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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我所欲也原文翻譯多篇

魚我所欲也原文翻譯多篇

魚我所欲也原文: 篇一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爲(wéi)苟(gǒu)得也;死亦我所惡(wù),所惡(wù)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bì)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wù)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闢(bì)患者何不爲(wéi)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避(bì)患而有不爲(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wù)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dān)食(shí),一豆羹(gēng),得之則生,弗(fú)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爾而與之,乞人不屑(xiè)也。

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爲(wèi)宮室之美,妻妾(qiè)之奉,所識窮乏者得(dé)我歟(yú)?鄉(xiàng)爲(wèi)身死而不受,今爲(wèi)宮室之美爲(wéi)之;鄉爲身死而不受,今爲妻妾(qiè)之奉爲(wéi)之;鄉爲身死而不受,今爲(wèi)所識窮乏(fá)者得(dé)我而爲(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wèi)失其本心。

註釋

1、熊掌:熊的腳掌,古人認爲是珍貴的食品。

2、得兼:同時獲得。得:獲得。

3、舍魚而取熊掌者也:捨棄魚肉而選擇熊掌。取:選取。

捨生而取義者也:捨棄生命而選擇正義。取:求取 義:正義,道義。

4、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更要的。甚:超過; 於:比。

5、苟得:苟且取得。這裏是“苟且偷生”的意思;或者是隻爲求利益,不擇手段。

6、所惡:討厭的(事物)。惡,憎恨,討厭。

7、患:禍患,災難。

8、闢:通“避”,躲避。下文同義。

9、如使:假如,假使,下文“使”同義。

10、凡可以得生者:一切可以得到生存的辦法。者:……的'辦法。

11、何不用也:什麼手段不可用呢?

詞多義 篇二

1、而

呼爾而與之。修飾“與”,表修飾

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錶轉折,卻

2、於

所欲有甚於生者,比

萬鍾於我何加焉, 對

3、是

非獨賢者有是心也, 這種

是亦不可以已乎。這種做法

4、得

二者不可得兼 得,得到,擁有

所識窮乏者得我與。通“德”恩惠,這裏是感謝的意思

故不爲苟得也 取得

5、爲

向爲身死而不受。情願

今爲宮室之美爲之 第一個“爲”:爲了,表目的。第二個“爲”:接受。

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爲也:採用

6、之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 定語中心語之間結構助詞 的

人皆有之 代詞 它 文中指羞惡的本心

得之則生 代詞 它 文中指一簞食一豆羹

呼爾而與之 代詞 它 文中指行道之人 乞人

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代詞 它 文中指萬鐘的俸祿

今爲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爲之 代詞 它 文中指接受俸祿的行爲

此之謂失其本心 代詞, 它,指不辨禮義而受之的行爲

7、生

捨生而取義者也 生命

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 獲得生命

8、與

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通“歟”,語氣詞

呼爾而與之 給

9、加

萬鍾於我何加焉 增加,這裏指帶來的好處

犧牲玉帛,弗敢加也 虛報

10莫

。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 沒有什麼

宮婦左右莫不私王 沒有誰

11、故

故患有所不闢也 所以

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 因

12、則

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爲也 那麼

得之則生 就

萬鍾則不辯禮儀而受之 連詞,這裏表假設

13、凡

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爲也 凡是;只要是

通假字

1、“得”通“德”,恩惠,這裏是感謝的意思。例句:“今爲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爲之”。

2、“鄉”通“向”,從前。例句:“相爲身死而不受”。

3、“與”通“歟”,語氣助詞,相當於“嗎”。例句:“所識貧乏者得我與”。

4、“辯”通“辨”,辨別。例句:“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5、“闢”通“避”。躲避

魚我所欲也 篇三

孟子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爲(wéi)苟(gǒu)得也;死亦我所惡(wù),所惡(wù)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bì)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wù)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闢(bì)患者何不爲(wéi)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避(bì)患而有不爲(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wù)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dān)食(shí),一豆羹(gēng),得之則生,弗(fú)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爾而與之,乞人不屑(xiè)也。

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爲(wèi)宮室之美,妻妾(qiè)之奉,所識窮乏者得(dé)我歟(yú)?鄉(xiàng)爲(wèi)身死而不受,今爲(wèi)宮室之美爲(wéi)之;鄉爲身死而不受,今爲妻妾(qiè)之奉爲(wéi)之;鄉爲身死而不受,今爲(wèi)所識窮乏(fá)者得(dé)我而爲(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wèi)失其本心。

古今異義 篇四

1、可以

古:能夠用來

今:能夠

2、是

古:這 指示代詞

今:判斷動詞

3、豆

古: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今:豆子

4、鍾

古:古代的量器

今:計時器具

5、加

古:益處

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東西或數目合在一起

特殊句式

1、判斷句

例句:魚,我所欲也。“也”,判斷句標誌。 譯文:魚,是我所喜愛的東西。

2、省略句

例句:鄉爲身死而不受。“爲”後面省略了介詞的賓語“禮義”,“受”後面省略了賓語“施捨”,全句省略了主語“我”。譯文:從前我爲了“禮義”寧願死也不接受施捨。

捨生而取義者也。省略主語“我”。

詞類活用

名詞作動詞 得:恩惠,這裏是感激的意思。

例句: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

動詞作名詞 生:可以獲得生存的手段。

例句: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

段落分層

第一層(從開頭到“捨生而取義者也”):提出本文的論點。作者先講一個生活常理,即在魚和熊掌不可以同時得到的情況下,一般要“舍魚而取熊掌”,以這個生活常理爲喻,自然地引出在生和義無法同時兼顧的情況下應該“捨生而取義”的結論,這也是本文的主旨。

第二層(從“生,亦我所欲也”到“所惡有甚於死者”):對論點進行具體的分析與闡釋。第一層中用比喻論證的方法引出論點,雖然很巧妙,但比喻畢竟不是嚴密的論證,第二層就直接對論點進行較深入的分析與闡釋了。

作者先從正面來講:雖然生命是我所喜愛的,但是,因爲我所喜愛的東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去做苟且偷生的事;雖然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是,我所厭惡的東西還有甚於死亡的,因此即使是死亡之患,我有時也不避開它。這裏所說的“甚於生者”就是指“義”;所說的“甚於死者”就是“不義”。於是,爲了“義”,可以“捨生”;即使死掉,也不做“不義”的事。

接着,作者又從反面來申述觀點:如果人們所喜愛的東西沒有超過生命的,那麼,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們厭惡的東西沒有超過死的,那麼,凡是可以躲避死亡之患的辦法,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這裏隱含的意思是,一旦將愛惜生命和懼怕死亡發展到極端,那麼在生命受到考驗的時候,人的行爲就會失去準則,做出讓人不齒的事情來,最終,人的價值和尊嚴喪失殆盡。因爲暗含了這樣的意思,因此,“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爲也?”這兩句話,具有警醒人心的作用。

第三層(“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作者進一步指出,其實人人都有向善之心,之所以只有“賢者”才能做到“捨生取義”,是因爲“賢者”能夠保有“本心”而已。

第二段運用的是舉例論證法。作者以“一簞食,一豆羹”爲例告訴我們,這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簞食,一豆羹”,當它關乎生死的時候,也能考驗一個人的品德。“呼爾”“蹴爾”而與之,則“行道之人”與“乞人”都不屑受之,這就是人沒有喪失“本心”的表現。

又舉有的人“不辯禮義”地貪求“萬鍾”爲例,說明喪失“本心”的表現。“一簞食,一豆羹”雖然比“萬鍾”少得多,可是“弗得則死”,看來更爲重要。這裏作者又運用了對比論證法,將“一簞食,一豆羹”與“萬鍾”作對比。按財富的數量說,“萬鍾”自然是多的。但是,“萬鍾”決定的是“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而“一簞食,一豆羹”決定的卻是生命,自然要比“萬鍾”更重要。通過這種對比,既讓人認識到將“禮義”拋到腦後,貪求富貴的行爲是多麼地不值得,也讓人醒悟到“本心”的喪失是一個漸變的過程,人應該時時反省自己才行。

寫法介紹

第一段包括兩層,從“魚,我所欲也”到“故患有所不避也”是第一層。這一層的開頭兩句:“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只是作爲一個比喻,藉以說明“我”“捨生取義”的果敢,只具有使文章生動形象,鮮明可感,富於氣勢的修辭效果(孟文的特色之一),完全沒有使論點得以證明的論據作用。因爲人能“舍魚而取熊掌”並不能證明人就能“捨生取義”。所以,如果把上述兩句換成“果敢地”三字放在“捨生取義”四字的前面作狀語,是不影響文章的思想內容和結構的。可見,這一層的重心全在後面的幾句話中。後面幾句中的“捨生取義”、“不爲苟同”、“患有所不避”是同一個意思,即不貪生怕死。這些都是作爲事實論據的,分別放在第一個分論點我“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前後,進行迴環論證,即從事實得出結論,再用事實證明它(孟文常用的方法)。所以這一層不是用“舍魚而取熊掌”爲論據證明“捨生取義”。而是用“捨生取義”,(即“不避患”、“不苟得”)爲論據證明:“我”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

從“如使人之所欲”到“賢者能勿喪耳”是第二層,首先用“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兩個假設反問句所蘊含的普遍事實,從反面證明第二個分論點:人們具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接着又用兩個肯定句:“由是則生而有不用”;“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爲”從正面論證分論點。然後順承上文的事實論證,正反論證和酣暢的行文氣勢,概括性地提出了中心論點:“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體現了孟文的辯論色彩),可謂水到渠成,順當明快。

概括上面兩層可知:第一段是用“我”“人”的行爲作事實論據,通過推究原因論證了中心論點。

承接第一段,文章的第二、第三段又用具體的事實進一步論證中心論點,使論證更加嚴密有力。第二段(從“一簞食”到“乞人不屑也”)舉出“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的事實證明飢者照樣有人的“本心”:“所欲有甚有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第三段用反問排比句式,通過把“向爲身死而不受”與“今爲宮室之美而爲之;……今爲妻妾之奉而爲之……今爲所識窮乏者得(德)我而爲之”作比較,深刻地提示了“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是失去了“本心”的行爲,從而證明了他們也是有“本心”的,只是已經喪失罷了。“是亦不可以已乎!”是在中心論點得以充分論證後提出的一句號召,增強了文章的現實批判性。

通過分析《魚》文的結構和材料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魚》文是用“我”“人”“行道之人”“乞人”“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者”的行爲作論據,通過推究原因,然後概括提示出中心論點的。

從《魚》文的出處看,《魚》是《孟子》一書中第六篇《告子》中的第十章。《孟子》全書對人性的看法是人所共知的性善論。第六篇《告子》更是系統地,全面地,集中地闡明瞭人性善的。哲學觀:其中第二章指出:“人性之向善也,猶水之就下也。”第六章又集中地指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緊接着第八章又以牛山上本來有繁茂的樹木爲喻,說明人皆有“性善”的“本心”,在有些人身上看不到善的行爲,不是因爲他們沒有“善”的“本心”,只是因爲它像牛山上的樹木那樣被砍伐殆盡了。正是這樣,第十章《孟》與以上諸章在思想內容上一脈相承,論證了人皆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恰如朱熹在《孟子集註》中所指出的:“此章言善羞惡之心,人皆有之。”只有這樣確認人皆有“本心”爲《孟》文的中心論點,才能和《告子》全篇乃至《孟子》全書的思想內容相吻合,纔有利於正確理解孟子“王道仁政”思想的哲學根源,纔有利於把握孟文的藝術風格,纔有利於把它作爲論說文的範文進行教學。

簡析

本文是孟子以他的性善論爲依據,對人的生死觀進行深入討論的一篇代表作。他從人應如何對待自己的慾望入手,在生與死、利與義、守義與失義等方面,層層深入、正反對比地論證了義重於生,必須捨生取義。還強調指出“非獨賢者有是心(捨生取義之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人如果經不住萬鍾、宮室、妻妾、施恩的誘惑,必然會“失其本心(捨生取義之心)”。[2]

《魚我所欲也》一文用面對魚和熊掌之間的抉擇,比喻面對生命和大義之間的選擇,孟子會毅然“捨生而取義者也”。這當中的“義”和文章最後的“此之謂失其本心”的“本心”都是指人的“羞惡之心”(按現在的通俗理解,可以理解爲“廉恥之心”)。因爲人只有擁有“羞惡之心”,才能分清哪些是道德底線可以承受的事,哪些是道德範圍所不接納的事,哪些是“所欲有甚於生”的事,這樣才能不被“宮室之美”、“妻妾之奉”和“所識窮乏者得我”所誘惑,而像“不食嗟來之食”的人一樣,內心有一種凜然的“義”。

主旨

《魚我所欲也》文本身的結構和材料所揭示的中心論點應當是:人皆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賢者能勿喪耳”。如果把《魚》文分成三段來分析,是不難說明這一觀點的。本文邏輯嚴密,析理精深,比喻、排比、對比等修辭手法的運用,使語言生動、流暢,氣充詞沛,頗具說服力。

整體把握

本文提出在“生”和“義”不能兼顧的情況下,應該捨生取義的觀點,並且進一步指出這是每個人都有的“本心”,那些在“義”上有虧的人不過是喪失了他們的“本心”罷了。

本文節選自《孟子·告子上》。《告子上》的主要內容是闡明“性善說”,即人性裏天生就有向善的種子,所謂“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這種善的天性,就是人的“本心”。“本心”不可小視,因爲它們分別是仁義禮智這幾種道德的萌芽形態:“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意近“恭敬”)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義之端也。”人應該推求本心,順着“本心”的方向發展,並將它發揚光大,從而成爲道德上完善的人。因此,放到《告子下》全文裏看,本文講的是每個人都有“本心”,無論在什麼情況下,人都應該保有自己的“本心”。只要“本心”在,即使在生死關頭,人也能經受住考驗;而如果喪失了“本心”,人就會做出有損於人格的事來。

論點

放到《告子上》全文裏看,本文講的是每個人都有“本心”,無論在什麼情況下,人都應該保有自己的“本心”。只要“本心”在,即使在生死關頭,人也能經受住考驗;而如果喪失了“本心”,人就會做出虧心事來。其實,僅對本文的結構進行一番分析,我們也可以看出,它的主旨是講每個人都有“本心”和保有“本心”的重要性。

簡要分析如下:在第1段裏,作者用比喻的方式引出“捨生取義”的觀點,並分別從正面和反面加以闡明。行文至“所惡有甚於死者”,作者對這個觀點的論述就結束了。緊接着“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提出了新的命題:人人都有“是心”(即本心),只是“賢者”能夠保有它。第2段就是對這個命題的論說和闡明。作者用一般的人和乞丐都不肯接受“嗟來之食”的故事證明人人都有“本心”,用“不辯禮義”接受“萬鍾”的故事概括失去“本心”的人的慣有行爲,並對此進行批評和嘲諷。

需要注意的是,作者舉的失去“本心”的事例,並不牽涉生死,而只是富貴與“義”之間的矛盾與對立,所以,它和“捨生取義”的說法沒有什麼關係。從課文整體上看,人應該保有“本心”是本文論述的中心。“捨生取義”的觀點和不受嗟來之食的故事講的都是“本心”賦予人的極大力量,屬正面論證;“不辯禮義”接受“萬鍾”的故事講的是失去“本心”的人的可悲可恥,屬反面論證。

朱熹說:“此章言羞惡之心,人所固有,或能決死生於危迫之際,而不免計豐約於宴安之時,是以君子不可頃刻不省察於斯焉。”(《四書章句集註》)這段概括主旨的話,還是比較恰切的。

“此之謂失其本心”中的“此”指什麼?

答:指“宮室之美”、“妻妾之奉”、及“所識窮乏者得我與”而受“萬鍾”。

魚我所欲也原文講解: 篇五

本文以“魚”和“熊掌”爲喻,說明在人生的道路上,會面臨許多重要的抉擇,我們應以“義”爲重,爲了維護它,要不惜做到“捨生而取義”。

文章包括兩段,第一段可以分爲三層。

第一層(從“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到“捨生而取義者也”),作者首先提出自己的論點。第一句話是以魚和熊掌設喻,得出結論是“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第二句話是由第一句的設喻引出來論點“捨生而取義者也”。

第二層(從“生亦我所欲”到“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這是對本文論點的進一步分析論證,是全文的重點。

作者先從正面闡發自己的觀點:雖然生命是我所喜愛的,但是,因爲我所喜愛的東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去做苟且偷生的事;雖然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是,因爲我所厭惡的東西還有甚於死亡的,所以,即使有導致死亡的禍患我也不避開它。這裏所說的“甚於生者”就是指“義”;所說的“甚於死者”就是“不義”。於是,爲了“義”,可以“捨生”;即使死掉,也不做“不義”的事。

接着,作者又從反面申述觀點。如果人們所喜愛的東西沒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麼,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什麼不可以採用呢?如果人們厭惡的東西沒有比死亡更甚的,那麼,凡是可以躲避導致死亡的禍患的辦法,什麼不可以採用呢?而這一切對於一個“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人來說,是多麼不能容忍的事情啊!

第三層(“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作者得出結論,其實人人都有向善之心,“義”字本就是一種充塞天地之間的正氣,無處不有,但是當面臨生死存亡的考驗時,大多數人不是不想做,而是做不到。

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辭讓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shuò,消損)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則得之,舍則失之。”這話無非是說“仁義禮智”這四種品德是天生的,是人人皆有的。孟子說“人皆可以爲堯舜”,就是從這種觀點推衍出來的。賢者和愚者之所以不同,是因爲賢者“求之”,所以“得之”,於是也就“能勿喪耳”,愚者“舍之”,於是“失之”,也就不再具備這種“仁義禮智”的美德了。

第二段運用的是舉例論證法,作者以“一簞食,一豆羹”爲例告訴我們,這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簞食,一豆羹”,當它關乎生死的時候,也能考驗一個人的品德。“呼爾”“蹴爾”而與之,則“行道之人”與“乞人”都不屑受之,這就是“羞惡之心”,就是對“義”的堅持。以食“嗟來之食”爲“羞”,這就是“義”的“觀念”。可見“義”是切實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中的。

又舉一例,從反面說明“萬鍾”亦不應受之。爲什麼接受呢?爲“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嗎?從前寧可死亡都不接受那“得之則生,弗得則死”的“一簞食,一豆羹”,今天能爲了這些而接受“萬鍾”嗎?“一簞食,一豆羹”雖然比“萬鍾”少得多,可是“弗得則死”,看來更爲重要。這裏作者又運用了對比論證法,將“一簞食,一豆羹”與“萬鍾”作對比。按財富的數量說,“萬鍾”自然是多的。但是,“萬鍾”決定的是“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而“一簞食,一豆羹”決定的卻是生命,自然要比“萬鍾”更重要。然而,無論是“萬鍾”還是“一簞食,一豆羹”與“義”字比較起來都是次要的,於是,兩次舉例論證法的運用,從正反兩個方面再次印證了“捨生取義”這一論點。

結尾一句話,歸納了此段,照應了開頭:“此之謂失其本心。”這“本心”就是“我固有之”的“羞惡之心”,就是“義”,也就是“善”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