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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探索】完善縣鄉人大代表聯繫選民的機制研究

【理論探索】完善縣鄉人大代表聯繫選民的機制研究

【理論探索】完善縣鄉人大代表聯繫選民的機制研究

宜豐縣人大代表聯繫選民基本情況

近年來,宜豐縣人大常委會貫徹代表法等法律法規,建立代表聯繫選民制度,搭建活動載體,不斷健全長效機制,特別是明確以加強代表與選區選民的聯繫作爲代表工作的突破點,作爲推進人大制度在基層實踐的重要舉措,形成了代表瞭解民意、反映民願、受民監督的格局。

(一)形成了較爲完善的代表聯繫選民制度體系

 2007年,宜豐縣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於開展代表履職績效主題活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就代表聯繫選民的內容、方式和服務保障、代表反映選民意見和要求的途徑、代表履職績效考覈等提出了明確要求。2011年,《宜豐縣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代表創建“十百千萬”幹事創業工程的實施意見》明確了開展人大代表接待選民日活動、堅持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強化代表爭先創優及幹事創業等要求,推動了代表聯繫選民工作的連續性和制度的系統化。2014年,出臺了《關於全縣創建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站的實施意見》提出了開展代表聯繫羣衆主題活動、完善選民意見收集處理機制等具體措施。2017年3月,出臺了《關於加強人大代表工作的實施意見》;2018年3月,又出臺了《關於加強全縣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站工作的實施意見》,同時,要求各鄉鎮(場)人大每年組織代表開展選民接待日、走訪選民、向選民述職等活動,明確每年代表參加選民接待日活動不少於兩次。這些措施進一步健全了制度體系,實現了代表聯繫選民的常態化、制度化、全覆蓋、全天候,爲代表密切聯繫選民提供了堅強有力的保障。

(二)豐富了代表聯繫選民的活動方式

 一是完善了聯繫選民基礎工作。着眼於“人大代表聯繫選民有場所,羣衆反映情況有人問”,主要圍繞“十個有”來整體推進鄉鎮(場)人大基礎規範化建設,健全服務代表(選民)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聯繫服務選民工作。二是完善了聯繫選民平臺構建。把以前村級“代表聯繫選民工作站”、社區“代表聯繫選民工作室”統一規範爲中心村(社區)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站,打造服務選民平臺,負責收集社情民意、宣傳政策法規、解決合理訴求。三是健全了民情反饋工作機制。健全了常委會領導聯繫鄉鎮、常委會委員聯繫代表、人大代表聯繫選民長效工作機制,實行全程服務代表(選民)網格化運行。四是健全了代表述職交流機制。規定每年年底以代表活動小組爲單位開展一次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彙報,邀請本轄區選民代表參加,每位縣人大代表作履職情況發言,以此推動人大代表聯繫選民、服務羣衆工作開展。五是健全了工作保障聯動機制。明確規定代表走訪聯繫、參加接待應視爲正常出勤、作爲經常性工作,要求代表所在單位必須提供方便。縣人大代表活動經費按2000元/人,鄉鎮人大按1000元/人,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全縣人大代表聯繫羣衆、服務羣衆工作的正常運作。

(三)建立了代表聯繫選民的常態化規範化平臺

一是注重圍繞“十個有”,整體推進鄉鎮(場)人大基礎規範化建設,通過不斷完善代表工作基礎臺帳,支持鼓勵人大代表在履職監督與幹事創業中做到“雙五”、“雙六”,全面構築代表與選民互聯互通平臺。二是注重完善“八個一”,持續開展代表小組規範化建設,先後制定了《代表密切聯繫選民制度》等10多個代表活動制度,健全代表活動多樣性、網格式、常態化的體系,實現了代表小組活動常態化開展。三是結合2014年7月,我縣被省人大列爲人大代表聯繫村和社區制度建設五個試點縣(區)的工作要求,紮實開展代表聯繫村和社區制度建設工作,健全工作臺帳,積極開展“四訪”、環境整治、免費義診、健康諮詢等活動。去年7月份以來,共開展活動195次,接待選民583批821人次,受理各類矛盾和問題682件,解決545件。

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宜豐縣的實踐來看,代表聯繫選民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爲:

(一)代表聯繫選民的監督機制不健全

代表聯繫選民行爲缺乏清晰、明確的定位,帶有任意化的色彩。比如,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代表資格終止,這是一種強制性規定。而對代表聯繫選民沒有類似的規定,對代表不具有強制性約束。

(二)代表聯繫選民的保障措施不到位

一是時間保障不到位。代表是兼職的,受時間和精力所限,難以密切聯繫選民。二是組織保障不到位。有些鄉鎮缺乏代表聯繫選民的工作人員和固定場所。比如我縣各鄉鎮均有1名人大幹事,但大多數爲兼職而且也不穩定,代表聯繫選民的服務保障工作不足。三是聯繫方式不規範。宜豐縣人大代表主要依託代表聯絡工作站固定聯繫選民、集體走訪和向選民述職等,但各鄉鎮不平衡,有的缺乏健全的組織體系和常態化的工作安排。

(三)代表聯繫選民的工作實效不明顯

代表聯繫選民的實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推動解決選民反映的問題。由於選民反映問題的處理機制不健全,代表建議落實率較低,造成一些問題難以解決。這成爲制約代表聯繫選民實效的重要因素。有些代表建議辦理不及時或不得力,導致代表無法迴應選民的期盼,挫傷了代表聯繫選民的積極性。

完善代表聯繫選民機制的建議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證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權、監督權、決定權、任免權,更好發揮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爲全面擔負起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成爲同人民羣衆保持密切聯繫的代表機關”。這些要求爲加強代表聯繫選民工作指明瞭方向。結合實際,筆者建議:

(一)完善代表聯繫選民的法律和制度

1.細化法律規定。在代表法中明晰代表聯繫選民的定位、代表履職與代表退出的關係,增強選民對代表的監督。例如增加以下內容:代表不按有關規定參加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不主動聽取和反映選民對代表履職的意見的,不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和述職評議不合格的,建議其主動辭去代表職務,或者由原選區選民依法罷免代表職務,終止其代表資格。

2.健全工作制度。按照代表法、江西省實施代表法辦法等規定,縣人大常委會制定代表聯繫選民的制度,進一步明確代表聯繫選民的方式、具體措施和硬性要求等,促進了代表聯繫選民的規範化、常態化。此外,各鄉鎮也制定了一些具體辦法,例如:新昌鎮花門樓社區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站規定,每月至少開展四次接待活動。

(二)完善代表聯繫選民的監督機制

1.完善代表履職情況登記及公開機制。建立代表履職情況登記制度,記錄代表在閉會期間聯繫選民、提出代表議案和建議等履職情況,並通過公告等方式向選民公開。比如,要探索建立網上代表履職登記系統,規範代表履職登記反饋工作,要求各鄉鎮(場)人大實時彙總代表履職情況,及時反饋給代表,並於每年年中、年底向縣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

2.健全代表述職評議機制。按照代表法的規定,制定代表述職評議制度,明確以下內容:一是代表述職的內容。我縣認真執行“學習、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情況;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活動情況;提出議案或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二是代表述職的方式。可以採取書面述職和當面述職相結合的方式,代表每年要提交書面述職報告,每屆任期內至少向原選區選民當面述職一次。三是述職評議的程序和測評標準。可以組織代表所在選區的部分選民,組成述職評議小組,通過進行滿意度測評或者打分,對代表的履職情況作出評價,並公開述職評議結果。

3.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機制。對於不稱職特別是不經常聯繫選民的代表,探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所在鄉鎮人大和選民的意見,建議代表辭去職務,使其成爲一種針對代表“不作爲”的經常化問責機制。由於目前的法律規定不充分,建議代表辭職應當只是建議權,要遵循代表自願、依法辦事的原則。

(三)完善代表聯繫選民的服務保障機制

1.加強基層代表聯絡機構建設。爲做好代表聯繫選民服務保障工作,應加強社區、村的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站建設,保證人員和經費。

2.拓展代表聯繫選民的渠道。採取選民預約制,或者公佈代表的電話、電子郵箱,提高代表接待選民的效率。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普及,創造了代表聯繫選民的有利技術條件,可以通過建立QQ羣、代表微博、微信羣等網絡平臺,打破時間、地域的界限,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聯繫渠道。

3.建立代表分工聯繫選民制度。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縣鄉人大代表分工聯繫選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區或者生產單位可以組織代表小組。在代表集中的地區,可以組建代表小組,由幾名代表劃片分工聯繫選民,也可以打破地區界限,輪流接待選民。針對選民反映的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可以發揮專業代表小組的作用,回答選民關於法律和政策方面的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