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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通用多篇)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通用多篇)

合同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篇一

附:

最高法院民二他字第3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覆》(3月10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5〕1號《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雲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雲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於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雲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覆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1994年3月26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此復

8,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如果原物存在,主張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如果不當得利請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原物不能返還分爲法律上不能返還和事實上不能返還,法律上不能返還原因在於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

無效合同所涉請求權問題,因爲爭議較大,司法解釋沒有規定。

合同被撤銷前,合同約定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能否以該訴訟時效抗辯權對抗撤銷合同請求權。不能。在一方申請撤銷合同時,若對方當事人以合同有效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爲由對撤銷合同請求權進行抗辯的,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9,第八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10,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爲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爲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爲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11,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爲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主張權利之所以具有中斷的法律效力,原因在於權利人以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方式明確和維持了權利,並希圖實現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繼續經過的事實基礎不復存在,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義務人爲自然人,如果其家庭成員並非系前述同住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親屬、且未經授權、或不能將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轉達給義務人的,則其簽收主張權利文書的行爲不應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義務人,並不以義務人在主張權利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作爲必要要件,義務人不在主張權利文書上簽名或蓋章,但能夠採取其它方式證明主張權利的文書到達義務人的,均可以進行認定。

本項所指的債權金融機構從債務人帳戶內扣劃欠款本息行爲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是指對於未被抵銷部分債權的訴訟時效。其適用的法理爲部分主張債權具有的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及於其他債權。

義務人所留郵寄地址原並無錯誤,但後由於義務人變更地址未及時通知債權人,權利人仍依以往郵寄慣例進行郵件催收,這能否導致時效中斷呢?作者認爲,義務人所留地址錯誤都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依照當然解釋,應當認定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義務人。

在自己網站上發佈催收公告不具有主張權利的效果。

行政機關的相關行爲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權利人向與義務人爲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關聯企業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斷。

債權人不知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變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張權利的,基於合理信賴,應視爲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了權利。

特性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後重新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爲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在認定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時應儘可能做對債權人有利的解釋。債權人向義務人的關聯企業主張權利,因具有可認定其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的客觀事由,應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2,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本條規定的是同一債權可分給付之狀況。但是,在可分之債中各債權、各債務均各自獨立,因此,由一方當事人就分割部分產生給付,對其它當事人不產生影響。

同一債權包括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情形。

不管主張本金或者利息都及於全部。

13,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各國立法將“提起訴訟”作爲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立法理由在於,權利人未怠於行使權利。由於權利人是向法院請求,請求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生效。

即使原告訴錯法院其起訴行爲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這裏的提起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和因錯誤認識而提前的行政訴訟,也包括代位權訴訟。

但是,法院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理由在於,作爲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起訴應指合法之訴,或者雖非合法但足以認定真正權利人向真正義務人主張爭議權利的,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否則,就不具有時效中斷的效力。

由於特殊政策性原因而暫時不予受理,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在暫不予受理期間應持續中斷,直至法院下發恢復受理的通知之日止。

起訴後撤訴的,視爲未起訴,但如果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義務人的,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但未到達義務人的如何處理,爭議很大,沒有統一意見。

14,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爲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權利人是基於主張權利的目的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如果並非基於主張權利的目的,則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後的重新起算應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開始,中斷事由持續一段時間的,應自該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

訴前財產保全即使被裁定解除,由於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存在,故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5,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這裏的“有權”,是指相關組織必須具有解決相應民事糾紛的權限,而並非權利人向任意單位提出請求均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在司法實務中,權利人向婦聯、工會、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請求保護民事權利較爲多見,如權利人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系在上述組織權限範圍之內,則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撤回請求存在爭議。但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義務人的,應認定構成“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16,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這裏所謂“權利人向公檢法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並非嚴苛權利人必須在刑事報案時明確提出是基於保護民事權利而報案或者控告的,就應能從其報案或者控告的行爲中推出其有“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意思表示,就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權利人在生效刑事判決作出後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當事人的,其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回報案或者控告的,若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義務人的,應認定構成“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故發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但在不構成“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下,能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尚存爭議。

17,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爲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向權利人承認義務,推翻了原訴訟時效進行的事實基礎,使債權得以明確和維持,故無需權利人再通過其他方式明確和維持權利。

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 篇二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修正)

【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14]2號

【發佈日期】2014.02.20

【實施日期】.02.16

【時效性】現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 根據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202月20日發佈 法釋[2014]2號)

爲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爲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爲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第二條 發起人爲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爲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爲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爲善意的除外。

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爲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爲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第五條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爲有效。

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爲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爲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第八條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條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

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條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爲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爲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爲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爲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爲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 篇三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爲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解讀:具備基本三要素:當事人名、標的和數量,合同一般即視爲成立。

第二條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爲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合同簽訂三形式,口頭、書面和行爲。

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爲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解讀:懸賞聲明可構成合同。

第四條 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爲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爲合同簽訂地。

解讀:本條沒明確認定合同簽訂地的目的和背景,實際上合同簽訂地主要在於爭議管轄條款約定合同簽訂地時纔有其法律價值,此條規定會出現合同的簽訂地的認定,雖然明知實際簽訂地點,淡也按合同約定地點。

第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讀:合同簽署三方式:簽字、蓋章或手印。本條“手印”應爲指紋印跡,而非人名章。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解讀:雖然這條要求不讓把敏感條款(實際上有點像霸王條款)遮着掩着,但這這種提示很容易做得到,描黑加粗就行了,至於說明得是否在理就另當別論了。注意其舉證責任(本質上是誰主張誰舉證)。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爲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爲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併爲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解讀:凡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的行爲地習慣、領域習慣、行業習慣,還有雙方或當事人各方經常習慣使用的交易規則,都可能被認定爲“交易習慣”,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餘地,一些領域或行業應當主動整理一些“交易習慣”出來。注意其舉證責任(本質上是誰主張誰舉證)。

第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於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讀:以前有個非常惡劣的錯誤,就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可換來惡意不讓合同生效,此條明確了法院可以判決辦理讓合同生效的手續。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解讀:表面上看相當於新增了格式條款可撤銷的情形,本質上還是基於顯示公平的撤銷權。

第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解讀:但是本條規定有一定缺陷,格式條款無效的認定不但要符合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還要有未作合理提示和說明的情形。本人以爲格式條款即便提示和說明了,但其違反認定合同無效或條款無效的情形就夠了。也許本條的含義旨在進一步放寬對合同效力的否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十一條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

解讀:“追認”採取到達生效主義,但是追認對合同效力的可溯及,

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解讀:本質上是行爲可構成追認或者說可作爲簽約的方式。

第十三條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爲所產生的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爲而遭受的損失。

解讀:似乎略嫌多餘,顯示中多將此種情況列爲共同被告,但只判定被代理人擔責,不按連帶責任處理(與侵權競合的除外)。《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解讀:從“規定”到“強制性規定”,從“強制性規定”到“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讓人還是琢磨不透,法理學上有一定得說法,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到“?”。似乎是點到爲止,敢情是說,判定的規定應當具有此等字樣:“違反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與物權法的規定一致,多重買賣的合同雖然不能履行但有效,據此可主張違約,此類合同看來得防止一物多賣,附加上對應的條款。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將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第三人列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職權將其列爲該合同訴訟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解讀:訴訟法性質的條款,不難理解。

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下: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債權人以境外當事人爲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解讀:代位權訴訟的管轄確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爲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解讀: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條件。

第十九條 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爲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解讀:明確撤銷權的價格認定參照(指導價或市場價)和標準(高低30%)。增加高價購置行爲也可撤銷,其實撤銷權的範圍就是使債務人的債權應增加確不能增加,不應減少確減少的,都算作可撤銷範圍,包括放棄擔保權或對外惡意提供擔保權等。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還債的認定:到期時間早、無擔保權、負擔較重的,先認定。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解讀: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清償同一債務的認定順序,先費用,再孳息,後本錢。不難理解,否則最終的清償額不一樣。

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解讀:違反附隨義務或從義務的,也得賠償,但是有損失是前提。

《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二十三條 對於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有效。

解讀:通過約定可以排除法定的抵消權。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合同法定或約定解除和債務法定抵銷均受異議期約束,該異議期了由合同各方約定,沒有約定的視爲3個月。也是爲了保護交易秩序。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爲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解讀:明確提存的成立時間(不是公告時間,也不是債權人收到通知的時間)和提存的法律效果(視同履約)。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解讀:情事變更原則,救濟商業風險之外又不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重大合同履行環境變故,但很可能被濫用。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和抗辯提請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違約金的懲罰性在此未能體現。違約金太低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申請調高違約金的,只能選擇一種方式,增加的違約金仍以損失爲限。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解讀:違約金過高的調低確定七要素:1)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2)合同的履行情況、3)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3)預期利益4)等綜合因素,根據5)公平原則和6)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7)超過損失30%的標準方可認定過高。超過30%的部分其實很好地體現了懲罰性,是對《合同法》已有精神的延伸和量化,避免法官隨心。

六、附則

第三十條 合同法施行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適用本 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適用條款:1)合同法施行後(10月1日)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2)本解釋施行前(自年5月13日起施行)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篇四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瞭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