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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名詞解釋(多篇)

合同法的名詞解釋(多篇)

《合同法》的小常識 篇一

(一)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於人的意志和行爲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災害和事件兩種。

不可抗力的後果。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一、遲延履行後的責任。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後,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定。其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採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及《鐵路法》第56條亦有相關規定。

此外,對於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爲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第一,對於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

(四)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分解開說,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

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定。《合同法》第5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五)、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

第一,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不屬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都是違反合同後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屬於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從性質上看,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只屬於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履行屬於典型的合同義務,採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作爲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

第二,採取補救措施的規定也不恰當。“採取補救措施”是一個不具體的概念,含義不明確,到底什麼樣的措施屬於補救措施,《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繼續履行是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也是補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並列規定下來,則又犯了一個邏輯錯誤。這兩個概念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不是並列關係,不能並列使用。 第三,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規定在違約責任一章(第109條)中,把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作爲一種違約責任,筆者認爲,這種立法安排不恰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根本不是違約責任。無論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都應當履行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義務。支付價款或者酬金與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兩者不能混淆。

因此,筆者認爲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條對此有所體現。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爲了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下面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第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着根本差別:

(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二)、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爲人的主觀過錯爲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爲人的主觀過錯爲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三)、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四)、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範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第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儘管二者存在着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着重要差異:(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責任是基於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於行爲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爲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纔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

(三)、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四)、責任形式不同。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於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於侵權責任。

(五)、賠償範圍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七)、結 語

以上是我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限於篇幅,我對諸如違約責任與更多其他責任的區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詳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論述,這些都有待我今後的不懈努力。總之,隨着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

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二

最新頒佈的勞動合同已經開始實行了,我們也即將在將來的時間裏親身體會到它,西南公司也利用公司發給我們的學習資料,展開了學習,在學習的過程中我們也得出了一些心得。

這一部勞動合同法針對1995年的老勞動合同法在某些具體的規定上作了一些改動,而這種改動一經出臺就立刻在民間產生了反響,華爲事件就是一個很直接的例子。華爲公司要求,工齡8年以上的骨幹精英們在XX年元旦之前都要辦理辭職手續。也就是說他們都與華爲終結僱傭關係。接着,華爲迅速再同他們締結了一份新勞動合同,使他們重新回到原來的崗位,享受原來的待遇。 針對這一事件業界以及非業績馬上展開了討論,一些評論人士認爲實際上,這個過程包含了很多東西。華爲的舉動其實是在消化即將在XX年1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對其人力資本合約帶來的潛在衝擊。因爲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那麼該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可以生成一種近乎於“終身僱傭”的勞動合同。而另外的一些人卻認爲這種做法屬於這個企業對於這部法律的誤讀,當然這種誤讀並不是指讀不懂,而是一種故意的曲解,因爲作爲一個企業,它作出的每一個決策,第一個要考慮的就是其本身的利益,有損於本企業的利益的事他們是一定不會做的。

華爲事件當然只是這部勞動合同法頒佈帶來的影響的一個小小的縮影,其他的變化肯定也還要引起人們的思維上乃至行爲上的波動,我們的學習也是重點放在了與我們切身利益最接近的條款上。

新合同法將勞動合同期限分爲三種,即: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95版勞動法的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兩種勞動合同期限,新合同法的規定更加靈活,便於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靈活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且新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了特別的規定:在已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勞動關係自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這樣就更能維護我們的自身的權益。

新的勞動合同法隊合同的終止以及解除也有了新的闡釋,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合同解除權分爲兩個層次,即隨時解除權和付義務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新合同法禁止了用人單位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權,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出現隨時解除權成立的法定情形,否則用人單位無權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點與95年版勞動法的規定明顯不同,95版勞動法規定的付義務解除權沒有限定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範疇內,無論期限是否固定,只要用人單位履行了法定義務,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這種變化體現了我們國家對人權的更加重視,更加有利於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切身權益。

章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篇三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

第十條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單位的委託證明,並根據授權範圍以委託單位的名義簽訂,纔對委託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必須按國家下達的指標籤訂經濟合同;如果在簽訂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上級計劃主管機關處理。屬於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簽訂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二、數量和質量;

三、價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

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四

財務部二月份分幾課時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授權制度》等 通過兩個文件的學習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更深的瞭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後產生的糾紛有了更形象的認識,相信在以後合同簽訂工作中我會受益匪淺。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着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爲特定行爲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係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係或合同關係,均須納入法的調整範圍之中。

作爲公司的中層幹部,我們應該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爲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瞭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範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複雜法律關係,通過合同的規範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給我最大的收穫我感覺就是對合同類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維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關於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後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麼?屬於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於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係,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爲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爲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爲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

(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業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通過這次合同法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的實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