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範文(合集2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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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答辯狀
因被答辯人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離婚請求,答辯人爲此而進行答辯。
答辯人認爲,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之間的夫妻感情還是較好的,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只是發生了一些小矛盾、小誤會、小摩擦而已,對家庭生活的瑣事,
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看法,有不一致,有分支是正常的,可以通過商量、交流和溝通加以解決,動不動就以離婚分手的方式來回避分歧肯定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被答辯人訴狀中講夫妻感情破裂,這不是事實。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考慮。
根據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目前的情況,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感情並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現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
雙方自1996年結婚以來夫妻感情很好,雖有2008年被答辯人因夫妻小糾紛提起離婚訴訟,但被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之後,雙方又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小門面、
相互忠誠、信任錢財依舊由被答辯人保管,互盡扶養義務,感情和好如初,時至現在被答辯人又以一點小小的家庭瑣事、夫妻間的小糾葛再提起離婚訴訟,這種處理夫妻矛盾和糾紛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太好的。
二、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所講的不太符合實際。
被答辯人說其要學車答辯人便要求其給三萬元,不給就打死被答辯人,事實並非如此。
由於被答辯人每次遇到夫妻之間有小矛盾的時候,不是積極的尋求溝通解決而是採取很不成熟的做法,要麼以離婚相要挾,要麼就回孃家躲避,
因此答辯人在其鬧要離婚時很無奈說的一句氣話:“如果你要離婚就拿三萬塊錢給我”,這只是一句氣話而已,說心裏話,即使被答辯人給再多的錢答辯人也不會同意離婚的,答辯人需要的是老婆、妻子、愛人而不是錢。
答辯人也承認有拿過刀威脅一事,但答辯人並沒有要砍被答辯人之意,人非草木,熟能無情,被答辯人和答辯人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十幾年並膝下育有一子,
豈會做如此無義無理無法之事,況且答辯人還是很愛被答辯人的怎麼能下手呢?答辯人之所以這麼做只是想以此來嚇嚇答辯人屢次有矛盾就往孃家跑的幼稚行爲,並沒有要砍她的意思。
三、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提出離婚離婚理由過於牽強
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提出十幾年前夫妻之間的老舊帳並來追究這些事的成因及責任,是沒有必要了,將這些事作爲離婚的理由,也過於牽強。
天下那對夫妻在一個家庭裏久了總沒有矛盾、分歧、糾紛?過去就讓它過去了。
俗話說:“夫妻吵架、打架不記仇,不過夜”。
如果總記仇或常炒舊飯,那豈不是兩人在一起越久矛盾、糾紛就越多、越深?
四、答辯人願意承認錯誤真誠改掉缺點、彌補不足希望能和被答辯人和好。
被答辯人和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因夫妻生活的小矛盾沒有能得到很好的解決而引起的,糾紛和矛盾在每一個家庭中不論感情多好的夫妻都會有,
答辯人如果在這些引起夫妻間摩擦的事情上有錯的願意承認錯誤並在日後加以改正,因此答辯人希望,被答辯人放棄離婚的想法,夫妻和好共同撫育兒子,
篇2:答辯狀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
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19××]民字第1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爲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於19××年12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於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 過於苛刻。幾經協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於19××年1月××日投訴於××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法院於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於19××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並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於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爲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准的。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號的批文,並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張××不能因爲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准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徵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並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於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20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市××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代表: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答辯狀的含義和作用
答辯狀是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
答辯狀分民事答辯狀、行政答辯狀和刑事答辯狀三類。答辯狀是與起訴狀或上訴狀相對應的一種訴訟文書。
答辯狀的主要作用有如下兩個方面:
1.體現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律平等的原則。被告和被上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所提出的起訴或上訴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 有的放矢的回答辯解,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並提出事實和證據來證實自己的觀點,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通過對訴狀或上訴狀、答辯狀的全面瞭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瞭解訴訟當事人的意見、要求,對如何進行調查、調解和審理,做出適當的考慮和安排,以保證合法、合理、合情,及時地處理好案件。
此外,根據具體案情,答辯人還可以通過答辯狀對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和民事訴訟的原告提起反訴。
(二)答辯狀的特點
1.作者的特定性。答辯狀必須由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上訴案件的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
2.寫作時間上的規定性。答辯狀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3.內容上的針對性。答辯狀必須針對起訴狀和上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三)答辯狀的結構和寫法
答辯狀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項組成。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標題:如“民事答辯狀”或“行政答辯狀”,二審寫爲:“民事被上訴答辯狀”或“行政被上訴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答辯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住址等;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
2.正文。
(1)答辯事由。寫明對何人起訴或對上訴的什麼案件提出答辯。
一審答辯狀一般表述爲:“因××所訴關於××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寫爲:“××××年×月×日,收到××(原告姓名)的起訴狀副本,現就起訴狀 所述各點答辯如下”。
二審答辯狀一般表述爲:“因××不服原審判決而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表述爲:“××××年×月×日,接到上訴人××的上訴狀副本,現就上訴的請 求和理由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如同其他訴狀一樣,理由是關鍵性的內容。在這部分要明確地回答對方的訴訟請求,提出自己的主張並闡明理由。答辯的情況有兩種:
1)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即表示願意接受原告或上訴人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當然,在答辯實踐中,被告人或被上訴人答應對方的訴訟請求,通常只是一部分或附 有條件。
2)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着重從實體上進行反駁,即針對對方起訴或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依據有關法律條文,從事實和理由上進行辯駁。有時也可從程序上進行反 駁,即以訴訟方面的規定爲依據,證明其沒有具備起訴所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從而達到駁倒對方訴訟請求的目的。
(3)答辯請求。在充分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經過綜合歸納,明確提出答辯結論,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或裁定。
如果起訴狀或上訴狀的某些內容是可以肯定或接受的,也應表明態度。如果要反訴原告或上訴人,則要提出反訴請求。
3.尾部。尾部包括以下內容:
(1)呈送的機關,先寫“此致”,再另起一行頂格寫“××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年月日,如系律師代書,還要註明代書人。
(3)附項註明物證、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篇3:答辯狀
答辯人:李某,女,漢族,年月日生,住小區。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王某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人已經還完所有欠款,並支付了違約金,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答辯人的實際借款數額是276萬,有銀行的轉賬憑證可以證明。借據中所寫的借款數額300萬元,是被答辯人預先扣除了借款利息所得出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所以,答辯人實際借款數額爲276萬。
二、答辯人已經償還了所欠款項,共計285萬,其中包括違約金9萬元。證據如下:
時間
還款人
還款方式
還款數額
還款賬戶
2011-5-16
答辯人
轉賬
6萬
被答辯人
2011-5-16
答辯人
的弟弟
轉賬
6萬
被答辯人
2011-5-17
答辯人
存款
10萬
被答辯人
2011-7-15
答辯人
轉賬
8萬
被答辯人
2011-7-19
答辯人
存款
4萬
被答辯人
2011-8-16
答辯人
轉賬
195萬
被答辯人
2011-8-17
答辯人
轉賬
5萬
被答辯人
2011-10-17
答辯人的朋友
轉賬
30萬
被答辯人
2011-10-18
答辯人
存款
2萬
被答辯人
2011-11-1
答辯人
轉賬
19萬
被答辯人
三、借據中關於違約金爲每天欠款總額的3%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違約金應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答辯人認爲違約金最多爲:200萬*0.49%*4=39200元;32萬*0.49%*4*3=18816;10萬*0.49%*4*3.5=6860;共計64876元。因此,答辯人多償還的9萬元,已足夠支付被答辯人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償還完被答辯人的本金和違約金,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求。
此致
區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篇4:答辯狀
答辯人:劉燕文,中國科學院電子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北1條9號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北1條9號
委託代理人:何海波、何兵,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對於劉燕文訴北京大學要求頒發博士畢業證書案件,海淀法院作出(1999)海行初字第104號行政判決,責令被告北京大學在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向劉燕文頒發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
北京大學不服提出上訴。
現針對北京大學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受理答辯人的起訴於法有據。
上訴人提出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理由是《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以及其它法律沒有規定不服拒絕頒發畢業證書可以向法院起訴。
答辯人認爲,這是對行政訴訟法的誤解。
北京大學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屬於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公法人,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五)項的授權,享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頒發學業證書的權力。
學業證書是國家規定的受教育經歷和程度的法定憑證,是社會評價一個人知識水平的重要依據,具有公共性。
北京大學進行學籍管理、頒發學業證書,不是平等主體間發生的私法上的法律行爲,而是一種基於職權單方面作出的管理公共事務的行爲。
所以,北京大學頒發或者拒絕頒發畢業證書的行爲屬於行政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爲。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答辯人作爲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的權利。
這種權利涉及答辯人的身份和待遇等重大利益,屬於人身權、財產權的一部分。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答辯人對拒絕頒發畢業證書的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此外,《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也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權依法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受教育者不服拒絕頒發畢業證書的案件,在我國已經有先例可循,並獲得了最高法院的認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
二、答辯人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有爭議的,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被告雖在一審開庭中提到訴訟時效問題,但沒有舉出充分證據證明答辯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其次,答辯人較長時間來,多方奔走,積極尋求救濟。
1997年1月――這是在一年零三個月的訴訟時效期限內――答辯人就曾向海澱法院起訴。
只是由於法院當時對行政訴訟法理解上的原因,沒有被受理。
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積極行使訴權將導致其權利不受司法保護,其前提是法院能夠爲當事人提供救濟。
在本案中,並非答辯人怠於起訴,而是在此之前司法救濟的大門一直沒有開放,導致答辯人告狀無門,延擱至今。
在此情形下,如果以訴訟時效爲由駁回答辯人的起訴,那將是對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立法精神的背棄。
況且,法律爲保護原告的權利,已經爲特殊情況設立了補救措施。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答辯人因爲不能歸責於本人的特殊情況而耽誤法定期限,法院給予司法救濟的機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三、答辯人符合獲得畢業證書的條件,上訴人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國家教委《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研究生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了畢業(學位)論文並通過答辯,德體合格,准予畢業併發給畢業證書。
”這是是否頒發研究生畢業證書的法定條件。
上訴人對於答辯人符合條件沒有其它異議,唯一的爭議是對“通過答辯”的理解。
上訴人主張,“通過答辯”包括通過答辯委員會的答辯、學位評定委員會系分會的審議以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批准;答辯人沒有獲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批准,所以,不能算“通過答辯”,不能獲得畢業證書。
這種主張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這種解釋不符合國家教委規章的平常含義。
平義解釋是法律解釋的首要規則,沒有充分理由,不能否棄依照平義解釋所得的結論。
其次,這種解釋不符合立法精神。
《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確立我國實行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分開的制度,如果按照上訴人的說法,那麼就完全沒有必要搞兩套證書。
況且,依照《學位條例》的'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權是對是否批准授予學位證書事項作出決定,而不是對是否頒發畢業證書事項作出決定;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的問題交給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超出它的職權範圍的。
誠如校方代理人在開庭時所言,北京大學的做法是考慮到博士研究生期間課程不多,博士生很大的時間和精力應當用於學位論文的寫作,對博士生的把關,主要是看他的學位論文;有“全國最高學府”之譽的北京大學本着對博士生從嚴要求的原則,規定不能取得學位證書就不能頒發畢業證書。
答辯人理解北京大學的良苦用心,但不贊成這種做法。
良好的願望還應當用合法合理的手段達成。
北京大學欲從嚴治學,應當也完全可以探索其它的途徑和措施。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並無違法。
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月20日
收到民事訴狀副本15日內提交答辯狀,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4】
包括工作日和週六日,比如1月1日收到,15日前提交答辯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篇5:答辯狀
答辯人:
××人民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答辯人1xxx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築 安裝 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錶 櫃拆除,×××是受××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委託來拆除高壓電錶櫃的,與答辯人之間不 存在直接合同關係。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範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 ××的傷害並不是由於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委 託的×××在拆除高壓電錶櫃的過程中,存在着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爲,未盡一個電工 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 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 ××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成爲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 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 己員工的傷害行爲,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爲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院
x×年四月二日
填寫說明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
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
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篇6:答辯狀
答辯人:____集團公司
住所地: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____集團陝西分公司爲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____集團陝西分公司爲依法成立、經依法登記、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原告發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爲分公司,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爲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爲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並不知情,對於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爲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負責人ZZ在其承攬合同中籤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爲“楊惠生”,若原負責人ZZ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並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僞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團陝西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___已涉嫌經濟型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並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於ZZ的個人行爲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待覈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答辯狀
答辯人:____,女,漢族,1xxx年05月0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____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139872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男,漢族,1xxx年06月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醫院醫生,聯繫電話139873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係
我與____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係。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大理市____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____號,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爲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爲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爲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爲,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爲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覈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日期:______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篇8:答辯狀
答辯人:張_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省____市____鎮____村。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有限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____勞仲案字【____】第____號),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現答辯如下:
原告訴稱的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實。今年4月9日下午,原告總經理叫被告到辦公室談話,說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減人員,可以補給一個月工資,不要再來上班,回家另找工作。被告回答說,本人在公司已連續工作十餘年,合同未到期即被解僱,僅補給一個月工資實在太少,於是當場表示不同意。總經理便勸說,私人企業就是這樣:忙時就招人,不忙就走人(即辭退)。次日上午,被告到公司上班,但公司領導沒有安排工作,事實上公司已處於停業狀況,其他員工早已被解僱,只剩少數管理人員還在上班。被告到公司財務部準備結算下鄉補貼,也沒有人理睬。因此,只好回家等待公司消息。
此後,原告一直沒有找過被告協商,也沒有補給一個月工資。被告認爲在原告單位連續工作已超過十年,依法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原告不但不肯簽訂,而且勞動合同未到期即被無故解除勞動關係,又不願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單方任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又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行爲,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嚴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爲此,被告只好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告起訴狀中訴稱,“被告已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若不同意,公司可以另外安排其他崗位讓被告繼續上班”,並提供一份《情況說明》作爲證據。這完全是不顧事實胡說,被告根本沒有說同意解除。況且,提供《情況說明》的邢某系公司管理人員,還在公司繼續上班,與公司有直接利害關係,只是出於被迫無奈,才違心出具書面證明,故法院不應採信。
原告在起訴狀中訴稱:“雙方事實上已經就解除勞動合同及補償方案達成一致。”如果確實如此,原告爲何遲遲不按雙方達成一致的方案給予補償呢?既然已經“達成一致”,爲什麼至今沒有補給一個月工資?可見,雙方並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否則,被告何必向勞動仲裁申訴呢?
事實是原告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纔不讓被告上班,導致被告失業。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但時隔半個多月,原告既未通知被告繼續上班,也沒有出具證明併爲被告辦理有關手續。既然已被原告解僱,無法挽回,爲了及時領取失業保險金,維持日常生活,無奈之下,只好要求原告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以便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如果另外安排被告上班,被告何必去申請呢?況且,爲了辦理申請,到原告單位求爺爺告奶奶,不知跑了多少次,爲什麼原告領導見到被告後讓其“擅自離開崗位”而不管不問呢?
本案雙方發生糾紛後,直到原告收到勞動仲裁開庭通知書才許諾被告只要撤銷申訴,可以另外安排崗位繼續上班。原告大概發現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確實未到期,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後,也許對其不利,才故意這樣說。
其實這完全是騙人的把戲,根本不可能另外安排。因爲公司經營確實發生嚴重困難,原先一起上班的員工都已被解僱,也沒有得到經濟補償。被告若不向勞動仲裁申訴,也肯定會同其他員工一樣,絕不可能獲得補償。原告明明知道被告已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已不可能再回到原單位上班。如果確實如同原告所說,爲何不早說呢?由此可見,原告這樣說的目的是爲了矇騙法官。
綜上所述,原告訴稱的理由,既與事實不符,難以成立,又自相矛盾,不合情理,目的是爲了逃避和推卸自己應負的經濟補償責任。
鑑於上述實際情況,懇請法院主持公道,依法駁回原告訴稱,維持勞動仲裁對本案作出的裁決,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答辯狀
答辯人田x恆,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築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恆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係,但由於伯父田xx無兒,1956年農曆四月九年級,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爲養子,並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築公司x隊幹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爲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於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爲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裏,並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於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並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係,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恆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裏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餘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後,就一直住在那裏。因爲鄰居不斷侵佔生父母家的空閒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閒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爲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那麼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對於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後我個人仍願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願,並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鑑於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辯狀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生父母住本市xxx區xx村xx號。
3. XX街XX號房產證複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恆 1999年5月11日
篇10:答辯狀
關於答辯狀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起訴的訴請、事實和理由,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和辯駁的一種書狀。
【一】關於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
但由於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目的
寫作答辯狀的目的是回答、反駁對方訴狀的訴訟請求,以減免答辯人的責任。
答辯狀的寫作目的與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寫作目的是針鋒相對的。
寫作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這也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
特點
民事答辯狀在兩種情況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就訴狀(起訴狀)提出答辯狀。
二是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後,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和上訴人的上訴狀以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將副本送達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狀。
作用
被告和被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並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
這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瞭解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求,對如何合理合法及時處理好案件。
內容編輯
答辯狀由首部、答辯理由、尾部和附項三部分組成。
【二】怎樣書寫一審民事答辯狀?
標題。
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係;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答辯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
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4)答辯的事實和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6)落款。
答辯人簽名、答辯時間。
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7)附件。
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
【三】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長。
委託代理人:顧××,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關於原告黃X×、X X縣農業機械公司和施X X不服本局X工商發(×X)第XX號《複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三原告訴狀中聲稱他們在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的行爲和經濟收入是合法的,X 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他們處理決定是錯誤的。
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認爲:工商發(X X)第X X號《複議決定書》維持X 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處(X×)第XX號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略)。
綜上所述,X 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處(×X)第X X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人黃XX和X×縣農業機械公司在這臺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
中進行投機倒把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定性是準確的,處理是正確的。
沒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確的。
故我們以X工商發(XX)第X×號《複議決定書》予以維持。
同理三原告人的訴訟所請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爲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
××年×月×日
【三】範文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
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19××]民字第1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
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爲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於19××年12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0平方米。
市城建局 於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
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 過於苛刻。
幾經協商,不能解決。
答辯人不得已於19××年1月××日投訴於××市××區人民法院。
××市××區人民法院於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於19××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並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於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爲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准的。
這是沒有根據的。
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號的批文,並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這些均有案可查。
張××不能因爲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准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徵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
這更無道理。
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並無房屋所有權。
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
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於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
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20平方米,租給她居住。
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
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市××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代表 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篇11:答辯狀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答辯人(本訴原告)__________林地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本訴原告)針對反訴所稱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結合我國法律規定依法做出如下答辯:
一、請求事項:
駁回被答辯人的訴求,支持答辯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
二、事實與理由:
1、答辯人(本訴原告)簽訂《補償協議》後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該臨時使用房隨時可以拆除恢復__________林地,答辯人(本訴原告)只是爲了有效使用__________林地,並沒有改變林地的用途。
2、答辯人(本訴原告)是否受過行政處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更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答辯人(本訴原告)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後最終拆除了臨時使用房,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3、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事實有誤,故意歪曲事實,意圖違反合同不誠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實爲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訴原被告簽訂《補償協議》,雙方約定對方對__________林地有償使用,使用期限至__________年,並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訴被告與龔飛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償有期使用合同書》約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不遵守雙方的約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並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築物,原告問其緣由,被告稱該地被告要用來堆放渣土。
綜上論證,答辯人(本訴原告)認爲: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駁回。支持答辯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證據材料______份。
篇12:答辯狀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於1968年4月16日,住重慶市萬州區陳家壩街道陳家壩村17組128。
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悅來鎮合力村3組。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後,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後,由於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於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爲: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爲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藉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後,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並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並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註: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於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辯人作爲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爲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爲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註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於2006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麼的低。
二、從法律關係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係。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主體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係客體爲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係內容爲: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範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範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係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係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篇13:答辯狀
答辯人:____,男,1xxx年4月3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原告__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對於從原告處借款____元的事實予以認可並願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爲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着互諒的'原則給予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爲妥善的處理糾紛。
二、答辯人對於原告主張的未支付利息____元不予認可,答辯人在先後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計________元,同時因雙方約定利息超出法律規定,答辯人懇請法庭能夠依法予以確定利息金額,對此答辯人依法提出三點意見。
1、答辯人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的合法利息並歸還部分本金。雙方雖然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爲月支付金額爲________0元,即月息利率3.50%,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爲6.56%(即月息爲0.546%),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案約定月利率則最高爲0.546%*4=2.18%,月利息額爲2180元,年利息總額爲2180*12=26160元。因此,答辯人對於雙方約定期間內的利息已足額支付並結餘爲35000-26160=8840元,
2、原告對借款逾期後的利息仍按約定期間的利息要求支付明顯無依據。答辯人與原告在借據中對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金額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需要說明的是雙方對借款期間內的利息作出了約定,並未對借款逾期後的利息支付作出約定。
3、原告主張要求的逾期後利息,答辯人認爲對於逾期後的利息支付應當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更爲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約定期間屆滿後,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於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於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爲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三、答辯人對原告訴請中要求支付的違約金____.00元,因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無約定,其主張無約定的事實根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主張也於法無據。
四、原告方主張討要借款所產生的各種費用____.00元,明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尚未歸還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元願予以歸還,逾期後借款利息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利息金額,對於其超出事實和法律的請求,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訴訟代理人:______
日期:______
篇14: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
答辯人就包頭市榮騰物業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物業管理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體錯誤:答辯人認爲榮騰物業公司並不是本案的適合原告。根據合同法律關係的相對性原理,與答辯人簽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的是泓遠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即使根據該協議書的約定向答辯人主張權利,其主張人必須是合同的相對方泓遠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應爲協議書以外的第三人。原告應向答辯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其對“綠苑豪庭”進行物業管理具有合法性。並出示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手續,以證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進行物業管理的.資質、經營性收費許可等。
1、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2013》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是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全部物業服務一併委託或者轉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早在2012年業主收房時賣出的房屋已經超過二分之一,小區物權已經移交到業主方,而不在是開發企業,類似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需要佔全體業主總人數和總面積二分之一的人通過;方可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更換物業需要全體業主和開發商共同召開業主大會來決定。
業主所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方爲泓遠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並非榮騰物業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在沒有取得業主同意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下,原告本就沒有和答辯人形成任何合同關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向業主收取物業任何費用,答辯人同樣也沒有任何義務來向原告支付任何費用。
二、原告訴訟理由明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根據《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2013》第三十六條 新建物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後,方可開始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
第一條:所有建設項目按照批准的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設計要求全部建成,經竣工驗收合格;
第二條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電梯等設施設備和道路、綠化、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且達到有關建設標準,具備使用條件,其中綠化可以在物業驗收合格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綠苑豪庭小區至今都沒有在規劃部門驗收合格,違規建設車庫、公然侵佔公共面積;小區內純淨水沒有投入,老年人每天打水很不方便;物業更是把業主文化室被酒店佔用爲員工休息室,根本就沒有盡到物業所應該盡到的服務,所以沒有理由向業主進行收費。
原告訴訟對象錯誤:根據《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2013》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建築主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確認物業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交付條件,並由雙方簽字確認查驗記錄後,完成交付手續。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及時進行整改。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條件的物業。建設單位提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不符合交付條件或者未經查驗的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綠苑豪庭小區至今都沒有在規劃部門驗收合格很明顯符合以上條件,所以被告應爲鴻德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費理應由建設單位支付。
原告沒有盡到物業管理義務:根據《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2013》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改變用途、分割、轉讓、抵押和出租。第七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第七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七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有下列行爲: (三)私圈、私佔、私建停車場地;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企業基本情況、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收取和使用情況、特約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並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站的受理投訴電話一併公佈。
1、自答辯人入住以來,從沒有見到過物業公示過基本情況、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收取和使用情況
2、小區文化娛樂活動室從居民入住後就沒有開放過,今年更是被酒店的員工佔用,嚴重侵犯了小區業主的權益。
3、做爲服務企業有義務完善小區設施,但居民入住後至今仍沒有健身器材等設備。
4、私建車庫並出售的問題相互推諉,沒有及時予以說明。
5、按照規劃局公示小區主規劃圖中,小區道路已經被酒店佔用。物業以酒店銷售合同內容中的規定範圍來認定酒店沒有佔用小區公共用地,縱容酒店裝圍欄,明顯的與國家行政機關的法規不符。
6、保安管理不是太好,進出人員、車輛保安查得不是很認真,而且很多沒有車位的車輛經常停在主道上,嚴重影響大家的正常行駛和出入,沒有盡到能加強車輛管理的責任。
7、監控數量少,質量差,電梯未安裝“監控”“五方通話”裝置,達不到24小時實時小區全方位監控要求。
8、安全隱患:小區是否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是否運行正常?沒有。
9、物業工作人員打罵業主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業主裝修期間爲難業主,吃、卡、要更是普遍現象。
10、小區內發生多起盜竊案件,被竊居民多次與物業公司理論無果;物業公司對此卻不承擔任何責任;
11、小區自入住以來應該沒有對草皮進行過重新維護和種植,現在小區有的草皮都禿了,卻沒有人管理。
五、答辯人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在原告糾正錯誤履約行爲前,有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因原告不能適當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給答辯人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根據合同法有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在原告正確履行物業服務義務之前,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敬禮
2015年8月31日
篇15:答辯狀
因終止勞動合同,申請人XXX申請勞動仲裁,爲之,答辯人答辯如下:
申請人在2002年5月25日與答辯人續訂一份起始時間從2002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爲期8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滿之時,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與之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法律授予勞動雙方都可行使的權利,依法終止合同並無不當。
勞動合同終止後,申請人再未至答辯人處勞動。合同終止一年,申請人申請仲裁,要求按原合同履行,重新安排工作,支付合同終止期間的工資,其要求皆無法律依據,難能得到支持,懇請XXX區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秉法公斷,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此致
X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XXX同志在我XXXXX貿易有限公司任董事長職務,是我XXXXX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XXX
電話:XXXX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XXXXX貿易有限公司
委託人姓名:XXXX 性別:男 工作 單位:
住 址:XXXXXXXXX 電話:
現委託XXX同志在我公司與XXX勞動爭議仲裁一案中,作爲我公司參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委託權限如下:
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書。
委託人 :XXXXXX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篇16:答辯狀
答 辯 人:姓名:[姓名]
民族:[民族] 性別:[性別] 文化程度:[程度]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籍貫:[籍貫] 工作單位:[相關內容] 住址:[住址]
性別:[性別]
文化程度:[程度]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籍貫:[籍貫] 委託代理人:姓名:[姓名]
民族:[民族] 工作單位:[相關內容] 住址:[住址]
答辯人於[請輸入日期]收到人民法院轉來訴一案的民事訴狀(副本)一份,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請輸入內容]。
二、[請輸入內容]。
三、[請輸入內容]。
根據以上陳述,答辯人認爲:[請輸入內容]。
此致
[請輸入相關信息]人民法院
答辯人:[姓名]
[××××]年[××]月[××]日
篇17:答辯狀
X事答辯狀【1】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答辯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答辯狀的格式要求【2】
(1)雙方當事人情況;依次寫明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答辯人有訴訟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的,也應寫明其身份事項。
案由部分,寫明答辯人因何案的起訴狀或上訴狀提出答辯。行文中必須寫明雙方當事人是誰,以及對方起訴的案由是什麼。一般表述爲:“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2)正文:答辯理由和答辯請求。 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答覆或反駁;包括事實依據;有關證據;法律依據;
(3)尾部:送達何法院,答辯時間和答辯人姓名、附項等。
答辯狀篇幅不必長,但必須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起訴狀中那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系統辯駁,以利於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篇18:答辯狀
答辯人:徐州市勞動及社會保障局 住所:徐州市靜業路222號
法定代表人:葛夢婷 職務: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陸召鵬 喬瑩職務:律師
答辯事由:
因陳寧祥訴徐州市勞動及社會保障局作出《不同意陳寧祥提前退休的決定》一案,根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原告陳寧祥於2003年通過單位向我局提出申請,要求提前退休,我局接到申請以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了不同意原告提前退休的行政決定。
(二)我局作出不同意原告陳寧祥提前退休的行政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事實理由主要有:
(1)、我局認爲原告提出的第一條訴訟理由不成立。原因在於:原告與單位所籤的《職工企業內部退養協議》是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使意思表示真實,由於它不是法律所作出的強行性規定,我局嚴格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無權依據此條協議作出允許陳寧祥提前退休的行政決定。
(2)、我局認爲原告所提出的第二條訴訟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在於:依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允許辦理提前退休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病提前退休,即男滿50週歲,女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可辦理病退,很明顯原告不符合此項情形。2、政策性提前退休,即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可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辦理政策性退休,應提供本人退休申請,批准文件,企業破產裁決書等有關證明材料。顯然原告也不符合此項情形。3、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特殊工種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種。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動部發{1993}120號文件、《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應當分別滿足以下2個條件:(1)、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2)、工種須符合原勞動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間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工種名錄,其中從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種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工作累計滿8年。而根據江蘇省勞動及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的通知第2條規定:特殊工種的確認,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佈新的特殊工種名錄之前,暫按原勞動部和有關的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工種名錄執行。各行業特殊工種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本行業所屬各單位,其他行業不得參照。因此,依據《紡織工業部關於試行“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88}紡化字第19號文件的規定,紡織工業部將粘膠(包括已試行的`工種)、晴綸,滌綸、棉綸、丙綸有毒有害作業納入了提前退休工種。顯然,原告作爲徐州市印染廠的一名電氣焊工,不屬於以上所列的特殊工種名錄,其所持有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證”並不能當然的證明其就是一名特殊工種勞動者,而只能證明其有上崗操作的權限,在紡織行業中不屬於特殊工種勞動者。
因此,原告陳寧祥引用《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辦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無據,他本身已被排除於特殊工種的名錄範圍之外,必須同時滿足特殊工種名錄範圍條件和該條之規定纔可以辦理特殊工種的提前退休。
綜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所提供的事實理由我局不予認同,我局認爲作出原告不可提前退休的行政決定是正確的,請求法院在裁判時予以考慮。
此致
徐州市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州市勞動及社會保障局
篇19:答辯狀
答辯人:喬鳳蘭,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海幢街南華小區24號101房,公民身份號碼***42X。
委託人:常佳佳,廣東七人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 丹,廣東七人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新港中路355號大院50號306房,公民身份號碼***42X。 因被答辯人提起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出“被告喬女士的行爲已經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是無法律依據的。
首先,關於無過錯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第七條,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但是法律明文規定了無過錯原則的適用範圍。《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是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答辯人只是出於愛心餵養流浪貓,答辯人的餵養行爲並不屬於《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飼養行爲。其次,“飼養人”要達到和動物的所有人地位相當,才能稱爲動物的飼養人。所謂“動物的所有人”,即對動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人。動物的管理人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最後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來看,只能證明答辯人是偶爾餵養“流浪貓”,沒有持續、長期餵養的證據,就是有流浪貓進入答辯人家裏的事實,也不能證明答辯人就是流浪貓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二、被答辯人提出“被告喬女士長期對流浪貓進行飼養,花仔貓與被告喬女士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的無事實依據。
根據本案證人劉彩嬌證言,答辯人對動物很有愛心。答辯人居住的小區有一片開闊綠地,是流浪貓的聚集地。該證言可以證明流浪貓聚集在該小區並非是答辯人的餵養行爲引起的,而是該小區的'地理環境造成的。答辯人只是偶爾拿些食物去餵養流浪貓,而並非被答辯人所說的一個長期的行爲。根據該證言,答辯人家裏並未養貓,可以證明,該流浪貓並未住在答辯人的家裏。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被告喬女士長期對流浪貓進行飼養,花仔貓與被告喬女士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是無事實依據的
三、被答辯人提出“案發時喬女士能叫出小貓的名字意欲讓其停止侵害,小貓也領悟主人的意思而跑開,因此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該貓已經被被告喬女士所佔 有或控制,也就是說該貓屬於被飼養的動物。”無事實依據。
根據答辯人的陳述以及小區的監控,答辯人看到貓狗打架,以及被答辯人用腳踢貓,答辯人發現那隻貓是其曾經餵養過的流浪貓,便趕緊大聲把貓叫開,貓就跑了。首先,根據當時的情況,答辯人是爲了被答辯人的人身安全,出於本能大聲叫“花仔”,並非被答辯人所說的對貓的佔有與控制。其次,對於被答辯人提出的答辯人能叫出小貓的名字,那只是答辯人根據貓的外形特徵隨意取的名字。再次,被答辯人提出的“小貓領悟主人的意思而跑開”完全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無任何事實依據。小貓跑開的原因可以有多種,比如,突然覺得自己勢單力薄無法與被答辯人的大型犬搏鬥,決定撤退;又或者小貓聽到答辯人的叫喊聲,以爲是對方又多了幫手,於是跑了。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該貓被答辯人所控制或佔有,無事實依據。
四、被答辯人提出“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的依據是不成立的。 據被答辯人陳述,因被貓抓傷後心理極度恐懼,害怕會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寧,鬱鬱寡歡,而且狂犬病存在潛伏期,且答辯人飼養的又是流浪貓,更容易得狂犬病,這些都加劇了被答辯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故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首先,該陳述存在前後矛盾,被答辯人認爲該貓是流浪貓,那麼何來“飼養”一說,既然不存在飼養關係,那麼,答辯人也就不適用無過錯原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其次,本案是被答辯人被貓抓傷,與犬無關,何來“狂犬病”一說,而且根據被答辯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辯人於當日及時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擔心自己會得狂犬病是無事實依據的,只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無科學依據。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辯人自己的,而且,事發當時,該犬並未拴狗鏈,對於貓狗打架,被答辯人被貓抓傷,被答辯人是存在過錯的。綜上述,被答辯人提出的而精神損失賠償是沒有依據的。
五、答辯人作爲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在本案被確定爲飼養動物侵權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並非該貓的管理人或飼養人,且其偶爾投喂貓的行爲是出於愛心,是合法行爲,應該受到鼓勵,不應當承擔責任,故被答辯人應當另尋適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辯人的損害是因其過錯造成的。
從小區提取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到,被答辯人未對其飼養的狗拴狗鏈,違反《廣州市犬類飼養條例》的規定;且故意用腳踢貓,因而導致其被天性溫順怕人的貓抓傷。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被答辯人的損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且答辯人也非該動物的管理人或飼養人。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毫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爲,故無需對被答辯人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懇請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廣商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喬鳳蘭
代書人:常佳佳,廣州七人行律師事務所
陳 丹,廣州七人行律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本狀副本2份;
2.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複印件2份。
(被申請人提交)
提交人:喬鳳蘭(簽名)
篇20:答辯狀
答辯人:任昌應,性別:男,出生年月日:1 974年1 2月,2 7日居住地:射洪縣文升鄉慧靈寺村6組人被答辯人:楊菊梅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訟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及請求: 之前答辯人考慮到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想盡力挽回,使其回心轉意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況且長子任江濤即將面臨大學聯考,一旦離婚,將會給孩子造成嚴重的心理負擔,不利於學業,影響一生的發展,故不願在此期問離女昏。
現鑑於被答辯人兩次訴訟至貴院,都是一些家庭瑣事,不是原則上的問題而提出離婚,不顧孩子的感受,不念夫妻情母子情,爲了一己私慾,拋夫棄子,執意離 婚,但答辯人已心灰意冷,願意遵從女方意願,解除夫妻關係(當然離婚是答辯人不願意看到的結果,答辯人宗旨足希望貴院不要判決離婚)法律不外乎人情,請貴院在判決之時考慮一下,答辯人身心所受到的傷害,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長子呈上法庭的請願書,支持答辯人如下的請求,做出合情合理的公正的判決:
一、同意次子由被答辯人撫養,長子由答辯人撫養,雙方承擔各自的撫養費,但答辯人要求每月有一至二次的探望次子的權利,瞭解孩子的成長過程,關心呵護孩子,被答辯人不得有任何理南推脫阻隔義子相見,並且次子必須南被答辯人親自撫養,不得交南父母姐妹或其他人代養,更不允許私自改名換姓否則本人有權要回孩子的監護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答辯人這‘l‘幾年一直在外地務工所賺的錢都交由被答辯人保管,長子自出生後,一直由答辯人
父母在撫養,生活費教育費都丁直是答辯人父母在支付,被答辯人對其不聞不問,漠不關心,更不用說支付孩子的任何費用,所以答辯人要求分得這十幾年來經濟財產的一半,人民幣15萬元。若被答辯人稱無夫妻共同財產,那她是隱瞞了實情,蓄意將其經濟財產轉移到父母或姐妹或其他人的名下。請法庭明察。
三、要求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精神損失費。爲了一家人 的生計,答辯人一直在外務工,被答辯人在家帶孩子,次子出生不久後,被答辯人無緣無故攜子及其父母回孃家居住(先前被答辯人父母在答辯人家居住長達5年)答辯人及其父母帶禮物到被答辯人孃家探望,都被拒之 門外,甚至被答辯人父母還扔掉了給孩子買的禮物,至今仍未見上孩子一面,無法給予孩子正常的父愛,剝奪做父親監護人的權利,致使答辯人無心工作,想念其子天天無法入睡,人的心理上精神上都飽受到嚴重的傷害,並且被答辯人對長子不聞不問,至今未來探望過,更不用關心照顧了(長子任江濤呈訴法庭的信可以證明)遺棄丈夫兒子,所以答辯人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請貴院明察。
四、本院訴訟費南原告(被笞辯人)承擔,綜上所訴請法庭採納。
此致
射洪縣人民法院
敬禮
答辯人:任昌應
2015年4月3日
篇21:答辯狀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於19xx年4月16日,住重慶市萬州區陳家壩街道陳家壩村17組128。
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悅來鎮合力村3組。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xx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後,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後,由於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於20xx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
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爲: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爲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藉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後,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並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xx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並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註:從20xx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
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於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
被答辯人作爲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爲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爲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註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於20xx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0xx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麼的低。
二、從法律關係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係。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xx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
該法律關係主體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係客體爲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係內容爲: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範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範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係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係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係。
該法律關係主體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係客體爲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係的內容爲: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後,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於20xx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後,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係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係——承包合同法律關係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係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已然消滅,那麼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係,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議終止《20xx年協議》的事實,那麼該協議一旦達成,那麼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係消滅,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爲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
既然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那麼被答辯人有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所謂承包款32萬元。
2從雙方之間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分析,也能得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的結論
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的結尾處,有答辯人的備註:從20xx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
不存在經濟糾紛。
按照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對前述備註比較合理的解釋是:(1)答辯人的這一備註,是應被答辯人的要求而添寫的,至少是被答辯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辯人的意志;(2)原承包協議終止,雙方均不再履行,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3)雙方已經對承包協議履行情況進行了清算了結完畢;(4)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違約責任。
既然雙方之間不存在協承包協議已經了結清楚,雙方之間不存在經濟糾紛,現在被答辯人又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顯然與該終止協議約定內容相悖。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協議內容執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簽訂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無效的法定事由,已經成立並生效,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口頭協議執行。
4、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不應該獲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後,雙方之間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已經終止,不再對任何一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已經從承包合同關係轉而變成協議終止合同關係。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交承包費屬於雙方在20xx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內容,而該協議約定內容及雙方的合同權利與義務已因雙方在此之後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而終止履行,不再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篇22: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提出起訴書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本案的理由是:
1.雖然本人銷售了產品,但是該產品本人按照正規渠道進貨的;請補充進貨過程及其單據
2.本商場主營爲日用百貨,並不知道辦公用品的註冊商標是否侵權。
3.原告的賠償要求與法律無據。進貨只有30多元,怎麼 計算出40000元?
請法院公正判決
此致
白雲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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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和代理詞的區別
民事答辯狀範文內容
篇23: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注:答辯理由應陳述起訴書中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等問題,並列舉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篇24:答辯狀參考
答辯狀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於19xx年4月16日,住xxx。
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住所地:xxx。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後,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後,由於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於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爲: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爲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藉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後,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並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並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註: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於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辯人作爲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爲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爲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註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於2006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麼的低。
二、從法律關係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係。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主體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係客體爲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係內容爲: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範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範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係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係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主體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係客體爲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係的內容爲: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後,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於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後,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係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係——承包合同法律關係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係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已然消滅,那麼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係,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議終止《20xx年協議》的事實,那麼該協議一旦達成,那麼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係消滅,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爲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
篇25:答辯狀參考
答辯人(系被告):張××,男,31歲,××公司工人,現住××市××區七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離婚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所訴離婚之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答辯人不能同意被答辯人離婚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不務正業,對家務事不管不問,經常在外賭博,致使被答辯人生活困難,連買衣服都得回孃家要錢等情況,確係捏造。事實是:答辯人單位工作制度系三班倒,答辯人下夜班後還幹包工活,根本沒有賭博之事。答辯人將掙來的錢交給被答辯人支配,現被答辯人有3千元儲蓄,根本不存在買衣服回孃家要錢之事情。
二、被答辯人訴稱近三四年來,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張口就罵,舉手就打,經常夜不歸宿,在外賭博,被答辯人稍加詢問,便對被答辯人進行毒打,逼得被答辯人曾兩次自殺,經搶救脫險等等,更是不符合事實的。答辯人從未打過被答辯人,除夜班外,答辯人都在家住。至於被答辯人兩次自殺,與答辯人毫無關係,只不過是爲其離婚創造條件而已。
三、應當指出的是,被答辯人生活作風不正派。曾於××年跟×××亂兩性關係,答辯人發現後,由於被答辯人和×××苦苦哀求,並表示悔改,答辯人才勉強把事情壓下去。事情過後,被答辯人迄今並未有悔改表璣,但答辯人考慮到兩個女兒幼小,願等待答辯人悔改過來,重歸於好。故答辯人請法院對合法婚姻予以保護,對被答辯人的不法行爲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
××年×月×日
篇26:答辯狀參考
答辯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長。
委託代理人:顧××,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關於原告黃X×、X X縣農業機械公司和施X X不服本局X工商發(×X)第XX號《複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三原告訴狀中聲稱他們在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的行爲和經濟收入是合法的,X 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他們處理決定是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認爲:工商發(X X)第X X號《複議決定書》維持X 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處(X×)第XX號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略)。
綜上所述,X 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處(×X)第X X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人黃XX和X×縣農業機械公司在這臺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
中進行投機倒把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定性是準確的,處理是正確的。沒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確的。故我們以X工商發(XX)第X×號《複議決定書》予以維持。同理三原告人的訴訟所請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爲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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