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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開展公司內部的“三重一大”審計工作

淺談如何開展公司內部的“三重一大”審計工作

淺談如何開展公司內部的“三重一大”審計工作

“三重一大”源於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就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出意見。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範圍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併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更多內容可關注公衆號CIA內審師小站]、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採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重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三重一大”審計的重要性

近年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暴露的重大資產損失、舞弊問題等大多與決策管理合規性不強有關。“三重一大”是經濟責任審計不可缺少的內容,是新形勢下經濟責任審計的必然要求。

2019年7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隨後,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據此修訂和發佈了《第2205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經濟責任審計》(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並於2022年3月28日正式發佈了修訂後的《第3204號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經濟責任審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將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及執行情況作爲經責審計的重要內容之一。作爲企業內部管理的有力助手,在促進公司有效治理、防範經營管理風險、提升內部控制水平方面,內部審計應該當仁不讓。

“三重一大”作爲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通過“三重一大”審計延伸至對企業戰略管理、經營管理、重點項目推進等事關企業發展命脈重大事項的審計,提高內部審計層次站位,提升審計工作價值,是提升國有企業發展質量、防範重大風險的有效途徑。

三、“三重一大”制度建設及執行方面常見問題

(一)“三重一大”制度建設方面常見問題

“三重一大”制度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都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實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加強領導班子監督的重要途徑。該制度對加強黨內民主與監督、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目前部分企業存在出臺製度內容的操作性不高,對具體事項界定不清晰現象。

一是一些單位只對“三重一大”制度做了原則性、概括性、粗線條界定,細化量化不夠;二是制度的制定多爲照搬上一級規章制度,缺少結合實際制定的適合自身的實施規範;三是對“三重一大”範疇不能準確區分到位,對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範圍、權限、項目安排、資金性質等不夠細劃不明確,造成一些事項應上會未上會或是不必上會卻上了會的情形,擠佔決策層時間及精力,降低決策效率;四是缺少研究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及預期的執行效果,以及事後決策執行情況的反饋、通報和決策調整機制。

(二)“三重一大”決策執行方面常見問題

1.會議決策流程不規範或與規程不符

發言順序顛倒,部分單位未嚴格執行領導末位發言制。會上領導率先表達自己的想法,而後再由其他成員表態,造成部分成員有言不敢言的情形,導致民主決策在一定程度上流於形式。

到會人員不滿足應參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未按照領導幹部迴避制度進行有效迴避等。

2.集體決策前未經必備流程

部分上會討論的“三重一大”議題僅侷限於決策環節,缺少研究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及預期的執行效果。

包括國有資產出售、轉讓、處置等未經有效資產評估流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未經項目可研評估,項目缺少有關專家的意見。幹部提拔未經醞釀、民主推薦、評議、考察、公示等幹部管理流程,涉及職工利益未通過工會、職代會或其他渠道聽取職工意見等。

3.應經主管部門或國資監管部門審批事項,未上報審批

包括企業合併、分立、轉讓、改制、合作等涉及國有資產變動行爲未經批准,或將國有資產或股權作爲激勵或獎勵進行分配,違規發放薪酬、補貼等。

4.決策資料管理不規範

有些單位有關“三重一大”的資料保存不完整,無法還原決策真實過程,有些單位資料雜亂不完整、不齊全,找不到決策對應的會議資料,或是會議記錄過於簡潔反映不出決策程序。

5.事項未上班子會討論決策

根據“三重一大”管理規定,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企業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策。但實踐中,經常出現“三重一大”事項未經集體決策的情況:一是有意規避。二是授權下放。三是忽略遺漏。

6.事項議而不決或久拖不決

“三重一大”上會討論後,一般得以通過或補充材料後通過,但實際上也有特殊情況:少數議題各種原因,會議討論後沒有明確通過或不通過,之後便沒了下文,半途終止;有的議題上會後反覆修改、反覆上會,最終卻不了了之。

7.議題事項執行結果透明度不夠,決策沒有得到有效落實

部分企業缺乏“三重一大”決策後的跟蹤督辦機制,存在部分事項決策後執行不到位走樣,甚至未落實的情況,這不但直接影響企業發展或項目推進,也嚴重影響“三重一大”決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審計建議

1.修訂完善制度內容。應結合單位實際和發展需要補充完善現行“三重一大”制度上的疏漏和不足,公司董事會或經營班子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遵循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原則,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細化該制度的具體程序和操作流程,注重“三重一大”制度的針對性、操作性,避免流於形式。

2.充分體現民主集中制原則。提高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決策意識,嚴格決策程序,對“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事先調查論證、會上集體討論、黨政正職末尾表態等規定,會議記錄要體現每位發言者的表達意願,並注重檔案的收集完整和保管。

3.建立健全決策結果報告機制、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制和糾錯機制。強化決策落實的監督檢查,在決策實際執行過程中要不斷糾偏糾錯,遺失補缺確保決策的正確性與科學性,削減風險,並將決策落實結果在會上予以反饋,形成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後程序鏈。

4.對於“三重一大”未上會決策及議題、久拖不決或議而不決等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不屬於因情況發生變化而導致項目終止或上會資料不滿足決策條件的項目,建議領導班子確認具體原因,提出具體解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