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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預付式消費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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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預付式消費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近年來,各種各樣預付費用的消費卡、提貨券、儲值卡花樣繁多,預付式消費已悄然成爲一種時尚、流行的消費形式,幾乎覆蓋了生活消費的各個行業。這種預付式消費,在實施過程中確實使消費者能享受到免費服務、打折等一定的優惠,免去了現金交易的麻煩,但由於預付式消費週期一般都較長,特別是當前缺少信用評價機制的前提下,極易引發消費糾紛,亟需引起工商部門的重視,予以規範。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主體變更履約難。一種是經營者利用停業、歇業、變更登記等手段變更責任主體,對變更前辦理的消費卡、優惠卡等拒絕履行義務;另一種是經營者因爲經營不善,或借辦卡之名斂財詐騙、攜款外逃,一夜之間“關門大吉”,使消費者的預付款難以追償,有的甚至是血本無歸。

二是服務優惠兌現難。經營者通常以高額折扣優惠或免費體驗、贈送禮品爲誘餌吸引消費者辦卡。但當消費者購買預付卡後,經營者的態度來了個一百八十度大轉變,當初承諾的優惠以消費額度不足、價格上漲、已特價處理、節假日除外、過期作廢等各種理由不予兌現,甚至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三是霸王條款屢見不鮮。在許多預付式消費卡上,讓消費者防不勝防的“最終解釋權屬本店”、“此卡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有效期滿卡內餘額一律作廢”等格式條款屢見不鮮。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權利義務大多以消費卡上的幾條格式說明或口頭約定替代書式合同,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普遍帶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的權利,故意減輕或逃避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責任。

四是發生糾紛解決難。由於大多數預付式消費不簽訂書式合同,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也不注重保留或索要相關的票據,一旦發生消費糾紛,也因缺少相應的證據,消費者與經營者往往各執一詞,導致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實現,有的消費者只好自認倒黴。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預付式消費行爲的監管力度。作爲一種新型、普遍的消費模式,建議國家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明確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能,規定發售單位資格、責任義務及違約責任,明確消費者的申訴途徑等,當出現糾紛時有相應的監管部門可以有法可依。同時,加大對失信主體的執法力度,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確其賠償責任。並對失信經營者通過媒體進行公開披露,並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使其增加失信成本。

二是把好准入關,加強預付式消費的行業規範。工商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積極推行預付式消費合同示範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利益,對違法違規行爲實施嚴厲制裁。各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應全面建立預付式消費卡發售的登記、申報、備案制度,規定發放預付式消費卡的經營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如對經營時間、註冊資金、經營規模等進行具體規定,且無不良信用記錄,擡高預付式消費卡發放門檻。

三是加強風險防控,建立預付式消費保證金制度。建議讓銀行介入,參考市場先行賠償制度,要求發放預付式消費卡的經營者向銀行申請建立專門帳戶,參考發售金額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規定經營者不得挪用,一旦發生侵權行爲,使用該帳戶先行補償,防範消費風險。

四是強化消費引導,增強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通過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發佈消費警示,依託“12315”五進活動,提醒消費者購買各類消費卡時,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場信譽和經營狀況,儘量選擇規模較大、證照齊全、市場信譽好、經營狀態佳的企業,對優惠幅度特別大的更要三思而後行;其次要認真閱讀會員細則,詳細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條款,不要被經營者的各種促銷優惠所迷惑;最後辦卡時要理性冷靜,最好籤訂書面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履約時間及違約責任等進行詳細約定,要注意保留章程、發票等相關證據,遇到糾紛及時向消協投訴,或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訴,一旦遇到商家攜款潛逃,涉嫌經濟詐騙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