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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文件管理制度【多篇】

技術文件管理制度【多篇】

技術文件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的規範化管理,使其真實反映工程實體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超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範圍內道路、橋架、廣場、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處置等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凡參加上述工程的有關單位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減內容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執行。

第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而填寫、收集、整理的文字記錄、圖紙、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須歸檔保存的文件。

第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應按本規定的統一表格、表式(見附件)填寫;未規定統一表格、表式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作出規定。

第二章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保存,其他參建單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關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GB/T50328-20xx)的要求,於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報送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七條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項目,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彙集、整理各分包單位編制的有關施工技術文件。

第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應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所需表格應按本規定中的要求認真填寫、字跡清楚、項目齊全、記錄準確、完整真實。

第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中,應由各崗位責任人籤認的,必須由本人簽字(不得蓋圖章或由他人代簽)。工程竣工,文件組捲成冊後必須由單位技術負責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對施工技術文件的編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在施工技術文件中按有關規定簽署意見。實行監理的工程應有監理單位按規定對認證項目的認證記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當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施工技術文件進行預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施工技術文件七個工作日內提出驗收意見,七個工作日內不得出驗收意見,視爲同意。

第十二條

不得任意塗改、僞造、隨意抽撤損毀或丟失文件,對於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實情況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章內容與要求

第十三條

施工組織設計

(一)施工單位在施工之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大中型的工程應根據施工組織總設計編制分部位、分階段的施工組織設計。

(二)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批加蓋公章方爲有效,並須填寫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合同另有規定的,按合同要求辦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變更時,應有變更審批手續。

(三)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工程規模、工程特點、工期要求、參建單位等。

2、施工平面佈置圖。

3、施工部署和管理體系:施工階段、區劃安排;進度計劃及工、料、機、運計劃表和組織機構設置。組織機構中應明確項目經理、技術責任人、施工管理負責人及其它各部門主要責任人等。

4、質量目標設計:質量總目標、分項質量目標,實現質量目標的主要措施、辦法及工序、部位、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名單。

5、施工方法及技術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環保措施。

9、節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支架、地下溝槽基坑支護、降水、施工便橋便線、構築物頂推進、沉井、軟基處理、預應力筋張拉工藝、大型構件吊運、混凝土澆注、設備安裝、管道吹洗等專項設計。

第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會審、技術交底。

(一)工程開工前,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會審並按單位工程填寫施工圖設計文件會審記錄。設計單位應按施工程序或需要進行設計交底。設計交底應包括設計依據、設計要點、補充說明、注意事項等,並做交底紀要。

(二)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進行技術交底。各種交底的文字記錄,應有交底雙方籤認手續。

第十五條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設備出廠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試)驗報告及複試報告。

(一)一般規定

1、必須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書和出廠檢(試)驗報告,並歸入施工技術文件。

2、合格證書、檢(試)驗報告爲複印件的必須加蓋供貨單位印章方爲有效,並註明使用工程名稱、規格、數量、進場日期、經辦人簽名及原件存放地點。

3、凡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有法定單位鑑定證明和生產許可證。產品要有質量標準、使用說明和工藝要求。使用前應按其質量標準進行檢(試)驗。

4、進入施工現場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在使用前必須按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抽取試樣,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試驗機構進行復試,複試結果合格方可使用。

5、對按國家規定只提供技術參數的測試報告,應由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依據有關技術標準對技術參數進行判別並簽字認可。

6、進場材料凡複試不合格的,應按原標準規定的要求再次進行復試,再次複試的結果合格方可認爲該批材料合格,兩次報告必須同時歸入施工技術文件。

7、必須按有關規定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其記錄、彙總表納入施工技術文件。

8、總含鹼量有要求的地區,應對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劑、摻合料等的含鹼量進行檢測,並按規定要求將報告納入施工技術文件。

(二)水泥

1、水泥生產廠家的檢(試)驗報告應包括後補的28天強度報告。

2、水泥使用前複試的主要項目爲:膠砂強度、凝結時間、安定性、細度等。試驗報告應有明確結論。

(三)鋼材(鋼筋、鋼板、型鋼)

1、鋼材使用前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抽取試樣做力學性能試驗;當發現鋼筋脆斷,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學性能顯著不正常等現象時,應對該批鋼材進行化學成分檢驗或其它專項檢驗;如需焊接時,還應做可焊接性試驗,並分別提供相應的試驗報告。

2、預應力混凝土所用的高強鋼絲、鋼絞線等張拉鋼材,除按上述要求檢驗外,不定期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外觀檢查。

3、鋼材檢(試)驗報告的項目應填寫齊全,要有試驗結論。

(四)瀝青

瀝青使用前複試的主要項目爲:延度、針入度、軟化點、老化、粘附性等(視不同的道路等級而定)。

(五)塗料

防火塗料應具有經消防主管部門的認定證明材料。

(六)焊接材料

應有焊接材料與母材的可焊性試驗報告。

(七)砌塊(磚、料石、預製塊等)

用於承重結構時,使用前複試項目爲:抗壓、抗折強度。

(八)砂、石

工程所使用的砂、石應按規定批量取樣進行試驗。試驗項目一般有:篩分析、表觀密度、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含泥量、泥塊含量、針狀和片狀顆粒的總含量等。結構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還應按要求加做壓碎指標值等相應項目試驗。

(九)混凝土外加劑、摻合料

各種類型的混凝土外加劑、摻合料使用前,應按相關規定中的要求進行現場複試並出具試驗報告和摻量配合比試配單。

(十)防水材料及粘接材料

防水卷材、塗料、填縫、密封、粘接材料,瀝青馬蹄脂、環氧樹脂等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抽樣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

(十一)防腐、保溫材料

其出廠質量合格證書應標明該產品質量指標、使用性能。

(十二)石灰

石灰在使用前就按批次取樣,檢測石灰的氧化鈣和氧化鎂含量。

(十三)水泥、石灰、粉煤灰燈混合料

1、混合料的生產單位按規定,提供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書。

2、連續供料時,生產單位出具合格證書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7天。

(十四)瀝青混合料

瀝青混合料生產單位應按同類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單位提供一份產品質量合格證書。連續生產,每20xx噸提供一次。

(十五)商品混凝土

1、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強度等級提供出廠質量合格證書。

2、總含鹼量有要求的地區,應提供混凝土鹼含量報告。

(十六)管材、管件、設備、配件

1、廠(場)、站工程成套設備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設備安裝使用說明等。工程竣工後整理歸檔。

2、廠(場)、站工程的其它專業設備及電氣安裝的材料、設備、產品按現行國家或待業相關規範、規程、標準要求進行進場檢查、驗收,並留有相應文字記錄。

3、進口設備必須配有相關內容的中文資料。

4、上述1、2兩項供應廠家應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

5、混凝土管、金屬管生產廠家應提供有關的強度、嚴密性、無損探傷的檢測報告。施工單位應依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十七)預應力混凝土張拉材料

1、應有預應力錨具、連接器、夾片、金屬波紋管等材料的出廠檢(試)驗報告及複試報告。

2、設計或規範有要求的橋樑預應力錨具,錨具生產廠家及施工單位應提供錨具組裝件的靜載錨固性能試驗報告。

(十八)混凝土預製構件

1、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樑、板、墩、柱、擋牆板等預製構件生產廠家,應提供相應的能夠證明產品質量的基本質量保證資料。如:鋼筋原材複試報告、焊(連)接檢驗報告;達到設計強度值的混凝土強度報告(含28天標養及同條件養護的);預應力材料及設備的檢驗、標定和張拉資料等。

2、一般混凝土預製構件如欄杆、地袱、掛板、防撞墩、小型蓋板、檢查井蓋板、過樑、緣石(側石)、平石、方磚、樹池砌件等,生產廠家應提供出廠合格證書。

3、施工單位應依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十九)鋼結構構件

1、做爲主體結構使用的鋼結構構件,生產廠家應依照本規定提供相應的能夠證明產品質量的基本質量保證資料。如:鋼材的複試報告、可焊性試驗報告;焊接(縫)質量檢驗報告;連接件的檢驗報告;機械連接記錄等。

2、施工單位應依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二十)各種地下管線的各類井室的井圈、井蓋、踏步等,應有生產單位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書

(二十一)支座、變形裝置、止水帶產品應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書和設計有要求的複試報告

第十六條

施工檢(試)驗報告

(一)凡有見證取樣及送檢要求的,應有見證記錄、有見證試驗彙總表。

(二)壓實度(密度)、強度試驗資料

1、填土、路牀壓實度(密度)資料

(1)有按土質種類做的最大幹密度與最佳含水量試驗報告。

(2)有按質量標準分層、分段取樣的填土壓實度試驗記錄。

2、道路基層壓實度和強度試驗資料

(1)石灰類、水泥類、二灰類等無機混合料基層的標準擊實試驗報告。

(2)有按質量標準分層分段取樣的壓實度試驗記錄。

(3)道路基層強度試驗報告。

A、石灰類、水泥類、二灰類等無機混合料應有石灰、水泥實際劑量的檢測報告。

B、石灰、水泥等無機穩定土類道路基層應有7天齡期的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C、其它基層強度試驗報告。

3、道路面層壓實度資料

(1)有瀝青混合料廠提供的標準密度。

(2)有按質量標準分層取樣的實測幹密度。

(3)有路面彎沉試驗報告。

(三)水泥混凝土抗壓、抗折強度,抗滲、抗凍性能試驗資料

1、應有試配申請單和有相應資質的試驗室簽發的配合比通知單。施工中如果材料發生變化時,應有修改配合比的通知單。

2、應有按規範規定組數的試塊強度試驗資料和彙總表。

(1)標準養護試塊28天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2)水泥混凝土橋面和路面應有28天標養的抗壓、抗折強度試驗報告。

(3)結構混凝土應有同條件養護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作爲拆模、卸支架、預應力張拉、構件吊運、施加臨時荷載等的依據。

(4)冬季施工混凝土,應有檢驗混凝土抗凍性能的同條件養護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5)主體結構,應有同條件養護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以驗證結構物實體強度。

(6)當強度未能達到設計要求而採取實物鑽芯取樣試壓時,應同時提供鑽芯試壓報告和原標養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如果混凝土鑽芯取樣試壓強度仍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由設計單位提供經設計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的處理意見資料。

3、凡設計有抗滲、抗凍性能混凝土,除應有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外,還應有按規範規定組數標養的抗涌、抗凍試驗報告。

4、商品混凝土應以現場製作的標養28天的試塊抗壓、抗折、抗滲、抗凍指標作爲評定的依據,並應在相應試驗報告上標明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名稱、合同編號。

5、應有按現行國家標準進行的強度統計評定資料。(水泥混凝土路面、橋面要有抗折強度評定資料)

(四)砂漿試塊強度試驗資料

1、有砂漿試配申請單、配比通知單和強度試驗報告。

2、預應力孔道壓漿每一工作班留取不少於三組的7.07*7.07*7.07立方米試件,其中一組作爲標準養護28天的強度資料,其餘二級做移運和吊裝時強度參與值資料。

3、有按規定要求的強度統計評定資料。

4、使用瀝青馬蹄脂、環氧樹脂砂漿等粘接材料,應有配合比通知單和試驗報告。

(五)鋼筋焊、連接檢(試)驗資料

1、鋼筋連接接頭採用焊接方式或採用錐螺紋、套管等機械連接接頭方式的',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條件下連接性能試驗,留取試驗報告。報告必須對抗彎、抗增試驗結果有明確結論。

2、試驗所用的焊(連)接試件,應從外觀檢查合格後的成品中切取,數量要滿足現行國家規範規定。試驗報告後應附有效的焊工上崗證複印件。

3、委託外加工的鋼筋,其加工單位應向委託單位提供質量合格證書。

(六)鋼結構、鋼管道、金屬容器等及其它設備焊接檢(試)驗資料應按國家相關規範執行

(七)樁基礎應按有關規定,做檢(試)驗並出具報告

(八)檢(試)驗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試驗機構出具

第十七條

施工記錄

(一)地基與基槽驗收記錄

1、地基與基槽驗收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記錄:

(1)覈對其位置、平面尺寸、基底標高等內容,是否符合設計規定。

(2)覈對基底的土質和地下水情況,是否與勘察報告相一致。

(3)對於深基礎,還應檢查基坑對附近建築物、道路、管線等是否存在不利影響。

2、地基需處理時,應由設計、勘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繪製處理的部位、尺寸、標高等示意圖。處理後,應按有關規範和設計的要求,重新組織驗收。

一般基槽驗收記錄可用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代替。

(二)樁基施工記錄

1、樁基施工記錄應附有樁位平面示意圖。分包樁基施工的單位,應將施工記錄全部移交給總包單位。

2、打樁記錄

(1)有試樁要求的應有試樁或試驗記錄。

(2)打樁記錄應記入樁的錘擊數、貫入度、打樁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等。

3、鑽孔(挖孔)灌注樁記錄

(1)鑽孔樁(挖孔樁)鑽進記錄。

(2)成孔質量檢查記錄。

(3)樁混凝土灌注記錄。

(三)構件、設備安裝與調試記錄

1、鋼筋混凝土大型預製構件、鋼結構等吊裝記錄。內容包括:構件類別、編號、型號、位置、連接方法、實際安裝偏差等,並附簡圖。

2、廠(場)、站工程大型設備安裝調試記錄。內容包括:

(1)設備安裝設計文件。

(2)設備安裝記錄:設備名稱、編號、型號、安裝位置、簡圖、連接方法、允許安裝偏差和實際偏差等。特種設備的安裝記錄還應符合有關部門及行業規範的規定。

(3)設備調試記錄。

(四)施加預應力記錄

1、預應力張拉設計數據和理論張拉伸長值計算資料。

2、預應力張拉原始記錄。

3、預應力張拉設備——油泵、千斤頂、壓力錶等應有由法定計量檢測單位進行校驗的報告和張拉設備配套標定的報告並繪有相應的P—T曲線。

4、預應力孔道灌漿記錄。

5、預留孔道實際摩阻值的測定報告書。

6、孔位示意圖,其孔(束)號、構件編號與張拉原始記錄一致。

(五)沉井下沉時,應填寫沉井下沉觀測記錄

(六)混凝土澆注記錄

凡現場澆注C20(含)強度等級以上的結構混凝土,均應填寫混凝土澆注記錄。

(七)管道、箱涵頂推進記錄

(八)構築物沉降觀測記錄(設計有要求的要做沉降觀測記錄)。

(九)施工測溫記錄

(十)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廠(場)、站工程的水工構築物,防水、鋼結構及管道工程的保溫等工程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及設計要求,提供相應的施工記錄。

第十八條

測量複覈及預檢記錄

(一)測量複覈記錄

1、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樁。施工單位應根據交樁記錄進行測量複覈並留有記錄。

2、施工設置的臨時水準點、軸線樁及構築物施工的定位樁、高程樁的測量複覈記錄。

3、部位、工序的測量複覈記錄。

4、應在複覈記錄中繪製施工測量示意圖,標註測量與複覈的數據及結論。

(二)預檢記錄

1、主要結構的模板預檢記錄,包括幾何尺寸、軸線、標高、預埋件和預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和模內清理、清理口留置、脫模齊塗刷等檢查情況。

2、大型構件和設備安裝前的預檢記錄應有預埋件、預留孔位置、高程、規格等檢查情況。

3、設備安裝的位置檢查情況。

4、非隱蔽管道工程的安裝檢查情況。

5、補償器預拉情況、補償器的安裝情況。

6、支(吊)架的位置、各部位的連接方式等檢查情況。

7、油漆工程。

第十九條

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凡被下道工序、部位所隱蔽的,在隱蔽前必須進行質量檢查,並填寫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隱蔽檢查的內容應具體,結論應明確。驗收手續應及時辦理,不得後補。需複驗的要辦理複驗手續。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一)工序施工完畢後,應按照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質量檢驗與評定,及時填寫工作質量評定表。表中內容應填寫齊全,簽字手續完備規範。

(二)部位工程完成後應彙總該部位所有工序質量評定結果。進行部位工程質量等級評定。簽字手續完備、規範。

(三)單位工程完成後,由工程項目負責人主持,進行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填寫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表。由工程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作爲竣工驗收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功能性試驗記錄

(一)一般規定

功能性試驗是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所進行的使用功能的檢查。功能性試驗按有關標準進行,並有有關單位參加,填寫試驗記錄,由參加各方簽字,手續完備。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功能試驗主要項目一般包括:

1、道路工程的彎沉試驗。

2、無壓力管道嚴密性試驗。

3、橋樑工程設計有要求的動、靜載試驗。

4、水池滿水試驗。

5、消化池氣密性試驗。

6、壓力管道的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通球試驗等。

7、其它施工項目如設計有要求,按規定及有關規範做使用功能試驗。

第二十二條

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記錄

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應立即填寫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須填寫質量事故處理記錄。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及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文件。

第二十三條

設計變更通知單、洽商記錄

設計變更通知單、洽商記錄是施工圖的補充和修改,應在施工前辦理。內容應明確具體,必要時附圖。

(一)設計變更通知單,必須由原設計人和設計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設計單位印章方爲有效。

(二)洽商記錄必須有參建各方共同籤認方爲有效。

(三)設計變更通知單、洽商記錄應原件存檔。如用複印件存檔時,應註明原件存放處。

(四)分包工程的設計變更、洽商,由工程總包單位統一辦理。

第二十四條

竣工總結與竣工圖

(一)竣工總結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工程概況;竣工的主要工程數量和質量情況;使用了何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處理方法;工程中發生的主要變更和洽商;遺留的問題及建議等。

(二)竣工圖

1、工程竣工後應及時進行竣工圖的整理。繪製竣工圖須遵照以下原則:

(1)凡在施工中,按圖施工沒有變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圖上加蓋“竣工圖”的標誌後,可作爲竣工圖。

(2)無大變更的,應將修改內容按實際發生的描繪在原施工圖上,並註明變更或洽商編號,加蓋“竣工圖”標誌後作爲竣工圖。

(3)凡結構形式改變、工藝改變、平面佈置改變、項目改變以及其它重大改變;或雖非重大變更,但難以原施工圖上表示清楚的,應重新繪製竣工圖。

2、改繪竣工圖,必須使用不褪色的黑色繪圖墨水。

第二十五條

竣工驗收

(一)工程竣工報告

工程竣工報告是由施工單位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及合同要求而提出的工程告竣文書。該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覈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第四章組卷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施工技術文件要按單位工程進行組卷。文件材料較多時可以分冊裝訂。

第二十七條

卷內文件排列順序一般爲封面、目錄、文件材料和備考表。

(一)文件封面應具有工程名稱、開竣工日期、編制單位、卷冊編號、單位技術負責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文件材料部分排列宜按以下順序

1、施工組織設計

2、施工圖設計文件會審、技術交底記錄

3、設計變更通知單、洽商記錄

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設備出廠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試)驗報告和複試報告(須一一對應)。

5、施工試驗資料

6、施工記錄

7、測量複覈及預檢記錄

8、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9、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10、使用功能試驗記錄

11、事故報告

12、竣工測量資料

13、竣工圖

14、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注:對於設備安裝工程可參照上述順序組卷

第二十八條

案卷規格及圖紙摺疊方式按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要求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自本規定發佈之日起,原《市政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定》建城[1994]469號同時廢止。

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主要項目統一規定表格、表式(略)

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篇二

1.應長期保存的資料有:

⑴國家、地區部門有關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政策、法令、文件、法規和規定

⑵產品和工程的技術標準、相關標準、參考標準。

⑶檢測規程、規範、大綱、細則、操作規程和方法。

⑷儀器說明書、計量合格證、儀器、設備的驗收、維修、大修、使用、降級和報廢記錄

⑸儀器設備明細表和臺帳,產品圖紙、工藝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2.其他屬於定期保存的資料

⑴各類檢測原始記錄,保存期不超過5年。

⑵各類報告保管期不少於5年。

⑶用戶意見及處理結果,保管期不少於3年。

⑷檢測報告發放登記本,保管期不少於3年。

3.技術資料的保管應遵守以下規定:

⑴與檢測無關人員不得查閱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

⑵檢測人員借閱技術資料,需辦理借閱手續。

⑶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不允許複製。

⑷資料室爲用戶保守祕密,否則以違反紀律論處。

4、超過保管期的技術資料,應分門別類造冊登記,經站長批准後才能銷燬。

技術文件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

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並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充分利用文件和檔案信息資源,爲安全生產服務,規範安全生產文件檔案材料保管借閱銷燬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文件、檔案管理。

(三)規範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四)職責

1、行政人事處負責公司安全文件和檔案的日常管理。

2、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安全記錄和檔案的管理。

(五)管理要求

1、檔案管理範圍

1.1公司對涉及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生產資料(包括文件和記錄)定期歸檔,實施檔案管理。

1.2對一般的安全記錄按公司的《記錄控制程序》執行。

2、保管事項

2.1公司的安全生產文件和檔案的保管,要符合國家文件和檔案管理要求,有文件櫃存檔的文件,使用文件夾檔案袋存櫃,分類清楚合理,便於查閱,做到防火防潮防鼠防蛀清潔通風乾燥。

2.2重要的文件檔案,要按時歸檔,存放在公司檔案室。

2.3一般文件、記錄,由各分廠、處室自行按規定保管。

2.4保管檔案的場所要做到有專人負責、配備滅火器材,標示嚴禁煙火標誌。

2.5檔案箱、櫃;鑰匙專人保管。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檔案室。

2.6完善安全保管措施,防止檔案人爲或自然的損壞。

2.7案資料的保管和存放應科學、規範,便於查找。

3、歸檔時間

3.1辦理完畢的文件,按工作階段性進行歸檔。

3.2按年度形成的文件,第二年上半年歸檔。

3.3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經識別就立即歸檔。

3.4凡是有機密性的文件,隨時形成,隨時歸檔。

4、文件和檔案保存形式檔案用紙張形式保管。

5、安全檔案的借閱

5.1凡本公司職工因工作需要查閱技術文件檔案,技術人員登記後方可查閱,其它人員須部門負責人批准,並經檔案員同意後,方可查閱;如查閱財務數據、考勤、工資等須部門分管領導批准,並經檔案員同意後,方可查閱;查閱其它文件的,須部門主管批准,並經檔案員同意後,方可查閱。

5.2查閱檔案需辦理登記手續,原件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予以複製。

5.3公司重要的文件、技術資料、合同(協議),未經公司領導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閱、借閱。

5.4專業工具書,一律實行先歸檔保存,再辦理借閱手續,如長期使用的,部門內部應自備一本。

5.5外單位來公司查閱檔案、資料,必須得到分管副總經理以上領導的批准同意。

5.6每次借閱檔案資料時間最長爲半個月,可以續借,到期由檔案室人員負責催討,如須長期使用的部門內部則複印予以備份,並保證文件內容不得外泄。

5.7查閱、借閱檔案資料人員,要愛護公司財產,使用過程中嚴禁在檔案、資料上劃線、標號塗改、抽取等損害檔案、資料的情況發生,違者嚴肅處理。

6、保密事項

6.1檔案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保密紀律,檔案內容不外傳。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管檔案。

6.2對公司下發的保密文件及重要會議材料各部門進行妥善保管,並進行登記管理,不得亂扔亂放

6.3保密文件的複製必須履行審批、登記手續。要嚴格按照批准的份數,不得擅自多印留存。複製文件應按原文密級進行管理,複製中形成的廢頁應作爲密件銷燬。

6.4絕密級文件、資料和密碼電報不得全文抄錄,確因工作必須摘抄的,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複印、翻印和摘抄。

6.5報廢的、過期的檔案材料及檔案工作中形成的不需進檔的草稿紙,要進行登記,經主管領導審批,送往有關地點監督銷燬,確保保密安全。

6.6對夠不上密級又不宜公開的檔案,可劃爲“內部”。

6.7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和變更以及解密,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審覈批准。

6.8查閱“絕密”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6.9“絕密”檔案必須放在保險櫃中單獨存放。

6.10定期檢查檔案保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檔案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防止泄密事件發生,對造成泄密事件的責任者,要視情節嚴肅處理。

7、修改、補充事項

7.1修改、補充科技檔案,必須填寫修改、補充申請單,並經分管副總經理以上領導審批後,方可修改,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擅自改動。

7.2檔案室必須對自己歸檔的科技檔案的修改,進行監督和檢查。

8、銷燬

8.1檔案室對已保管期滿,擬銷燬檔案提出存毀的初步意見,並對擬銷燬檔案按類別登記,由專業技術人員和檔案人員共同鑑定檔案,確定銷燬或續存,分別送交分管副總經理以上領導進行初審。

8.2彙總初審意見,編造檔案銷燬清單。銷燬清單是準備銷燬案卷的登記簿。同時還應該撰寫一份銷燬檔案的書面報告。

8.3銷燬清單連同銷燬檔案的書面報告送交公司總經理審覈批准。

8.4銷燬時要進行監銷。

經鑑定批准銷燬的檔案,必須送指定地點銷燬,不準出賣或做其它用;銷燬檔案時必須派專人護送到指定地點,由兩人(或兩人以上)監督銷燬,並在銷燬清單上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監銷人要簽名蓋章,以示負責。經審查不準銷燬的檔案仍繼續保存,並再銷燬清單上詳細註明。

8.5檔案銷燬的具體工作由辦公室承辦,並將銷燬清單歸檔。

對已到保存期限安全生產文件和檔案材料,由公司生產技術處或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司分管領導及相關負責人審覈籤批,對審批同意銷燬的材料,由公司生產技術處或相關部門銷燬,並在銷燬記錄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