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公文 > 基層反映

金融監當前防控金融風險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金融監當前防控金融風險亟待解決的問題

金融監當前防控金融風險亟待解決的問題

管的責權不清晰以及協調難。當前影子銀行、各類地方性資產交易平臺、以P2P爲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跨越了銀行、證券、基金、保險、信託等多個領域,並不斷突破監管邊界。一方面,由於各監管機構目標各異,法律法規分散,單一金融監管機構難以協調多個部門。另一方面,由於金融管理職責劃分僅有原則性規定,各金融管理部門履職邊界模糊、職能定位不清,造成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監管合作難”和“合力處置風險難”,形成監管真空和重複監管並存的現象。此外,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能不清晰,一些金融活動遊離在金融監管之外。

2. 金融信息的不對稱、監管信息割裂

一是金融市場信息存在不對稱。2015年以來股市配資、雲南泛亞、“E租寶”等事件爆發,一方面是因爲監管規則缺失,另一方面也因監管部門對金融風險缺乏準確把握和提早應對。如2015年股災中,早期監管部門雖然知道場外配資有槓桿,但不清楚槓桿率究竟有多高。二是金融市場信息割裂。由於監管數據呈碎片化、零散化,缺乏有效順暢的共享渠道,數據壁壘仍較爲明顯,數據應用仍是各自爲戰,缺乏有效的整合協同,跨領域和跨企業的數據應用相對較少,導致監管部門難以及時、全面地掌握金融業整體運行風險。從金融穩定協調合作機制建立運行情況看,總體運行良好,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割裂,有的部門出於信息保密的需要,不願意提供信息內容。

3. 金融創新的不規範、不透明問題

一是金融產品嵌套疊加增加了不透明度。近年來,我國金融創新步伐加快,一些資管通道業務與結構化工具相結合並廣泛運用,衍生出衆多交易結構日趨複雜的金融創新產品、新交易模式,導致資金來源和最終投向不明、底層資產不明晰等問題。二是金融科技的交易過程和信息披露不透明。一方面,在互聯網虛擬環境下,金融科技平臺的交易信息僅侷限於內部瞭解,交易過程並沒有向外界包括金融監管部門開放,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另一方面,當前制度層面對於互聯網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規範性要求不高,一些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披着“金融創新”外衣渾水摸魚,推出的很多產品藉助跨區域、跨平臺的方式掩蓋產品真相,或者虛假設置項目,甚至從事自融、非法集資、龐氏騙局、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三是一些新型金融實體缺乏應有的規範。一方面,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結構複雜,信息披露不到位,關聯交易不易察覺,交叉性風險較大,將加大金融體系風險。另一方面,各地以金融創新和打造區域金融中心爲名,郵幣卡、貴金屬、原油類、金融資產、股權、文化產權等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其規模和風險性質難以確定,加劇了金融市場的脆弱性,積聚了較大的金融風險。

4. 市場自由化發展帶來的金融監管的滯後

當下的民間融資,一是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管理公司等非經營企業開展借貸業務十分活躍。二是對於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管理的套利行爲。三是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的影子銀行風險。四是在新業態新機構新產品快速發展,金融風險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跨境傳遞更爲頻繁的形勢下,監管協調機制不完善的問題更加突出。在此形勢下,金融監管的前瞻能力不足。一些監管部門發展與監管職能錯位,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瞭解認識存在較大差異甚至分歧,容易產生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調查發現,某互聯網金融平臺利用了監管漏洞,將線下小額貸款公司的牌照用於線上放貸,監管部門很難實現對風險事件的預判和檢測,從而很難發現潛在風險。此外,現有正規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不適合新型金融領域。這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一些互聯網金融平臺容易鑽法律空子,特別是現有法律並未對以互聯網理財、互聯網資產管理等爲名的各類公司屬性做出明確規定,對於互聯網公司開展的各類業務難以鑑別其合法性;第二,對於交叉性金融控股集團,目前我國還暫未出臺有關金融控股集團的法律法規,對於其監管還缺少法律依據。

二、做好金融風險防控工作的幾點建議

1. 發揮央行“牽頭拿總”作用,金融穩定委員會下設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區域金融穩定辦公室作爲其派駐分支機構。

要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統籌下,對各區域金融穩定辦公室進行統一監管指導,制定統一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監管規則。各地區辦公室由各區央行牽頭設立,負責統籌全區域的金融風險防控工作, 對一些重要性、傾向性和全局性問題及時做出具體監管協調安排,有效提升協同監管效率,同時加強對監管行爲的再監督。地方負責地方金融機構風險防範處置,維護屬地金融穩定。各區域辦公室負責對地方金融監管有效監督,糾偏問責。基層人民銀行要加強統籌協調,強化央行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範職責,切實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充分發揮人民銀行機構的力量,統籌系統性風險防控與重要金融機構監管,對綜合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產品,明確監管主體,落實監管責任,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全面建立功能監管和行爲監管框架,強化綜合監管。統籌政策力度和節奏,防止疊加共振。各區域金融辦公室同時要加強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充分實現信息共享、監管協作和風險處置協商,防止民間金融風險向正規金融體系蔓延。

2. 制定完善金融業綜合統計標準,分階段推動金融數據開放、共享和統一金融大數據平臺建設

要加快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

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意見》,制定完善金融業綜合統計標準,建立金融大數據平臺,全面收集交叉性金融、互聯網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統計等信息,提高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研判能力。針對金融機構數據分散和隔離問題,建議監管機構(央行)牽頭,分階段推進金融行業安全可控的數據開放共享。首先從制定統一數據目錄,明確最低開放標準着手,逐步鼓勵各金融監管機構創新合作模式,搭建金融行業統一數據平臺,克服跨組織數據流通障礙。同時進一步推進金融大數據應用成果共享合作,建立金融大數據行業的長效溝通機制,促進金融大數據應用成果在各部門的經驗分享和互動交流。

3. 強化對金融創新活動、新型金融實體的監管

對於金融創新,基層人民銀行一是要及時關注,動態跟蹤分析創新產品的交易情況、風險傳遞和規模變化。二是要引導金融機構加強風控制度建設和風險統計監測。三是要建立全面系統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保證及時掌握業務運行情況,評判業務運行風險。四是要規範金融創新產品的設計和信息披露,特別是對複雜金融產品、互聯網金融產品的交易過程和信息披露的規範,要求對創新背景、創新路徑及其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效能做出詳盡披露。對於互聯網平臺及時納入網聯監管平臺,從而提高監管前瞻能力。通過全景式、穿透式等實質性監管,準確識別相關風險邊界和可能傳染路徑,並基於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這一根本目的和產品風險特徵,決定是否實施相應監管措施。通過及時排查和堵塞漏洞,規範引導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業務,進一步合理配置信貸資源,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取得更大成效。

4. 進一步加大信息披露違規違法懲處力度,強化信息披露責任追究。

加強金融監管制度的頂層設計,儘快出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等基礎性制度,規範金融控股公司、民間借貸、小額貸款公司等行爲,爲基層人民銀行履職提供保障。金融機構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責任一定要具體追究到人,切實扭轉信息披露的道德風險和隱形擔保問題。建議在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及下設分支機構的框架下建立公衆投訴集中收集處置平臺,鼓勵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舉報,構建和強化信息披露立體監管網絡,健全輿論反應機制,倒逼金融企業治理改善和信息披露質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