲取利益。

最後,在日常生活中求職、看病、買房等商業活動中同樣需要填寫個人信息表格。而且這些個人信息表格是非常詳細的,一些商家或者單位並沒有注重保護這些個人信息,將他人填寫的個人信息表格隨意丟棄,最終因爲保管的疏忽造成個人信息泄露情況發生。

(二)網絡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現狀

近些年,我國範圍內通過網絡盜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造成他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泄露出去,這不僅侵犯到了他人的隱私權,而且還給泄露個人信息的用戶造成了安全隱患。爲了緩解這一情況,在我國許多大型網站中都頒佈了保障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的相關條例,這大大的緩解了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由於網絡時代發展速度飛快,這給我國現有法律也造成了衝擊。

而且由於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條文,雖然部分法律中涉及到了個人信息問題,但是這些條款並不完善,經常不能充分的保護到他人的網絡個人信息。這種情況極易造成了當公民網絡信息被泄露後會由於網絡信息泄露造成公民安全隱患時。

故而,網絡個人信息出現沒有法律可依,更談不上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所以就我國現行法律情況看,法律條文具有一定的滯後性,隨着個人信息侵害問題日益嚴重,我國法律不完善造成了個人信息安全不被保護的情況,在未來必須得到改善和解決。

三、網絡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

(一)建立個人信息權

爲了使我國公民網絡個人信息得到保障,可以建立個人信息的保護機構,這種保護機構應當存在於學校、醫院、單位以及一些商業領域和商業場所中,設置個人信息保護機構的單位。可以由單位領導對此機構進行直接管理,並且在部門設置專門監督檢查此機構工作負責人,這些負責人根據規定檢查機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情況。並且對學生、病人、員工以及客戶等的個人信息資料進行專門分管,設置相關的管理措施。並且依照措施對機構內的人員進行分工,建立一個健全的個人信息管理保護系統,確保公民的個人信息得到保障。

(二)通過《侵權責任法》補救

從責任劃分的角度來看,在國家機關單位中也會出現損害他人個人信息的情況,比如一些國家的工作人員並沒有根據法律的規定,就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使用和收集。

亦或者在部門之間互相提取他人的個人信息,而且使用時並沒有經過公民的允許。這些情況都屬於是違法侵犯了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爲。對於我國各個領域出現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爲應當通過法律對其進行補救。

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應當加入“個人信息權”的保護,並且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每個人都具有獨立的個人信息權。這是因爲只有個人信息權,個人人格權受到法律保護後,個人信息纔能有所保障。並且網絡個人信息纔能有一個具體的'規範可循,當信息被泄露或者信息被獲取時,我國法律能夠提供出一個相關的法律依據,使個人信息收到法律權限的保護。

除次以外,還應當在我國建立一個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應當明確侵權責任法,並且以這項法律作爲網絡個人信息責任體系的依據。可以將這個體系管理的板塊劃分成多個方面。例如網絡服務商、個人信息獲取者等,然後將不同的板塊具體由不同的人員負責,這樣在公民網絡個人資料被竊取時,就可以找到管理其網絡個人信息的負責人,然後按照規定對責任進行追究,這樣不僅能夠減少網絡個人信息侵害,而且能夠制約那些不法分子,使其在法律和政府部門的管理下不敢肆意妄爲,同時還能消除公民財產、名譽損失所造成的危害。

結束語:

在網絡時代飛速發展的當今社會中,我國法律還存在着一定的滯後性,並且在我國法律中有很多不全面的部分,只有對我國民法不斷進行更新,進行完善,才能使我國公民的網絡個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未來,希望我國在完善法律的過程會考慮到社會以及公民的利益,真正制定出能夠維護社會安全的有效法律條文。

淺析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論文 篇四

隨着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智能終端、數字地球、智慧城市等信息體的普及和建設,個人通過智能手機及其他智能移動設備就能完成購物支付、資金轉賬、交水電費用等,極大的方便了人們的生活,同時,全球數據量出現爆炸式增長。個人在社交網站上的每天共享的內容超過50億,並且在其他醫療衛生、金融、電商等各行業也有大量數據在不斷產生。2012年全球信息總量已經達到2.7ZB,而到2015年這一數值預計會達到8ZB。

大數據以其數據收集整理與分析的高效性極大的推動了網絡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這一現象引發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在學術界,圖靈獎獲得者JimGray提出了科學研究的第四範式,即以大數據爲基礎的數據密集型科學研究;2011年《Science》也推出類似的數據處理專刊。在我國,2012年中國通信學會、中國計算機學會等重要學術組織先後成立了大數據專家委員會,爲我國大數據應用和發展提供學術諮詢。

大數據以其數據收集整理與分析的高效性極大的推動了網絡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但目前大數據的發展仍然面臨着許多問題,安全與隱私問題是人們公認的關鍵問題之一。單純通過技術手段限制對用戶信息的使用,實現用戶隱私保護是極其困難的事。當前很多組織都認識到大數據的安全問題,並積極行動起來,如何保護好社會網絡的個人信息安全是非常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

1大數據概述

1.1大數據的定義

目前,對於大數據尚無統一解釋,普遍的觀點認爲,大數據是指無法在一定時間內用常規軟件工具對其內容進行抓取、管理和處理的數據集合。從信息安全的角度看,大數據是指規模和格式前所未有的大量數據,它是從企業的各個部分蒐集而來,它們相互關聯,技術人員可以據此進行高速分析。

1.2大數據的特點

大數據的常見特點包括:數據量大(Volume)、類型多樣(Variety)、運算高效(Velocity)、產生價值(Value)。

1.2.1數據量大(Volume)

大數據時代,各種傳感器、移動設備、智能終端和網絡社會等無時無刻不在產生數據,數量級別已經突破TB,發展至PB乃至ZB,統計數據量呈千倍級別上升。據估計,2012年全球產生的數據量將達到2.7ZB,2015年將超過8ZB。

1.2.2類型多樣(Variety)

目前大數據不僅僅是數據量的急劇增長,而且還包含數據類型的多樣化發展。以往數據大都以二維結構呈現,目前隨着互聯網、多媒體等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普及,視頻、音頻、圖片、郵件、HTML、RFID、GPS和傳感器等產生的非結構化數據,每年都以60%速度增長。預計,非結構化數據將佔數據總量的80%以上。

1.2.3運算高效(Velocity)

基於雲計算的Hadoop大數據框架,利用集羣的威力高速運算和存儲,實現了一個分佈式運行系統,以流的形式提供高傳輸率來訪問數據,適應了大數據的應用程序。而且,數據挖掘、語義引擎、可視化分析等技術的發展,可從海量的數據中深度解析,提取出所需的信息,是大數據時代對數據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

1.2.4產生價值(Value)

價值是大數據的終極目的。特別是激烈競爭的商業領域,數據正成爲企業的新型資本,企業都在追求數據最大價值化,在數據量高速增長的情況下,通過挖掘數據有用信息,從中獲得有價值的信息,對於企業至關重要。同時,大數據價值也存在密度低的特點,需要對海量的數據進行分析才能得到真正有用的信息,最終形成用戶價值。

2大數據面臨的挑戰

社會網絡的不斷髮展將每個人都曝光在這種沒有個人隱私的環境下,大數據時代下的個人信息被各種網絡團體進行惡意泄露和傳播。個人信息處於非常危險的環境中,比如各種網絡論壇裏對個人進行“人肉”,個人的各種信息都被迫公開,給當事人帶來了非常壞的影響。當前大數據時代下的社會網絡發展迅速,極大的豐富了人們的文化生活,通過互聯網能夠有效及時的獲取各樣各種的信息,並且能夠做到遠距離的及時交流。通過網絡能夠獲得一些自信和滿足感,但是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安全性非常的低,個人信息極易被不法分子獲取用到不正當的途徑上去。

大數據時代下的社會網絡特徵是非常明顯的,網絡中的信息呈現出非常多樣化的形態,各種信息數據以各種形態存在於網絡上,例如視頻形式、聲音形式、圖片形式、文字形式進行信息傳播與交流。網絡的方便快捷加快了社會的進步,各種社交平臺的出現,利用網絡進行購物並支付貨款等牽涉到個人的真實有效信息,這些個人信息被互聯網企業通過大數據進行整理與保存,某些不法分子會利用一些技術手段竊取用戶的個人信息用於商業行爲,這些個人隱私對於用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好多人會收到各種莫名其妙的推銷電話,這就是個人信息被泄露的一個直觀現象。

2.1大數據中的個人隱私泄露

個人在網絡社會進行各種活動時最基本的一點就是要確保自己各種網站私人賬戶的安全,確保個人隱私不會被第三方企業或個人所獲取。大數據時代下的現代網絡促進了時代的進步,各種網站的出現將公民更多的投入到網絡社會中,現代社會的個人離不開網絡社會,通過各種賬號能夠實現用戶多種多樣的需求。用戶在申請個人賬號時往往都是通過自己的手機號或者郵箱賬號作爲賬戶名進行關聯,這種數據之間的關聯雖然非常對用戶來說非常方便快捷,但是其風險是較高的,一個賬號被盜可能會引起其他賬戶信息的泄露,賬戶安全問題在大數據時代顯得更加嚴峻。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用戶的個人隱私安全問題日漸突出。當今社交網絡的非常火爆,用戶通過各種各樣的社交軟件與外界進行溝通與交流。用戶通過分享自己的位置、發佈照片等多種多樣的形式與其他用戶進行深度交流。這些信息都會被這些社交軟件進行數據化處理,形成各種數據存儲在雲平臺裏。雖然在社交網絡中分享自己的心情和照片能夠增加自己的愉悅感,但對於某些較爲隱私的信息還是不想被他人獲取併發布到網絡世界中。當前情況下,一些大數據公司在進行數據的處理和分析過程中,並沒有根據用戶的具體隱私進行正確的分類,對於某些用戶的個人隱私進行整理並當成商品售賣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嚴重影響了用戶的隱私,給用戶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擾。因此,作爲處理大數據的互聯網企業不能以任何名義去泄露用戶的個人隱私,要充分保證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性。積極採取各種技術手段有效的保護好用戶的個人信息,保證用戶在網絡社會當中的合法權益。

2.2個人信息控制權弱化

跟傳統環境作比較用戶個人信息控制權弱化程度太高。互聯網社會的飛速發展,信息在這個世界的傳播速度超越先前的任何一個時代,互聯網社會的公民對於個人信息的控制程度達到了最低的限度,個人隱私非常容易被暴露到網絡社會當中。特別是大數據時代的發展,數據的處理能力得到了質的飛躍,公民個人的所有信息被整理成數據的形式存在於互聯網當中,數據公司通過對個人數據的合理分析能夠迅速的定位到個人,個人對於信息的控制權遭到了極大的削弱。

3大數據下個人信息保護對策

3.1數據匿名保護

大數據的匿名更爲複雜,大數據中多元數據之間的集成融合以及相關性分析是的上述那些針對小數據的被動式保護方法失效,與主動式隱私管理框架相比,傳統匿名技術存在缺陷是被動式地防止隱私泄露,結合單一數據集上的攻擊假設來制定相應的匿名化策略。然而,大數據的大規模性、多樣性是的傳統匿名花技術顧此失彼。

對於大數據中的結構化數據而言,數據發佈匿名保護是實現其隱私保護的核心關鍵技術與基本手段,目前仍處於不斷髮展與完善階段。在大數據場景中,數據發佈匿名保護問題較之更爲複雜:攻擊者可以從多種渠道獲得數據,而不僅僅是同一發佈源。對網絡用戶中的匿名技術以及對於大數據網絡下的數據分析技術和相關的預測技術對於網絡的營銷業務的發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相關的企業還要進一步對匿名技術進行研究,保證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以及數據之間的應用安全。

3.2加強數據的監管

海量數據的彙集加大了隱私信息暴露的可能性,對大數據的無序使用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風險。在監管層面,明確重點領域數據庫範圍,制定完善的數據庫管理和安全操作制度,加大對重點領數據庫的日常監管。在企業層面,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制定設備尤其是移動設備的安全使用規程,規範大數據的使用流程和使用權限。

3.3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

在我國現階段個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與大數據技術同步跟進還是新生事物,行業內部仍在不斷地摸索中努力前進,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也會有很多的挑戰,比如法律法規相對不夠健全,相關的用戶信息不能進行安全的保護等等。《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作爲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最高國家標準於2013年2月1日開始實施,這項標準主要是在整個大數據的環境下對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性以及合理利用性進行相應的標準規定,這就進一步保證了在對用戶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規範性。所以,在目前我國大數據的背景下,如果想要進一步對個人信息的安全進行保護,就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建立和完善。

3.4安全體系建設

在目前我國大數據環境下的社會網絡,要對網絡行業的相關規範標準以及相關的公約進行相應的建立,要想保證我國的社會網絡行業在目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背景下能夠進一步提升,在市場上能夠佔有一定的地位,就要對相關的建立相應的安全體系,並且對用戶的信息安全進行進一步的保障,保證用戶能夠對網絡行業產生一定的信任,並且能夠在目前大數據的環境下能夠獲取一定的收益。

3.5提高個人安全意識

提高個人的安全意識是社會網絡用戶在大數據時代主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有力措施。如學習信息安全基本保護措施,加強對信息安全知識的拓展,不僅能夠幫助用戶對相關的網絡病毒特徵進行了解,還進一步提升了自身的信息安全保護意識,進而保護其他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還要對用戶的信息進行及時的備份,提高用戶的信息安全保護的意識。

對於網站以及相關的網絡應用要進行相應的控制,保持其合理性的應用,在使用網絡的過程中要對各個方面進行考慮,不要將個人信息過多的放入到網絡中去,對於分享的照片以及地理位置等等個人信息要進行相應的控制,還要對陌生人進行相應的訪問權限設置,對於自己的個人信息要能夠把控住,保證自己信息的安全性。

在訪問網站時,會產生很多註冊的信息,在註冊的過程中要保證自己的個人信息不被透露。用戶還要進行定期的個人信息安全教育,根據相關數據表明,用戶信息在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之後,對於其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也就有所提升。在目前大數據的背景下,相關的用戶要對網絡中相關的隱私安全保護公約進行更多的瞭解,主動地進行自身信息安全的保護。

4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在我國大數據的網絡環境下,我國的網絡技術一直在發展,用戶對於相關信息的獲得以及使用都得到了相應的發展。隨着科技信息的不斷髮展,個人信息的安全也就產生了一定的問題,而大數據面臨的安全挑戰卻不容忽視。當前對大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的相關研究還不充分,只有通過技術手段與相關政策法規等相結合,加強對目前大數據的安全管理,進一步提升網絡安全性,才能更好地解決大數據環境下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

淺析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論文 篇五

一、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概述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從基本概念進行分析的話,首先,個人信息的主體是公民,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通過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個人信息的主體並不僅限於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還包括獲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在這些人的個人信息權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時,一律享有我國刑法的保護。其次,關於個人信息的解讀,各學派一直存在着爭議,無論哪種觀點,都沒辦法準確涵蓋個人信息的全部。筆者認爲,公民個人信息是公民個人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的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如姓名、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肖像、身份證號碼、職業、教育狀況、聯繫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關的信息,還包括着隱私範疇內的如既往病史、財產收入等信息。與此同時,對於個人信息的定義,還需要根據社會的發展,在日後的立法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

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中,其法律屬性一直頗具爭議,成爲法學界研究的重點。就目前來說,關於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所有權學客體說,他們認爲個人信息具有實際利用價值,所有者對其具有支配權,可以作爲商品買賣出售,從而爲信息的所有者帶來經濟上的收益,具備財產屬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權範疇;二是以隱私權客體說,認爲個人信息屬於個人隱私,個人隱私包含個人信息,在這方面美國是最早將個人信息納入隱私範疇進行立法的國家,比如《隱私權法》和《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權法案》中對個人信息都有詳盡的保護措施;三是人格權客體說,將個人信息劃分到人格權中,認爲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就是維護公民作爲人最基本的尊嚴,體現的是公民個人的人格利益,因此應該受憲法和其他法律的嚴格保護。

(三)公民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和聯繫

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內容較廣,和很多專有名詞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處,通過分析,筆者主要將目光集中在個人隱私上面。個人隱私指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比如我國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等行爲,都屬於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由此可見,個人隱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個人信息不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還包括可以向大衆公開的信息。因此,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是兩個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區別的名詞概念。就對公民的立法保護工作來說,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個人隱私的保護更加全面。

二、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現狀

(一)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體表現

當今社會,互聯網的使用,讓人們的生活被手機、電腦等各種電子產品包繞,在這種大環境下,人們在從事購物、交友、出行、入住賓館等各種社會活動時,很多情況下都會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告知與商家,進行登記,這就造成了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隱患。對於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資源,信息就是商機,那麼利用信息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就應運而生了。一些機構疏於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違法犯罪行爲,致使我國公民信息泄露的情況非常嚴重,大量兜售車主房主信息、大學畢業生應聘人員信息、商務人士信息、患者信息、電信用戶信息的現象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一些商家將自己蒐集到的客戶信息進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個新興的“信息倒賣”產業。商家利用這些信息進行推銷,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這些信息進行詐騙,甚至通過“人肉搜索”對當事人進行名譽侵害,通過某些編程竊取網銀密碼盜取用戶存款等等,這些行爲已經嚴重影響到人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應當給予嚴厲的打擊和制裁。

(二)現有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

憲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構建我國法律框架的四個關鍵部位,對於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應該由這四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個人尊嚴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爲都要受到法律制裁。”這一規定雖然沒有出現“個人信息”的字眼,但個人尊嚴與個人信息緊密相關,從此種意義上來講,憲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則性的保護;其次是民法,對與公民的個人信息有關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和榮譽權做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這四項權益,都將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政法近些年纔開始施行,有《居民身份證法》、《物業管理法》、《電信條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才首次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爲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國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爲法律的最底線,只有在其他法律都無效的前提下,纔會實行刑事處罰,給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擊。在我國現有階段,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的制定還不到位,雖然憲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有所涉及,但通過施行效果可知,憲法作爲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條文盡是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觸及到根本,僅僅提供了一些原則性的間接性的保護;民法雖然明確提出了對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以及名譽權的保護,但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的內容遠遠不止於此,過於零散的法律規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爲得不到應有的制裁;行政法對於破壞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實施主體限制範圍相對狹小,主要針對行政機關人員,而且處罰力度較小,不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因此,加強刑事立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有着顯著的現實意義。

三、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議

(一)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體範圍

要解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問題,首先要明確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體範圍。現階段,我國在這方面的刑事法律還不夠完善,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雖然指出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但同憲法、民法、行政法一樣,沒有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做出具體的解釋,不管是公開信息還是屬於個人隱私的信息,在量刑規定中沒有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於不法分子得不到相應的懲罰。同時,在條文規定中使用“等”字,也讓犯罪主體模糊化。爲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給犯罪分子以嚴厲的打擊,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體的範圍,是當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據犯罪的行爲和情節細緻刑罰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條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及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根據刑法規定,區別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就是情節是否嚴重。而根據我國的立法情況來看,當前並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對情節是否嚴重劃分出明確的界定範圍。因此,在裁判過程中,對於“罪與非罪”就存在爭論,司法機關必須根據案情酌情評判情節的輕重,給司法機關的案件處理帶來不小的難度。如果出臺的法律能夠將犯罪行爲細緻量化,司法機關審判案件的壓力將會大大減小,比如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公民個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額,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所得利益對刑事處罰的幅度進行劃分,份額由小到大對應犯罪情節由輕到重,相應的刑罰也會逐漸增加,尤其是給當事人帶來重大人身或財產損失時,犯罪行爲更不可姑息。如此一來,犯罪主體都能夠得到與之犯罪情節相對應的懲罰,不會出現鑽法律漏洞的現象,實現司法的公平性。

(三)構建立法司法執法部門工作一體化機制

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過程中,必須要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從立法層面上講,立法機關要深入社會調查,根據實際情況構建法律條文,尤其要充分聽取羣衆的意見和建議,對於刑法的完善有着積極的現實意義;其次從執法層面而言,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絕不姑息養奸,讓犯罪分子有機會逃脫法網;從司法層面來說,法院及檢察院在裁定犯罪結果的過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給受害者一個滿意的答覆。同時,立法、執法、司法機構要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纔能有效打擊此類犯罪。

(四)借鑑學習國外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經驗

在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中,不僅要完善刑法,憲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時完善,只有構建完備的法律體系,才能爲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堅實的堡壘。將來隨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條件的逐步成熟,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無疑是明智的選擇。從立法模式上,筆者比較傾向於以德國爲代表的統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案,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整體歸類,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帶來的不便。

四、結語

綜上所述,刑法作爲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最後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對於公民個人權益的保護有着極爲重要的意義。對於刑法涉及到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要切實做好法律宣傳,對核心的工作人員做好監督工作。同時,有關部門也要加強對公民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只有提高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才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行爲的產生。

淺析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論文 篇六

摘 要:進入新世紀以來,網絡科技快速發展與普及,人類開始進入互聯網時代。互聯網使得人們獲得信息的方式更加便捷,獲取信息的途徑更加多樣化,但同時也給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個人信息作爲重要的社會資源,對人們的生產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網絡信息快速發展的今天,個人信息保護逐漸成爲人們關係的問題。本文從民法視角出發,對網絡背景下個人信息權的民法保護進行研究。

關鍵詞:網絡時代;個人信息權;民法保護

1 個人信息權概述

當前學術界對個人信息的定義主要從關聯型、隱私型與識別型三個角度進行,綜合來看,個人信息應該是能夠之間或間接識別個人的各種形式的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婚姻、教育、職業等。個人信息具有顯著的特徵,個人信息是生存着的自然人的信息,個人信息具有識別性與廣泛性。

從法律層面來看,個人信息權指的是個人信息主體對自己的個人信息享有的一系列的權利,包括對個人信息的支配、使用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從主體來看,個人信息權的主體是生存着的自然人,個人信息權以個人信息爲客體,個人信息權是一系列權利的集合,比如知情權、保密權、司法救濟權、報酬請求權等。對個人信息權的界定,在民法體系裏並沒有明確的解釋,本文認爲,對個人信息權內容的設置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法原則、合理必要原則、安全保護原則。

2 個人信息權的內容

(1)准許權與知情權

准許權是指個人在自己信息被收集、使用與流通的過程中,應有權利排除或准許他人使用自己的信息。在實際情況中,由於個人利益通常附屬於國家利益,因此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個人利益需要向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傾斜,因此出於平衡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個人利益要做出讓步,這就需要對準許權做出一定的限制。

知情權是指個人信息主體有獲悉本人信息被和人或組織、通過何種方式、出於何種目的被收集、處理與利用的權利。結合具體情況,知情權通常又可分爲積極知情權和消極知情權。

(2)異議、更正權與封鎖權

當個人信息主體對他人或組織收集、處理與利用其本人信息的過程中,有權對個人信息的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等情況進行更正,由此可見,知情權是異議與更正權的前提,異議與更正權的結果。異議與更正權的對象具有特別的規定,必須是以存儲的個人信息,而未經存儲的信息則不屬於異議與更正圈定的對象。

從學術研究領域來看,封鎖權也被稱爲“停止使用請求權”,是指對以存儲的個人信息進行標記以限制繼續處理或利用。封鎖權的目的在於限制對特定個人信息的繼續利用和處理。但在有些特定情況下,封鎖權也有破例的時候,比如作爲審判依據的證據使用等,這是則不需經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接口自行處理或利用。

(3)保密權與刪除權

在當前的學術研究中,保密權通常是從個人義務的視角進行描述。從法律層面來看,個人信息的保密權通常是指個人信息主體有權要求其本人信息在被處理、利用的過程中保持個人信息的隱祕,防止個人信息丟失與遭受破壞。保密權行使的時間應從個人信息收集階段開始。

刪除權的行使主體通常是個人信息的主體,刪除權是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形下,個人信息主體依法享有不可恢復的刪除本人信息的權利。個人信息主體行使刪除權的情形通常是個人信息被非法處理,或者個人信息使用已達目的而無需僅需存儲。

(4)報酬請求權與司法救濟權

報酬請求權與司法救濟權是相對應的兩項權利,報酬請求權是個人信息主體依法享有本人信息被利用時獲得應有報酬的權利,司法救濟權則是個人信息主體在行使報酬請求權無效時,依法通過請求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機關排除侵害或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害的權利。報酬請求權體現了公平原則,司法救濟權體現了法治原則。個人信息主體的報酬請求權通常僅限於其個人信息被用於商業用途,用於公益或行政目的時,則限制報酬請求權行使。

3 個人信息侵權的民法救濟

(1)個人信息侵權行爲民事責任歸責原則

個人信息侵權行爲可分爲廣義與狹義兩個層面,本文是從民法角度進行的相關研究,因此從狹義層面對個人信息侵權行爲進行界定,即侵害個人信息權的、能夠引起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爲。從當前網絡社會發展現狀來看,個人信息侵權行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①信息使用者違法收集、使用、泄露個人信息;

②個人信息的直接營銷,即我們常說的非法出售個人信息;

③以網絡爲平臺的個人信息侵權行爲,比如利用互聯網盜竊他人信息,或冒用他人信息實施犯罪等。

對於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爲,從民法層面對侵權主體進行民事責任歸屬時必須依據針對性的法律準則。結合當前網絡環境下的個人信息侵權的民事行爲,體現出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特徵,因此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而不易對個人信息主體進行有效的民法保護,因此本文傾向於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並補充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觀歸責方式。

(2)個人信息侵權構成要件

從民法層面來看,個人信息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四個部分:

①存在違法行爲,包括作爲與不作爲,作爲違法行爲具有違法的主動性,而不作爲違法行爲則具有違法行爲的消極性特徵;

②具有損害事實,即違法行爲產生了具體的後果,比如損失、損害、妨害、傷害等;

③違法行爲與損害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要求具有次序性、客觀性、關聯性與現實性;

④行爲人的過錯,對於個人信息侵權的民事責任,依據其歸責原則,應對個人信息侵權行爲的認定直接推定爲行爲人主觀有過錯。

(3)民事責任免責事由與民事責任的承擔

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個人信息侵權行爲符合其構成要件,但若存在可免責的情況亦非絕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通常被稱爲民事責任免責,而免責的事由則是法律層面考慮並設置的種種例外情形,比如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等綜合衡量和考慮。具體來看,個人信息侵權行爲的民事責任免責事由有以下幾種: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二是因受害人的故意後重大過失;三是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害而無不當或未超過必要限度的;四是行爲的做出是爲了增進公共利益的;五是行爲的做出是個人信息主體書面同意的。

一旦個人信息侵權的民事責任認定,侵權行爲人就需要擔必要的法定民事責任,通常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具體賠償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確定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與標準,一般需注意一下幾個方面:

①侵權行爲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對應的賠償標準;

②損害賠償額度應與侵權行爲惡劣程度相對應;

③當侵權行爲對個人信息主體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時,應在確定賠償範圍時加大賠償額度。此外,從民法來看,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形式包括停止侵害並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應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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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論文 篇七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兩個新罪名,該兩罪名的出臺,引起社會的關注。刑法新設該兩罪名,體現了國家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視,也說明國家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爲將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信息”(Information)一詞源自拉丁文“information”,《辭海》將其定義爲“通信系統傳輸和處理的對象”,泛指消息和信號的具體內容和意義。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於個人信息的法律定義尚未作出,相關學理定義也未能達成統一的標準,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個人信息應當具備特定性特徵和可區分性質。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中,個人信息是指個人姓名、住址、出生口期、身份證號碼、醫療記錄、人事記錄、照片等單獨或與其他信息對照可以識別特定的個人的信息。

二、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現狀

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刑法保護主要體現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這四個罪名的犯罪主體,可以在不同的犯罪場合下,獲取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然後將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用於犯罪,從而導致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犯,因此,通過設定該等四個罪名,可以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有效保護。

三、侵犯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完善

(一)非法提供行爲是否包括非法散佈行爲的認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行爲僅表現爲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這兩種情形。但是現實情況絕非如此,不法分子往往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網絡、傳單、短信、郵件等方式予以非法散佈出去,從而導致公民的信息泄露,又被其他不法分子予以利用,給公民及其家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造成巨大損失,也甚至可能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非法散佈公民個人信息的危害性己不言而喻,既然非法散佈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客觀行爲並沒有包含非法散佈行爲,那麼筆者要問非法提供行爲是否己經包含了非法散佈的情況。有一種觀點認爲,非法提供的含義中並不包含有非法散佈的意思,相關司法解釋也未就非法提供作進一步的立法解釋,從立法之初來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條文時都是經過了嚴格的遣詞造句,法律用詞的含義是明確、唯一的,不存在模棱兩可的情況,因此,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法律職業人不能隨意進行解釋,即不能擴大化解釋,也不能限制化解釋,否則,會造成法律的不穩定性,有違刑法設立的罪刑法定原則,出現類推使用的現象,不利於刑法的穩定性。對此觀點,筆者認爲不妥,從提供和散佈的對象上分析,雖然被提供的對象是明確的、固定的,被散佈的對象是不明確的、不固定的,但是本質上都是由信息的持有者向未持有者傳遞信息,從而使得未持有者也獲得了該信息:從提供和散佈的危害性上分析,兩者都具有社會危害性,提供所造成的危害性更爲具體和快捷,而且發生社會危害性的概率往往比較大,散佈所造成的危害性則不爲那麼具體和快捷,散佈出去不一定會造成社會危害性,往往具有一定的偶發性,因此,筆者認爲其實提供一詞含有散佈一詞的含義,無非提供的對象是明確,而散佈的對象是不明確,不能因爲散佈的對象不明確而否認散佈也有提供的含義,因此不法分子將公民個人信息予以散佈也應當認定爲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

(二)非法使用獲取的個人信息行爲性質的認定

法律之所以規定針對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的不法行爲入罪化,其原因在於公民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獲取後將用於刑事犯罪,諸如詐騙、盜竊、敲詐勒索等,給公民個人甚至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體系將會造成巨大的傷害,故此,纔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那麼,筆者在此要問國家機關或者金融、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僅僅只是非法使用該信息,不存在出售和非法提供的情形時,能否構成犯罪?當然,前述人員將在履行職務時獲取的他人個人信息用於其他犯罪情形,固然構成其他犯罪,筆者在此要問的是,這些工作人員使用了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但是沒有構成其他犯罪時,該行爲能否構成犯罪?筆者認爲,該行爲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該社會危險性甚至可能會超過出售和非法提供所造成的影響。目前,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並沒有將非法使用獲取的個人信息納入法律所禁止行爲,筆者認爲應當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彌補該漏洞,杜絕違法行爲的發生。

四、結語

針對個人信息實施犯罪的情況越來越多,世界各國對此十分重視,都紛紛採取各種措施預防並懲治該類犯罪現象,我國對此也不例外,在刑法中新設罪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