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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術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爲了落實平時安全基礎工作、使公司各項生產活動得到有效安全控制

2.範圍:全公司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各車間、部門

4.程序:

4.1"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全廠職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強法制觀念,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規定。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禁違章指揮。

4.2新工人入廠和調換工種的人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參加生產操作。操作工人必須持有《安全技術作業證》。電氣、起重、焊接(切割)、壓力容器等特種作業的工人均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和技術考試合格後,持有《特種工種作業證》方準獨立操作。

4.3職工進入生產崗位前,必須按規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配戴好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不準穿短褲、裙子、拖鞋、高跟鞋,不準披長髮,圍長圍巾;有可能被傳動機械絞傷的作業,不準戴手套。

4.4職工在班前和班中不準喝酒。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不準打鬧、脫崗、睡崗和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

4.5各崗位的重複操作、稱料、投料、主要控制技術必須經過認真核對,嚴格執行雙檢制。

4.6公司所有崗位必須制訂安全操作規程。

4.7一切機械設備、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嚴格安全操作規程,勤檢查,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4.8凡二人以上共同作業時,其中應指定一人負責安全工作。除在固定動火區內動火,其它動火一律要辦"動火許可證";凡進入容器內工作應辦理"入塔、進罐許可證";檢修是要辦理"檢修 許可證";登高作業要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其他高危作業要辦理安全許可證。凡在有毒區域內工作,必須配戴防毒面具。並有人監護。

4.9各崗位應按規定配備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及其它應急用品,有關部門應定期檢查,保證處於良好狀態。要熟記預防與急救方法,對防護器材消防器材要會正確使用和保管。消防設備嚴禁移作它用。

4.10高處作業、交叉作業或進入有可能被物體打擊的場所,必須佩戴安全帽,凡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牢系安全帶,嚴禁向下亂拋物件,工具。搭架板必須堅實、牢固。

4.11廠區內禁止吸菸;禁止穿帶鐵釘的鞋。

4.1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設備的性能和工藝流程,嚴格執行工藝指標,未經領導批准,不準從事本工種以外的設備操作。生產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或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操作人員有權先處理,再上報。

4.13起重工具,應經常檢查、剎車有效、鋼繩完好,嚴禁乘人,嚴禁超載。

4.14電氣設備、線路的一切維修工作,必須由電工進行,其它人員一律禁止上述工作。嚴禁亂拉,亂接電線,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掛停電警示牌等。停電警示牌應由專人管理,誰掛誰取。

4.15一切儀表裝置的修理工作,應由儀表工進行,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亂動。

4.16各種設備、工具使用或開動前,要經過詳細的檢查,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使用。

4.17各種防護裝置、信號、標誌、儀表、指示器、安全裝置要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未經批准,不得拆除、移動或停用。電氣線路和設備的接地(接零)必須良好,否則不準使用。

4.18行燈和機器設備上的照明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容器、溝道、潮溼場所使用的照明燈電壓爲12伏,絕緣必須良好。進入設備內工作必須使用低壓防爆行燈。

4.19檢修(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檢修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

4.20嚴禁違章搭棚,因生產需要在生產區內搭棚,由車間(部門)提出申請,經安全部審覈批准,方可施工。

4.21設備在運行中(包括電風扇)不能用手或其他物件去碰撞或伸人,不能觸及傳動部位。移動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待設備停止轉動後方可移動。

4.22無阻火器的機動車不準駛入廠區內禁火區,廠區行車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彎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4.23廠內道路必須保持暢通。佔用道路或路面施工時,必須先到保衛部門或安全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在所佔路面兩端設安全遮攔,懸掛禁行標誌;夜間必須掛紅燈。通行道路必須保持整潔暢通。

4.24發生事故時,必須沉着、果斷,判斷準確,服從統一指揮,積極處理。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未遂事故的現場應予保護,並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同時盡力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篇二

第1條爲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及指令,結合本礦礦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技術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最重要的工作,全體工程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認真遵照執行。

第3條礦總工程師是礦全面技術工作的總負責人。礦總工程師審定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生產處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4條礦的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基本建設等管理職能機構必須做好生產技術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過程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制定或完善本部門生產技術業務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工作質量標準,並認真檢查考覈。

第5條礦必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實加強和改善煤礦質量標準化工作,文明生產管理工作,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對口負責,嚴格考覈、標準要嚴、獎罰分明。建立健全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的工作機制和考覈機制。

第6條礦必須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制度。生產技術工作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採掘生產計劃、採掘佈局、採掘接續、開拓延深及重點工程,單產單進與採掘機械化水平、支護工作與頂板管理、礦井設計與規程措施管理、質量標準化管理與文明生產、巷修工作與失修狀態、安全重點與安全管理。每季必須進行一次生產、技術工作安排和總結。

第7條生產、技術管理必須堅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風定產、系統配套的原則,必須堅持技術進步、工藝先進、設計先行、施工嚴謹的原則。嚴禁不按設計、審批、施工程序運作管理。

第8條建立健全生產技術信息統計和分析制度。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部門要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運行過程的統計分析,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報表制度。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篇三

做好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是關係到學校教職工生命安全與國家財產免遭損失的重大舉措,實行崗位責任制。爲確保學校教學、科研實驗工作的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各教研組組長必須把抓好技術安全工作放在與教學、科研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各實驗室工作人員協助領導做好本單位的技術安全工作,並經常檢查技術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2、各教研組組長必須經常對教師、實驗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安全和勞動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預防爲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認識。新生入學後應及時進行教學實驗、實習的安全教育,逐步形成自覺遵守實驗室各種規章制度的習慣。

3、對從事帶有危險性的實驗內容的實驗室,應按國家、學校有關規定,制定出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細則,和應急突發事件方案,對從事上述實驗內容的人員應在學校組織下進行安全技術培訓達到"應知"、"應會”經考覈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

4、實驗室要做好工作環境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要針對高溫、低溫、輻射、病菌、噪聲、毒性、粉塵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切實加強實驗室環境的監督和勞動保護工作。凡經上級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部門檢查認定不合格的實驗室,要停止使用,限期進行技術改造,落實管理工作。待重新通過檢查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5、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安全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6、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污染環境。

7、對一切因違反安全制度造成的重大事故,除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外,還要按情節分別追究實驗室主管領導的責任。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篇四

1、電氣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電氣管理組負責電氣的具體管理工作。

2、電氣管理組負責編制井下供電系統圖,圖紙依據現場的變化及時、準確地更改。

3、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準確,按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校驗,整定值必須滿足《細則》規定的保護係數,達不到時,必須報機電科技術組審覈批准,方可安裝使用。

4、電氣管理組對井下電氣管理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5、嚴格執行拆搭火審批制度,對無申請隨意拆搭火的單位罰款50元,對隨便增加負荷造成保護係數達不到要求的,罰款1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防爆設備、電器杜絕失爆,井下供電應做到無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7、嚴禁擅自改變繼電保護定值或短接、甩掉保護不用,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8、接地裝置的安裝符合規定和《接地細則》的要求,出現串聯接地每處罰50元。

9、按規定對接地電網的接地電阻每季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設備各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投入運行以前應進行測定。並做好記錄存檔。

最新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五

1、焊工(含電焊、氣焊,下同)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工作服和防護品,不準裸露身體,以防止燙傷和觸電。

2、焊工進行焊接作業前,應仔細檢查各種工具,如電焊鉗握把與電纜的聯接是否牢固、可靠,焊把線皮是否有破損,確認一切正常後才能施焊。

3、焊接前,還應檢查工作場地周圍有無易燃、易爆物,應清除或隔離後才能進行焊接。必要時還應配備滅火器等相應的消防器具,要有專人監護。

4、地線連接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不得將地線隨便捆綁或纏繞在被焊工件上。

5、開啓電焊機前,應檢查電焊地線是否與工作導體或其他導體連接,以防短路或觸電。

6、電焊機需改變觸點導板、二次線或對電焊機進行檢查時,都必須切斷電源後再進行。

7、焊接時,應戴好防護面罩,不得用手或其他物品遮眼,以防弧光傷眼。

8、在通風不良的條件下進行焊接時,除採取措施防止觸電外,還應採取排風等措施,保證通風良好,並有專人在外監護。

9、焊接時如採用行燈照明,一般情況下,應採用24伏的行燈。

10、凡有壓力或裝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管道、容器,嚴禁焊接作業。如果必須施焊,應先排空管道、容器內的壓力,徹底清洗淨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經有關部門檢查測試,確認達到安全要求時,方可施焊。

11、焊接用電纜線接頭必須接觸良好,綁紮牢固,做到焊接時接頭處“不冒煙”。

12、焊接用電纜的截面積應根據焊接電流和所露電纜長度選用,防止電纜超載過熱而引起膠皮損壞、燃燒,造成事故。

13、焊工敲焊縫藥皮時,必須戴好防護眼鏡,防止焊渣濺傷眼睛。

14、停放在露天的電焊設備,必須有防雨措施,下雨天禁止進行焊接作業。

15、氣割大型工件時,應將工件放穩、墊牢,防止滾動、翻倒。

16、焊炬、割炬等發生回火時,吹除焊炬或割炬裏的菸灰,再重新點火,以防止槍管窩火。

17、氧—乙炔膠管與膠管接頭處,氧—乙炔膠管與氧—乙炔表接頭處,膠管與割炬、焊炬接頭處,均不得漏氣,以防引起火災和爆炸。

18、施工現場的焊接地點與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存放地點的距離應不小於10米。

19、暫停氣焊工作或下班時,嚴禁將焊炬、割炬放在容器或管道內,防止焊炬、割炬漏氣造成火災或爆炸事故。

20、電氣焊工作結束或離開現場前,應檢查工作場所有無火源隱患,並關閉電焊機或氧—乙炔瓶閥。

21、不得擅自脫離實訓崗位,不得圍觀其它實訓場所。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篇六

1、所有建築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

2、採用各種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要經過試驗、鑑定和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方能使用。

3、採用新的技術、新的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民政部提出,防止一般化。

5、要實行安全技術措施的逐級交底制度。

6、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工程施工前編好,如有特殊情況來不及編制完整時,亦必須編制單項的安全施工要求。

7、安全技術措施應針對不同工程的結構特點和不同的施工方法,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等,從防護上、技術上和管理上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所有安全技術措施都必須明確、具體,能指導施工。

8、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過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能執行。經過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隨意修改或拒不執行,否則,發生人身事故,要追究其責任;如果由於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問題,發生傷亡事故,要追究編制人與審批人的責任。

9、根據需要必須修改已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時,應按原編制與審批的分工與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