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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推動基層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研究

持續推動基層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研究

持續推動基層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研究

蘭考縣委編辦課題組

一、基層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的歷史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基層工作很重要,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大家都要重視基層基礎工作”。基層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羣衆的重要橋樑和紐帶、服務人民羣衆的基礎平臺。基層政權直接面對社會和民衆,其組織架構和運行體系,關係公衆參與、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和百姓生活。所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是基礎,也是關鍵。依據憲法規定,我國基層政權在農村指的是鄉、民族鄉、鎮,在城市主要指的是區及其派出機構街道。鄉鎮(街道)作爲我國最基層的國家行政機構,直接面向基層社會,直接聯繫服務廣大人民羣衆。鄉鎮(街道)治理水平直接關係到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決定着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和執政能力、國家治理的根基和水平。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夯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礎。”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必須堅持一切行政機關爲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創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要完善國家行政體制,優化政府職責體系,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健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體制機制。”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形成科學合理的管理體制”,這爲地方破解機構編制難題、盤活既存編制資源提供了改革方向和工作思路。蘭考縣按照“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有減有增”的總體要求,全面統籌與合理配置機構編制這一重要政治資源,積極探索基層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不斷優化執政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管理創新,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率,使基層的執行力和治理能力得到顯著提升。

二、基層管理體制機制創新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全面加強黨的領導的原則。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是加強黨長期執政能力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所在,必須與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實踐和基層治理的創新實踐有機統一起來,牢牢抓住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這個核心,以爲人民服務、不斷滿足人民羣衆對美好生活追求爲根本,着力協同高效以優化管理體制、着力方便人民羣衆以簡化管理體制、着力基層治理以強化管理體制,創造黨的領導全面、體制機制簡約、運行管理高效、多方協同治理、羣衆辦事便捷的基層治理新格局。

(二)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時就認爲,鄉鎮的建設應該從各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從而在發展鄉鎮的同時,解決基層體制問題。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要從推動基層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來解決基層體制問題,使基層體制機制運作能真正活起來,既能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基層的有效落實,又能因地制宜管理好基層社會,推動基層經濟社會發展。

(三)堅持工作實際需要的原則。在基層政權建設中也存在,一些基層政府習慣於對口上級職能部門設置機構,同時上級職能部門爲了方便也希望基層有直接對口的部門。實踐表明,這樣的機構設置,影響了基層治理的整體性和協同性,而且還帶來編制的緊張、資源的浪費和工作的低效。改變這樣的局面,必須上下聯動,“上級機關要優化對基層的領導方式,既允許‘一對多’,由一個基層機構承接多個上級機構的任務;也允許‘多對一’,由基層不同機構向同一個上級機構請示彙報”;同時,基層政權也要結合工作實際,整合相關職能設立綜合性機構,科學定位各機構職能屬性和工作流程,做到承接有平臺,對接有路徑。

(四)堅持服務便利化的原則。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這個要求落實到基層管理體制改革,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推進直接服務民生的公共事務部門改革,改進服務方式,最大限度方便羣衆。基層政府承擔的許多事務與人民羣衆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改革開放以來,基層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事務越來越多,許多基層政府部門擁有直接服務民生的職能和任務。爲了更好地服務民生,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羣衆,不少地方的基層黨委和政府改革體制機制,創新服務方式,創造了諸如“一站式”服務、“首問負責制”等便民服務平臺和服務機制,取得良好效果,受到人民羣衆歡迎和好評。

三、鄉鎮(街道)工作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機構設置不完善。原來的鄉鎮(街道)“三定”,內設機構3個、事業單位5個,已經不能適應基層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一是鄉鎮(街道)沒有便民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等民生服務部門,造成業務比較分散,事出多個部門,羣衆辦事難,工作效率低。二是目前鄉村工作與過去不同,最明顯的感受是由過去的“冬閒”變成了現在的“冬忙”,現在鄉村工作日益繁多。如基層黨建、鄉風文明、社會治安、美麗鄉村、產業發展等都要基層去落實,鄉鎮(街道)爲了完成這些工作任務,大多鄉鎮(街道)都又私設有相關科室和臨時機構,導致機構設置參差不齊,相對混亂。

(二)人員結構不合理。改革前,各鄉鎮(街道)一線崗位工作任務繁重,工作力量薄弱,人員整體年齡偏大,業務能力不強,創新意識不夠,工作效率偏低,影響工作的正常推進,制約着蘭考縣工作水平的整體提升。因此,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三)權責劃分不明確。改革前,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行政權力3000餘項,而鄉鎮權力只有70多項,並且部分事項還屬縣級職能部門委託,只有在縣級職能部門授權後才能使用;70 多項權力中雖然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權力,但由於鄉鎮政府沒有相關的執法隊伍和人員,實際工作中,這些權力不能得到真正落實。責任方面,經濟指標、城鎮建設、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等每一項都要依靠鄉鎮去完成,工作任務繁重不說,出現需要追究責任的情況,鄉鎮相關工作人員總是首當其衝。權力和責任不對等,造成工作被動。

(四)便民服務質量不高。鄉鎮(街道)作爲直接面向羣衆和企業的行政管理末梢,承擔了大量的直接面對企業和羣衆的基層管理和服務職責。按照中央決策部署和要求,要統籌推動黨政機構改革和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從基層和羣衆關心的問題找突破口和着力點,充分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審批服務方式創新,切實解決企業和羣衆“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2014年以前,蘭考縣16個鄉鎮(街道)沒有統一的便民服務中心,審批程序不清晰,承辦事項不明確,崗位履職意識不強,羣衆辦事要跑多部門、多窗口,經常發生門難進、事難辦的現象發生。因此,對鄉鎮(街道)而言,持續提升服務水平、不斷創新服務方式顯得尤爲重要。

四、蘭考縣在基層管理體制機制創新上的探索

(一)鄉鎮(街道)機構改革先行先試

蘭考縣委縣政府主動擔當、積極謀劃啓動鄉鎮(街道)及村居工作模式改革工作,在開封市先行先試鄉鎮(街道)改革工作。印發《中共蘭考縣委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蘭考縣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崗位職責分工(試行)〉〈蘭考縣村居工作人員職責分工(試行)〉的通知》(蘭改發〔2019〕1號),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崗位職責分工、村居工作人員職責分工進行調整。蘭考縣根據試點經驗和開封市委意見,2019年7月制定並印發了16個鄉鎮(街道)“三定”規定,覈定鄉鎮(街道)領導職數爲11名,7個行政內設機構(黨政綜合辦公室、黨建工作辦公室、宣傳統戰辦公室、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和5個事業單位(黨政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文化建設服務中心、退役軍人服務站)。各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全部配備到位,牌子全部更換完畢,人員全部明確到位。下放233名全供事業編制和117項行政職權,增強了鄉鎮(街道)內生動力和執行力,切實提高了基層的管理效率和服務效能。

(二)蘭考“減縣補鄉”經驗在全省推廣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形成科學合理的管理體制”“鼓勵引導人才向邊遠貧困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蘭考縣作爲習近平總書記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聯繫點、全國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縣、河南省改革發展和加強黨的建設綜合試驗示範縣、全省縣域治理“三起來”示範縣,爲把總書記的聯繫點建成示範點,蘭考縣先行先試,大膽探索,以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爲抓手,以破解鄉鎮和街道“事多人少”和部分縣直事業單位“事少人多”的矛盾爲切入點,結合鄉鎮和街道機構改革,大力推進人員編制“減縣補鄉”工作,緩解了縣鄉編制資源配置的結構性矛盾,強化了基層政權組織服務保障羣衆的能力,使“基層事情有人辦”落到了實處,促進蘭考縣經濟社會各項工作高質量發展。

“減縣補鄉”的核心是推動編制和人員“雙管齊下”,讓編制“盤活”起來,讓人員“流動”起來,發揮編制資源和人力資源的雙優勢,最終將資源匯聚到基層最需要的領域和崗位。一是人員下沉。針對存在的部分縣直單位差補和自收自支編制人員較多,鄉鎮一線崗位人員短缺問題,探索將縣直單位差補和自收自支編制人員下沉到基層一線。2015年,爲推進脫貧攻堅工作,在縣直差補和自收自支編制人員中公開遴選 15 名人員下派鄉鎮,全部轉爲全供事業編,爲蘭考縣在全國率先脫貧提供人才支撐;2016 年,爲了治理鄉村“六亂”等問題,我縣探索在鄉鎮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整合相關部門行政執法權,爲每個鄉鎮遴選了15 名差補和自收自支編制人員組建綜合執法隊,全部轉爲全供事業編,幫助鄉鎮實現乾淨整潔有序的市容環境。從2017年開始,採取“考試+考覈”的方式,陸續從縣直差供和自收自支編制人員中選派1253名事業人員到基層一線工作,極大加強了基層工作力量,有效解決了鄉鎮人力資源匱乏問題,爲下一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人才保障。二是編制下沉。我縣對縣直單位差補和自收自支編制人員下沉到鄉鎮工作的成功探索,得到了省委編辦的高度認可。2019年鄉鎮和街道機構改革,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鄉鎮和街道機構改革的意見》充分採納了蘭考縣“減縣補鄉”的成功經驗並向全省推廣,要求各地“要根據鄉鎮和街道地域面積、人口規模、管理任務、發展特點和實際需要,原則上向每個鄉鎮和街道調劑編制10—15 名,鼓勵多調劑。”改革後,蘭考縣16 個鄉鎮和街道共下沉編制233 名,平均每個鄉鎮和街道增加編制14 名左右,基本滿足了工作需要。是政策保障。2015年以來,蘭考縣對下沉人員方式進行多次探索,由一開始的考覈合格一次性轉爲全供事業編制的“遴選”演變爲分批次按比例轉爲全供事業編制的“選派”。2017 年,蘭考縣出臺了《關於服務基層深化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蘭改發〔2017〕11 號),決定自2017 年開始,利用5 年時間,參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程序,嚴把公告、報名、審覈、筆試、面試、選崗、公示、聘用等各個環節,將符合條件的縣直差補和自收自支編制人員逐年到鄉鎮等一線崗位工作。選派人員每年考覈1 次,年度考覈優秀的,納入鄉鎮(街道)全供事業編制,結束選派並辦理調動手續;年度考覈不合格的,退回選派前的原單位,恢復原待遇,一年內不得重新參加選派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招聘考試;年度考覈合格的,編制性質保持不變。選派人員選派期間的工資、社保、職業年金、津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納入縣財政預算,解除後顧之憂。通過考覈,達到了激勵先進、鞭策後進、推動中間的目的,營造了“尚實幹、勇作爲、敢擔當”的良好氛圍,提升了全縣整體工作水平,爲探索“減縣補鄉”提供了政策保障。

“減縣補鄉”開展以來,蘭考縣借力鄉鎮機構改革,目前編制和人員已經全部下沉到位,成效逐漸顯現。一是充實了基層力量,夯實了基層基礎。在編制總量不增、財政供養人員不增的前提下,通過盤活存量編制和人力資源,大大增強了基層工作能力。選派人員下沉到鄉鎮後,鄉鎮根據工作性質、業務專長、工作能力等因素,將這些人員分別充實到脫貧攻堅、農業農村服務、村鎮建設、便民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重點領域,確保選派人員下得去、下的穩、沉的住,讓基層有責有權有人,切實提升基層服務水平和工作效能。二是發掘了人力優勢,釋放了政策紅利。與新招聘大學生相比,縣直事業單位人員有經驗、有技術,多數是本鄉本土,已經成家立業,穩定性強,熟悉基層的工作方式方法,能很快融入基層工作,並且不額外增加財政供養人員。從實踐來看,“減縣補鄉”在沒有大幅增加財政負擔的前提下,盤活了人力資源,破解了用人難題。事實證明,“減縣補鄉”給予的政策傾斜,釋放了雙倍的政策紅利,同時,也爲事業單位改革的平穩推進創造了良好環境。是樹立了正確的用人導向,激勵了擔當作爲。“減縣補鄉” 打破了幹部“只能上,不能下”的“鐵交椅”,並通過考覈激勵,讓吃苦的人不吃虧,讓有爲的人有舞臺,增強了下沉人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工作實戰中涌現出一批敢想敢幹、敢闖敢拼的先進典型,樹立了標杆,這些人有的提拔爲鄉鎮中層幹部,有的甚至提拔爲鄉鎮領導班子成員,樹立了良好的用人導向,激勵更多的基層幹部甩開膀子、邁開步子,爲服務好“最後一公里”貢獻力量。

(三)穩步推動基層放權賦權工作

在省市編辦指導下,結合蘭考實際,編制鄉鎮(街道)權責清單,制定鄉鎮(街道)可以行使的117項行政職權目錄。印發《蘭考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或受委託可行使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蘭政辦〔2019〕81號)、《蘭考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蘭考縣鄉鎮街道權責清單的通知》(蘭政〔2019〕13號)和《中共蘭考縣委辦公室 蘭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蘭考縣鄉鎮街道職責准入制度>的通知》(蘭文〔2019〕50號),並在縣政府網站公佈。

通過放權賦權改革,鄉鎮(街道)對轄區違法違規行爲能夠及時實施有效監管,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立案、早查處。同時,通過與縣直有關單位建立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機制,有效破解了基層執法“看得見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見”難題,爲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打下了堅實基礎。

(四)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

蘭考縣圍繞構建權責統一、監管到位、權威高效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目標,積極穩妥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現了從“執法指頭”向“執法拳頭”的轉變。

第一,把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作爲撬動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支點,系統研究、穩妥推進。一是強化組織領導。成立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專項改革領導小組,加強重要事項分析研究和組織協調,印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意見(試行)》,明確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含林業)等12個領域的執法任務和工作責任。二是統一標準規範。在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加掛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牌子,明確基層綜合行政執法的責任主體,對辦公場所建設標準、執法程序、執法服裝、執法裝備、執法標識、執法證件等實現“六個統一”爲維護執法形象、提升執法權威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完善政策制度。制定出臺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試行)、人員管理辦法、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投訴舉報辦法等相關配套制度,促進執法行爲更加嚴格規範。

第二,聚焦行政執法“管得着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着”難題,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和執法力量整合,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一是執法權限下放。深入總結下放經濟發達鎮185項行政職權運行經驗,向其他鄉鎮(街道)放權152項,其中46項受委託執法事項,由部門與鄉鎮(街道)簽訂《行政執法委託協議書》。二是人員下沉。在12個涉改縣直部門下沉入員504人基礎上,按照總人口5萬人以下再配備10名、5萬人以上再配備15名的標準進行補充,全縣16個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伍達到719人,有效解決了一線執法力量分散、人員不足的問題。三是執法重心下移。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鄉鎮(街道)領導下實行集中辦公、單獨管理,執法人員全部納入鄉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按行業定崗定責,根據“誰的領域誰主辦”原則開展工作,確保行政執法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第三,破解“監管缺位、權責交叉、多頭執法”頑疾,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平臺建設,健全運行機制,釐清權責邊界。一是實行權責清單管理。着力理順“責與權”和“條與塊”的關係,完善縣直部門和鄉鎮(街道)權責清單,釐清執法權限,明晰管理界限,確保權力不越位、監管不缺位、運轉不錯位。二是推促力量融合。鄉鎮(街道)明確一名科幹部直接領導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嚴格落實鄉鎮(街道)關於縣直派駐機構負責人員任免的徵求意見權和考覈評價權,縣直部門下沉人員提拔使用重點徵求所在鄉鎮(街道)的意見建議,以“管理到人”促“融合到位”。三是完善考覈機制。建立縣鄉兩級“雙向監督”機制,縣直部門定期對鄉鎮(街道)執法業務落實情況、執法成效進行量化考覈排名,同時鄉鎮(街道)向縣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專項改革領導小組提供基礎數據對縣直部門進行考覈,通過雙向約束,凝聚執法合力,確保改革效能充分釋放、羣衆和市場主體普遍滿意。

通過創新和完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政府部門之間相同或相近執法職能,歸併執法機構,推進部門內部和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執法,實現了綜合行政執法。推動執法重心下沉,充分發揮了鄉鎮(街道)屬地管理優勢,增強了基層執法能力,有效解決了“管得着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着”和執法力量分散薄弱、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等突出問題,2021年以來共處理執法案件3695起,綜合執法羣衆滿意度由77%提升到91%,極大促進了城鄉一體化發展。

(五)探索基層便民服務中心標椎化建設

蘭考縣着眼於爲羣衆辦好事、讓羣衆好辦事,努力改進爲民服務方式,提高便民服務水平,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建立了以縣行政服務中心爲龍頭,以鄉鎮便民服務中心爲主體,以村級便民服務點爲延伸的三級便民服務體系。一是規範機構設置。蘭考縣16個鄉鎮(街道)設立便民服務中心,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員10名。454個行政村設置村級代辦點,配備專職代辦員454名,實現全縣454個行政村代辦服務“全覆蓋”,從週一至週五工作時間爲羣衆服務,並且每天由村兩委幹部配合工作,確保羣衆辦事有人管、有人辦。二是加大事項下放力度。蘭考縣政府按照“強鎮擴權”和“貼近基層、就近管理”要求,對與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審批服務事項,把能下放的縣級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下放到鄉鎮服務大廳辦理,目前已梳理鄉級事項152項,村級事項36項。三是優化審批流程。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和環節,所有項目審批環節最多不超過4個;壓縮承諾時限,提高即辦件比率。2020年以來,中心平均每月辦件1.5萬件,其中即辦件佔95%以上。四是推行企業註冊“一證一碼”。爲方便市場準入,推行“多證合一”。過去一套企業註冊手續下來大概需要五、六天,現在推行“多證合一”讓辦理效率有了立竿見影的提高,目前正常辦理最多2天完成,特事特辦1個小時內可以辦結。五是推進事項進網辦理。通過網上政務大廳、手機APP客戶端、微信公衆號等信息平臺爲羣衆提供一個互聯互通、上下聯動的全方位便民服務網絡。根據網上政務大廳建設的需求,進駐單位和各鄉鎮(辦事處)的每個進廳事項編制了網上建設需求表,進廳辦理的事項全部能夠做到網上受理、網上運行、網上辦結。開發了蘭考政務APP客戶端和中心微信公衆號,辦事羣衆可以通過APP和公衆號隨時隨地實現網上申報和預約服務。開通微信公衆號服務。羣衆進入蘭考縣行政服務中心的公衆微信賬號,可以隨時隨地查閱各種事項辦事指南,瞭解所辦事項的法律依據、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審批流程、諮詢電話;還可以實時查詢窗口排隊情況,方便羣衆錯峯辦理。加大審批服務事項權限下放力度,加強鄉村便民服務中心(站)建設,切實做好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真正實現讓羣衆辦事少跑路、甚至不跑腿的目標。

根據鄉鎮便民服務中心開展實際,編制完成鄉鎮(街道)便民服務標準化清單,並在全省推廣。加快政務服務智能化,投放政務一體機150臺,實現村級36項事項的真聯真通真辦,2020年,爲羣衆辦理服務事項12萬件。此外,聯合郵政公司,對鄉鎮中心辦事出具老年證、身份證、證明材料等提供免費郵寄服務,打造“政府出資-中心出證-郵政出力”的服務模式,爲全縣87萬羣衆提供上門送達服務。截止目前,鄉鎮大廳快遞量達到6000多件,打通了羣衆辦事“最後一公里”。

蘭考縣在三義寨鄉開展完善優化便民服務中心建設運行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一套標椎化做法,省委編辦認爲有一定的參考和推廣價值,以蘭考縣在三義寨鄉便民服務中心爲籃本,研究制定了《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標椎化指導手冊》,在全省推廣。

(六)整合基層網格管理和指揮平臺

第一,爲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提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蘭考縣推進“一中心四平臺”建設。“一中心四平臺”作爲一種新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打破了傳統自上而下的“派單式”模式,將工作重心和工作重點不斷下移,充分激發基層活力,提升基層社會治理和服務羣衆水平。蘭考縣大膽探索、主動作爲,以系統革新爲契機,以提質提升爲導向,以雙向交辦爲重點,深度融合線上線下多元渠道,着力推動基層幹部下沉工作,在全縣各地域、各領域縱深推進“一中心四平臺”各項工作。一是推行網格化管理。蘭考縣網格化管理根據行政區域劃分和人口分佈,對16個鄉鎮(街道)網格進行了重新劃分,將三個街道劃分爲32個社區,再按照1500至2000人口、片區等劃分爲125個基礎網格,每個社區設網格服務站;其餘13個鄉鎮以行政村爲基本要素劃分爲432個基礎網格,每個網格設網格服務站。全縣共劃分連片區域網格110個,一級網格557個,二級網格1542個,專屬網格278個。二是基層幹部下沉。鄉鎮(街道)班子成員(黨建聯絡員)、管區區長(連片區域網格長)、包村幹部(一級基礎網格指導員)、村支部書記(一級基礎網格長)、七辦五中心人員(兼職網格員)每人配發一個賬號,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全部通過平臺進行部署和總結。三是統一選配網格隊伍。蘭考縣優先從村“兩委”成員選撥兼任網格員311名;又從縣直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人員中公開選錄專職網格員。四是統一網格考覈機制。縣中心和鄉鎮(街道)指揮室共同對網格員進行月績效考覈,縣中心負責網格員的綜合監督評價機制,鄉鎮(街道)負責日常管理和工作實績考覈,考覈內容包括日常考勤、平臺積分、專項任務和不定期監督檢查等方面,同時參考領導評議。考覈成績與績效工資直接掛鉤,並按照考覈等次發放工資,有效激活全縣網格工作的動力和活力。

蘭考縣充分利用“一中心四平臺”架構體系,鄉鎮幹部下沉網格後通過平臺開展工作,鄉鎮部門通過平臺審批事項,紀檢督查部門通過平臺督導工作進展情況,人民羣衆通過平臺辦事和反映問題,真正把幹部力量、工作重心下移下沉,不斷激發基層活力。同時在微信公衆號上增添網格動態、網格故事、留言建議和隨手拍等模塊,打造成服務民生、互動溝通、宣講故事的重要渠道。2020年,累計辦理事件76.9萬件,有效處置率達99%以上,網格員每人每天平均上傳各類事件約36件,網格事件實現收集、上報、流轉、處置全程閉環管理。2021年以來,共處置事件73.1萬件,處置率達99.2%。其中,一級事件34.2萬件,二級事件18.4萬件,三級事件共18.2萬件,四級事件2.3萬件,事項類別涵蓋黨的建設、行政執法、脫貧攻堅、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

第二,蘭考縣大力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村級治理單元下沉,實現農村基層治理和服務向末端延伸,提升基層黨組織組織力。一是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理念,着眼於夯實黨在農村的執政之基,探索推行了村級事務小微權力清單制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二是在村兩委換屆選舉中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始終,實現村書記、主任一肩挑,進一步強化黨在農村的領導地位,基層組織力明顯提升。三是16個鄉鎮(街道)454個行政村,每個村配備一名協管員、一名網格員(輔警),實現事有人管、事有人幹。做到小事不出格、大事不出村、難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

通過鄉鎮(街道)機構改革,下放權限,解決了“有事幹不了”的問題;下沉人員編制,解決基層“有事沒人幹”的問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解決基層“看得見管不了”的問題,爲鄉鎮頑疾開出來了針對性的藥方。

五、推動基層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的意見建議

(一)放權賦權方面。要想從根本上改變基層政府有責無權、權責不對等、責權不匹配的現狀,荊棘從生、困難重重,任重而道遠。一方面,要重新界定基層政府的職能定位,重塑基層政權組織架構,除公安等特殊部門外,其他經濟社會管理部門原則上要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基層政府管理體系。另一方面,要從法律範疇思考,通過立法和修改法律、法規的方式,賦予鄉鎮街道一級政府管理權限,從而徹底改變基層政府管理權限缺失的現狀。

(二)“減縣補鄉”方面。通過“減縣補鄉”等有效措施,有效解決了基層長期存在的人員編制不足問題。但基層待遇較低、晉升渠道較少,仍普遍存在“招不來人、留不住人、幹部積極性不高”等問題。一是建議增加編制,緩解基層人才緊缺的問題。二是建議省裏支持每個鄉鎮設置1 個副科級事業單位,促進基層的長遠發展。

(三)便民服務方面。建議縣政府對進駐鄉鎮便民服務中心的縣級部門職能進行調整,能下放的審批權力、可以委託辦理的事項儘可能地下放到鄉鎮,並在資金、物資、人員和技術上給予支持,確保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各鄉鎮要科學合理地設置服務窗口,儘可能將羣衆最關心、又希望在中心辦理的水電氣和有線電視收費、稅務、工商及派出所(戶籍)進駐便民服務中心。

(四)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方面。從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探索和實看踐,初步解決了基層行政執法權責不明監管不力、執法缺位、執法錯位等問題。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一切的改革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要及時進行相關法律的立改廢釋,通過科學立法、確保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做到於法有據,依法施政,從而全面、徹底地解決鄉鎮街道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五)人員管理方面。經過鄉鎮機構改革,人員增加,但工作效率並沒有成倍增加。有些工作人員業務能力不強,還以年齡大爲理由不學習或不願學習,只願做一些簡單地工作,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今後鄉鎮政府要對這些工作人員加大教育、管理、培訓力度,健全考覈機制,表彰先進激勵後進,讓鄉鎮機構改革成果落地生根,真正惠及羣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