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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監管工作調研報告——依法協調交易各方關係 努力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依法協調交易各方關係 努力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招投標監管工作調研報告——依法協調交易各方關係 努力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隨着我國經濟不斷髮展,城市建設的不斷拓展,政府投資(包括國有投資爲主導)的工程建設項目及相關貨物、服務類招投標越來越多,政府招投標管理制度也從初步建立到了不斷完善的階段。參與各方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業主單位)、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交易中心和監督部門,在招投標活動各個環節中分別承擔着重要角色。近年來,在監督部門的監管下,各方當事人各司其職,促進了招投標市場的較好發展。但是,目前市場存在着供求失衡,招投標法制、相關機制的不健全,結合工作實際遇到的各種新情況,就招投標監管過程中參與招投標各方當事人存在的問題和難題作簡要分析,共同探討。

一、當前招投標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招標人行爲不規範,缺乏有效的約束

當前招標人權利仍然過大,儘管原則上取消了業主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但仍存在個方面問題。一是事前暗箱操作。有些招標人招標前就有意向,明招暗定。根據意向單位的資質、施工(技術)方案等,制訂出評標原則和扣分辦法,確保“意中人”中標。二是事中擡高門檻、限制投標。有些招標人擔心中標人非本地企業後續服務缺少相應保障,設置障礙,提高准入資格,尤其是對外地企業、行業准入外投標人加以限制,搞地方保護、行業保護,排斥潛在投標人。三是事後履約提“條件”。有的招標人代表事後向中標人要“回扣”或者要求與代理機構分成,有的則要求投標人壓低報價中標後以增量增項爲由要好處費。招標人行爲的不規範也導致了交易活動一定程度的監管難度。

(二)代理機構執業水平參差不齊,缺乏有力的管理

代理機構自身業務水平較低,相當一部分僅停留在爲招標人跑腿、提供資料,打印文件等低層次服務上。另一部分則業務不熟,招標文件編制能力不強,不結合項目實際,生搬硬套,組織招標水平差,導致招標失敗。由於招投標市場供大於求,有的代理機構簡單認爲收了招標人的服務費,就是招標人的代言人、“槍手”,爲招標人的傾向性意見出謀劃策,在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上做文章,組織圍標、串標。更有甚者,有的代理機構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費用。由於受到人爲、制度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代理機構業內存在系列問題。

(三)投標人素質亟待提高,缺少有力的制約

從招投標當事人所處的位置而言,尤其在市場競爭如此激烈的前提下,投標人略處於弱勢。一些投標人爲了在競爭中生存,不惜鋌而走險低於成本價報價方式中標,事後商業賄賂相關責任人,通過增量增項得到更多工程款。還有些投標人利用各種關係,事前做工程相關負責人的工作,運用各種方式謀取中標。爲了得到工程,投標人不從自身建設上下功夫,提高自身競爭能力,而是心思花在違規上,缺乏行之有效的誠信評價推動行業良性發展。

(四)專家評審水平有待加強,缺乏政策培訓

在現行的評標辦法中存在很多人爲的因素,評標專家在評標、定標環節扮演着重要角色。評標專家專業知識水平高,但政策法律水平還需要進一步培訓,尤其是在評標出現爭議或者分歧時,需要秉成公正和強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撐。而此時,專家組往往更多的強調專業技術方面的解釋,卻不願配合對評定標準更多的政策說明。隨着電子招投標、網上招投標的推廣,專家的電腦運用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招投標的發展。

(五)交易中心地位不明,缺乏法定職能支持

交易中心作爲一個交易有型市場,雖有明確的服務職能職責,但實質是一個管理和服務並存的綜合體,既有服務又有監督。通過強化管理和提升服務設施,起到一種場內監督的實際效果。由於交易中心在招投標活動中所承擔的特殊角色和所起到的特殊作用,使其提供的這種服務職責,不能簡單的等同於中介市場、行業服務,更重要的是這是一種制度管理措施和有效的監督手段。如今仍沒有法律法規對此作明確法律層面的職能支持。

(六)行政監管部門體制不順,缺乏合力嚴肅監督

如今行政監管雖明確了發改部門爲綜合協調、指導部門,但更多的是不同領域依據專業程度,分別實施行業監督。這樣形成了多頭管理,部門都管,其實並沒真正管理起來。

二、運用社會管理理念,促進交易活動成效提升

面對招投標全過程需要嚴格監管的環節,與其大力監控,不如換個角度,運用社會管理理念,從實際出發,依法協調各交易主體,尋求新的解決思路。以和諧爲主導,適度放權,以疏導的方法,引導各主體從被動參與向主動參與轉變,促進交易活動成效提升。

(一)強化行政監督,引入社會監督,延伸監督鏈條

一是進一步理順監督體制,加強監督業務培訓。強化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由綜合協調指導部門發改委牽頭組建聯合監督小組,聯動執法,避免形成部門單獨執法。同時提高監管隊伍的思想素質和依法監管的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有效投訴制度。在投標人之間形成制約監督機制,真實、有效的投訴必須是前提,加大惡意投訴、失信懲戒力度。三是重視標後監督。中標後合同備案不是招投標活動的終結,而是以此爲新的開始,強調履約、驗收、結算等後續環節的監督,把招投標活動監督延伸到項目全程。

(二)限制招標人權利過大,充分給招標人蔘與權、知情權

招標人作爲項目業主單位要充分給予其參與招投標的權利,但同時限制其權利過大。引導招標人內部成立項目小組負責,嚴明紀律,建立內控制度,使其明確責任、權利,從而形成約束。

(三)客觀公正對待投標人和代理機構,引導誠信投標。

一是加強對投標人和代理機構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投標人和代理機構整體素質和投標能力,規範從業行爲。二是建立企業綜合誠信體系,將企業的基本情況、履約行爲、獲獎業績、社保情況等予以綜合動態管理,定期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逐步形成誠信交易的格局。

(四)培訓評標專家專業支持,提升評標質量

加強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定期組織專家培訓,在提升評標技能的同時,強化專家責任意識。在電子評標推進過程中,可以採用能力測評,通過方可持證上崗等,建立動態考評制度,確保評標效果。

總之,規範交易活動,促使交易各方主體依法密切配合,監督部門通力協作,努力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環境,方可提高交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