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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辯狀(推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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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辯狀(推薦5篇)

篇1:仲裁答辯狀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仲裁委員會轉來——___________關於“______訴________勞動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_____仲裁委員會駁回依法駁回申訴人________的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答辯人的過錯,答辯人與申訴人簽有勞動合同一份,其中對答辯人的職位有確定的約定______銷售經理,但是申訴人在___個月以後,沒有與答辯人協商的情況下,自主地將答辯人調到其他部門任職,在沒有取得答辯人的同意之前,申訴人的做法是違反了《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變更勞動合同沒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而是強迫答辯人去其他部門報到,這種做法違背了答辯人的意願,在申訴人違約在先的情況下,答辯人是被迫提出辭職的,申訴人提出答辯人違反了《勞動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這是沒有根據的,由於是申訴人有錯在先,答辯人迫於無奈才提出辭職的情況與《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不應該由答辯人承擔。在答辯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沒有承擔此責任的義務的。

二、申訴人稱答辯人在一與其有競爭的關係的公司工作,而給其造成了損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理由的。首先,答辯人的辭職是由於申訴人的過錯,而且答辯人與申訴人之間並沒有簽訂競業禁止的協議,所以答辯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與申訴人沒有關係,這是答辯人的自由擇業的權利,其他人不得剝奪。

三、申訴人要求仲裁委員會責令答辯人繼續履行合同,這也是沒有根據的,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已經終止,答辯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將勞動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答辯人與申訴人之間已經沒有勞動關係了,申訴人自然也就無從再要求答辯人履行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無法繼續與申訴人履行勞動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義,依法駁回申訴人仲裁請求。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篇2:仲裁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區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馬________,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_______市______設計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區_____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該院院長。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請仲裁設計合同,追索設計費,並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我方現答辯如下:

我公司與申請人於2002年4月25日簽訂了《(2002)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條款即付申請人4萬元定金(是設計總額的20%)。後因工程建設投資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經營,與我公司合資的另一方要求從設計到施工完全由他們負責。因此我公司於2002年8月1日向申請人說明情況提出終止設計合同。事後雙方經過多次磋商,由於申請人索取費用太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於是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就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辯:

一、申請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設計費6萬元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根據國家計委編印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總說明中第十七條的規定,“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後,委託方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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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20%作爲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後付30%,施工圖完成後付50%。申請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見書》,並不是初步設計書,這是我們雙方之間的分歧意見之一。根據規定,初步設計書應具有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概算書及設備、結構、電器三個專業的圖紙。而申請人只交付方案意見收由我公司審批,沒有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及三個專業圖紙,我公司認爲申請人沒有完成初步設計,因此不能按規定支付設計費。

另外,就我公司與申請人 設計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方案設計完成後1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設計費6萬元”。此合同之規定 也是指初步設計書完成後付設計費6萬元,並不是指“方案意見書”完成後即付6萬元。作爲申請人來說,他們完全懂得“方案意見書”和“初步設計書”的不同概念和內容。而申請人卻把兩個概念及內容混爲一談,向我公司追索6萬元,既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也不符合設計合同條款的規定。因此我公司拒絕申請人的請求是有道理的。據此,申請人請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萬元也是沒有根據的。

二、申請人要求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7萬元(施工圖設計費

2.4萬元;逾期違約金0.3萬元),這個請求是毫無根據的。

根據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中規定“寫字商住樓的基礎圖,是在設計方案認可後兩個月及收到勘探資料後一個月後交付施工圖”,而申請人在我公司對方案意見書尚未認可的情況下,違反雙方簽訂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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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合同條款規定,這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爲屬於無效行爲,我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擔申請人提出的'施工圖設計費

2.4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

三、根據《根據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第七條規定:“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後,委託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勘探、設計費”。又規定:“委託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依據以上條款規定,我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合同後,按規定支付4萬元定金,並且申請人也提交“方案意見書”,雙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請人毫無理由扣我公司的4萬元定金,天淵之別國收取方案設計費6萬元。我公司認爲該定金應抵作申請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見書”的設計費用。

四、我公司與申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礎上,接受申請人的要求,以設計趕工費的名義支付現金3000元,作爲資金使用,該示項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我公司要求申請人如數返還。 以上意見,請求仲裁委員會公正裁決。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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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仲裁答辯狀

申請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B(代理人)。

被申請人:C,男,漢族,

被答辯人C訴答辯人A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1、被答辯人的月平均工資爲1317元,而非被答辯人主張的1600元。

C 2010年5月22日入職A公司擔任普工,至2011年1月6日事故之日,C在A公司工作了9個月,9個月的工資分別爲485元、1243元、1323元、1337元、1549元、1399元、1480元、1907元、1126元,因此C的月平均工資應當爲1317元。上述事實有C簽名確認的工資單證明。

2、被答辯人主張傷殘津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依據上述法規可知發放傷殘津貼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已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6級工傷;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3、在“難以安排工作的”的情況下才“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中第2和第3個條件是遞進的關係,必須要先滿足第2個條件才能適用第3個條件。針對本案,C發生法工傷後已經單方面解除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在A公司多次挽留的情況下依然拒絕到公司上班,因此C的主張明顯沒有事實的依據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3、被答辯人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7724元沒有依據。

如上第2點所述,C在發生事故以後就已經單方面宣佈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因此在發生事故以後A公司與C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C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是沒有事實依據。

4、被答辯人主張的護理費沒有事實依據。

C並未舉證證明其發生了護理服務的事實,亦沒有舉證證明2120元護理費產生的依據,而事實上C的病歷中亦沒有醫生需要護理的建議,因此C的此項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

綜上請求仲裁庭查明事實,依法裁決。

答辯人:A公司 2011年X月2X日

篇4:仲裁答辯狀

答辯人:珠海市XXX酒店有限公司(簡稱XXX酒店)

被答辯人:劉X明(簡稱申請人)

劉X明起訴珠海市XXX酒店有限公司動爭議仲裁一案,現被申請人XXX酒店答辯如下:

一、申請人的除了要求支付未發工資的請求外,其餘仲裁請求均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二、申請人的九月工資3326元,發放時,申請人藉口工資算不對等原因拒領。

三、申請人僞造證據《XXX酒店考勤表》。

因爲公司在去年以前是用考勤表記錄考勤情況,但是後來已經改用指紋打卡。但是公司還有未用完的空白《XXX酒店考勤表》。因此,申請人與人事文員樑X楓合作,偷偷的在私自拿出來的空白考勤表上自己亂填一通,並且讓樑X楓簽字確認。這是與事實不符的。因爲公司的考勤統統用指紋打卡,一目瞭然。而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冊》的第六章《獎罰制度》的規定“單獨或與同事合謀僞造任何證明或文件,一律立即開除”。

四、XXX酒店辭退申請人是合法合理的。

申請人紀律散漫、工作消極,不能按照公司的要求盡職工作。在全廣東人民都在全力以赴的應對“天兔”颱風時,公司佈置各部門做好放颱風準備,申請人等三個保安人員,沒有按時返還工作崗位,積極落實公司佈置的防颱風任務,造成了公司的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公

司在事後因其過錯行爲而予以辭退,是符合公司規定和法律規定的。

五、關於不籤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

公司多次要求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以便購買社保,但是申請人都以各種理由拖延。直到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也就沒有簽訂合同,也就無法購買社保。

六、申請人提供虛假個人身份證明資料。

申請人前後辦理了兩個不同名字、不同出生日期和不同住址的身份證。在爭議發生後,XXX酒店經過了解才知道,申請人隱瞞了其真實的身份情況。申請人到底是何人?幹什麼的?XXX酒店不得而知。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第二章第十四條,使用期內發現原申請表虛報資料,不符合錄用條件者。因此,XXX酒店在發現申請人的情況後,又根據其平時工作表現,所以將其辭退。

綜上所述,XXX酒店除了支付申請人拒領的工資外,請求仲裁庭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請求。

此致

珠海市金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珠海市XXX酒店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篇5:仲裁答辯狀

答辯人: 劉某,女,漢族,1973年9月某日生

住所地:惠州市仲愷區陳江荷蘭小城

委託代理人:劉某,男,漢族,1979年1月某日生

住所地:惠州市仲愷區陳江荷蘭小城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因物業費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荷蘭小城物業公司的服務嚴重的質價不符;無視區住建局、市房管局、區物價局、區公安局1、區綜合維穩、光耀集團及物業、業主代表等達成的協議,對物業費不積極作爲;無視《荷蘭小城管理規約》;無視業主即業委會的提出的物業問題。

2、20XX年6月29日,業主預繳20XX年7、8、9三月物業費;、20XX年7月份至現在,業主多次口頭向業主代表/業委會反應物業存在的問題(見業主代表/業委會整理的書面材料)、20XX年4月份區住建局、市房管局、區物價局、區公安局、區綜合維穩、光耀集團及物業、業主代表等召開《光耀荷蘭小城若干問題協調會》(見證據5),達成協議:就物業服務質價嚴重不符,物業費解決方案於20XX年4月27日早上9點公佈。但物業公司至今未公佈。

3、20XX年3月1日,業委會發布《荷蘭小城管理規約》,十二條明確規定“業主認爲因物業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原因暫時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時,應及時向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提交書面材料闡述拒繳原因,並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問題,一旦問題解決必須從欠繳之日起補交,具體補交時間和收費標準按業主大會表決結果執行”

4、20XX年3月10日,當事業主向業委會提出《關於暫時未交物業費的協商申請》

5、20XX年3月16日,業委會整理廣大業主意見,向物業發出《荷蘭小城業委會光耀物業荷蘭小城服務中心工作函》,要求對物業存在的問題整改。

6、20XX年3月27日,光耀物業服務公司未與當事業主及業委會溝通,提交本案的《仲裁申請書》

7、20XX年4月25日,當事業主交清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管理費;20XX年5月24日,當事業主繳清20XX年8月至20XX年5月管理費。

8、20XX年6月3日,當事業主收到《仲裁通知書》

三、自從20XX年6月29日與申訴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以來,申訴人一直不按照協議要求履行責任,其服務更沒有達到協議第三條規定的質量;服務態度也極其惡劣!申訴人導致整個小區破爛不堪環境惡劣,安全隱患層出不窮,甚至連政府規定的服務標準中的第三級都沒達到,業主苦不堪言,非常氣憤!

(一)申訴人違反協議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並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會所旁本是籃球場,但是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一直襬放廢棄破舊的兒童設施達1年多。不僅影響環境,而且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二)申訴人違反協議第一條第二款第十二項“發生安全事故時,乙方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公安及消防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年4月30日劉某(3歲)被電,物業沒有采取應急救助措施,並一直推卸責任;20XX年5月4日下午業主唐某在11棟被困電梯近1個小時;(前兩位均是答辯人家屬)對11棟中間電梯,答辯人多次提出轎廂內的電源盒壞掉,需要修護,但至今未修(見證據)!小區多處危險源。

(三)申訴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協議第二條規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維護和管理;如瓷磚掉落、消防門掉落等。

2、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如:道路地磚破壞、照明路燈長期熄滅、消防門掉落等。

3、公共環境的維護:如公共場所的很多垃圾未及時清理,臭水,建築小品破壞,花木枯萎等。

4、公共安全秩序維護:如未規範管理,未避免和控制外來人員出入。

(四)申訴人未達到協議第三條規定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1、房屋外觀:大堂瓷磚掉落、大理石掉落。

2、設備運行:路燈長期熄滅;

3、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道路破壞、景觀破壞、臭水、環境衛生:小區很多垃圾。

4、綠化:花木長期枯萎。

5、安全秩序管理:電線裸露;

6、消防:11棟一樓消防門掉落。

(五)申訴人違反協議第十二條第一款“乙方違反本協議,未達到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事業主同業主代表/業委會多次向物業公司提出整改,但均未落實。

因此,提出以下答辯請求:

(一)大量證據證明,物業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雖然連《關於調整惠城區仲愷高新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通告》)的3級服務都沒達到,但是,現請求暫時按照三級服務每平米每月1、19元收費,而答辯人是按照1。98元繳費,退回答辯人多交的每平米每月0、78元的費用,共計1490、8元。

(二)大量事實證明,荷蘭小城已經存在嚴重的質價不符行爲,根據《關於調整惠城區仲愷高新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通告》的規定,請求仲裁委委託物價局和房管局等專業機構對荷蘭小城的物業服務作出定級和核定收費標準。

(三)從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之後,答辯人即交3個月的物業服務費,履行義務(見證據);但是申訴人在物業管理上,根本沒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及質量標準。因此,申訴人違約在先。

另,答辯人在5月24日交物業費時,申訴人要求交滯納金;當時答辯人和申訴人協商好,如答辯人繳清物業費,就不收滯納金。

因此,請求仲裁委駁回申訴人滯納金的請求。

(四)答辯人一直等待根據政府要求的物業服務公司給出物業費解決方案,答辯人也根據《荷蘭小城管理規約》十二條規定主動找業委會要求解決物業費問題,最後答辯人均繳清了物業費,但是申訴人依然要求仲裁,因此,請求本案的仲裁費等所有費用由申訴人自行承擔。

綜上:

小區交樓前是非常漂亮的,但不到2年,因管理不善,整個小區設施未維修,花草任其枯萎,湖水變成臭水,可愛的天鵝也不知去向;安全問題更是突出!因此,去年年底在政府的協助支持下,小區業委會已經成立!爲維護我們業主的權益,不被申訴人的蹂躪,業主正準備更換掉現在的物業!

我們被開發商廣告和物業公司聯合誤導下籤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交着1、98元全惠州最高的物業費,以爲會得到第一太平戴維斯物管的服務,本想得到原本應有的服務和環境,但是申訴人全然不顧全體業主的建議和投訴,依然破罐子破摔,與業主敵對!鑑於申訴人的不作爲以及惡劣行爲,在本小區,基本所有業主現在都持此態度:既然物業不提供應有的服務,就暫時(只是暫時)不交物業費!

但是,答辯人還是寄希望申訴人有所改善,於4月份和5月份將物業費繳清;但是申訴人依然沒有改進;故此,提出如上答辯。懇請仲裁庭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申請,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今天,申訴人專挑我幾戶來仲裁,相對申訴人專門的團隊和律師,我們作爲一般業主公民,不懂的專業來取證維護自己的權利,處於非常弱勢一方;我們相信,仲裁委一定會公正合理的裁決,還小區的幸福和社區的安穩!

此致

XX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劉某

20XX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