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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通用多篇】

民事答辯狀【通用多篇】

民事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北京XX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工業區1號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P市X公司

住所地:遼寧省P市X區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商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如何定性並不會對本案產生任何程序或者實體上的影響,況且被答辯人在原審答辯狀中已經自認了“實際履行時雙方並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約定履行”的事實。因此,原審以買賣合同糾紛立案並判決並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第二,被答辯人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料價格上漲”的事實,因此,原審判決根據被答辯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顯示的價格,認定雙方交易的單價爲每噸16,x00元是正確的。

第三,由於被答辯人是在其設在xx市的加工廠將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該加工廠距離約定交貨的地點不足3公里,被答辯人的代理人在原審過程中自認兩地點之間的運費是每噸15元。原審判決在被答辯人自認的基礎上作出相關認定並無不當。

第四,被答辯人已經在原審答辯狀中自認:“在合同期間我公司提供的貨物其中有一批36噸,以抽檢不合格爲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異議後,並請原告檢驗人員重新檢驗爲合格”。但是,被答辯人並未提供能夠證明被退回的36噸貨物再次交付給原告的證據。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此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xx公司

x年x月2x日

民事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臺江區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臺江區一層店面

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林玉訴我單位佔用其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我單位對臺江區xx街道江濱大道鋪位的使用,不是侵佔,而是合法租賃。我方與原告與x年12月1日簽訂了關於臺江區xx街道江濱大道鋪位的租賃合同,此合同經原告確認雙方簽訂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爲有效合同。且我方有按時繳納租金,有建行存款憑條爲證。因此,根據租賃合同,現租期未到,我單位是合法使用江區xx街道江濱大道鋪位不必交還給原告。

2、我單位與原告在x年12月1日簽訂租賃合同,而原告於當天就擬好起訴狀,明顯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有濫用訴權的嫌疑。

3、原告請求我單位支付從x年11月30日起至x年12

月1日的對江區xx街道江濱大道鋪位的場地佔用費無依據。

首先,原告於x年6月30進行了關於江區xx街道江濱大道鋪位的房屋產權登記,我單位並不知情,仍向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租金,有招商銀行現金單爲證。且原告並沒有向原告主張權利,則從x年到現在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原告喪失勝訴權。

其次,我方提供裁決書證明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預期交房違約金,由於根據同一案件事實原告不得要求雙重賠償,因此我單位不必支付佔用原告店面的場地佔用費。

綜上所訴,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臺江區X有限公司

x年十二月十五號

民事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民事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x,聯繫電話:xxxxx

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事故發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

事故發生時,仍處於保險期內,並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爲完全合法。

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本《本站·》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爲救治原告墊付了16615.89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爲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院交付押金爲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爲原告墊付了1115.89元的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費:沒有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