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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對我國手術簽字制度的思考及建議

近日,陝西省榆林市孕婦馬茸茸因臨產時難以忍受劇烈疼痛,多次要求醫院實施剖腹產手術,但家屬未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醫院未實施剖腹手術,其最終難忍疼痛跳樓自殺身亡。無獨有偶,2007年轟動一時的“李雲麗事件”,因爲丈夫肖志軍一再拒絕醫院的簽字要求,導致妻子李雲麗難產死亡。兩起事件引發全社會對患者、家屬、醫院三方權限的劇烈討論:一是患者生命權受到嚴重侵犯;二是過度賦予家屬手術同意權;三是醫院防範突發事件意識不強,監護不到位等。

基層對我國手術簽字制度的思考及建議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院須取得患者與家屬雙方的簽字同意方可爲患者實施手術。該法律的初衷是爲了確保患者與家屬的意見能得到充分尊重,本無可非議,然而滿天亂飛的授權代理書、家屬知情證、手術同意書成爲醫院規避責任的法寶,手術簽字制度的背後實則是對醫者仁心道德的強烈拷問。

當前社會醫患關係緊張,醫療事故責任重大,但在手術簽字制度面前,生命的希望被寄託在一根小小的簽字筆上,人們顯然無法接受。爲此,基層建議:

一是規範手術簽字制度,明確簽字制度適用範圍。由政府牽頭,衛計、公安等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開展聯合調查行動,深入瞭解各大醫院各類患者在手術前被要求籤名的所有表格、清單、知情書、同意書等書面材料,並將簽字材料納入政府醫療管理系統統一登記管理。根據發起部門、材料性質、用途目的、適用範圍等評定簽字材料的存在意義和實用價值,取消無意義無價值的簽字流程,嚴令禁止醫院爲規避己方責任單方面實行的簽字制度。

二是健全完善相關法律依據,保障患者自主決定權。建議重新修訂完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明確規定手術應當尊重患者的意願和徵得患者的同意,尊重家屬的知情權和同意權,但不能上升爲“一票否決權”,即家屬簽字不得作爲手術的絕對必要條件,患者對手術與否有自主決定權。只有在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無法徵得其同意時,才由家屬或法定代理人簽字。

三是明確醫院實行緊急救助措施的免責規定。建議國家衛計委出臺《醫院實施緊急救助措施的免責規定》等文件,明確當患者生命受到威脅,無法徵得本人同意或無法聯繫家屬或家屬不同意手術時,醫院需啓動應急預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准後組織專家會診,由3個以上主治醫生商討確定具體手術方案並實施手術,術後將患者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屬即可,不承擔任何醫療事故責任。

四是強化監管,健全和落實醫療規章制度。加大醫院安全防護措施投入力度,引入互聯網+智能化監控體系,確保醫院無死角區域和監控盲區。建立統一立體的監管體系,制定監管制度框架,開展醫療設備設施安全使用、醫療服務行爲、醫療服務質量等專項監管,防範醫療差錯及醫療事故發生。健全並嚴格落實醫療規章制度,將醫療過程監管和醫療核心制度納入醫生培訓計劃,明確醫院的社會屬性、社會地位及救死扶傷的根本任務,對背離公益性辦院方針的,予以警告,嚴重者予以查處。

五是打造醫患溝通平臺,建立完善醫患互通機制。以微信、微博爲主要陣地構建信息公開微體系,對患者公開院內主治醫生工作微信號,打破傳統醫療“面對面”服務模式,實現醫院與患者信息對等化。推行“以患者爲中心”的醫療服務新模式,參照國內電商評價機制,建立患者評價新機制,由患者實名對醫院服務、醫療水平、收費標準、醫生素質等進行真實評價。暢通患者投訴舉報渠道,通過全方位、多層次的溝通機制,提高醫院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改善醫患關係緊張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