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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民事答辯狀【新版多篇】

被告民事答辯狀【新版多篇】

被告民事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解德祥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xx年11月24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中鐵國際多式聯運阿克蘇項目部 職業:

住址:鉅野縣獨山鎮解海村

被答辯人:康環英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xx年10月12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鉅野縣獨山鎮高海村

答辯人因康環英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曉柔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20xx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並於20xx年5月1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曉柔。

婚後夫妻感情不好,爲了整個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並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給於家庭。

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

閉於家中。

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後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

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曉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並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

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曉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着爲婚生女孩解曉柔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

此致

鉅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XX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林西縣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區楊東輝訴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請求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31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

一、答辯人自接管中昊小區以來,一直嚴格按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爲小區業主提供着物業服務。

對於原告丟失電動自行車一事,一直以積極的態度處理。

接到原告稱電動自行車在本小區丟失開始,答辯人及當班門衛人員積極協助原告到公安機關做筆錄,提供證據及相關線索,做到了應盡的義務。

而且答辯人屬於物業服務企業,門衛的任務是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視小區人羣居住情況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時巡邏,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時協助相關單位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

而丟失電動自行車屬於治安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

二、答辯人屬於原告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小區門衛的職責範圍只是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 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並且,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屬於私有財產,答辯人沒有與原告簽訂私有財產的保護合同,也沒有與原告簽訂電動自行車的保管協議,對於原告將其所丟失的電動自行車在停放時,沒有交給答辯人,也沒有告知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所停放的具體位置,答辯人的工作人員也並不知情,所以,答辯人不知道所以沒有法定義務對原告電動自行車進行保管,相應的也沒有賠付原告3100.00元的義務。

綜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原告的訴訟請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林西縣人民法院

XX縣**物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XX年XX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