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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答辯狀範文(實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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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答辯狀範文(實用17篇)

篇1:應訴答辯狀

答辯人:XXX,女,漢族,xxx年05月0x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州xx市xx鎮人民南路XX號x棟x單元x樓4室。身份證號532xXXXXXXXXXX,聯繫電話13xxx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xxx年06月1日生,xx省xx市人,xx市XX醫院醫生,聯繫電話13xxx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係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係。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xx市XX大道2號x幢2單元2層xxx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xx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xx0XXXX號,建築面積10x.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爲35xx3x.00元,現市值大約爲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x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爲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爲,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爲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覈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xxxx年2月1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篇2:應訴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XXX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

二、(陳述自己答辯觀點)

三、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

二〇xx年XX月XX

篇3:應訴答辯狀

應訴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 民族: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份。

應訴答辯狀:

被告:高殿國,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

莊鎮劉舉莊村中區10排17號。

被告:樑宗滿,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

各莊鎮劉舉村中區10排17號。

原告:高賀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北京市大興區黃孫

永華北里,2樓4單元301號。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應訴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高賀娟是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的養女,但據被告高殿國瞭解,致今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關係,請問法官同志,沒有收養關係的養女合法嗎?被告請求法院讓原告出示她的收養關係及有關證明。

二、原告訴我“被告”侵佔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三間房和院落,被告認爲這與事實不符。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慶友自1990年12月,從北京回家,路過鮑鰍河時不幸身忙。可當時沒有發現,因河面有冰雪覆蓋,單位人以爲回家,可是家裏不見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發動親朋好友,四處尋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後在我們村南鮑鰍河裏,發現了高慶友(二叔)的遺體,當時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僱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撈上岸,把高慶友(二叔)遺體運回家中。回家後由被告父親高慶來(已故),高慶富(老叔),賈莊大姑,二嬸陳英(已故),還有原告高賀娟也參加了,四位老家召開的家庭會議,四位老家定爲由被告高殿國夫妻二人爲(二叔)高慶友辦喪事。

辦喪事:置辦酒席25桌,吹班24個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頂喪架

靈,打帆報罐。爲二叔辦喪事“連尋找打撈”,共計花費,陸千捌佰元左右。把二叔喪事辦完,二嬸陳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長一致通過讓原告高賀娟去北京接班。家裏三間房和院落歸被告夫妻二人所有。二嬸陳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自二叔去世後,二嬸身體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請醫買藥,經過多

年的'治療,身體有所好轉。當時,二嬸和高賀娟(原告)多次提出讓被告翻蓋三間房,是因被告當時經濟基礎較差,沒有翻蓋,但土牆頭也以倒塌,是被告從後白廟窯地買了兩萬紅磚將其碼好。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壓機井,並在當時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樹,在這二十幾年來是被告一直對房屋和院落進行精心管理,院內一點雜草都沒有。1997年,原告高賀娟以照看孩子爲由把(二嬸)陳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嬸過不慣北京狹小空間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腦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積蓄花的所剩無幾,一直過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對我住所轄區要進行拆遷改造,以致會造成一些經濟利益,所以原告不讓老人回家,直到2013年3月病故。二嬸陳英病故以後,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辦把二嬸埋葬的。之後原告高賀娟以被告佔有房基地爲由起訴被告高殿國,後又因房產糾紛把被告起訴,這些事發突然,使高殿國、樑宗滿夫婦覺得很委屈。在此做出以上的應訴答辯,請求法官駁回高賀娟的無理訴訟。

篇4:應訴答辯狀

答 辯 人:王海,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繫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繫電話xxxxxx。

X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xxx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後,認爲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X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週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係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條》。

XXX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並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後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

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爲: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xxx。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

而答辯人作爲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

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於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

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爲並非擔保行爲,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顯然不屬於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

那麼是否就屬於“保證”行爲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籤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於XXX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爲,並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

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爲。

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爲並非是擔保行爲,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爲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爲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係。

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爲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被被答辯人視爲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被被答辯人視爲“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

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爲XXX年7月份底,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爲XXX年7月份底至XXX年1月份底。

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爲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爲“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爲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xxx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爲,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並非本案的當事人。

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被被答辯人視爲“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

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海

2XXX年11月29日

離婚應訴答辯狀【2】

答辯人:張**,男,30歲,族,省市人,現住市區中路*號市政府宿舍*-*-*號。

答辯人因李**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爲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爲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

1年 月 日

民事應訴答辯狀【3】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欠款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本案系企業之間因業務往來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本案原告卻以自然人**作爲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本案的被告主體資格明顯不適格,因此被告申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本案所稱的團款,是指兩個旅行社(**旅行社與**旅行社)之間因業務往來而發生的費用,而旅行社是依據《旅行社條例》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因此,兩個法人之間的欠款糾紛的訴訟主體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張債權明顯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要有適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爲被告,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的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被告申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訟。

二、被告對原告負的債務已經履行完畢

退一步說,兩個旅行社因業務之間發生的團款糾紛而引發的債權債務關係,假使是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由被告(自然人)來履行償還的義務,也已經因以下原因履行完畢:

1、原告與被告之間因互負債務而抵銷了總債務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兩個旅行社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向我方當事人(被告)主張債權,也就是企業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向自然人主張債權,對方(原告)就是承認了這是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而原告於2014年2月28日借給被告10000元(一萬元),被告一直沒有進行清償的這筆債務,這也是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

因此,兩個債務之間的性質是一樣的,理所應當的可以進行抵銷。

2、被告用現金已經償還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對原告進行了四次付款。

從原告收到被告的款,並寫下的四張收條給被告,我們不難看出被告告已經通過現金支付的方式償還了原告35000元的債務。

3、原告對被告剩餘的所有債權已經轉讓給了***旅行社,並且被告已經履行完畢了此筆債務。

在債權轉讓賬單及情況說明的這組證據中我們不難看出,本是原告欠***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當事人(被告)來償還的,並且原告(**)也同意從**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實際上是把對被告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旅行社,並且被告已經向***旅行社將此筆債務(65700元)進行了清償後,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就已經散失了。

債權債務本身是具有相對性的,被告向***旅行履行債務,是因爲***旅行社從原告那裏取得了對被告的債權。

被告本沒有向***旅行社履行債務的責任,正因爲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旅行社,被告才向***旅行社支付了65700元。

因此,原告已因債權轉讓的原因,而散失了對被告剩下的所有債權的主張權。

此 致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

答辯人:**

20XX年6月 16 日

篇5:應訴答辯狀

應訴答辯狀

應訴人:李運章,男,漢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劉莊店鎮李老家行政村50號,身份證號:***559,聯繫方式:***。

訟訴人:普景林,男,漢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老城鎮劉埠口村。

xx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訴我購買他的磚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訴訟狀和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傳票一事。 特應訴實事如下:

普景林訴我在19XX年購買他的磚款27624元后還款1萬元,餘款7624元未還,雙方約定應於19XX年3月還清(出具有欠條)。

後因我犯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獄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現得知我出獄,隨即向其主張權利。 事實是這樣的:

一、我並沒有購買過普景林的磚,我也沒還過普景林1萬元的磚款,我給普景林寫過7000元的欠款條。 實事是這樣的:

19XX年鎮黨委確定在劉莊店北建一處有機化肥廠,讓我負責建廠,廠建好後投入生產,購銷一條龍,上級黨委很重視,縣委劉廣泉書記和鎮黨委不斷來檢查指導

19XX年鎮黨委確定建一座辦公樓,當時報請縣委劉廣泉書記批示申請縣建行行長張明亮行長同意,準備給廠貸款50萬元,還沒有批下來,後由鎮黨委成員陳建介紹,就大包給安徽省臨泉縣焦莊焦建斌了,訂合同,一切建築材料由建築方負責(因是大包)廠方只負責工程質量,樓建好後,工程隊交鑰匙,廠方付給建築工方53萬元,工程期定到3個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長一個工期罰建築方5%罰款。

19XX年焦在周圍購買磚和其它建築原材料,進行工程備料。由於是大包工程,具體焦建斌購買誰的磚和原材料我也不過問(會計:劉桂廷證明),xx年10月工程隊破土地動工,直到20XX年一天下午,焦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被城關派出所扣住了,你來一趟吧,當時我就去了,到那後普景林關心的說:你咋來啦,你不來就好啦,那時我才知道焦購買的是普景林的磚,當時我想焦讓我在廠裏搞工程交付時,我先讓普景林來結帳,再者唯鞏焦停工不幹了,所以我給普景林寫了個7000元的欠條,才讓焦的車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車去的司機田紅波作證)。

二、普訴我在19XX年—xx年此期間,我因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不是實事,實事是這樣的:

xx年3月我有病,經周口地區醫院周醫生周專家診斷爲膀胱癌,讓我及時住院治療,當時我就住在了地區醫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醫師田主任給我做的手術(田主任、嶽勇的女兒護士長作證)

住院幾個月後,我回到廠裏,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築工人都走了,生產也停了,職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帶來廠的職工情緒低落,就這樣好端端的一個企業垮而不興了,生產的肥料周圍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遠的銷到項城和臨泉西部,部分羣衆要聯名給省委、縣委寫信,說明情況。我說這個廠該衰不興,算了!從此我在廠裏養病。

後來,焦建斌給我打電話說:周圍我賒的帳太多。我不管再去幹了,再幹也不夠你的,你不要生氣(不夠工程延期罰款)。

xx年底、20XX年初我感覺我的身體又不對,隨及我到沈丘縣人民醫院複查,經複查我的癌症有復發症狀,當時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醫生和李培剛醫師給我做了第二次手術(外科主任李斌和醫師李培剛作證)。

手術後,在我住院期間,廠的'會計劉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劉桂廷把我所有寫的欠條用生產好的70多噸化肥還帳,只要你欠我寫的欠條就可以拉肥料(劉桂廷證明)。

到1—2個月的時候,我愛人回廠一趟,又回到醫院和我說,鎮黨委以爲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書記李會、鎮法庭庭長李長飛和基金會會計於福堂到廠裏讓我愛人簽字按指印說這個廠鎮裏收走了,沒有李運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三人作證)。

出院時醫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幾年化療治療,可能要穩定一些。出院後我到廠的一看,什麼都沒有了,人也沒有,一切辦公用具都沒有了,我很生氣呀,於是就在家養病,我認爲普的帳已結了,我也沒有問。

xx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復發,當時我帶了1萬多元錢,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橋找我兒子(他在渡橋上班),到那後,我兒子又給了我6000元錢,我在渡橋南街租了一間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禮作證),我住的房子離渡橋醫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兒子和我一塊到渡橋醫院檢查,檢查後我問醫生化療一次得多少錢。醫生說:根據手術後癌細胞殘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這樣高低不等,多者幾萬元,少者幾千元,醫生看了檢查結果說:你的手術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療一次就可以了,化療過多了,你的頭髮就會大面積的脫落,對身體起負作用。

第一次化療才用了xx元錢(殷醫生證明)。

從此以後,我兒子上班我就自己做點飯吃散散步,養養身體到半年化療一次。我兒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該檢查的時候我自己去檢查一次,一直到xx年底,我感覺身體恢復的很好了,我要回來,我兒子不讓,一直到xx年我回來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書記李玉東作證)。

關於普景林的7000元磚款欠條,我收到普對我訴狀和

法院傳票,我才知道普的帳沒有結了。

綜上所述

依實事爲根據,依法律爲準繩:

1、普景林的磚不是我購買的,也不是我個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須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給普景林,把李運章所寫的欠條抽掉(7000元欠條)。

3、焦建斌如果說他把7000錢給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寫的收條,我承擔。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應訴人:李運章

20xx年x月x日

應訴答辯狀:離婚應訴答辯狀

答辯人:姓上海,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答辯人因與原告××離婚糾紛一案,於××年××月××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離婚起訴狀副本,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同意與被告離婚,只是原告在離婚起訴狀中稱答辯人有外遇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對此有異議。答辯人現在已經同意離婚,至於雙方婚姻過程中的是非對錯,在此不願多談。如果原告堅持認爲答辯人有外遇,應當向法庭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至於,原被告雙方離婚問題中的子女撫養及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原告認爲:

一、雙方所生之子應由答辯人撫養。理由如下:……

二、夫妻共有房產的分割,應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割:……理由如下:……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

20XX年 月 日

篇6:應訴答辯狀格式

應訴答辯狀格式

答辯狀分爲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民事答辯狀”。在標題之下,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所寫事項與起訴狀當事人基本情況同。案由應寫明與原告(或上訴人)糾紛的性質。文書名稱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二)正文

答辯理由是答辯狀的核心部分,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並提出反證來證明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對原告或上訴人進行反駁。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必然會引起適用法律的錯誤,論證理由可以從簡;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依法反駁;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律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完全接受,還是部分接受,明確提出對本案的看法,請求法院駁回起訴或上訴。

(三)尾部

分兩行寫明致送機關,“此致”、“ XXXX人民法院”。附項註明本答辯狀副本的份數;物證或書證的件數;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最後在文書右下方答辯人署名,寫明“答辯人x x x”,並註明年月日

篇7:應訴答辯狀格式

應訴答辯狀格式

1、行政訴訟答辯書格式

答辯人:

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2、行政訴訟答辯書範例

答辯人:

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3、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製作應當注意?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陳述自己意見和事實的法律文書。製作應訴答辯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然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或申訴人,下同)和被申請人(或被申訴人,下同)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限期要求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書。

第二,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第三,被申請人應當針對申請書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並同時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有關證據進行反駁,以此說明申請人的主張沒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辯是被申請人的一項權利,即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完全由被申請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干預。在答辯方式上可以選擇,口頭答辯,或書面答辯;可以在仲裁準備階段答辯,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答辯。

答辯人如果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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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5、行政訴訟答辯狀格式

答辯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6、行政訴訟答辯狀(格式)

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職務: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寫明案件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

年月日

7、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和辯駁的一種文書,下面華律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的知識,歡迎閱讀!

【文書樣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8、民事訴訟答辯狀如何寫

民事訴訟答辯狀如何寫?可能很多人都不瞭解,甚至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此方面的知識都缺乏瞭解。本文將詳細爲大家介紹民事訴訟答辯狀如何寫,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答辯狀如何寫: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

篇8:民事應訴答辯狀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託,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並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

2005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並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築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爲原告李X與被告陳XX,並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爲原告李X,另一方爲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託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

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爲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爲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爲委託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麼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爲居間合同中委託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覈准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爲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於商業活動的範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

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於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

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覈查認定,並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訴訟答辯狀【二】

答辯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篇9:民事應訴答辯狀

應訴答辯狀【例一】:

答辯人:餘永生,男,生於1976年3月3日,漢族,湖北咸豐人,高樂山鎮晨光村一組村民。

答辯人:餘淑芳,女,生於1979年3月4日,漢族,湖北咸豐人,高樂山鎮晨光村一組村民。

委託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答辯人因原告餘學雲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徵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於法無據,完全是荒唐可笑的無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不屬於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要求按遺產進行繼承於法無據。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明確說明是徵用了答辯人母親的承包地後,按國家政策規定發給答辯人母親的徵地補償費,由於答辯人母親已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該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辯人領取,這筆補償款根本就不屬於原告父母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關於遺產範圍的規定,很顯然,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並未包含在遺產範圍之內。因此,原告不能對該筆款項作爲其父母的遺產要求進行分割。

第二、答辯人作爲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在本案被確定爲承包地徵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按政策規定領取其應得的補償款,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爲,並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異議,應該向政策的制定及執行者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提出,答辯人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原告不擁有訴狀中所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享有該宗土地徵收補償款的分配權。原告的父親死亡之時,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門立戶,已不再是這個承包家庭戶的一員,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兩個家庭成員即答辯人父母繼續承包,並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沒有獲得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答辯人與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該地,對本家庭戶的承包土地存在實際使用、收益,並在2005年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取得了本家庭戶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該塊土地的合法承包經營人。這一點晨光村委會及一組村民均予以證明。因此,只有答辯人及其母親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權,而原告則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組村民,不具備訴狀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爲30年。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只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長的已78歲,年輕的也已56歲,早已出嫁離開晨光村一組,有的已經取得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的已是非農業戶口,被納入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都沒有晨光村一組的戶籍,已失去該組村民資格,因此,不能享有該組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所有行爲均爲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爲,沒有對他人任何權利的.侵害。原告訴狀中所指土地補償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既不擁有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沒有對該宗土地進行實際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訴求於法無據,純屬無理要求。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咸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應訴答辯狀【例二】:

應訴人:李運章,男,漢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劉莊店鎮李老家行政村50號,身份證號:***559,聯繫方式:***。

訟訴人:普景林,男,漢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老城鎮劉埠口村。

2015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訴我購買他的磚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訴訟狀和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傳票一事。 特應訴實事如下:

普景林訴我在1999年購買他的磚款27624元后還款1萬元,餘款7624元未還,雙方約定應於1999年3月還清(出具有欠條)。

後因我犯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獄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現得知我出獄,隨即向其主張權利。 事實是這樣的:

一、我並沒有購買過普景林的磚,我也沒還過普景林1萬元的磚款,我給普景林寫過7000元的欠款條。 實事是這樣的:

1999年鎮黨委確定在劉莊店北建一處有機化肥廠,讓我負責建廠,廠建好後投入生產,購銷一條龍,上級黨委很重視,縣委劉廣泉書記和鎮黨委不斷來檢查指導。

1999年鎮黨委確定建一座辦公樓,當時報請縣委劉廣泉書記批示申請縣建行行長張明亮行長同意,準備給廠貸款50萬元,還沒有批下來,後由鎮黨委成員陳建介紹,就大包給安徽省臨泉縣焦莊焦建斌了,訂合同,一切建築材料由建築方負責(因是大包)廠方只負責工程質量,樓建好後,工程隊交鑰匙,廠方付給建築工方53萬元,工程期定到3個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長一個工期罰建築方5%罰款。

1999年焦在周圍購買磚和其它建築原材料,進行工程備料。由於是大包工程,具體焦建斌購買誰的磚和原材料我也不過問(會計:劉桂廷證明),2000年10月工程隊破土地動工,直到2001年一天下午,焦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被城關派出所扣住了,你來一趟吧,當時我就去了,到那後普景林關心的說:你咋來啦,你不來就好啦,那時我才知道焦購買的是普景林的磚,當時我想焦讓我在廠裏搞工程交付時,我先讓普景林來結帳,再者唯鞏焦停工不幹了,所以我給普景林寫了個7000元的欠條,才讓焦的車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車去的司機田紅波作證)。

二、普訴我在1999年—2014年此期間,我因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不是實事,實事是這樣的:

2002年3月我有病,經周口地區醫院周醫生周專家診斷爲膀胱癌,讓我及時住院治療,當時我就住在了地區醫院外

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醫師田主任給我做的手術(田主任、嶽勇的女兒護士長作證)

住院幾個月後,我回到廠裏,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築工人都走了,生產也停了,職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帶來廠的職工情緒低落,就這樣好端端的一個企業垮而不興了,生產的肥料周圍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遠的銷到項城和臨泉西部,部分羣衆要聯名給省委、縣委寫信,說明情況。我說這個廠該衰不興,算了!從此我在廠裏養病。

後來,焦建斌給我打電話說:周圍我賒的帳太多。我不管再去幹了,再幹也不夠你的,你不要生氣(不夠工程延期罰款)。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覺我的身體又不對,隨及我到沈丘縣人民醫院複查,經複查我的癌症有復發症狀,當時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醫生和李培剛醫師給我做了第二次手術(外科主任李斌和醫師李培剛作證)。

手術後,在我住院期間,廠的會計劉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劉桂廷把我所有寫的欠條用生產好的70多噸化肥還帳,只要你欠我寫的欠條就可以拉肥料(劉桂廷證明)。

到1—2個月的時候,我愛人回廠一趟,又回到醫院和我說,鎮黨委以爲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書記李會、鎮法庭庭長李長飛和基金會會計於福堂到廠裏讓我愛人簽字按指印說這個廠鎮裏收走了,沒有李運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

三人作證)。

出院時醫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幾年化療治療,可能要穩定一些。出院後我到廠的一看,什麼都沒有了,人也沒有,一切辦公用具都沒有了,我很生氣呀,於是就在家養病,我認爲普的帳已結了,我也沒有問。

2005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復發,當時我帶了1萬多元錢,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橋找我兒子(他在渡橋上班),到那後,我兒子又給了我6000元錢,我在渡橋南街租了一間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禮作證),我住的房子離渡橋醫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兒子和我一塊到渡橋醫院檢查,檢查後我問醫生化療一次得多少錢。醫生說:根據手術後癌細胞殘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這樣高低不等,多者幾萬元,少者幾千元,醫生看了檢查結果說:你的手術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療一次就可以了,化療過多了,你的頭髮就會大面積的脫落,對身體起負作用。

第一次化療才用了2000元錢(殷醫生證明)。

從此以後,我兒子上班我就自己做點飯吃散散步,養養身體到半年化療一次。我兒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該檢查的時候我自己去檢查一次,一直到2008年底,我感覺身體恢復的很好了,我要回來,我兒子不讓,一直到2010年我回來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書記李玉東作證)。

關於普景林的7000元磚款欠條,我收到普對我訴狀和

法院傳票,我才知道普的帳沒有結了。

綜上所述

依實事爲根據,依法律爲準繩:

1、普景林的磚不是我購買的,也不是我個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須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給普景林,把李運章所寫的欠條抽掉(7000元欠條)。

3、焦建斌如果說他把7000錢給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寫的收條,我承擔。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應訴人:李運章

2015年3月6日

篇10:物業應訴答辯狀

答辯人:

地 址: 呼和浩特新城區名都楓景小區

電 話:

答辯人就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起訴狀所述“被告拒不按時繳納物業費”是因爲原告沒有按約履行合同以及未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已造成違約。

一、《業主臨時管理公約》內寫明原告楓華物業公司爲物業服務甲級標準,根據《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甲級)》所規定引述:

1、採取多種形式如走訪業戶、懇談會、電話溝通、問卷調查等,每年與50%以上業戶用有效溝通,每年有效投訴處理率90%,每年進行一次滿意度調查,有效樣本覆蓋率大於20%,並對薄弱環節持續改進。

然而原告從提供服務至今從未進行過一次調查和溝通,很多問題得不到處理,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激化,對於小區不按時交物業費的業主也未從進行入戶或電話調查是什麼原因不交物業費以及如何解決業主問題讓業主去主動繳納物業費,原告沒有從服務的角度去解決問題,出現不交物業費的情況後,只是電話催費、門上貼條、發律師函最後法院訟訴。

2、適應業主需求,組織、配合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原告從未開展任何社區文化活動,小區內唯一一個老年活動室也是一位業主開設的老年活動室。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每半年公佈一次物業管理費的收支狀況。

原告從第一批業主入駐至今從未對財務收支進行公佈。

3、停水、停電在接到相關部門通知後,按規定時間提前通知用戶。 每年停水電在七八次左右,但只有兩次提前公告。

4、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值班(其中12小時立崗)。夜間對服務範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於一次的防範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於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小區東門保安亭24小時無人值班已變成放置雜物的倉庫【證據照片】,只有距崗亭二十多米的停車場收費亭內有一名保安,攝像頭夜間基本無法使用,人和汽車車牌都無法看清還經常不開機,導致每年都有多戶業主家被盜,此事還有呼市晨報的報道【證據照片】,其中一位業主一年中被盜三次。很多業主汽車被劃被刮蹭.名都小區是一個封閉式小區但小區各處都可以看到業主的車停放,物業沒有做到應盡的職責【證據照片】。

4、保潔服務

水池、溝、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及時清掃積水、積雪,清潔完成,清潔區域、部位無垃圾、雜物、異味,並進行保潔巡查。

原告對下雪後積雪的清理非常差,至今小區還到處是積雪和冰。【證據照片】,施工後的場地長時間沒有清理【證據照片】

二、根據業主臨時公約第二章第六條

業主依法享有一下物業共用設備、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共同使用的空地、包括電梯、停車場、公告欄等,

第六章第三十三條

建築物的外牆面、樓頂平臺、公共走道等,非經業主大會決議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得擅自佔用、變更構造、顏色或設置廣告物;

三、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以及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原告私自將本該屬於所有業主共有的公告欄、電梯內等其他位置放置商業廣告牌收入費用,並且沒有向業主公佈其收入的流向,其廣告和車位收益及應該爲全體業主共有,原告的行爲嚴重侵害全體業主的權利。應扣除必要成本後轉入小區的公共維修基金內。並向業主公佈收支情況。

四、根據呼和浩特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物業費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所以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最低3月繳納物業費是不合理的

五、其他

1、小區7號樓16號樓前兩個水池,從第一批業主入駐至今從未注水使用【證據照片】.

違反交房時物業公司給業主提供的住戶手冊,第四條第一款

物業管理費用構成包含: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以及“呼和浩特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第二款消防、電梯、機

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

2、業主繳納物業費原告只開收據拒絕開發票,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涉嫌偷稅漏稅。

3、小區內損壞的公用設施設備常年沒有更換 ,部分單元的單元門鎖損壞沒有及時更換,單元門敞開任何人都可以隨便進出。【證據照片】 電梯故障率高,經常有業主被關在電梯裏,呼市晨報20xx年9月26日曾有過報道【證據照片】。

六、引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根據《合同法》第67條 對“先履行抗辯權”作了規定,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被告與20xx年購買房產同時交納物業費到20xx年12月5日停交物業費,但原告提供的服務一直未達到標準符合相關規定,在20xx年5月7日呼市晚報就曾報道原告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差的整版報道【證

據照片】,以及呼市晨報20xx年9月23日報道。【證據照片】

八、證據

1、呼市晨報20xx年9月23日,呼市晨報都對名都小區物業做過報道,關於物業服務問題“名都楓景小區業主“抱怨”多”【證據照片】

2、呼市晨報20xx年9月 26日名都楓景小區電梯故障問題的報道“名都楓景小區電梯常“罷工”居民爬十幾層樓回家”

【證據照片】

3、20xx年12月13日呼市房產網報道“名都楓景小區十幾戶居民家中被盜”。【證據照片】

4、20xx年5月7日呼市晚報就曾報道原告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差的整版報道【證據照片】

以上新聞報道證明原告在20xx年到20xx年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均存在嚴重違約,並且在原告正常繳納物業費時就已經違約。

5、20xx年3月1日於小區拍攝照片: 未清掃的積雪、損壞的單元門、損壞的垃圾箱、從未注水的水池、電梯裏和公告牌上的廣告、變成倉庫的正門保安亭、小區封閉道路的車輛、施工後沒有及時恢復的路面、髒亂的垃圾箱、損壞的燈。

九、答辯請求

綜上所述,被告延遲繳納物業費是因原告首先沒有履行雙方的合同約定,事實上明顯未提供符合行業標準的服務,所以被告有權根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拒絕履行約定暫時拒絕交納物業費用。 在原告按合同執行解決執行下面列出的約定及問題後,被告再繳納所欠費用。

1、原告物業公司在判決日後15天內在小區公告欄公佈物業費

用的收支情況,以後每6個月公佈一次。

2、原告物業公司在判決日後15天內在小區公告欄公佈車位租

金及小區內各廣告位租金的收入及流向,每六個月一次。

3、對所有入駐業主進行入戶滿意度調查,針對業主問題進行

合理解決。

4、在20xx年夏天對7號樓前、16號樓前的水池注水使用。

5、定期舉行小區社區文化活動。

6、加強對各樓電梯的檢修維護。

7、加強保安巡邏對無人職守的崗亭增設保安。

8、清理小區內路面積雪和冰。

並取消違規收取滯納金,由原告承擔此次訟訴相關費用。

此致

呼和浩特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篇11:物業應訴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 *** , 性別 * ,年齡 **歲 ,民族 漢 ,籍貫 *******,職業 *** ,住址 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29號三箭吉祥苑*號樓*單元***室 。因濟南樂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就物業管理費起訴答辯人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作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屬訴訟主體不清,缺乏法律事實依據,理由如下:

1、本人自200*年**月入住小區以來,僅與濟南豪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和服務協議,從未與被答辯人簽署任何形式的物業管理協議。因此,答辯人不是被答辯人出具合同當事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毫無關係。

2、目前與答辯人所居住小區簽定物業管理協議的主體雙方是吉祥苑業主委員會和濟南樂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既然目前物業管理合同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接受物業服務和交納服務費的是業主。那麼物業費的欠費關係準確地說,應該是全體業主欠物業服務企業,單個業主欠全體業主的。根據《合同法》規定,既然被答辯人是由業主委員會擅自做主聘請的,那麼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合同理所當然的不能約束業主(答辯人),單個業主並未在合同上簽字,不是民事合同的主體。因此,被答辯人基於合同糾紛將毫不相干的第三人(答辯人)作爲被告起訴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379號文件《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答辯人在沒有履行吉祥苑業主委員會催繳程序的前提下起訴答辯人,缺乏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條例》第六十七條除了規定業主委員會有催交責任外,還規定了什麼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纔可以起訴欠費業主!特別提請注意的是,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顯然,“逾期仍不交納”是後者“可以起訴”的前提;這裏的“逾期”明確是“逾”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時所給出的期限。因此,“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交納”自然就是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起訴”欠費業主的前置程序。 衆所周知,所有法規條文是具有嚴肅性的。在沒有吉祥苑業主委員會督促交費的前置程序下,原告無權直接起訴業主。

三、根據《條例》第二章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1、既然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簽署了物業管理合同,理應承擔爲全體業主監督合同履行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只有業主委員會才能真正有效監督物業服務質量,收集全體業主意見,確認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問題。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是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驗收責任人。

2、被答辯人之所以無視《條例》第六十七條的'存在,無視業主委員會存在的作用,繞過業主委員會對合同履行的監督直接起訴業主,是認爲絕大多數業主不是物業服務質量的驗收責任人,在舉證方面處於弱勢地位,這便爲被答辯人提供了一個投機的機會,他們希望靠迴避服務質量的監管和驗收,直接起訴業主獲取全額物業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作爲被告起訴沒有任何依據,答辯人提出以上答辯,請求貴法院查明事實真相,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篇12:行政應訴答辯狀

答辯單位:xx縣公安局

答辯人:周某男32歲漢族xx縣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範某不服xx縣公安局行政行爲一案被告代理人。

現對原告範某不服xx縣公安局2003年8月2511作出的247號治安管處罰裁決書,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體行政行爲而提起訴訟,答辯如

卜:

2003年2月22日,趙某到劉某家討還其丈夫徐某曾給劉某墊付的外出務工路費時,劉某讓妻子李某帶着趙某前往劉x家去借錢,恰遇到某學校爲女兒送飯的範某。

範某與趙某以那些外出務工人員路費爲題發生口角,範某指責趙某剛纔不該向她打聽去劉某家的路,趙某便說“象你這號人,出不了門,出門問不了路,就呆到你那個屋裏算了”。

範某以爲趙某責難她家房子差,繼而雙方山爭吵發展到往攏撲、開始撕挖,趙某抓破了範某的臉,範某也扯掉了趙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雙方擋開後,這才各自走開。

2003年2月23日趙某再次到劉某家討還路費,範某見到趙某就質問趙,昨天說的話是個啥意思,是不是說她修不起房子,並對趙某講“我以後修起了房子,第一個請你”。

趙某回答她說“你脩金房子、銀房子與我啥相干?”範某便回家去了。

範某回家做好飯後,端着碗邊吃邊往劉某家走,到了劉某家範某再次質問趙某,說她脩金房子、銀房子是個啥意思。

趙某說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聽別人說而已,雙方再度發生口角。

劉某讓她們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趙、範二人從劉的家門出來,剛走到院壩邊,範某舉起端着的飯碗一碗打在趙某臉上,趙某的臉被打腫,趙某也順手從劉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約2尺長、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範某的頭部致流血。

範某衝上來抓住趙某的領口、抓破趙某的胸部。

劉某急忙上前將趙、範二人拉開。

趙某的傷情經xx縣人民醫院2003年2月25日診斷爲:面部及胸部軟組織挫傷;範某的傷情經xx縣中醫院2003年2月28日診斷爲:頭皮裂傷(創口3x0.5cm)。

2003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這起案件分別在xx村委會、城郊派出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

是雙方意見分歧太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2003年8月15日,我公安機關在召集雙方做最後一次調解失敗後,遂依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雙方的違法行爲送達了《告知通知書》,擬對她們的違法行爲進行治安處罰。

並告知雙方民事賠償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告誡雙方,此案在處理過程中,絕不許任何人到對方家去取鬧。

調解結束不到一小時,範某無視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的嚴令,竄到趙某家去找趙某。

趙某的父親趙大(66歲,有病)告訴範某,趙某不在家,有什麼事等她回來再說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處理。

範某全然不顧派出所的告誡,和年老、體弱多病的趙大的勸阻,要闖進趙某的家到趙某的臥室牀上胡鬧。

趙大把範某往出推,範某仗着年輕就勢把趙大往出拖,直至把趙大拖倒在地,趙大經xx縣中醫院2003年8月18日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篇13:行政應訴答辯狀

答辯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覈准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帳號:

答辯人因一案(或:答辯人因╳╳╳對一案所提起上訴),提出答辯如下:

…………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

本答辯狀副本X份。

行政應訴答辯狀範文二:

答辯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長。

委託代理人:顧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委託代理人: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檢科科長。

關於原告黃______,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號《複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原告訴狀中聲稱他們在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的行爲和經濟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他們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

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認爲:___工商發(______)第______號《複議決定書》維持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第______號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所謂投機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潤爲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程序的行爲。

該行爲在主觀方面的特徵屬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潤爲目的;在客觀方面的特徵表現爲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衆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的行爲。

根據上述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徵,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號《關於查處投機倒把活動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8種行爲屬投機倒把。

其中第六種行爲是“在生產、流通中,以次頂好、以少頂多、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第八種行爲是“爲從事非法倒賣活動的`人提供證明信、發票、合同書、銀行帳戶、支票、現金或其他方便條件,從中牟利的”。

原告人黃______經原告人施______介紹,從______縣輕工機械廠聯繫的6160型發電機組一臺,電原告人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匯款10000元“買進”,黃______將該機組生產廠—______柴油機廠產品標牌上出廠日期“_____年___月改爲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價格“賣給”______縣______石灰廠。

該機組經______市質檢所檢測鑑定是爲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標準要求,該產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

就是這樣一臺劣次品進銷差17400元,利率高達174%,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 獲介紹費3000元。

由此可見,原告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徵。

綜上所述,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______)第______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人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這臺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進行投機倒把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定性是準確的,處理是正確的。

沒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確的。

故我們以___工商發(_______)第______號《複議決定書》予以維持。

同理三原告的訴狀所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爲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經濟程序,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篇14:被告應訴答辯狀

答辯人: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答辯人:姓名___,性別_____,年齡___,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____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欠被答辯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借被答辯人款項屬實,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隻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歸還。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辯人由於資金週轉困難,向被答辯人借款10000元,約定月息三分,借期一個月,並向其出具借據一份。由於答辯人當時着急,雙方又是朋友關係,故答辯人只在借條上寫了小寫的“10000元”而未寫大寫“壹萬元”。借款到期後,答辯人已經如期將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給被答辯人,答辯人索要借條時,被答辯人推脫借條找不到,說給答辯人出具一份收據即可,於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歸還借款本金壹萬元及利息叄百元”。並向答辯人出具收據一份。故答辯人已經將欠被答辯人的款項全部歸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據系其塗改的,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答辯人只向被答辯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條,被答辯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條系其塗改後形成的,後面的“0”是被答辯人後加上的,不是答辯人的筆跡。根據法律規定,塗改後的證據不具備證據“真實性”的特性,故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年___月___日

篇15:被告應訴答辯狀

答辯人:XXX,漢族,XX歲,現住XX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於20XX年12月與合作伙伴投資經營“託運部”,在項目經營開始的時候由於缺資金,答辯人當時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資佔股經營託運部,經協商,原告同意出資XXXX元佔託運部一股資金投入,同時借貸XX元支持答辯人做入股投資資金。

在託運部經營期間,因合夥人(XXX)挪用資金,導致託運部資金運轉不及,答辯人在跟原告商量後,原告人同意借款XX元支持託運部運轉2個月。

事後,在20XX年XXX月XX日,原告人XXX說乾脆他不入股做託運部了,並要求答辯人將XXX元轉爲借款,由於託運部資金短缺,所以沒有資金退股及歸還借款,之後託運部於20XX年XX月結賬虧損,由合夥人XX一人經營,但退股資金及借款結餘XX元至今沒有錢退給答辯人。

之後,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於當時是真誠合作,答辯人被逼同意轉爲個人借款,因爲生意虧損,答辯人沒錢還,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辯人付給其3%利息,並於20X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體的借款協議和情況說明,總計借款XX元,至20XX年XX月開始收取XXX元3%利息計算。

之後原告並多次要求更改借條,後於20XX年X月,原告又將利息轉爲本金繼續向答辯人累計收取2%的利息,答辯人雖然以被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公平協商的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爲真實是這樣與原告XX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及合理利息償還原告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支付被答辯人XX元。但雙方對被強迫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爲月利3%,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爲6.10%(即月息爲0.5083%),0.5083%×4=2.0332%×XX=1XXXX.8×53=XX元(還包括被答辯人於XX年承諾的X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內,現答辯人一併合算給其)。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

在還款時雙方都沒有約定所還款項是作爲利息還是本金之前,答辯人以公平原則承諾,在本金沒有還完之前,所還款項任按付利息結算,那麼本案答辯人已實際按約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X元利息,所剩款項爲XX元。

三、原告劉安體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以合夥經營資金轉爲借款合約及借款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及利轉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於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於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爲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以上陳述事實予以認可並願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爲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着互諒的原則給予答辯人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爲妥善的處理糾紛。

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關法律及同案裁決。

此致

敬禮!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6:借款應訴答辯狀

被告:高殿國,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劉舉莊村中區10排17號。

被告:樑宗滿,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劉舉村中區10排17號。

原告:高賀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北京市大興區黃孫永華北里,2樓4單元301號。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應訴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高賀娟是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的養女,但據被告高殿國瞭解,致今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關係,請問法官同志,沒有收養關係的養女合法嗎?被告請求法院讓原告出示她的收養關係及有關證明。

二、原告訴我“被告”侵佔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三間房和院落,被告認爲這與事實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慶友自1990年12月,從北京回家,路過鮑鰍河時不幸身忙。

可當時沒有發現,因河面有冰雪覆蓋,單位人以爲回家,可是家裏不見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發動親朋好友,四處尋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後在我們村南鮑鰍河裏,發現了高慶友(二叔)的遺體,當時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僱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撈上岸,把高慶友(二叔)遺體運回家中。

回家後由被告父親高慶來(已故),高慶富(老叔),賈莊大姑,二嬸陳英(已故),還有原告高賀娟也參加了,四位老家召開的家庭會議,四位老家定爲由被告高殿國夫妻二人爲(二叔)高慶友辦喪事。

辦喪事:置辦酒席25桌,吹班24個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頂喪架靈,打帆報罐。

爲二叔辦喪事“連尋找打撈”,共計花費,陸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喪事辦完,二嬸陳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長一致通過讓原告高賀娟去北京接班。

家裏三間房和院落歸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嬸陳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自二叔去世後,二嬸身體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請醫買藥,經過多年的治療,身體有所好轉。

當時,二嬸和高賀娟(原告)多次提出讓被告翻蓋三間房,是因被告當時經濟基礎較差,沒有翻蓋,但土牆頭也以倒塌,是被告從後白廟窯地買了兩萬紅磚將其碼好。

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壓機井,並在當時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樹,在這二十幾年來是被告一直對房屋和院落進行精心管理,院內一點雜草都沒有。

1997年,原告高賀娟以照看孩子爲由把(二嬸)陳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嬸過不慣北京狹小空間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腦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積蓄花的.所剩無幾,一直過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對我住所轄區要進行拆遷改造,以致會造成一些經濟利益,所以原告不讓老人回家,直到xx年3月病故。

二嬸陳英病故以後,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辦把二嬸埋葬的。

之後原告高賀娟以被告佔有房基地爲由起訴被告高殿國,後又因房產糾紛把被告起訴,這些事發突然,使高殿國、樑宗滿夫婦覺得很委屈。

在此做出以上的應訴答辯,請求法官駁回高賀娟的無理訴訟。

應訴人:高殿國 樑宗滿

20xx年x月x日

篇17:借款應訴答辯狀

應訴人:李運章,男,漢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劉莊店鎮李老家行政村50號,身份證號:***559,聯繫方式:***。

訟訴人:普景林,男,漢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老城鎮劉埠口村。

xx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訴我購買他的磚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訴訟狀和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傳票一事。

特應訴實事如下:

普景林訴我在1999年購買他的磚款27624元后還款1萬元,餘款7624元未還,雙方約定應於1999年3月還清(出具有欠條)。

後因我犯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獄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現得知我出獄,隨即向其主張權利。

事實是這樣的:

一、我並沒有購買過普景林的磚,我也沒還過普景林1萬元的磚款,我給普景林寫過7000元的欠款條。

實事是這樣的:

1999年鎮黨委確定在劉莊店北建一處有機化肥廠,讓我負責建廠,廠建好後投入生產,購銷一條龍,上級黨委很重視,縣委劉廣泉書記和鎮黨委不斷來檢查指導。

1999年鎮黨委確定建一座辦公樓,當時報請縣委劉廣泉書記批示申請縣建行行長張明亮行長同意,準備給廠貸款50萬元,還沒有批下來,後由鎮黨委成員陳建介紹,就大包給安徽省臨泉縣焦莊焦建斌了,訂合同,一切建築材料由建築方負責(因是大包)廠方只負責工程質量,樓建好後,工程隊交鑰匙,廠方付給建築工方53萬元,工程期定到3個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長一個工期罰建築方5%罰款。

1999年焦在周圍購買磚和其它建築原材料,進行工程備料。

由於是大包工程,具體焦建斌購買誰的磚和原材料我也不過問(會計:劉桂廷證明),xx年10月工程隊破土地動工,直到2001年一天下午,焦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被城關派出所扣住了,你來一趟吧,當時我就去了,到那後普景林關心的說:你咋來啦,你不來就好啦,那時我才知道焦購買的是普景林的磚,當時我想焦讓我在廠裏搞工程交付時,我先讓普景林來結帳,再者唯鞏焦停工不幹了,所以我給普景林寫了個7000元的欠條,才讓焦的車放走了。

(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車去的司機田紅波作證)。

二、普訴我在1999年—xx年此期間,我因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不是實事,實事是這樣的:

xx年3月我有病,經周口地區醫院周醫生周專家診斷爲膀胱癌,讓我及時住院治療,當時我就住在了地區醫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醫師田主任給我做的手術(田主任、嶽勇的女兒護士長作證)

住院幾個月後,我回到廠裏,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築工人都走了,生產也停了,職工都走了。

工程停工帶來廠的職工情緒低落,就這樣好端端的一個企業垮而不興了,生產的肥料周圍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遠的銷到項城和臨泉西部,部分羣衆要聯名給省委、縣委寫信,說明情況。

我說這個廠該衰不興,算了!從此我在廠裏養病。

後來,焦建斌給我打電話說:周圍我賒的帳太多。

我不管再去幹了,再幹也不夠你的,你不要生氣(不夠工程延期罰款)。

xx年底、2004年初我感覺我的身體又不對,隨及我到沈丘縣人民醫院複查,經複查我的癌症有復發症狀,當時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醫生和李培剛醫師給我做了第二次手術(外科主任李斌和醫師李培剛作證)。

手術後,在我住院期間,廠的會計劉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劉桂廷把我所有寫的欠條用生產好的70多噸化肥還帳,只要你欠我寫的欠條就可以拉肥料(劉桂廷證明)。

到1—2個月的時候,我愛人回廠一趟,又回到醫院和我說,鎮黨委以爲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書記李會、鎮法庭庭長李長飛和基金會會計於福堂到廠裏讓我愛人簽字按指印說這個廠鎮裏收走了,沒有李運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三人作證)。

出院時醫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幾年化療治療,可能要穩定一些。

出院後我到廠的一看,什麼都沒有了,人也沒有,一切辦公用具都沒有了,我很生氣呀,於是就在家養病,我認爲普的帳已結了,我也沒有問。

xx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復發,當時我帶了1萬多元錢,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橋找我兒子(他在渡橋上班),到那後,我兒子又給了我6000元錢,我在渡橋南街租了一間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禮作證),我住的房子離渡橋醫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兒子和我一塊到渡橋醫院檢查,檢查後我問醫生化療一次得多少錢。

醫生說:根據手術後癌細胞殘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這樣高低不等,多者幾萬元,少者幾千元,醫生看了檢查結果說:你的手術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療一次就可以了,化療過多了,你的頭髮就會大面積的脫落,對身體起負作用。

第一次化療才用了xx元錢(殷醫生證明)。

從此以後,我兒子上班我就自己做點飯吃散散步,養養身體到半年化療一次。

我兒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該檢查的時候我自己去檢查一次,一直到xx年底,我感覺身體恢復的很好了,我要回來,我兒子不讓,一直到xx年我回來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書記李玉東作證)。

關於普景林的7000元磚款欠條,我收到普對我訴狀和

法院傳票,我才知道普的帳沒有結了。

綜上所述

依實事爲根據,依法律爲準繩:

1、普景林的磚不是我購買的,也不是我個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須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給普景林,把李運章所寫的欠條抽掉(7000元欠條)。

3、焦建斌如果說他把7000錢給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寫的收條,我承擔。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應訴人:李運章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