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醫院管理制度 篇一
1、病情證明書用於門(急)診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診斷、休假證明,由經治醫師開具並簽字,非經治醫師及無處方權醫師無權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證明書的患者,由經治醫師覈對其身份,根據病情開具相關證明,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塗改,不得弄虛作假;經治醫師簽字後,在門診導醫臺處蓋章生效。
3、臨牀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經治醫師對所做的診斷負責。
4、開具病假天數爲3天(婦產科人工流產及骨科部分病種除外)。期滿仍需繼續休息者,應在門診隨診後由接診醫師重新出具。
5、病情證明書上只能寫病情、診斷及與病情診斷相關的醫囑、建議。我院診斷證明書不涉及職業病的診斷和病人傷殘情況、勞動能力(病退)判定。
6、導醫臺須對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認真審覈,嚴格把關,遇有異議,可請示門診部主任或醫務科科長決定。
7、導醫臺應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必須在醫師已填寫完畢並簽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證明書上加蓋“病情介紹專用章”,空白病情證明書一律不得給予蓋章。導醫臺做好加蓋“病情介紹專用章”相關登記工作。
7、爲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後蓋章。本院職工持病假證明書請病假的,必須攜帶門診病歷(或出院病情證明)、檢查報告單及疾病診斷書。
8、凡複印件、複寫件均不予蓋章。
9、不按上述規定開具疾病證明書或開具虛假病證者,每次發現將給予本人200元罰款;情節嚴重,導致糾紛者,上報醫務科及辦公室,給予嚴懲!
10、爲規範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病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1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既往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爲準。
醫院管理制度 篇二
1、醫院文件、印章和介紹信由院辦公室主任指定專人保管,嚴防失密、失竊、丟失。
2、介紹信由院辦公室統一編號,存根由辦公室統一保管。一般情況不得帶空白介紹信外出,如遇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領導批准。
3、外借、摘抄、複製文件須經主管領導批准,由管理人員辦理手續。
4、印章由專人管理,不準隨身攜帶,用印須經領導批准,並登記。
5、保守國家機密,發現遺失文件、材料和泄密事件,要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追查、處理。
醫院管理制度 篇三
爲加強醫院員工宿舍安全,規範宿舍管理,保持宿舍良好的衛生環境及公共秩序,使員工在清潔、寧靜、安全、文明的生活環境中休息,特制訂本制度。
一、住宿人員要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互相幫助,互相理解,求同存異,和睦相處,禮貌待人。
二、宿舍內的清潔工作由寢室長安排輪流打掃,各類物品擺放整齊有序,經常保持房間的整潔。
三、住宿人員每晚11點必須回寢室休息(醫院正常值班除外),因故當晚不能回寢室的,必須向科室負責人請假,並向寢室長報告去向(寢室長不在時向宿舍管理員報告)。
四、住宿人員不得私自容留外人住宿,確有特殊原因的,報宿舍管理員批准後方可入住。
五、宿舍內不得參與涉及黃、賭、毒等活動,不得有酗酒、吵架等不正當行爲;宿舍內禁止飼養寵物。
六、注意防火及用電安全:宿舍內不得存放違禁及易燃、易爆物品;宿舍內禁止做飯,不得私自使用電爐、酒精爐或其他燃火工具等;嚴禁私自安裝電器和拉接電源線,嚴禁使用高功率電器及超負荷用電,插線板要遠離棉織物等易燃品,人離開時要拔掉電器插頭;使用燃氣熱水器時要保特室內通風。
七、住宿人員的私有財物及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丟失,責任自負;厲行節約,愛護公物,出門時關好門窗(房內無人時要將門反鎖)。
八、宿舍涉及原有設備設施的正常維修經寢室長報告宿舍管理員後,由總務處負責維修,非正常維修費用由住宿人員負責。
九、自覺交納應分攤的水電氣等項費用,積極支持寢室長的工作。
十、員工離職時,應於離職3日內向院辦申報退宿,結清應分攤的費用並交還鑰匙後方可遷離,不得藉故拖延,違者由醫院強制遷出。
十一、醫院保衛科將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有違紀行爲者,視情節輕重,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罰款或取消其住宿資格。
醫院管理制度 篇四
一、爲了規範醫院財務行爲和會計工作秩序,發揮財務在醫院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促進醫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療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財務管理任務: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正確安排和合理使用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確保國有資產安全。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積極推進績效考覈方法,完成目標管理,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經濟活動分析。進行經濟預測,參與經濟決策,做好醫療收費的管理工作。
三、醫院財務管理範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對外投資、貨幣資金等,以及財務分析和監督檢查。
四、醫院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醫院一切財務活動在總院長的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管理。醫院財務實行“計劃”爲特徵的總院長負責制。各醫療分支機構預算內的支付,由本單位財務負責人複覈,執行院長審批,即可辦理。屬預算外的,由醫院財務負責人複覈,經醫院總院長審批或由總院長書面授權的執行院長審批。
五、院長爲醫院財務總負責人,對醫院財務負總責。執行院長爲各醫療分支機構財務總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負總責。醫療分支機構的財務主管人員由醫院任命,接受醫院財務部門的管理。
六、各醫療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定期上報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服從醫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七、醫院的財務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醫院管理制度 篇五
爲加強我院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及經濟糾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經濟合同的簽訂
1、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2、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我院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院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
3、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履約能力,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4、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擇優簽約”的原則。
5、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醫院內部其他科室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權衡,然後簽約。
6、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7、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8、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我院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爲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二、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1、醫院各類經濟合同由法人代表及院長或其授權委託人審批,主要包括如下經濟合同:
(1)醫院的各類經營性經濟合同;
(2)對外招商、招標、合作經營等重大對外經濟合同;
(3)醫院自建或承建的各類安裝、建築、裝飾、修繕工程合同;
(4)醫院各類固定資產購置合同;
2、經濟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合同申報
各類經濟合同的經辦人員,應事先填寫“合同會審表”,經科室負責人審覈簽字後按審批程序報醫院各級領導審覈批准。
(2)合同會審
①由醫院院務會議對送審的經濟合同的價格條款進行審覈,經調查研究後出具審覈意見;
②由醫院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審覈意見;
③由合同涉及的相關業務科室出具審覈意見。
(3)合同審批
經院務會議會審後的合同文本,報各領導按權限審批。
三、經濟合同的履行
1、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爲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爲準。
3、相關科室應及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及時向相關領導彙報。同時對醫院重大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內容着重以下幾方面:
(1)合同履行情況;
(2)合同未能履約的原因、責任;
(3)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標準及資料登記情況;
(4)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
(5)其他情況。
四、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3、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醫院內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4、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5、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6、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五、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1、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2、合同糾紛由簽約科室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
3、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1)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爲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爲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院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
4、醫院各科室在處理糾紛時,應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
5、合同糾紛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六、經濟合同的管理
1、本醫院經濟合同的管理由院長總負責,由辦公室管理。
2、醫院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醫院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醫院簽訂的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對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院法人代表委託書的日常管理;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醫院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醫院合同糾紛及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3、醫院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醫院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檯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金額、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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