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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章 城鄉規劃修改和補充完善 篇一

第三十九條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全過程的動態維護機制,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根據評估情況及時依法修改或者補充完善城鄉規劃相關內容。

第四十條 城鄉規劃的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涉及分區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性等內容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涉及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的,應當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其中對生態保護紅線有重大修改的,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擬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按照城鄉規劃編制、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擬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十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擬修改專項規劃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專項規劃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規劃編制、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根據下列規定,對城鄉規劃的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一)未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控制單元主導功能、發展目標、結構佈局、設施配套等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未對村莊規劃的村莊功能定位、規劃目標、村莊建設用地、重要配套設施規劃等內容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未對專項規劃的總體佈局、層級體系、建設標準等系統性內容進行調整的。

第四十五條 對城鄉規劃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補充完善的內容進行論證,採取論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形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補充完善後的城鄉規劃草案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向社會公佈。

章 總 則 篇二

第一條 爲規範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爲,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佈局的規劃。

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衆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爲市人民政府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

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

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

章 附 則 篇三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心城區是指市、縣(市)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其範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確定。

(二)外圍組團是指市中心城區以外一定區域範圍內的重要集中城鎮化地區,其具體範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三)近郊城鎮是指市區行政區域內近郊形成的城鎮組羣和其他鎮(鄉),其具體範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第五十條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12日發佈的《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