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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勤服務集團外聘員工薪酬管理制度

後勤服務集團外聘員工薪酬管理制度

後勤服務集團外聘員工薪酬管理制度

一、總則

(一)通過有效的薪酬管理,激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穩定員工隊伍。

(二)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所有崗位的薪資結構合理化、規範化,激勵員工成長,提高後勤服務集團管理水平。

(三)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崗位的員工試用期、崗位工資、晉升、調動和工資覈算等相關程序,使薪酬體系的各環節有章可循。

二、制定依據 (一)依據集團的歷史、現狀和未來戰略發展定位的需要;(二)依據同行業、同地區、同等職位的薪酬福利水平;(三)依據員工付出勞動量的大小;(四)依據職務的高低;(五)依據技術與訓練水平的高低;(六)依據工作的複雜程度;(七)依據年齡與工齡;(八)依據勞動力和人才市場的供求狀況。 三、權責

(一)各部門經理有對本部門員工錄用、薪資調整的建議和決策權。

(二)人力資源部按此制度執行各崗位員工的試用期工資、崗位工資、薪資調整、工資覈算等工作的建議權限和審覈權限。

(三)人力資源部依此制度對特別調薪案例的申請、審批、上報。

(四)人力資源部根據社會和集團發展需要,及時對此制度進行修訂。

四、薪資結構及相關規定

(一)薪資結構:基本工資(基礎工資+績效工資)+補貼+其它;

(二)基本工資部分,依據崗位和級別的不同而定。

(三)績效工資根據各部門各崗位的績效考覈標準,覈算不同人員的月績效工資。

(四)補貼部分,有工齡補貼、學歷補貼、職稱補貼等。

(五)其它部分,主要包含全勤獎、扣款、獎懲等不屬

基本工資、提成和補貼部分的內容。

(六)特薪人員的年薪部分,結合集團的經營業績和其工作業績給予發放。

(七)年度績效工資的發放1、對於工作未滿半年的員工不予發放年度績效工資。 2、對於年度工作受到三次(含三次)以上警告處分且全集團通報批評的員工不予發放年度績效工資。3、對於年度工作受到一次(含一次)以上記過處分且全集團通報批評的員工不予發放年度績效工資。 4、對於年度累計曠工超過三天(含三天)的員工,不予發放年度績效工資。 5、對於年度累計請假超過十五天(含十五天)的員工,不予發放年度績效工資。 6、對於年度考覈平均成績低於七十分(含七十分)的員工,不予發放年度績效工資。

五、試用期工資

(一)外聘或有相關工作經驗的員工試用期均爲1-2個月。應屆生或其它沒有相關工作經驗的員工,試用期爲3個月。(根據實際工作業績確定)。

(二)普通員工試用期工資一般不低於貴州省人社廳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轉正定級

(一)一般員工在試用期最後一個月15日前填寫《員工轉正申請》報直接主管部門審批,其主管部門根據其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確定其是否應轉正,如轉正於當月20日前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人力資源部依據各部門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表現予以審批,於當月25日前報集團主管領導審覈批准。

(三)所有員工的轉正工作,都必須依以上流程和要求上報人力資源部。

七、薪假的相關規定

(一)請假類別分爲: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六種假別。

(二)八種假別中,有薪假爲:工傷假、婚假、喪假、共三種假別。

(三)法定節假日包括:春節(7天)、清明(1天)、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端午(1天)、元旦(1天)。

(四)法定節假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者,基本工資按2倍執行。

(五)事假,每月不能超過4天;病假,一次請假不能超過30天,如確實是病情需要,需出示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六)請假手續嚴格依《考勤管理辦法》中的權限報批,在假期未批准卻自行休假者,按曠工處理。

八、考勤管理辦法

1、員工必須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保質保量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各部門考勤由各部門工資覈算員監督執行,各部門於次月5日前將員工考勤統計彙總,上報人力資源部。

3、員工請事假、病假、休息和離崗前必須填寫“工作交接單”,離崗人員與繼任人員做好工作交接,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4、 員工外出前必須填寫“員工外出登記表”,未填寫者按曠工處理。

5、人力資源部將對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結果作爲各部門年度考覈內容之一。

6、對嚴重違反考勤制度,經教育不改者,除按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外,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直至辭退處理。

7、如各部門考勤統計嚴重失實,被查實後,考勤員、部門負責人將負連帶責任,與當事人受到同等處罰。

九、薪資覈算及支付

(一)各部門工資管理員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考勤情況、人員增減變動情況、工資發放明細表報人力資源部。

(二)每月10日前人力資源部將工資覈算情況報總經理籤批,籤批完報學校財務部,每月15日前發放上月工資,以上工資覈算時間,請各部門嚴格執行。

(三)從薪酬中直接扣除的款項:

1、員工工資個人所得稅;

2、應由員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3、與集團訂有協議應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款項;

4、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集團規章制度規定的應從工資中扣除的款項(如罰款);

5、司法、仲裁機構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項。

十附則

(一)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後勤服務集團人力資源部。

(二)本制度由後勤服務集團人力資源部制定,經集團領導批准之日起試行。未盡事宜,隨時修訂補充。

(三)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以前所有與本制度相沖突或違背本制度之處,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後勤服務集團人力資源部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