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答辯狀(多篇)

答辯狀(多篇)

答辯狀的特點 篇一

1、作者的特定性。答辯狀必須由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上訴案件的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

2、寫作時間上的規定性。答辯狀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3、內容上的針對性。答辯狀必須針對起訴狀和上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人民路25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陝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餘額751929.15元,並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x年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 暫定價 31535818.17元(以決算爲準) 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 “本合同價款採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20xx年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x年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託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x年10月16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x年10月16日公佈的該工程決算書,並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並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至此雙方委託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爲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託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餘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並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並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於“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 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麼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x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後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脩金外,交工後30日內付清。”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爲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後付至總價款的80%。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根據x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爲,答辯人並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書包範文辯人認爲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根據x年6月11日至x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x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x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x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因此答辯人在x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更何況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爲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因此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爲,答辯人並未違約。

第三、既使因爲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那麼是否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應由答辯人舉證證明,並在法庭審理中有待進一步查證。

綜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答辯人並未違約,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爲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辯人已經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共計29576822.75元,而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爲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1874595.18元。

三、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因答辯人現在已不存在違約事實,因此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此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根據x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後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餘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決算結果若甲方付超,乙方應當在三日內向甲方退還多付的款項,逾期未付清的,按應退未退的百分之零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應付未付款爲45609元。

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x年10月16日公佈的該工程決算書,並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因此,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仍無據算結論。

故x年6月11日《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後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餘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該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

綜上,因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第一、根據被答辯人 “另,定額站對王城國際工程決算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這兩項費用也應由答辯人承擔。” 之訴稱,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衝突。

首先,如果被答辯人嚴格按照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麼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即使並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被答辯人亦應按照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執行;

其次,如果被答辯人不按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麼定額站的決算結果亦不應作爲被答辯人計算工程餘款的依據,即第一項訴訟請求“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餘額751929.15元,並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無任何決算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最後,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與第四項訴訟請求之間,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選擇第一項訴訟請求,則第四項訴訟請求順理成章應被駁回,而第一項訴訟請求因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而無法認定;選擇第四項訴訟請求,則表明被答辯人自己已經不認可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自相矛盾而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況且第四項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並在審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辯人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辯人施工結束並撤離工地後纔開始進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間,被答辯人未進行過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謂的消防工程管理費,所以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衝突,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更何況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辯人撤離工地後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五、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租用發電及費用230000元” 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同上述第四項第一部分答辯。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答辯狀 篇三

仲裁答辯狀

答辯人:

地址:

聯繫電話:

代理人: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就被答辯人申請仲裁(        糾紛)一案,我方現答辯如下:

我公司與申請人於20__年4月25日簽訂了《(20__)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條款即付申請人4萬元定金(是設計總額的20%)。後因工程建設投資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經營,與我公司合資的另一方要求從設計到施工完全由他們負責。因此我公司於20__年8月1日向申請人說明情況提出終止設計合同。事後雙方經過多次磋商,由於申請人索取費用太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於是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就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辯:

一、申請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設計費6萬元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根據國家計委編印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總說明中第十七條的規定,“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後,委託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20%作爲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後付30%,施工圖完成後付50%。申請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見書》,並不是初步設計書,這是我們雙方之間的分歧意見之一。根據規定,初步設計書應具有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概算書及設備、結構、電器三個專業的圖紙。而申請人只交付方案意見收由我公司審批,沒有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及三個專業圖紙,我公司認爲申請人沒有完成初步設計,因此不能按規定支付設計費。  另外,就我公司與申請人 設計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方案設計完成後1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設計費6萬元”。此合同之規定也是指初步設計書完成後付設計費6萬元,並不是指“方案意見書”完成後即付6萬元。作爲申請人來說,他們完全懂得“方案意見書”和“初步設計書”的不同概念和內容。而申請人卻把兩個概念及內容混爲一談,向我公司追索6萬元,既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也不符合設計合同條款的規定。因此我公司拒絕申請人的請求是有道理的。據此,申請人請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萬元也是沒有根據的。

二、申請人要求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7萬元(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逾期違約金0.3萬元),這個請求是毫無根據的。

根據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中規定“寫字商住樓的基礎圖,是在設計方案認可後兩個月及收到勘探資料後一個月後交付施工圖”,而申請人在我公司對方案意見書尚未認可的情況下,違反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條款規定,這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爲屬於無效行爲,我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擔申請人提出的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

三、我公司支付的定金應抵作設計費用。

根據《根據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第七條規定:“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後,委託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勘探、設計費”。又規定:“委託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依據以上條款規定,我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合同後,按規定支付4萬元定金,並且申請人也提交“方案意見書”,雙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請人毫無理由扣我公司的4萬元定金,又另外要求收取方案設計費6萬元。我公司認爲該定金應抵作申請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見書”的設計費用。

四、我公司支付的設計趕工費應抵作設計費用。

我公司與申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礎上,接受申請人的要求,以設計趕工費的名義支付現金3000元,作爲資金使用,該款項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我公司要求將設計趕工費抵作設計費用。

以上意見,請求仲裁委員會公正裁決。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xx省xx縣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

答辯人於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健)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後認爲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合法、有效的。

•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於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着裝是按衛生監督所規範規定的。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於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並於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爲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x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 答辯人認爲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xx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爲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縣衛生局

年 6 月 9 日

相關知識

一、行政上訴答辯狀的格式

1、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答辯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範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二、行政上訴答辯狀的內容

1、上訴請求。上訴請求是正文的第一項內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的目的。根據行政案件的特點,原告所提出的上訴請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銷處罰決定;變更處罰決定;提出賠償損失等。如例文一,訴訟請求有兩個:

(1)撤銷被告發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

(2)責令被告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

上訴請求要表述明確、具體,原告可以針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爲的性質以及自己的權益受損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請求。

2、事實與理由,這部分要寫清楚提出上訴請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事實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起訴狀必須寫明被告侵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及造成的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過行政複議後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複議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決定過程和結果。

理由是在敘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例如,對被告侵犯起訴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論述被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事實不真實、證據不充分;或者違反了法定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被告純屬超越職權範圍、濫用職權的行爲;或者該行政處罰過重,侵害了原告正當權益等。其理由應根據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但引用法律、法規條文必須準確,理由務必充分。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訴訟請求、列舉的事實、闡述的理由所舉之證據,應當詳細、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核對查實。

答辯狀 篇五

尊敬的審判員:

山東律師事務所接受金某某的委託,指派我們作爲其與王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代理人。通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現提出以下補充代理意見:

一、原告所訴主體錯誤,原告要求恢復原狀的部分非被告所爲,是其他業主改建、設置。如爲“侵權”,原告也應舉證證明是被告實施了具體的“侵權行爲”。即便相關行爲構成侵權,也不屬於共同侵權、共同訴訟,原告應一一起訴其他“侵權”業主。

原告所訴稱的大廈現狀,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經如此。相關改動是由大廈內繼續經營的其他業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並未參與實施相關行爲,僅僅是按照大廈現狀對相關房屋繼續承租、使用至今。由於相關設施的改建、設置是由其他衆多業主具體實施的,原告如認爲其權利受到損害,應一一起訴其他具體侵權人,而不應在事實都沒搞清楚的情況下,隨意將被告列爲侵權人,要求被告對別人實施的行爲承擔責任。

本案案由爲“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原告應就被告存在過錯和侵權行爲、原告存在損害後果及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間具有因果關係等事實舉證。雖然原告庭審中羅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權行爲”,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述行爲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謂的“損害後果”。原告提交的《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20xx第某某號文件,並不能證明該文件所處罰的行爲就是本案原告所訴稱的那些具體“侵權行爲”。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二、大廈內部現在正常營業的四個店鋪分屬不同業主所有、管理,原告庭審中訴稱這四個店鋪均爲金某某所有,明顯是在欺詐法庭。

某某大廈內部現在正常經營的四個店鋪分別爲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經營者金某)、青島市市南區某某旅遊用品商店(經營者金某某)、市南區某某軍事模型商店(經營者王某)、市南區某某幹海產品店(經營者蘇某)。本案被告僅僅自行經營青島市市南區某某旅遊用品商店,該商店註冊日期爲x年某月某日,所在經營場所即大廈內部一層2號的產權人爲韓某非金某某,房屋登記面積僅爲14.3平方米,而且2號房屋與原告的34和37號房屋中間隔着8處房屋,也不存在相鄰關係。因此,被告僅作爲2號房屋的使用人,從未實施過改變大廈內部構造的行爲,其日常使用權限也僅限於2號房屋,對於原告房屋周圍的改動,原告應向相鄰業主或其他有關業主主張權利,與被告無關。

其次,原告訴稱楊國福麻辣燙也就是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非法佔用廁所、道路等公共空間,也與事實不符,與被告無關。經調查,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現在正在使用的相關公共區域系其合法承租,並已在相關部門辦理租賃備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訴稱的非法佔用等事實。即便存在,由於該店鋪及房屋均與被告無關,相關責任也不應由被告承擔。

三、大廈內部現有佈局更有利於業主生產、生活和安全,原告執意要求恢復原狀,不符合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原告單方意願不能代表全體業主的共同意思表示。

現在某某大廈不再整體對外經營,內部“商鋪”已經被分割成獨立的“住宅房屋”,“商路”已轉變爲普通房屋間的“過道”。原告提交的《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20xx第某某號文件其載明的處罰依據是《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即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於大廈內部房屋性質屬於住宅也是認可的。對於住宅而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安全的基礎上。因此,相對於相鄰關係的其他原則,安全原則至關重要,全體業主的整體安全又最爲重要。

現在大廈內部第一層後面及第二層全部閒置無人,而一、二層又彼此相通,二層由於窗戶毀損、與周邊其他建築相鄰,對外無安全屏障。若強令拆除用於防止安全隱患的隔門、恢復已不便於業主生產生活的原狀,必然會對那些還在正常經營的業主構成極大威脅,如發生意外事故,相關損失豈不是應由責令拆除、恢復原狀的相關單位承擔?在大廈內部已無商路的情況下,住宅間的過道只要不影響業主正常通行即可。

大廈內全體業主房屋面積總和共兩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僅佔不到十平。大廈內部現有佈局已持續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廈內其他業主均無異議,如法院強行判令恢復原狀,不僅會影響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費,還會對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因此,法院應結合大廈內部現在的實際狀況,從安全優先、業主整體利益優先的角度出發,兼顧適用相鄰關係中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綜上所述,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被告及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江

x年八月十一日

答辯狀 篇六

答辯人:

地址:

人:

被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於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

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

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於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簡稱原告)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人民法院訴龍某某(以下簡稱被告)房屋買賣一案,現作如下答辯:

答辯事項:

被答辯人起訴的主張違背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製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

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

進而有取捨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爲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

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和第六條第1項約定內容充分而且十分明顯反映了______和______二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後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

現實生活中,我們老百姓也不會原諒一個出爾反爾、不守信用、說話不算數的人,這說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利用被告的處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一項稱“依法確認原被告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沒有行政法規、沒有地方性法規、沒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在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

根據第5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______當時是非常清楚標的物的實際情況而強烈要求購買,說明買賣雙方的行爲是真實意思表示。

不存在重大誤解、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二位原告與我的當事人所籤合同正是如此。

無論是從合同的簽訂過程、或者從合同的簽訂內容來看都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條第1款的(一)至(五)項中的任何一項規定,同時也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條第1款的(一)(二)兩項規定。

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原被告初步達成購買協議並繳納定金______元不屬實,有捏造事實進行敲詐的嫌疑。

如果二位原告確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繳納定金______元給被告,請在法庭當庭舉證,並經龍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質證後法院方可採信。

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沒有約定繳納定金______元的內容。

這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二位原告想通過這種方法獲得,這種行爲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當然,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二項稱“依法判令四被告返還已收取的購房款和定金______元”也沒有事實依據,當然本案用由二位原告承擔。

再次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合同簽訂後,原告______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______萬元”不屬實,被告龍某親筆書寫了收條就更不屬實。

四、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後原告經多方瞭解得知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這實屬找藉口,“多方瞭解”的人都有誰,有無公信力並無相關證明。

但據本案被告龍某提供的______法律服務所對該房屋買賣合同進行了見證,結論是:“其訂立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並蓋有公章,具有信服力。

五、二位原告購買的房屋雖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這說明所有權沒有轉移,而不是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合同是債權,請二位原告把債權和物權分開,切忌混淆。

再加上本案的標的物是頂層,就是農村人所說的朵尖子,不是純粹的完整的一層房屋,經諮詢_____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這種情形是可以補辦房屋產權證的。

因此原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應駁回起無理要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該合同有效,並且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原告並承擔相應的損失。

請尊敬的審判員採納我的答辯意見。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龍某某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風險提示: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複製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並應註明材料的出處;

列舉物證,要寫明什麼樣的物品,在什麼地方由誰保存着;

列舉,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麼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儘可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鐗,在庭審辯論中佔據主動。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答辯狀 篇七

答辯人李某甲,女,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被答辯人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訴被告xx有限公司、楊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的起訴狀副本已收閱。現作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和被告楊某甲等私下擅自將答辯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辯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該抵押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而該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被答辯人和被告楊某甲在未告知答辯人李某甲的情況下,私下擅自將答辯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辯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辯人和被告楊某甲將答辯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抵押的行爲及合同無效。

二、被答辯人提交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和《無限責任擔保承諾書》上的簽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辯人李某甲本人所爲,答辯人亦未提供相關的書面委託,被答辯人對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對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或調取銀行的監控錄像予以證實。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日期:

答辯狀 篇八

答辯人:,男,x年3月28日出生於張家界市永定區,土家族,國中文化,無業,家住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茅坪村一組26號。

因被答辯人磊上訴磊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訴一案,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

一審判決認定被答辯人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答辯人彭長指控被答辯人磊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判決被答辯人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

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爲:x0年1月30日下午,武僱請司機明用手扶拖拉機拖沙用於整修廚房,途徑梅所開的“荷花湘菜館”時,因擔心司機拖拉機擦壞停放在餐館門口路邊的車輛,不敢倒車,武便要翔和客人剛挪車,雙方爭吵後發生撕扯,磊趕到現場後,手持扳手將左手打傷,翔將勝掀倒在地,後勝從地上剛爬起來又被磊一扳手打到頭部,經鑑定,彭長左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其損傷程度爲輕傷,屬九級傷殘,武頭部的傷爲輕微傷。

證明是磊傷害、勝這一犯罪事實的有以下證據,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是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勝:

(1)證人斌於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他聽到吵架的聲音,他從店子裏出來,他看到郭老闆的兒子拿着消防扳手打勝的頭,又手。

(2)證人生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看到在機場消防隊上班的老闆娘的兒子拿着消防扳手趕過來了,朝勝頭上打了一扳手,勝的弟弟過來勸解,老闆娘的兒子又朝勝的弟弟打去,勝的弟弟用手擋,打在他手上。

(3)證人x0年4月27日的證人證言,看到郭老闆的兒子拿着一個扳手先將手打傷,後又看到他用扳手將勝打傷。

(4)證人生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那天下午他在現場看到磊拿着一把紅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勝的頭,在打時,用手擋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5)即使是在因爲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採信x0年1月30日證人剛做的證人證言P3中:“我看見一個20多歲的後生,拿了一件鐵器將當地一中年男子的頭打破了。”以及x0年6月30日證人久的證人證言P3中:“、勝都是被老闆娘的兒子壘用消防栓打傷的。”x0年6月30日證人兵的證人證言P1中:“是老郭的兒子打傷勝、。”x0年6月30日證人春的證人證言P3中的證人證言中:“這時,郭老闆的兒子磊從外面趕了過來,手上拿着一根大扳手……磊拿着扳手對着彭長頭部打去……磊又往勝打去……。”這些因爲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採信的證人證言也證實了案發當時,被答辯人磊是在現場的,且用消防扳手打傷了我和勝。

二、被答辯人稱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機場值班,與事實嚴重不符。

被答辯人稱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機場值班,一直沒有踏入案發現場一步,對當時的現場情況一無所知。但是卻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案發當時在機場值班的證據,僅憑被答辯人的辯解,不足以認定。而且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三、被答辯人郭磊在上訴狀中稱是婷叫來的四五個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了我和勝,與事實嚴重不符。

如果當時是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我和勝的,在南莊坪派出所做出的《詢問筆錄》以及我方做的《詢問筆錄》中,應該就會有這幾個人的出現,但是以上的《詢問筆錄》中並沒有對相關人員的描述,而是統一的指向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郭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勝的。僅憑被答辯人磊一方做的《詢問筆錄》不足以認定是婷叫來的四五個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了我和勝,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被答辯人郭磊在上訴狀中稱本案中所有證人與當事人均存在着一定的特殊關係,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在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證人斌於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斌很明確的表示“我和雙方都沒有任何關係,我是益陽人在這做生意,覺得這件事有點不公平就照事實說。”證人生於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順人,他哥哥在荷花機場門口開餐館,他來這十幾年了,跟當地老百姓也認識一些,武和是很老實的兩個人,覺得派出所在處理這件事情上太不公平,欺負老實人。證人順於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x6年到荷花機場擴建指揮部上班,來來去去認識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認識,沒有什麼關係,這件事其實真的是一個小事,將車子讓一下就沒了,但老闆一家太占強,非得打傷人,讓人覺得不平。以上的證人都是覺得這件事情對於我和勝不公平,以一個普通人的正義感做出的對事實的如實敘述,也沒有與我和勝存在特殊的關係。

五、被答辯人稱本案的取證力度不夠,證據的完整性,嚴謹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問題。但是根據本案已經有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是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彭武勝。

六、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8萬元毫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在本案中,身體受到傷害的是我和勝,被答辯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決我們賠償被答辯人各項損失8萬元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

此致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1年11月07日

答辯狀格式及 篇九

xx區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貴院就原告鹿某某訴xx韻達快遞公司違約和侵權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

原告現根據前面的證據交換和庭審調查及其答辯等,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堅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爲。被告非法解除與原告的《合同書》是一種違約行爲,貴院已經認定無錫韻達快遞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原告訂立的“合同”是違約行爲。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實的,合同的部分條款是“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39條明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這些格式條款不公平不合理,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利和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此合同中,凡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的條款一律無效。《合同書》的許多條款是無效的格式條款,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不受法律保護。假定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受法律保護,原告也沒有達到收回承包區的投訴標準,況且原告一次投訴也沒有。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明確:“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假設原告真的違約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書面通知原告才合法。

事實上,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爲,也沒有任何過錯,被告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法的,且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爲維護法律的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並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固定資產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叄拾伍元整(¥150735.00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原告實際承包東亭友誼路以東市場以來,被告一直以種種原因不肯與原告結算有償派送費用,根據韻達網絡有償派送實施細則及處理(罰)規定第四款第4條“獨立公司不得對派送費用進行截留,必須嚴格按規定落實到各分部。”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之規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沒有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攬件、發件,同時向原告區域市場新老客戶發出通知,之後,原告市場區域客戶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區負責人攬件發出。分別爲王xx、王xxx、王x、王x、王xx、葉xx、徐x、徐x、沈xx、鄭xx、吳xx、吳xx、劉xx、鄭x、小周、唐xx、李xx、王x、劉x、六部錢x、市區三分部等承包區攬件發出。致使原告可預見可實現的未來利益滅失。這種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xx韻達公司應當預見到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 第113條”,“民法通則第112條”,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市場客戶經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爲壹拾捌萬叄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達後,原告八分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八分部組成人員即兩位司機,一位摩托車派件人員、一位電動車派件人員和一位話務員突然失去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原告額外支付八分部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因爲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約之事,使本人無法提前一個月告之八分部員工,雖然原告與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非聘用關係,但原告和八分部員工卻是實實在在的聘用關係,因爲韻達公司違約,所以原告已經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應由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負擔。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韻達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已經支付的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五、原告自簽訂合同以來,原告的業務員業務水平高,業務員經手的收籤和派攬快件沒有出現差錯。

業務員一直是工作態度良好,以客戶爲上帝,以優質服務爲宗旨,深得客戶好評,在被告單方面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後,仍有一些客戶前來原告處辦理快遞業務。足以證明“原告的業務員業務水平高,工作態度好,服務質量高,”否則,在通知下達後,不會有客戶還在原告處郵寄快件的。

20xx年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給原告的新老客戶發出通知說:“因前期業務員服務質量差,業務水平低,工作態度不認真等等原因”,無錫韻達快遞公司主觀上實施誹謗詆譭等損壞名譽權的惡意行爲,客觀上散佈虛假事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原告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2條, “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裏“對方還有其它損失的”,就可以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造成的這一損失。名譽權損失的賠償屬於本案的連帶關係,理應在本案中受理。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5000.00元)。

六、20xx年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單方面實質性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後,原告無法在韻達公司直接進行快件業務了,但原告的一些客戶還是照樣來原告處辦理快遞業務,原告將業務委託給原韻達同事或別的快遞公司辦理。

20xx年4月13日,本人委託韻達同事代發快件共34票,當天正常發走的快件10票;剩餘14票被韻達公司故意扣留,經客戶催促和投訴後,4月14日又發走的快件8票;4月15號又發走4票;4月16日又發走1票;後重新改韻達面單或改其它快遞面單發走6票;還有1票爲無錫強達金屬製品廠的貨因爲被扣,對方客戶停產,經強達公司多次催促,後來退回強達公司,強達公司又委託原告從天天快遞特急發出;還有1票爲貴夫人即無錫雷迪迅浦貿易有限公司的一票貨被扣,經多次催促,後由現韻達業務人員拿着裸機退回貴夫人公司,後來由原告代表韻達公司賠償客戶100元結束;還有1票爲瑞力生公司的貨至今扣留沒有歸還;最後有2票爲西施美公司的貨至今扣留沒有歸還。

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得知: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的一件貨(價值189.00元)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兩件貨(價值14850.00元),是原告委託別人辦理的,且這兩家尚有原告月結快遞費用沒有結算,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便將兩家貨給予故意扣留。

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這一行爲,給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同時兩家公司明確表態,退回所扣貨物後再結算原告月結快遞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爲,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返還或者賠償4月13日韻達扣留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貨物(韻達單號100xxxxx8621,價值189.00元)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貳件貨物(韻達單號1000073943191和1000xxxxxx3190,價值14850.00元)。合計壹萬伍仟零叄拾玖元(15039.00元)。

七、20xx年6月14日,原告委託原韻達同事李x代原告發往溧陽的一箱貨(韻達單號爲100xxxxx43),當晚,李x將此貨交於韻達,並作了網上掃描記錄,但貨物至今客戶沒有收到,客戶去無錫韻達公司查說沒有此貨。

快遞作業是個操作非常嚴謹的工作流程,這一箱貨大概有30公斤左右,白色蛇皮袋包裝,不可能無原無故就不見了,從韻達公司沒有主動去調查此事,沒有積極去調監控查找此貨,而只是一味的對客戶說“此貨不在韻達公司,誰拿你的貨,你找誰去”。從網上掃描記錄上可以斷定,此貨運單號碼被無錫韻達公司覺察是原告所發,給予故意扣留。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爲,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歸還6月14日扣留原告客戶的一箱貨物。

八、20xx年12月12日,簽訂合同時,原告共上繳押金4500元,在原告要求開具收據的情況下,王主管給本人開具一張3500元的收據,解釋爲:其中1000元作爲承包費。因爲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所以應當返還實交押金叄仟伍百元整(¥3500.00元)。

九、從20xx年12月12日簽定合同至20xx年3月31日韻達單方面終止合同,原告承包東亭鎮友誼路以東(包括友誼路單號)市場共計三個月另20天。

按照唐傳喜簽定合同當天對原告口頭承諾半年之內按每個月1000元承包費用計算,原告共上繳5000元承包費(有收條爲證),無錫韻達公司多收原告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每月承包費爲1000元,每天承包費爲33元,所以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爲1000+33X11=136320xx年4月1日無錫韻達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形成違約,應退還原告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用爲壹仟叄佰陸拾叄元整(¥1363元)。

十、賠償完全閒置的兩輛機動車蘇BOK895和蘇BNV285車輛保險共計6040元;自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通知單方面突然解除原告合同,並於當天停止原告市場的派件、攬件、發件。使正常服務於八分部的三輛機動車輛(蘇BOK895、蘇BNV285蘇B9G391),無法正常服務,閒置至今,給原告造成重大財產缺失。考慮本人也是司機,偶爾也開一下車,所以只要求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承擔其中完全閒置的兩輛機動車的保險。

蘇BOK89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350元;

蘇BNV28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30元;

蘇BNV285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共計:2660元;

機動車保險總計:6040元。

十一、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有67條指定原告的投訴、15000元欠條、遺失的保價物品、2月3月中轉費和承重費明細,以上已經都質證爲虛假的證據。

無錫韻達公司主觀上存在惡意,且完全具有過錯責任,完全爲了損害原告的利益。賠償方面應該具有懲罰性。

十二、原告5月21日委託李xx發往徐州豐縣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爲1000xxxxx09),韻達網站一直沒有任何記錄,原告也問過李x多次,說確實交到公司了,沒有做掃描是因爲唐亮查原告的轉件太嚴, 6月2日發件方又查此貨,我再次去網上調了單號,發現有一條6月1日無錫韻達公司指定李x派送的記錄,這條記錄是確定證明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

十三、原告5月11日委託李x發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韻達單號爲1000xxxxx5513),網上沒有記錄,這票件李想說確實交到韻達公司了;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請韻達公司予以查實,並退還文件。

十四、原告委託劉x發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爲100xxxxx27),網上記錄顯示5月12日到天津滯留後,在5月18日退回無錫公司,原告曾委託劉亮去公司查找,但沒有找到此貨。

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

十五、無錫韻達公司違約,被告應該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十六、關於本案屬於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的答覆。

本人在法庭上回答這個問題是屬於違約和賠償之訴。

可能回答的不是很清楚,現解釋如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違約之訴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所以實際上本案自立案時已經定位爲侵權之訴。

從合同角度出發,無錫韻達公司屬於違約行爲,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從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和原告對客戶快件的合法佔有權角度來說,無錫韻達公司屬於侵權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始終認爲無錫韻達公司違約並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和原告對於客戶貨物的合法佔有權,本案屬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竟合情形。

我們的起訴方式也一直是違約和侵權訴請。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這條是違約和侵權的竟合的法律依據。

尊重事實,本案實際上是侵權之訴。

最低也是違約基礎上的侵權之訴。

綜上所述,爲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物權法》及其它法律的相關規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支持以下訴訟請求:

1、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並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固定資產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叄拾伍元整(¥150735.00元。)

2、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的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3、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法解除合同,賠償原告市場客戶經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爲:壹拾捌萬叄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4、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經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整(7800.00元)。

5、賠償原告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5000.00元)。

6、返還(否則賠償)4月13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貨(韻達單號100xxxxxxx621)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貳件貨(韻達單號100xxxxx3191和100xxxxx43190)。

7、返還(否則賠償)6月14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託原韻達同事李x代發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爲100xxxxxxx456)。

8、退還原告實交押金叄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9、退還多收的承包費用共計壹仟叄佰陸拾叄元整(¥1363元)。

10、賠償完全閒置的兩輛機動車蘇BOK895和蘇BNV285車輛保險共計6040元;

11、被告在法庭上已經出示虛假證據材料,原告將訴訟請求中的名譽權損失費追加至伍萬元,同時將訴訟請求中的第1條固定資產直接經濟損失50%的折扣確定爲不打折。

12、返還(否則賠償)5月21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託李x發往徐州豐縣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爲100xxxxxx309)。

13、返還(否則賠償)5月11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託李x發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韻達單號爲100xxxxxxxx13)。

14、返還(否則賠償)5月11日原告委託劉亮發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貨,在5月18日退到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被扣留(韻達單號爲1000xxxxx。

1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xx

20xx年03月04日

標籤:答辯狀 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