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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修正版【通用多篇】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修正版【通用多篇】

.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 篇一

(一)文書製作基本知識

1、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公司的名稱作爲該公司的標誌,不僅含有商譽權,而且還受有關法律、法規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設立公司中要求申請名稱預先覈准。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明文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覈准。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報經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覈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公司名稱報送審覈。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覈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覈准。

申請名稱預先覈准,應當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覈准或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覈准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預先覈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爲6個月。預先覈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文書製作要點

(1)在名稱中,有限責任公司要註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要註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爲其《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爲其身份證複印件。

(3)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中應有單位蓋章和組建負責人或全體股東(發起人)簽名。

(4)委託書要有委託人或被委託人的簽字或蓋章,而且要有委託單位的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填寫說明 篇二

注:以下“說明”供填寫申請書參照使用,不需向登記機關提供。

1、本申請書適用於所有內資企業的名稱預先覈准申請、名稱項目調整、名稱延期申請等。

2、向登記機關提交的申請書只填寫與本次申請有關的欄目。

3、申請人應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所提供信息應真實、合法、有效。

4、“企業類型”欄應根據以下具體類型選擇填寫: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5、“經營範圍”欄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相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填寫。

6、申請企業設立名稱預先覈准、對已覈准企業名稱項目進行調整或延長有效期限的,申請人爲全體投資人。其中,自然人投資的`由本人簽字,非自然人投資的加蓋公章。

7、在原核準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可以對已覈准名稱項目進行調整,並在“擬調整項目”欄勾選需要調整的項目。

8、《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原件。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有效期延期六個月,經延期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具體經辦人應在粘貼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上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字確認“與原件一致”。

10、“投資人”項及“已覈准名稱項目調整”項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

1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使用A4型紙。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署;手工填寫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署。

.企業變更登記委託書 篇三

委託事項:股權轉讓變更登記

委託人:北京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受託人:__身份證件號碼:

單位地址:

聯繫電話:傳真:郵編:

委託人因受讓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股東__70%的股權一事,現委託__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等手續。

代理權限: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等手續。

代理期限:自本委託書簽發之日起至股權轉讓變更手續辦結止。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受委託人:

二〇__年月日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篇四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號發佈 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公佈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爲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覈定。企業名稱經覈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覈准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覈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羣衆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覈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覈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覈准後,保留期爲一年。經批准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叢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於覈准: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覈准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覈准。

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覈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覈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註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爲,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覈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爲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爲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複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申請,並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爲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覈准登記註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爲五年。登記主管機關覈准登記註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註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覈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准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