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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建議完善法規處置佔用小區配建綠地問題

基層建議完善法規處置佔用小區配建綠地問題

基層建議完善法規處置佔用小區配建綠地問題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積極落實“五位一體”總體佈局,不斷重視人居環境與生活品質提升工程,積極創建“無違建”城市,不斷增強人民羣衆對美好生活環境的獲得感,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基層在工作中發現,將小區配建綠地改爲菜地,或是擺上假山、水池作爲私人花園的問題不斷髮生且逐漸增多,社會反映較爲強烈。

一是佔用小區配建綠地的行爲認定存在爭議,導致執法較爲困難。國務院公佈的《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對“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等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行爲均可進行處罰,但未明確小區配建綠地是否從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等”或“物業共用部位”。實際工作中各地的地方性立法也有不同的規定,例如《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中,設置了“共用部位”這一概念,將“綠地”與“場地、道路”並列爲“共用部位”,雖明確禁止佔用綠地,但未設置罰則;若參照《物業管理條例》處罰,又會因佔用綠地並未“經營”而依據不足。同樣,《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中則將綠地明確爲“共用設施設備”,也沒有設置罰則,導致無法進行處罰。

二是行政管轄銜接不暢、時效滯後,導致問題不斷出現。信訪部門受理業主反映後,會根據屬地管轄原則轉至鎮(街道)政府或行政執法部門。鎮(街道)政府作爲違建整治工作責任主體,可對違章搭建物進行清除,但佔用綠地並不涉及搭建問題時,鎮(街道)則沒有依據進行處置;行政執法部門若依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進行處理,則需向建設部門函詢是否違法違規並作認定,又涉及到是否有法則可供進行處罰;同時,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法,需要保障被處罰人可提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案件辦理時間較長(複議60日、訴訟6個月)導致問題解決的時效滯後,使得舊問題尚未解決而新問題又已發生。

對此,基層建議:一是鎮(街道)、聯繫單位和主管部門組織力量,按照村居爲網格對所轄區域內的佔用小區配建綠地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同時收集基層羣衆的意見建議和現實需要,按類別梳理登記;建設部門將佔用行爲認定爭議和羣衆現實需要情況向上反映,以期出臺統一標準的政策解釋,指導基層具體操作。二是以相對集中行政執法聯席會議爲基底,就摸底排查情況和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商相關部門擬定處置方式;信訪部門將轉辦鎮(街道)的執法類事項,同時抄送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由職能部門主動向鎮(街道)聯繫對接,提供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