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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答辯狀(整理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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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答辯狀(整理9篇)

篇1:離婚案件答辯狀

答辯人:xxx,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 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狀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一、判決不準離婚,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 答辯人剛開始跟被答辯人在一起的時候,被答辯人什麼也沒有,就一個人,那時候雙方感情很好,上街都手拉手,去哪都成雙成對的。 在答辯人懷孕的時候,一分錢也沒有,答辯人把自己帶的金耳環、金項鍊、金戒指都當了來吃飯,還問人家五十、一百的借,那時,在XX縣城,答辯人上班,被答辯人帶小孩,答辯人養他,後來混不下去了,答辯人哥哥把答辯人介紹到XX工作,吃飯什麼的都是借的,後來被答辯人不想幹了,太苦了就跟被答辯人朋友去做裝修監理了,就很少回家吃飯了,一直跟公司裏的人吃飯、唱歌、喝酒,就很少在家吃飯了,常常很晚回家,孩子經常說一個月都沒看到爸爸了,因爲被答辯人早上很早出門,晚上很晚回家

後來,被答辯人就有了外遇。

現在被答辯人掙了錢了,就想跟答辯人離婚了,答辯人不想離。 爲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爲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如果雙方都爲

孩子着想,爲家庭着想,完全可以共同努力經營一個幸福的家庭。

二、雙方以前有一輛車,買了XX萬,兩年不到被答辯人想買新車,沒跟答辯人說就賣了,然後買了輛新車,買的新車借用別人的身份證去登記,這輛車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XX的2間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現在才知道被答辯人做事都有目的的,早已打算跟答辯人離婚了,以前雙方那麼苦過來,現在日子好過了,想一分錢也不給答辯人,想想以前過的是什麼日子,現在條件好了,被答辯人反而變心了,真是餘心不幹,不知道被答辯人的良心是否還在。答辯人一直身體不好,被答辯人也知道,現在連看病的錢也不給答辯人了,醫生說答辯人的病都是被答辯人氣出來的病。

四、雙方沒有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在外邊做生意或者吃、喝、玩、樂、外遇所產生的債務應當由被答辯人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請被答辯人爲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考慮,請被答辯人回到當初結婚時的初心,雙方完全可以共同努力經營一個幸福美好的家庭!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禮!

答辯人:

年 月 日

篇2:離婚案件答辯狀

離婚案件答辯狀

答辯人司維新,男,1981年10月9日生,漢族,住臨漳縣杜村集鄉宋村。

被答辯人孫明星,女,1982年4月6日生,漢族,住臨漳縣狄邱鄉北孔村。

2011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臨漳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明星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爲,原告並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爲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2008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並與同年農曆2月月舉行婚禮。婚後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曆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並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鬥上進,並無《婚姻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爲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 雙方婚後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辯人認爲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纔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於原告堅持選擇離婚,並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爲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2010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於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後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於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爲,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漳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篇3:離婚案件答辯狀

一、怎樣寫離婚答辯狀、離婚民事答辯狀、離婚案件答辯狀、離婚二審答辯狀、離婚訴訟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戶籍地: 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上訴請求1應予駁回。

(二)上訴請求2應予駁回。

(三)上訴請求3應予駁回。

(四)上訴請求4應予駁回。

二、下列財產,一審不予處理或錯誤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中院予以糾正。

1、被上訴人用於購買__房產的__萬元婚前存款;

2、__房產裝修款__元;

3、__汽車;

4、上訴人貸款炒股轉走的現金__元。

三、由於時間變化,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已經發生變化,列舉如下:

1、__房產貸款,現貸款餘額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罰息是__元,訴訟費預計支出是__元,合計此套房產負債爲__元;

2、__銀行貸款,現本息餘額是__元。

四、根據事實,請求中級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認定:(按一審判決書的認定順序)

1、認定被上訴人的婚前財產爲__房產一套和現金人民幣__萬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2、認定__房產繫上訴人出售__房產的房款所購買;(判決書第__頁倒數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3、認定被上訴人出資婚前存款__萬元購買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4、認定被上訴人用出售__房產的房款裝修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5、認定上訴人非法轉移現金__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依據司法解釋,重新認定)

6、其餘認定不變。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審有關事實認定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請求中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決。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二、如何寫離婚答辯狀、離婚答辯狀怎麼寫、離婚答辯狀範文/格式、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戶籍地: 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__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爲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原因有四:

一、______;

二、______;

三、______;

四、______。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篇4: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王宏,男,漢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

被答辯人:李婧,女,漢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案號】,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我認爲,本案存在三個焦點問題:

第一,結婚證的真僞問題;

第二,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

第三,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

我圍繞着以上三個焦點問題進行答辯。

第一個焦點問題,關於結婚證的真僞問題。

我認爲,結婚證是虛假的,主要存在五個問題:

第一,《結婚證》登記時間是 1985年9月21日,此時原告實際年齡爲16歲,尚未成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結婚年齡,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請問,原告當時在尚未成年,如何領取結婚證的?

第二,《結婚證》所蓋公章的政府當時尚未成立。

經覈實,1984年XX縣XX人民公社更名設立爲XX縣XX區公所,1987年XX縣大衙區公所更名設立爲XX縣XX鎮人民政府,2003年12月XX縣XX鎮與XX鎮合併爲現在的XX縣XX鎮(被告提交證據4)。

再問原告,XX縣XX鎮人民政府在1985年尚未成立,爲何《結婚證》蓋上了一個尚未成立的政府公章?

第三,《結婚證》上的照片是雙方各自照片拼湊而成的。

衆所周知,民政局公示欄要求《結婚證》上貼得照片必須是雙人合照。

現行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必須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但是,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結婚證》中貼的原告與被告照片不是合照,而是單獨個人照拼貼而成,這明顯不符合《結婚證》必須是合照的要求,也不符合常理。

並且,原告提交《結婚證》上的照片與原被告當時實際年齡嚴重不符。

三問原告,如果你與被告真的存在夫妻關係,爲何連雙方合照都沒有?

第四,《結婚證》中原告居然與被告同年同月同日生,與原告的實際出生日期嚴重不符。

《結婚證》中明確寫明:被告是1963年6月26日出生、原告也是1963年6月26日出生,即《結婚證》中的原被告雙方是同年同月同日出生。

但是,根據被告身份證顯示,被告是1963年8月26日出生;根據李婧身份證及戶口簿顯示,李婧實際出生日期爲1969年6月15日。

顯然,原告提交的《結婚證》中雙方出生日期存在重大虛假情形。

四問原告,爲何《結婚證》上原告的出生日期與原告的實際日期不符,而且還如此巧合地與被告的出生日期相同?

第五,政府相關部門沒有原告與被告任何的婚姻登記資料。

針對《結婚證》的問題,到XX縣民政局、XX縣檔案館、XX縣XX鎮人民政府查詢,經覈實確認(被告提交的證據1、2、3),並沒有任何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登記資料。

綜上所述,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存在多處重大不符事實的情形,顯然不是真實的《結婚證》。

正如有些媒體朋友所說,堪稱“史上最假的結婚證”,造假手法如此拙劣,讓人捧腹大笑。

我相信,合議庭不會被如此虛假的《結婚證》所矇騙。

我在此懇請原告和合議庭注意:

原被告雙方早在2004年就已經分居,並且按照2007年雙方簽訂的協議,原告取得被告幾乎所有的財產,原被告各自過上自己的生活。

如今原告貪得無厭,爲了進一步瓜分被告的財產,便以虛假的《結婚證》證明雙方的婚姻關係,提起離婚訴訟。

我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劫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此,被告鄭重聲明:保留追究原告提交虛假《結婚證》法律責任的權利。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原告的代理人存在教唆、幫助原告僞造《結婚證》的行爲,被告也懇請合議庭對此作出司法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第二個焦點問題,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關係是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關係,主要有四點理由:

第一,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至今都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應按同居關係處理。

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後,進行婚姻登記是婚姻生效的法定形式,也是一種把不確定的身份關係轉化爲確定的夫妻關係的方式。

在法律要求男女雙方必須進行婚姻登記才能成立夫妻關係的前提下,如果男女雙方一直都不辦理婚姻登記,說明雙方沒有締結婚姻的意願。

本案中,原被告一直都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沒有補辦相關手續,可見雙方一直都是同居關係。

第二,原告提供了虛假的《結婚證》,以證明雙方存在法定的婚姻關係,恰恰說明原告本身也認爲雙方沒有事實婚姻關係。

如果原告認爲雙方存在事實婚姻關係,完全可以要求法院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從而達到瓜分被告財產的目的,那麼爲什麼又多此一舉,提交了虛假的《結婚證》呢?況且,原告請了代理律師,應當知道有關事實婚姻的規定。

第三,原告明知雙方不存在婚姻關係,故意向法庭提交虛假的《結婚證》,公然藐視法庭,浪費司法資源,妨害司法公正。

在司法實務中,原告除了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敗訴的責任。

貴院應當對原告提交虛假結婚證這一行爲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解釋,即認定雙方不存在事實婚姻關係。

第四,即使雙方曾經存在事實婚姻關係,雙方通過他們的實際行爲,結束了這一法律關係。

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協議到民政局登記離婚、協議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通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協議到民政局登記離婚,簡稱登記離婚,是指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協議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簡稱調解離婚,是指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直接通過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通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簡稱判決離婚,是指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過判決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但是,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必須要到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才能解除事實婚姻關係。

事實上,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二)本人的結婚證;”,原被告雙方根本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所以無法辦理離婚登記。

對於協議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也不實際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但涉及身分關係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說,在沒有合法的結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沒法直接確認雙方的夫妻關係,只能通過審理查明夫妻關係、子女關係等事實,作出裁判。

在這樣的背景下,原被告按照2007年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實際履行,結束雙方的同居關係,而原告也與其他男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如果原被告雙方存在事實婚姻關係,那麼雙方已經通過協議和實際行動解除了。

最後,我懇請貴院注意:

原告一方面主張與被告存在婚姻關係,另一方面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顯然,原告是在向法院承認其重婚。

我相信,一個理性的人,不會以如此自相矛盾的方式,把自己送進監獄。

綜上所述,原告的種種行爲與其主張的事實自相矛盾,應認定原被告雙方不存在事實婚姻關係。

針對最後一個焦點問題,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

被告單方於2002年3月20日寫下《保證書》,單方保證2003年底將兒女交給原告撫養,分給原告人民幣一千萬元及XXXXXXX房產,以後個人一切往來事無關。

但是,原告一直不認同被告單方寫下的《保證書》。

於是,原被告雙方於2007年5月5日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見被告提交的證據5)用以替代《保證書》,自願解除同居關係,並雙方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

由於原被告雙方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也沒有領取離婚證,也沒有通過法院的調解或判決解除雙方的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協議書》有可能被誤讀爲解除同居關係下的財產分割協議或解除事實婚姻關係下的財產分割協議。

然而,不管是哪一種情況,我都認爲《離婚協議書》是合法有效,對雙方有約束力。

首先,就第一種情況,解除同居關係下的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基於此,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且實際履行了,所以協議對雙方有約束力。

其次,退一萬步來講,就算原被告雙方存在事實婚姻關係,那麼該離婚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等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毫無疑問的。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該《離婚協議書》是否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我認爲要從四方面去理解:

第一方面,從立法背景來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的目的在於平衡雙方利益。

在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不願意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即上述的判決離婚,而是希望登記離婚或調解離婚,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往往在離婚協議中作出較大的讓步,以換取對方的同意。

然而,對方簽署這種離婚協議後,又不去登記離婚或調解離婚,而是藉此離婚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按照該協議進行財產分割。

如果法院承認離婚協議的效力,顯然對作出讓步的一方不公平。

基於這種考慮,《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纔出臺。

在本案中,正如前面所講,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顯然不可能直接登記離婚或調解離婚。

雙方簽訂該協議時,根本就沒有想到要去登記離婚或調解離婚,所以該《離婚協議書》顯然不是以登記離婚或調解離婚爲條件的.。

第二方面,從《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看,關於財產分割等條款並不以離婚爲條件或前提的。

首先,離婚協議書開頭寫明“甲乙雙方已結合十幾年”,用“結合”這一詞語,表明雙方並沒認同十幾年關係是夫妻關係。

其次,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同意自願離婚,並達成如下協議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顯然,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等條款同雙方自願離婚是並列關係,即涉及財產分割等條款並不以是否離婚爲前提條件。

最後,離婚協議書第四條明確約定“經雙方簽字後生效”,這清楚說明雙方均認同離婚協議簽字後生效,而不是要以解除雙方關係爲條件的。

第三方面,原被告雙方已經全方位實際履行完畢《離婚協議書》,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已經實際處理完畢。

雙方已經以他們的實際行爲表明,《離婚協議書》並非附條件的。

即使是附條件的,雙方已經通過他們的實際行爲取消了《離婚協議書》中的生效條件。

現雙方已經不存在任何關係。

甚至,被告已公開當着子女與熟人面與其男朋友以夫妻相稱同居生活。

全方位履行完畢的具體情況如下:

(1)原告與被告生有三個子女,但原告刻意隱瞞第三個孩子事實,並且原告從未盡到任何撫養與教育子女的母親基本義務,甚至拿子女出氣,虐待孩子;子女已自願跟隨被告,從小至今一直由被告承擔全部撫養與教育義務。

原被告雙方共生有三個子女:王小明(大兒子)、王小蘭(女兒)、王小莉(小女兒)。

但是,原告卻對法院隱瞞其與被告生有小女兒王小莉事實。

並且,原告從未對三個子女盡到任何撫養與教育義務。

甚至,原告對三個子女非常冷漠,拿子女出氣,虐待第三個孩子,未盡到做母親應盡的基本責任與道德。

三個子女從未體會到母愛,自小自願跟隨父親生活。

被告一直竭盡全力在對外負擔鉅額債務下依然給予子女最大的父愛,獨立支撐着整個家庭。

鑑於此,被告與原告在《離婚協議書》中第一條明確約定了被告承擔子女全部生活費。

此外,被告爲給子女更好的成長環境,一直至今承擔着子女的全部撫養與教育義務。

(2)原被告雙方已實際按照《離婚協議書》分割並處理完財產,並且,原告已當着子女及熟人面公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原被告雙方已在《離婚協議書》中第二條明確財產問題處理:被告名下(含被告名下所屬公司)的所有財產歸屬被告擁有,屬被告負責的債權債務(含被告名下所屬公司)由被告負責承擔,以後與原告無關;屬原告名下的財產歸屬原告擁有,屬原告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原告負責承擔,以後與被告無關。

該協議簽署生效後,原被告雙方立即積極履行該協議:

被告已將自己購買但登記在原告名下的兩套房子(XXXXXXC座29G和A座29G複式)和兩輛進口車子(粵AXXXXX和粵AXXXXXX)交給原告全權處理。

同時,登記被告名下的、已負債處於停止經營狀態的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90%股權、XXXXX大廈1301-1307房、XXX縣XXX鎮成XXXX路X號一幢樓的所有權歸屬被告所有。

至今,被告只能返回XXX老家居住。

原告已當着子女及所有鄰居熟人的面,公開與其男朋友XXX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原告已把XXXXXC座29G賣掉,已把進口車粵AXXXX奔馳車過戶到原告同居男朋友XXX名下,進口車粵AXXX凌志越野車過戶到其妹妹李丹霞或其妹夫名下。

鑑於此,原被告雙方已實際按照《離婚協議書》分割並處理完財產。

但是,原告卻刻意隱瞞其已從被告分得鉅額財產事實,隱瞞其已公開與他人同居事實。

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公司股權與房產的訴訟請求應被駁回。

(3)原告所欠李春霞190萬元借款及利息屬其個人債務,應由原告償還,與被告無關;並且,這存在虛假訴訟重大嫌疑,被告將進一步調查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根據XXX縣人民法院XXXXX號《民事調解書》顯示:李婧於2006年12月18日向其妹妹李春霞寫下借款190萬元的《欠條》,並且李春霞與李婧自願達成如下協議:李婧在2007年9月4日向李春霞還清借款190萬元及利息。

然而,原被告多年同居生活中,原告無工作,且不經營生意,對內、對外一切經濟開支費用及原告個人生活費用全部由被告直接供給,這些供給一直到2007年5月5日(《離婚協議書》簽署之日止)期間從不間斷過。

被告在廣州的房產及汽車均在2003年前由被告本人借款購買,房屋(包括XXXXXX29G號房)銀行月供貸款是均由被告還款,三個子女的讀書費用及生活費用均全部由被告負擔。

對此,被告及其三個子女從不知道原告有190萬元借款事實,更不知道原告借款190萬元的實質用途。

因此,經覈查,原告向其妹妹所謂的借款190萬元從未用於共同生活,屬於個人債務,根據《離婚協議書》約定,由原告自行承擔;並且原告與出借人李春霞系姐妹關係,對於該190萬元借款涉嫌虛假訴訟,被告將進一步調查清楚,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最後一方面,原被告雙方對《離婚協議書》實際履行完畢,表明原告自2007年至今,對《離婚協議書》一直都是滿意的,現因自己將當初分得的鉅額財產揮霍後,想再從被告身上分得財產,纔對《離婚協議書》提出異議,顯然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中的“反悔”。

況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簽訂《離婚協議書》至今已達4年之久,現在才提出反悔,已經超出法定期限。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查明事實真相,公正審理此案,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解除原被告雙方關係,判決已經履行完畢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並及時解除對被告財產的查封。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篇5: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現住XX鎮XX村XX組。

被答辯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縣XX鎮XX村XX組。

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將事實陳述如下:

一、雙方於XXXX年相識戀愛,經過相互瞭解和慎重考慮,兩人於XXXX年XX月結婚,婚後感情很好,和睦共處,互相鼓勵,共同進步。曾一起外出打工多年,在家庭和事業上都有了較大的發展。後於XXX年XX月生育一女(XXX),XXX年X月又生一子(XXX),夫妻恩愛,並遵守國家法規,兩人通過慎重考慮後決定讓被告人XXX到當地計生辦做男扎手術,而XXX願意承擔家中一切事務。

二、事後原告XXX不念夫妻感情和作爲一個母親的責任,而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揹着家人和子女多次離家出,走上了不軌之道,因此被告XXX看在眼裏,苦在心中,長期承受着整個家庭的重擔與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

三、原告XXX訴訟請求依法庭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並要求離婚,而被告XXX不同意,因雙方夫妻感情尚未決裂,並育有一子一女,還需要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與承擔夫妻商議之責,因此答辯人XXX不同意離婚而決不簽字。

四、原告XXX起訴被告XXX沾有賭博惡習,並對原告XXX

大打出手而造成人身傷害,以上的事都是無中生有,隨意捏造是非污告他人。被告可讓當地的鄉親父老及村組領導作證,並要求原告XXX付給被告XXX人身榮譽費,費用面議。

五、雙方膝下有一兒一女,而原告XXX不顧母子感情執意要離婚,此時此刻的XXX唯一做到的事是把子女養育成人,走進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才,而原告XXX無權繼續撫養,並要求付給被告XXX撫養費至18週歲,費用面議。

六、雖原告做出了種種有悖常理之事,但爲了子女,被告XXX依然請求依法主持公道,讓夫妻二人合好如初,一起創造美好的明天,共建美好家園。

此致

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篇6: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被告):曾某某,女,出生於1xxx年1月2x日,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住xx市紅花崗區長征鎮板山村水井組13號,農民。

被答辯人(原告):周某某,男,出生於1xxx年5月x日生,江蘇省宜興市人,住xx市楊巷鎮西溪村潘家墩4x號,農民,水電工。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周某某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原告)自主自願結婚,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

答辯人居住在貴州遵義,與被答辯人雖隔省相距,互不認識。但答辯人之姐姐結婚到被答辯人地居住,答辯人因投奔姐姐,在被答辯人地打工期間,經人介紹談婚,遂與被答辯人相識戀愛,於xxx3年x月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後,雙方並於xxx4年x月3x日自願到宜興市楊巷鎮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合法的婚姻關係,應受國家法律保護。同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年多以後,才自主自願結婚,雙方的婚姻基礎牢固,也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訴稱雙方戀愛時間較短,彼此不瞭解,多年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系不實之言。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原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發生糾紛,夫妻感情產生隔陔,其責任完全屬於被答辯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後,答辯人在懷孕期間,被答辯人離家外出上海做水電工工作,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父母一起生活,不但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缺乏關心照顧,而且被答辯人父母對答辯人也漠不關心。被答辯人因重男輕女思想極其嚴重,在答辯人懷孕期間,無知地逼迫答辯人吃他拿來的中藥,說吃後只生男孩,不生女孩。答辯人於xxx5年4月1x日(農曆3月11日)生下孩子後,被答辯人見是女孩,對答辯人和女兒不但嫌棄,而且還仇恨。答辯人坐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從未進過屋,也從未抱過女兒一下,對答辯人母子冷酷無情,不管不問,明知坐月子期間產婦不能吃辛辣刺激食物,反而拿辣椒給答辯人吃。由於被答辯人不管答辯人母女的生活,答辯人不堪被答辯人的虐待,才於xxxx年3月15日拖着11個月的女兒,返回貴州遵義孃家求生。答辯人返回遵義孃家後,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的電話,卻從未打電話問候一聲,也從未給答辯人母子二人寄錢寄物, xxxx年年底,答辯人給被答辯人打電話,讓他來貴州遵義接回我們母子,或寄路費來,均被被答辯人拒絕。現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分居,夫妻感情產生隔陔,是受客觀生活所迫,答辯人是不得已而爲之,這完全是被答辯人的錯誤行爲所導致,其責任全部屬於被答辯人一方。

三、現被答辯人(原告)起訴離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同時對共同生育的女兒的撫養問題一併予以審理。

1、子女撫養問題依法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併審理。

離婚訴訟是複合之訴,既要審理婚姻關係問題,又要同時審理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本案被答辯人雖然僅僅只提出了離婚的訴訟請求,隱瞞了雙方生育有子女的客觀事實,但依照規定,在審理離婚訴訟的同時,必須對子女撫養問題一併予以審理。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生育了一個女孩並在養的事實。

被答辯人在起訴中,隱瞞了雙方生育有一個女兒的情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後,答辯人在宜興市楊巷鎮人民政府辦理了生育證後,於xxx5年4月1x日(農曆3月11日)產下一女孩,取名叫周佳,由於答辯人的戶口還在貴州遵義,按國家戶口政策的規定,子女的戶口只能跟母走,因此,女兒周佳未在宜興市上戶口。xxxx年3月15日,答辯人被迫返回貴州遵義時,女兒已經出生11個月,被答辯人當地的人無人不知。答辯人返回貴州遵義一年後纔給女兒上戶口,爲了方便女兒上學,不受他人歧視,答辯人便將女兒改名隨母姓,戶口名字取爲“xxx”,出生時間按當地習俗以農曆時間3月11日登記。xxx一直隨答辯人一起生活,現在遵義市紅花崗區長征鎮板山村茂興國小學前班讀書。

3、答辯人請求判令女兒xxx由答辯人撫養,隨答辯人生活。

一方面,由於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嫌棄女兒。另一方面,由於女兒一直隨答辯人一起生活,是答辯人單方在撫養。爲了保持女兒生活環境、生活方式的相對穩定和持續,有利於女兒今後的健康成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女兒xxx由答辯人撫養。

4、答辯人請求判令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女兒xxx撫育費x23xx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條關於“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的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對女兒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的規定,女兒出生四年多來,被答辯人從未履行過撫養教育的義務,其行爲既不道德又違法,應受到道德的遣責和法律的制裁。

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如果人民法院強行判決雙方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關於“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規定,被答辯人必須支付女兒撫育費。

對於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x條規定:“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對於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方式,該司法解釋第x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於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期限,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江蘇省社平工資2x3x4元/年,摺合22x1元/月(被答辯人從事水電安裝工作,實際每月工資3xxx元以上),被答辯人應當支付女兒撫育費,按以上規定,應計算爲:

13.5年(按4.5歲計)×2x3x4元/年(社平工資)×25%(規定比例標準)=x23xx.25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合法婚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發生糾紛的責任完全屬於被答辯人,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如果人民法院硬性判決准予離婚,答辯人請求同時判令婚生女兒xxx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女兒撫育費x23xx元。

此致

宜興市人民法院

附:

1、照片1:《xxx(周佳)滿1xx天照片》;

2、照片2:《xxx(周佳)4歲照片》;

3、《生育證》;

4、戶主曾德雲(曾某某之父)戶口本一冊。內有曾德雲、曾某某、xxx戶籍登記。

上述證據證明xxx系曾某某與周某某所生育。

答辯人:曾某某

篇7: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女, 年 月 日出生,漢族,xx縣xx西路居民

離婚律師:

被答辯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xx縣xx西路居民

離婚律師:

答辯人就***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係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經向我提出協議離婚,經雙方協商無果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係。

二、針對***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自己意見和要求的答辯陳述

(自己填寫)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於××××,面積近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所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萬元。(如果沒有此項要求可以刪除)

2、***結婚後就沒有向家裏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 的時間,其月平均工資元,總計應有***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爲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爲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後***在工商銀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傢俱)約 餘元,因房屋歸***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支付 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爲維持生活,我先後兩次借款 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已爲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甘肅省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 月 日

篇8: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 XXX ,男, XXXX 年 X 月 X 日生,漢族,省市人,現住 XX 市 XX 路 X 號 X 單元 XX 室。

答辯人因 XXX 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爲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爲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此 致

XXX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年 月 日

篇9: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認爲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張______,男,______歲,滿族,_______省_____市人,現住_______市_____區_______路______號。

答辯人因李______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爲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爲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