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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上訴答辯狀【精品多篇】

二審上訴答辯狀【精品多篇】

審答辯狀的 篇一

答辯人: 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務: 工作單位:

住址: 電話:

答辯人因 一案,對上訴人 不服 人民法院 字第 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

人民法院

答辯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

答辯狀副本 份。

審答辯狀的 篇二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王,男,x年11月27日生,原xx科技()公司職工,電話:。

被答辯人(上訴人):xx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

地址:xx市新x區滬南路x號 (林)

因被答辯人xx科技(一審原告)不服(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上訴至貴院xx市第一中級法院,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x4)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現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答辯如下: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x3年7月4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至x5年7月3日止,被答辯人爲答辯人辦理了社會醫療保險。

x4年7月5日白班期間早十點左右,在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安排我搬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

一審法院x5年10月29日開庭審理時,由一審被告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庭出示週中亞、謝、吳等xx科技現場生產幹部訪談證人證言佐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xx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屬於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事故傷害,被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爲工傷,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由被答辯人提供的(1)“週中亞和謝”書面證言、(2)答辯人工傷申請書、(3)《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4)答辯人就醫記錄等等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x4年7月5日早十點左右在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安排答辯人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爲工傷。同時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後,將xx人社認(x4)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行政複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已在x5年11月3日被一審法院(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依法維持,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維持xx人社認(x4)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行政訴狀所述答辯人所患腰椎間盤突出症屬長時間傷力累積之結果,與答辯人x4年7月5日工作中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並不矛盾。

1)、x3年7月4日正式入廠至12月份調整崗位這五個月期間答辯人身體健康一切正常。答辯人自x3年9月20日至11月中旬所在01線組裝段崗位QTO測試異常機臺(兩個月左右)的送修期間,身體負重行走並無異常。在QTO站工作中因找不到“小拖車”時曾多次在產線手抱整箱120部蘋果5S整機,抱着走五六十米遠到ME處維修部,且在每日崗位交接班的機臺數量“盤點”時也要一個人挪位(每次)一箱120部蘋果5S整機或者(每次)兩箱疊起共240部蘋果5S整機(彎腰雙手抱着挪位)。當時的線外幹部可作證(張青青、李昆倫)。

2)、被答辯人明知故犯,系直接造成答辯人x4年7月5日“搬運重物”導致腰扭傷加重的主要因素。行政訴狀中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x3年11月至x4年6月9日堅持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工作中需要長時間地“反覆彎腰扭轉”容易導致員工腰椎間盤受損,但被答辯人仍然在x4年6月9日無故全員解散了答辯人原所在01產線,後答辯人獨自一人又被被答辯人抽調出來參與跨廠區、跨部門、跨工作環境的交叉作業時,在x4年7月5日遭強令“搬運重物”,是答辯人意外遭受腰部二次扭傷加重的直接原因。導致答辯人事後又無法準確提供“搬運重物”時在現場更多同事們的人證姓名。答辯人雖然自x4年6月23日左右腰椎處已經有輕微發熱、發癢等症狀,但是並不嚴重。且經朋友推薦,答辯人已經購買治療“腰扭傷”的藥物治療,答辯人x4年6月27日在南匯華泰藥店周浦店購買了治療腰扭傷的藥物“維生素E膠丸、維生素C片、活血止痛膏”(答辯人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本人醫保收款憑證)。

xx科技明知故犯:x3年11月至x4年6月期間xx科技()有限公司CSD領導對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風險完全是“明知的”。因爲,當時與答辯人在CSD三樓“西南通道口”長期整理空料盒的有三個人,同班代表01線員工的答辯人,同班代表02線員工的劉繼舉;對班代表03線員工菜某某(綽號:眼鏡)。當時02線組長(吳)、大組長(胡偉才、仇青春)等人經常會來到三樓“西南通道口”查崗,當吳志詳他們每次看到“劉繼舉”在崗位上躺着休息從來都是默認狀態,可以證明xx公司領導對該崗位休息期間“需要躺着來保護腰部”是“明知的”。而只有一直不知該崗位需要保護腰部的答辯人卻在該崗位持續7個月的工作期間一直都堅持正常的“坐姿”休息,在職期間的答辯人對該崗位存在職業病預防一無所知。

答辯人在x4年7月5日搬運重物之時答辯人明顯感受到腰部抽筋般的刺痛等異樣,誤以爲只是與x3年12月20日在CSD三樓工作中的腰扭傷時一樣日後工作中就能得到恢復,導致在隨後的一週內答辯人仍然堅持“帶病”上班。隨着右邊臀部的脹痛越加嚴重還伴有右臀水腫發紅等症狀顯現,答辯人於x4年7月13日(週日休息)趕往附近的周浦醫院首次診察,經CT診斷結論:L4-L5腰椎間盤突出症。醫生病歷建議“需要立即住院手術治療”。7月14日正常上班,7月15日下午取回CT診斷報告後當天下午返回xx科技()公司秀沿路3668醫務室轉休一週的病假被醫務室工作人員拒絕(只同意轉休三天病假)。被答辯人醫務室拒絕給予答辯人醫生病歷休一週的病假,企圖隱瞞答辯人病傷較爲嚴重的客觀事實。

法律依據:《_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事實上,答辯人x3年11月起至x4年6月止期間持續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長時間地蹲下彎腰處於不良姿勢和體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中“其他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且答辯人 x3年12月20日工作中扭傷一次,x4年7月5日“被強令”搬運重物導致二次受傷加重,後右臀脹痛放射至下肢已無法正常工作。

《_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x5年3月23日公佈施行。第五條、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3)、工作中的睡眠時間嚴重緊缺,答辯人每天活動在“兩點一線”,上班期間十二小時加往返途中每天約需要十四個小時左右。答辯人自入廠時起一直持續地居住在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的廠外員工集體宿舍,在xx新區周祝公路1218號院內,每天上下班都有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的大巴車接送。x4年7月13日早8:30打完夜班下班卡,約9點30回到宿舍,吃完早餐就10點多了,睡了三個小時左右,約14點半左右到了周浦醫院掛號待診。被答辯人周祝公路1218號的員工集體宿舍有門卡記錄可以與廠區下班卡時間、醫院掛號時間一起證實答辯人在7月13日當天並沒有其他任何個人其他外出活動。

綜上所述,答辯人x4年7月5日當天在工作中被搬運重物,導致答辯人因受力不當引起腰椎盤突出症狀,完全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和工作場所內造成的事故傷害。答辯人配合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於x5年元月10日返回xx科技()公司CSD二樓事故現場與被答辯人的現場幹部一起進行了x4年7月5日事故當天的還原取證。

x5年5月29日由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爲:“答辯人”王x4年7月5日搬運貨物是其所患腰突症的加重因素。

x5年6月11日經答辯人自費委託xx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勞鑑(滬)字1504-1195號”鑑定結論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符合骨科第三條第4項。

滬人社複決字【x5】第115號《工傷行政複議》經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理查明後,已於x5年8月31日作出“維持被申請人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xx人社認(x4)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工傷所依據的事實主張並依法提出了初步的證據加以證明,完成了舉證責任,而被答辯人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答辯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自x4年7月21日起首次向被告(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送交《工傷事故報告書》和《工傷認定申請表》等相關資料,自x4年11月11日被告作出編號爲xx人社受(x4)字第9637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在x5年5月29日作出xx人社認字【x4】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後送達答辯人和被答辯人。

答辯人認爲:一審被告(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工傷認定的權威部門,其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理解比答辯人準確,答辯人尊重並執行一審被告依法作出的xx人社認字【x4】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綜上所述,上訴人(xx科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答辯人尊重並執行一審(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此致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敬禮!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

x5年12月 日

審答辯狀的 篇三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_______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______年______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於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並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於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於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爲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______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爲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民事二審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

答辯人因上訴人*****公司不服**人民****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應享受親屬****工傷**之保險待遇。

在我國的民事**實踐中,始終遵循着這樣一個規律: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判決;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法規判決;法律法規均無規定的,依照國家的有關**判決;法律法規、國家**均無規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間習俗作出判決。如今,針對本案來說,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均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因此,原**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答辯人之親屬****繫上訴人單位職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不幸身亡,應**認定爲工傷,這已成爲答辯人、上訴人之間一個不爭的事實。在賠償問題上,**既由肇事人****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又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上訴人主張在我國民事法律**實踐中,這類案件受害人都是隻能得到一份賠償的,不能得到雙份賠償。在**年**月**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前,類似案件的確是這樣處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後,從全國**的**案例來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後,仍然判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受害人還投保了人身傷害保險的,還能再取得人身傷害保險賠償款。

上訴人再三強調原**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不知上訴人是否意識到自己損害了工亡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應**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卻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如今卻反咬一口,說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真是無稽之談。

更有甚者,出言不遜,竟然說:****是需要第二次埋葬,還是答辯人從******中獲利。令人難以接受,希望上訴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無禮,不要惡語傷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從情理上講,賠償多少也不爲過。在訴訟中,講求辯法析理,用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嫺熟的辯論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響、教育、感染當事人,說服法官,使自己的訴訟意見被人所接納。官司不管輸贏,都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爭取做到讓贏者贏的理直氣壯、讓輸者輸的口服心服,絕不應該惡語傷人。**提**訟,是每個公民的**,任何人不能以各種理由、藉口加以**、中傷。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發生後,答辯人****曾先後找到上訴人協商於鬆齡工亡保險待遇一事,上訴人答應等肇事人****賠償相關損失後,再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之事。**年**月**日,經**人民**調解,答辯方與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由肇事方****等人賠償答辯方各項損失共計十萬餘元。

答辯人與肇事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後,答辯人****又再次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又主張肇事方已經足額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考慮到***畢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給付一部分錢作爲工傷補償,具體數額再協商確定。於是,答辯人一面與上訴人進行協商,同時於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之死進行工傷確認。20xx年7月21日,答辯方收到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號工傷認定書後,又多次找上訴方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事宜。上訴方始終答應等單位**抽時間商量一下確定給付賠償數額。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辯人****先後再次找到上訴人單位法人******,答辯人所要求的賠償數額與上訴人所答覆的賠償數額產生分歧,協商無法再進行下去。於是,答辯方於**年**月**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部***關於對〈*******企業勞動爭議條例〉第***條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人知道自己的**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人知道自己**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爲終結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理解爲當事人雙方就某一勞動糾紛事宜產生原則性分歧,協商已經無法進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自始至終都在協商,在協商未取得結果且仍在進行的情況下,上訴方同時於**年**月**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況且工傷認定書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訴人始終承諾給付答辯方一定的工傷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答辯方的**是否被侵害處於不確定、不知悉的狀態中,同時答辯方也同意進行協商解決問題,從而可以認定上訴人與答辯之間的爭議尚未發生。直到**年**月下旬雙方協商產生分歧無法再進行下去的情況下,答辯方於20xx年11月21日就已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因此,答辯方的申請並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綜上所述,答辯人**享受***之工傷待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河北省**民****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人民****維持一**決。

民事二審答辯狀 篇五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人:

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人:

聯繫電話:

答辯人因xxxxx訴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按原告**狀內的陳述,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瞭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轄下xx的業戶,經營x行業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xx的名字,並由xx一直在xx經營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xx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x元。

按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個月的攤位費xx元。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審上訴答辯狀 篇六

被答辯人(原告):代某,女,漢族,19xx年5月23日生,四川X縣人 住四川X縣XX鄉XX村七組47號,身份證號:51303019xxX8528。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代某提起離婚訴訟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1、請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996年經人介紹相識,後經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係,1996年8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爲融洽,並於婚後生育3個子女,分別爲婚生長女王某、次女王某麗、子王某軍。結婚後,被答辯人在家照顧小孩,答辯人出外打工,感情尚好。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x年認識並逐漸熟悉後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家人把被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

2、被答辯人稱雙方自婚後長期分居,與事實不符。事實情況是:x6年開始,答辯人、被答辯人爲了生活,分別出外打工,小孩交給答辯人的哥哥照料,答辯人每年支付生活費。夫妻倆每年春節期間都回家團聚。

3、答辯人考慮到自己比對方年齡大,且顧及到被答辯人身體稍有殘疾,婚姻期間雙方爲了生活瑣事偶爾也有爭吵打鬧,答辯人每次都是採取忍讓的態度。答辯人作爲丈夫、作爲父親,承擔了大部分家庭的重擔,對家人盡到了照顧義務,幾個孩子是他的精神支柱,爲了孩子不願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爲維護家庭的和睦關係,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挽救一個完整的家庭。對被答辯人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王某

x3年7月26日

審答辯狀的 篇七

答辯人:******

答辯人因上訴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依法應享受親屬****工傷死亡之保險待遇。

在我國的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遵循着這樣一個規律: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依法判決;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法規判決;法律法規均無規定的,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判決;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均無規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間習俗作出判決。如今,針對本案來說,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均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答辯人之親屬****繫上訴人單位職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應依法認定爲工傷,這已成爲答辯人、上訴人之間一個不爭的事實。在賠償問題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又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上訴人主張在我國民事法律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受害人都是隻能得到一份賠償的,不能得到雙份賠償。在**年**月**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前,類似案件的確是這樣處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後,從全國法院的審判案例來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後,仍然判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受害人還投保了人身傷害保險的,還能再取得人身傷害保險賠償款。

上訴人再三強調原審判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不知上訴人是否意識到自己損害了工亡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卻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如今卻反咬一口,說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真是無稽之談。

更有甚者,出言不遜,竟然說:****是需要第二次埋葬,還是答辯人從****死亡中獲利。令人難以接受,希望上訴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無禮,不要惡語傷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從情理上講,賠償多少也不爲過。在訴訟中,講求辯法析理,用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嫺熟的辯論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響、教育、感染當事人,說服法官,使自己的訴訟意見被人所接納。官司不管輸贏,都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爭取做到讓贏者贏的理直氣壯、讓輸者輸的口服心服,絕不應該惡語傷人。依法提起訴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種理由、藉口加以詆譭、中傷。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發生後,答辯人****曾先後找到上訴人協商於鬆齡工亡保險待遇一事,上訴人答應等肇事人****賠償相關損失後,再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之事。**年**月**日,經**人民法院調解,答辯方與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由肇事方****等人賠償答辯方各項損失共計十萬餘元。

答辯人與肇事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後,答辯人****又再次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又主張肇事方已經足額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考慮到***畢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給付一部分錢作爲工傷補償,具體數額再協商確定。於是,答辯人一面與上訴人進行協商,同時於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之死進行工傷確認。20xx年7月21日,答辯方收到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號工傷認定書後,又多次找上訴方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事宜。上訴方始終答應等單位領導抽時間商量一下確定給付賠償數額。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辯人****先後再次找到上訴人單位法人代表****,答辯人所要求的賠償數額與上訴人所答覆的賠償數額產生分歧,協商無法再進行下去。於是,答辯方於**年**月**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_企業勞動爭議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爲終結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理解爲當事人雙方就某一勞動糾紛事宜產生原則性分歧,協商已經無法進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自始至終都在協商,在協商未取得結果且仍在進行的情況下,上訴方同時於**年**月**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況且工傷認定書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訴人始終承諾給付答辯方一定的工傷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答辯方的權利是否被侵害處於不確定、不知悉的狀態中,同時答辯方也同意進行協商解決問題,從而可以認定上訴人與答辯之間的爭議尚未發生。直到**年**月下旬雙方協商產生分歧無法再進行下去的情況下,答辯方於20xx年11月21日就已經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因此,答辯方的申請並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綜上所述,答辯人依法享受***之工傷待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河北省**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審答辯狀維持原判 篇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18年5月2日簽訂編號爲XASY20180502-1的《購銷合同》, 在合同中雙方約定:品名金屬硅(規格:通氧441),單價13400元/噸,同時對包裝要求、運輸費用、交貨時間地點、驗收方法、結算方式、糾紛解決方式等作了詳細規定。5月4日上訴人提出有質量問題,但是沒有給被上訴人出具證明被上訴人所送涉案金屬硅(規格:通氧441)存在質量問題的任何書面檢測報告。接到換貨要求後,被上訴人出於與上訴人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維護自身商業信譽之目的,答應給與換貨,並於2018年5月8日通過商南中劍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給上訴人再次發出33噸涉案金屬硅(規格:通氧441),貨至上訴人指定收貨第三人後,才被告知上訴人指定收貨第三人已使用金屬硅(規格:通氧441)8噸。從上可以清楚看出,雖然第二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另行簽訂《購銷合同》,但是根據交易習慣,雙方確係履行原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也認爲“雙方在第二次供應33噸產品時雖未簽訂新的購銷合同,應認定爲履行原合同約定”【一審判決第8頁第20行至第21行】。在此,要特別強調的一點是,換貨並不等於被上訴人承認所送涉案金屬硅(規格:通氧441)存在質量問題。比如,在京東和天貓商城都承諾七天無理由退貨,難道可以因爲退貨/換貨而認定質量不合格?且上訴人在一審與二審中均無任何證據加以證明被上訴人所送上訴人指定收貨第三人涉案金屬硅(規格:通氧441)存在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