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答辯狀(通用多篇)

答辯狀(通用多篇)

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與________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適當,沒有出現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不一致這樣的低級錯誤,認定答辯人承建的________爲死包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承建的______,雖然是以________公司的名義簽訂的,但該工程屬於死包工程,盈虧均由答辯人負責,該工程款的所有權屬於答辯人所有。對這一事實答辯人有兩方面的證據可以證實。第一,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與________公司簽訂的《內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確約定:“各承包集團對承包工程全過程負責,從工程開工前準備到工程竣工後交付使用後的回訪,維修都由工程集團負責,所拖欠的工程款項由承包集團負責回收。”第7條第2項又約定“工程竣工交工後,承包集團負責結清所有債權債務,承包集團解體後,公司概不負責債權債務問題,一切由承包經理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弄虛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經理責任。”上述約定說明該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項應由承包集團所有,________公司沒有任何權利主張。第二,_____年,________公司有人以答辯人侵佔________樓工程款爲由向檢查機關舉報,檢查機關審查後認爲_______涉嫌侵佔罪(即侵佔了___樓工程款_____萬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庭上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此款究竟是屬於________公司所有,還是屬於答辯人所有。如果屬於________公司所有,答辯人就構成侵佔罪。此案經____法院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________樓屬於答辯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屬於單位財產,答辯人不構成侵佔罪,判決答辯人無罪。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是沒有事實根據的,相信二審法院也不會支持其上訴請求。

二、上訴人第二項上訴理由沒有根據,______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並不是本案要解決的問題,________的工程已經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資質和主體資格,也不影響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而且,被答辯人不應忽略一個事實,就是《內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辯人跟答辯人簽訂的,作爲專業的建築工程公司,不應該不懂得建築資質對合同主體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辯人認爲________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還明知故犯,與其簽訂“內部”工程承包合同,那麼答辯人認爲,一方面被答辯人對_____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違法轉包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對答辯人而言,這是被答辯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或者是對答辯人的一種授權,答辯人當然享有對______的承建權利,而且從雙方合同內容來看,性質爲死包,盈虧均由答辯人自己承擔,工程款(實際應爲賠償款)當然也應由答辯人享有。至於答辯人所用的收據和公章真實性的問題,實質並不影響工程款的權屬,同時______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收據和公章的真實性也只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將工程款支付給答辯人沒有不當之處。

三、如果法院判決____萬元的權利人屬於被答辯人,將會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不一致的奇怪現象,更嚴重的是,將會導致用民事判決否定生效的刑事判決,用民事判決間接宣告答辯人有罪的嚴重後果,同時,也違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審法院堅持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駁回被答辯人曠日持久的無理纏訟。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__________,男,______歲,____族,_______省_____市人,現住_______市_____區_______路______號。

答辯人因_______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爲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爲原告在訴狀裏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我們結婚十餘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礎,雙方價值觀、人生觀基本一致,偶爾爲點家庭瑣事爭吵幾句屬正常現象,根本不會影響夫妻感情,原告屬一時衝動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

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着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並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個人表現寒假作業 篇四

運營影評的教學週記生涯規劃的檢測資料合同,營銷策劃孟浩然辭職,學習方法句子優秀歡迎詞剖析材料了職責韋應物,答辯狀工作柳永請假條獎學金的發言稿宣傳週。

答辯狀 篇五

答辯人:廣西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寧市東路XX裏19號,組織機構代碼:199452-6。

法定代表人:林X,董事長。

就上訴人覃書X與黃X、廣西X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一案,廣西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特作如下答辯:

一、黃X與XX公司並不存在掛靠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覃書X或黃X如果認爲黃X與XX公司存在或成立掛靠關係,他們應依法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在本案中,並無任何證據證實黃X與XX公司存在掛靠關係。

二、XX公司的員工林小X與黃X並沒有“訂立口頭協議,把該工程交由黃X實施。”,黃X怎麼獲得並實施涉案的工程,XX公司不清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覃書X或黃X認爲林小X與黃X“訂立口頭協議,把該工程交由黃X實施。”,他們應依法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但本案中,並無任何證據證實林小X與黃X“訂立口頭協議,把該工程交由黃X實施。”

三、黃X不是XX公司的員工,XX公司與黃X也不存在委託代理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並無證據證實XX公司與黃X存在委託代理關係。

四、XX公司雖然與發包人即XX縣交通運輸局訂立了《合同協議書》,但雙方根本就沒有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訂立不等於合同就履行,合同訂立與合同履行是兩碼事,社會生活中有不少合同訂立之後並沒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哪方當事人認爲XX公司履行了與發包人即XX縣交通運輸局訂立的《合同協議書》,就應當提供證據加與證實,在本案中,並無證據證實XX公司履行了與發包人即XX縣交通運輸局訂立的《合同協議書》。

綜合以上四點可知,除訂立《合同協議書》外,XX公司與涉案的XX縣20xx年通村水泥路工程的No9標段的工程無關,不享有權利,自然也不應承擔與此相關的糾紛的任何法律責任。

五、本案根本就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之規定,一審判決適用該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水泥不是限制流通物,不是非自然人才能購買的物。《物資採購合同》的雙方爲黃X與覃書X,XX公司不是合同的當事人,該合同不能約束XX公司。

其次,《物資採購合同》的內容中,沒有任何一處涉及XX公司的名稱。覃書X有何理由“相信”黃X有並不出現的XX公司的“代理權”?沒有。

最後,從本案的情況看,覃書X供應水泥給黃X,他也認定黃X是買受人,他提起訴訟也是以黃X作爲被告,XX公司是被一審法院追加爲被告的。覃書X根本就不存在相信黃X具有XX公司的代理權的事實。所謂的表見代理,與其說是覃書X的表見代理,不如說是一審法院想當然的表見代理。何況,直到覃書X向黃X供應水泥完畢爲止,黃X都沒有以所謂的“被代理人”XX公司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何來的表見代理?

一審法院判決XX公司與黃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錯誤的。

六、覃書X與黃X訂立的《物資採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對他們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1、一審判決確定的貨款274365元,金額準確。

覃書X認爲其貨款應爲281015元,但卻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其主張沒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2、一審判決確定的利息10974.6元,金額準確。

覃書X認爲合同本金餘額4%的利息指的應是月利息4%,沒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因爲,他與黃X訂立的《物資採購合同》對利息有明確的約定,清楚明瞭,其不應翻悔,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3、覃書X主張“違約方應支付我方違約金叄萬元”,沒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覃書X與黃X訂立的《物資採購合同》只對“利息”作出約定,並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約定,並且,更重要的是,覃書X在一審時並沒有主張“違約金”,其上訴後才主張“違約金”,二審法院不應支持。

請二審法院駁回覃書X的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判決XX公司不與黃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覃書X貨款與利息應由黃X自己給付。

此致

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廣西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六

答辯人:工程公司

住所地: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就與、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xx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於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總經理代表xx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築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彙總表。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彙總資料,只收到彙總表,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xx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並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xx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爲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並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後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爲發包人,被上訴人作爲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後,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對此,承包人和發包人作爲經常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是否決算是xx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爲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於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視爲同意,視爲結算。在工程價款已經結算確定數額的情況下,原xx公司和衆股東未予支付剩餘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並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xx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擔任。之後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xx公司清算報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具體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舊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並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麼,全體股東屬於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爲全體股東。而且,進行財產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爲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於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xx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爲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工程公司

x年 月xx日

被告答辯狀 篇七

範文一:被告主體不適格

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起訴的前提是原、被告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被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告錯對象的情況。對於這類案件應如何處理,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統一。通常有三種情形:

1、動員原告撤訴,之後再另行起訴;2、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3、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爲,撤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法院不能主動干預。法院如採取這一方法,一是違背了當事人撤訴自願的原則;二是與法院民事審判的“兩便” 原則(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法院進行審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於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當被告主體不適格時,不能因爲法律沒有規定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就一定要讓原告撤訴。因爲法律不可能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情況都作出規定,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只有根據立法本意來處理。

對於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爲,民事裁定是法院對有關訴訟程序問題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訴、被告應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形式,而訴權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之分。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於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於實體問題,應用判決。被告不適格並不是不符合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法定條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而不是“正確的被告”。被告不適格是對象不正確,而不是不明確。所以,原告起訴時其他條件符合而被告不適格,不能認爲其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以此爲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筆者贊同第三種情形,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爲通過審查,原告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則可認定原告已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接下來,便是通過審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一般應圍繞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爭議,義務人是否已履行義務等方面進行調查。如果查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或其權益並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關係並未發生爭議,則可認定原告並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雖然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但其在實體上必然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應以判決的形式對原告實體上的請求作出判定,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筆者另認爲,即使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爲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損失,體現司法爲民和訴訟經濟原則,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釋明,勸導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如原告堅持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不足進行認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文地址:

範文二:被告答辯狀

被告答辯狀

第一被告:聖誕娛樂中心代理人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

答辯人針對呂向陽案進行答辯。

答辯請求:

第一被告(聖誕娛樂中心代理人):原告與聖誕娛樂中心的服務合同已經結束,本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內在的因果關係,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方正特種設備公司跟原告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不應當構成共同被告。

答辯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其一,本案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到底誰應當負什麼責任。其二,本案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三:如何劃分三方的賠償責任,被告有如下意見。

首先,針對焦點一,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應該各自承擔怎樣的責任。

第一被告聖誕娛樂中心代理人認爲,原告是在跳舞結束後從樓梯上走下已經離開了聖誕娛樂中心,結束了本次合同,只是原告在回家的路上到了半路的時候,纔想起有一件衣服掉在聖誕娛樂中心,於是再回頭去拿而釀成的事故,他去拿衣服的行爲,不屬於消費的服務範圍。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認爲,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娛樂中心是該部電梯的使用者,對電梯有維修保養義務,保險公司對這期事故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認爲,本案屬於是因爲服務合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共同侵權,對方起訴第三被告,而且是共同被告,是不恰當的,最多是第三人。

針對焦點二,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認爲,造成呂向陽損害的原因有兩個,第一被告宜興市聖誕娛樂中心,發現電梯有可能損壞的情況下,及時通知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宜興市支公司簽約的維修單位,宜興市方正特種設備技術服務部前來維修,方正特種技術服務部派維修工葛根洪前來聖誕娛樂中心修理,當葛根洪拆開電梯堅持時,發現鋼絲繩已經損壞,需要更換就離開維修現場前往服務部取鋼絲違反了電梯維修的安全操作規程,因此認爲電梯維修方違規操作不負責任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呂向陽受傷的責任應該由方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針對原告對第三被告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專業水準不足夠導致事故發生的懷疑,第一被告認爲,既然是維修的專業知識人員,就有掛牌的義務,怎樣檢修,怎樣掛牌,怎樣開始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而且作爲使用者來說,不可能把牌子始終準備在那裏,因此認爲維修工葛根洪對本案事故的造成有主要的過錯。

第三被告認爲,掛告示牌責任是誰的,應當是發現問題使用者應該提出掛告示牌。掛牌子的義務,不僅僅是修理人員的,應當最早掛牌的義務是電梯操作工的,以及告知人家電梯壞了,因此娛樂公司配備專業人員疏於防範,未掛警示標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被告則認爲,葛根洪去修的時候檢查電梯,知道電梯鋼絲繩壞了,電梯就停在基站纔去取鋼絲繩,根本本方沒有進入施工現場。因爲規定一個人不能進行修電梯的活動,必須兩個人以上。

針對焦點三:如何劃分三方的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認爲,葛根洪是有專業知識的人員,他具備這方面的知識,當他進行檢修的時候,應該說他已經進入維修的程序,他本身來就是來維修的,不能說你拿了鋼絲繩過來換纔是修,而檢查過程就不是修理,我不同意這個概念,電梯機箱起初停在一樓基站,是方正公司的維修員葛根洪示意他們的操作人員將電梯開往七樓。維修工葛根洪對本案造成有主要的過錯,操作工雖然說他沒有操作,但是他盡到操作工的義務,即使有證也只能做到這個地步,而且他服從葛根洪的安排。

第三被告認爲,在本方走之前電梯還在基站,這是一個關鍵問題,現在他們認爲是方正特種設備公司把電梯開到七樓,是修理過程中的一個修爲,這與事實出入太大,歪曲了事實。既然把電梯停在基站進行修理,那電梯轉移到六樓七樓的時候本方就沒法修理了。一樓基站平口到地下室的距離有5.15米高,根本沒法對其維修。

第二被告認爲,在興城商廈使用的註冊號爲3010-320282-20005-0014的貨梯,編號爲xh-pc電梯中,其用途覈定的是貨梯,依法不得用爲客梯使用。在本案中,其他被告違規把貨梯當做客梯使用,在這方面方正公司沒有過錯。

原告認爲第一被告對該電梯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擅自將貨梯改成客梯使用,並且讓一位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普通工人、一個缺乏電梯操作意識、缺乏異常情況處理知識的。普通工人來控制一部非法改造的貨梯,用來載客,這已導致巨大的事故隱患。針對這一點,第一被告指出,聖誕娛樂中心在興城商廈7樓,因爲樓層高,如果電梯不壞,上下應該使用電梯。在呂向陽跳舞結束後,電梯已經在維修,聖誕娛樂中心的電梯工周建生都通知正在下樓的人羣,讓他們從樓梯上走,呂向陽也從樓梯上走。可以說他主觀上已經知道了電梯已經損壞。當他在回家的路上再返回到聖誕娛樂中心去拿剩在那裏的背心的時候已經注意到電梯門已經是半開狀態。作爲技術工的呂向陽看到半開的電梯門,應該引起注意,但是他沒有注意,而且更加沒有注意到電梯下的底板,就一腳踩下去。因此呂向陽應該說沒有盡注意的義務,對本次事故也負有一定責任。

針對原告請求法庭判令三被告履行如前訴訟請求的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被告:關於對原告的經濟賠償問題,代理人認爲應當合情合理合法一些。原告受傷並不是方正公司侵權所引起的,所以本案不屬於侵權之債,而是合同之債。原告與方正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不可能直接產生債的發生。方正公司依法不應當承擔直接的民事賠償責任。方正公司即使要承擔民事責任,也是基於與保險公司有得電梯保養合同所產生的,只構成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保公司承認民事責任的範圍之內,承擔一定的有限責任。

第三被告:關於護理費,應當按照本案中農民護理款項,在無錫地區一年的平均生活費3965元來計算,原告主張太高;交通費和住宿費只能按照公共車票以及參照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標準進行計算;營費可以按照當地居民的生活費的40%到60%來計算。這點請法院依法鑑定;關於精神損失賠償費,在殘疾賠償費中間已經賠了,在精神損失方面,在人身損害中間,這方面可以兩者合起來並用。如果判了精神損失費,那麼傷殘補助費這方面就應當考慮不進行賠償。

證據:

第二被告方證人--方正特種設備有限公司技術部主任 樑開紅。

第二被告方證人--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主任 林浩。

答辯狀的 篇八

答辯人:××電器公司 案由:購銷合同糾紛

事實和理由:因原告訴我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我公司認爲本案所涉及的購銷合同應是無效合同,我公司不應承擔履約義務和違約責任。

理由有兩點:

1、原告在該購銷合同中主體不合格。

根據我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

”電冰箱在我國是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而原告並未取得該生產許可證,故沒

有生產銷售電冰箱的資格。

2、該合同內容違法。

這表現在合同的質量條款中,按該合同規定,標的的質量採取廠標。

但是,電冰箱是實行國家標準的產品,按照《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產品的技術標準,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

所以,該合同的產品質量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

由於該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也就不存在履約和違約的問題,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根據也就難以成立了。

至於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則因過錯在原告一方,故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電器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