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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小語文課堂如何向學生滲透法制教育

淺談國小語文課堂如何向學生滲透法制教育

淺談國小語文課堂如何向學生滲透法制教育

在科技迅猛發展的21世紀,學校教育已不再滿足於對知識的獲取和積累,學生也不能僅僅具備讀寫計算能力,風雲變幻的世界要求他們具備社會生存能力,更要求他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而語文教學在完成學校德育工作任務方面有着獨天德厚的先決條件。因此,教師在學科教學中應憑藉學科特點,挖掘教材內容,通過多種途徑進行法制教育和德育滲透,傳授知識技能,也可滲透法制教育內容,讓學生從小就有法制觀念,知道用法律保護自己,養成懂法守法的習慣,從而健康成長,做個“四好少年”,成爲“四有”接班人。但是怎樣才能使學科教學順利的融入一些法律知識,我想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一、教師應該有相對過硬的法律素養

法律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在國小語文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教師必須要有相對過硬的法律素養,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規知識教師自己必須掌握。例如:《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這些涉及到教師工作性質的法律,教師必須要掌握。但是,學生終究是要融入社會的,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每一個人都有許多法律知識要學,像《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這幾部法律是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在《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規定了哪些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該接受怎樣的處罰,這些都會有明確的規定;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了從事民事活動的年齡和規則;《刑法》規定了哪些行爲構成犯罪;等等這些都是要我們作爲一個成年人應該具備的法律知識,試想我們教書育人的教師都是法盲,可能有時候違法犯罪了都不知道,那該是多麼可笑多麼可悲的事。至於給學生滲透法制教育,更是空談。

二、教師在學科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要適時有度

國小語文教師在學好法律知識的同時,如何滲透法制教育,還要掌握一定的技巧,要學會適時適度的像學生滲透法律知識。在語文學科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時,必須將語文教學內容與法律知識有機地結合起來,既不能把語文課上成法制課,也不能漠視語文教材中蘊含的法制教育因素,而要恰當地把握分寸,適時滲透,潛移默化。如:教“贍養”一詞時,教師要與“撫養”聯繫起來,指出“撫養”是指父母或長輩養育後代,而“贍養”則指成年子女對父母或長輩的養老行爲。這都是在《民法通則》當中有具體規定的,在學生理解詞義後,教師要進一步引導學生:在《未成年保護法》《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文件中規定,父母有扶養教育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也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你有要求父母教育扶養的權利,但也相應的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從而明白享受權利就要盡義務的道理。再如,在教學《第一次抱母親》(蘇教版四年級)一課時,通過朗讀讓學生體會到母親掙錢扶養作者兄妹的艱難,感受到母愛的偉大和無私,同時也感悟出作者對母親那份崇敬和愛戴,那份孝心,那種愧疚——“誰言寸草心,報得三春暉”,進而昇華到“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教育學生懂得孝敬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樣的語文教學,使學生在接受祖國語言文字薰陶時,也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在部編版教材《景陽岡》中,武松打虎這情節孩子們確實喜歡,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就有可能的涉及到《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首先武松打死老虎,是否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法》有明確的規定,這是屬於正當防衛行爲,不負刑事責任,因此不構成本罪,但是從《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角度,我們應該倡導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些簡單的道理通俗易懂,老師可以舉一些生動例子來講解,例如:曾有人問,在野外將要餓死,殺大熊貓吃肉犯罪嗎?肯定的回答這是《刑法》所規定的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不過,國小的孩子,只能懂一些簡單的做人做事的道理,一些更深層次的、專業的法律問題,就完全沒有必要給學生講。因爲講了他們也不會懂。

三、教師要教會學生生活中的“法”

以我們新站鎮中心學校爲例,幾乎所有語文老師都是班主任,同時兼任了德育教師的擔子,處理學生日常事務,一般會在語文課開課之前,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往往蘊含着最樸素的法律道理,比如:拾到東西要交老師或者學校,這是《民法通則》關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的規定,未經允許不準私自翻看他人日記,這是《民法通則》關於隱私權的規定;大件的物品國小生沒有私自送人的權利,這是《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行爲能力”年齡的規定。等等這些,老師都可以在處理學生小摩擦的時候給予講解。既起到了調和學生糾紛,又起到了普及基本法律知識的作用。

四、教師要教會學生“誠信是立人之本”,更是一種“契約精神”

在很多語文教材中,都有關於誠信的格言.人無信不立,言而有信才能贏得人們的尊重。這是從道德的角度來講的,同時也是《民法通則》當中人們從事的所有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2020年9月2日,我和我班的孩子們簽訂了屬於他們人生的第一份合同《新站鎮中心學校六年級二班2020年秋季學期學習合同》,合同規定教師爲“甲方”,全體學生“乙方”,在這個合同裏,甲乙雙方明確約定了權利和義務,合約雙方都簽字並摁上了紅手印,自雙方訂立合同以來,很少有人違反合約,因爲絕大部分同學都按時完成了學習任務,這就是一種契約精神。

“合理訴求、合法表達”,2008年6月28日,因對甕安縣三中八年級學生李樹芬死因鑑定結果不滿,死者家屬到縣政府和公安局上訪,一些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羣衆衝擊縣政府和公安局,最終釀成了嚴重的打砸搶燒事件,這個血淋淋的教訓告訴我們“合理的訴求要用合法的方式表達”,平時我們常說的“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在很多事件當中是根本不合法的,“以牙還牙”的時代早已成爲歷史;任何維護權益的方式都必須是合法的,否則,不但權益得不到正常維護,甚至有可能還要因此吃官司。比如,被同學欺負了只能向老師學校求助,不能以同樣的方式迴應,所以,維權的方式挺重要。

教師向學生滲透法制教育,歸根結底是讓孩子們從小樹立法制觀念,做一個知法懂法,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