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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機構財務管理的現狀及對策思考

臨時機構財務管理的現狀及對策思考

臨時機構財務管理的現狀及對策思考

近些年,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加大了管理力度,特別是部門預算和收支兩條線的執行,規範了支出,增加了收入。爲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壯大財政塊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新問題、新事物不斷地呈現,國家建設的投入加大,有些職能部門成立了爲某一特定項目而設的臨時機構。例如陽新縣禁麻辦、支高辦等。涉及到的範圍較廣,對社會也有一定的影響。於是對臨時機構的管理提到了議事日程,其中財務管理是重中之重。

一、目前臨時機構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於臨時機構是臨時的,其成立的任務具有短時性,再加上是各職能部門爲了達到一定目的而新成立的機構,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機構不健全。有的臨時機構的會計人員由單位領導人臨時指派。既沒有會計工作經驗,也沒有會計從業資格。有的會計出納一人幹,有的甚至會計也沒有,手中只有一大堆發票和印鑑。

2、財務一支筆制度不健全。出現多人簽字、支出氾濫的情況。有的單位在部門預算執行不了的支出,拿到臨時機構來報銷。部門負責人、臨時機構領導簽字都有效,使臨時機構幾乎變成了部門的“小金庫”。

3、收入不入籠。收入沒有納入綜合財政管理,出現濫收濫罰的現象,甚至各人收錢各人用,票據有的是自制票據。在社會造成很壞的影響,同時也害了不少人。

4、支出沒有統一口徑。有的臨時機構支出五花八門,跟業務活動毫不相干的支出拿到裏面去報,紀委規定不能報的電話費、手機費、補助、醫療費,這下都有了落腳的地方,副食發票滿天飛,至使支出過大過濫,給國家造成很大的損失。

5、臨時機構不臨時,讓其長期存在。有的臨時機構任務完成了,應該辦理清算移交手續,但這樣損害了某些人的利益,他們會找各種牽強附會的理由,讓其長期存在,使臨時機構成爲滋生腐敗的土壤。

二、對臨時機構財務管理的建議:

爲了堵塞漏洞,節約開支,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爲此建議如下:

1、臨時機構納入綜合財政管理。首先取消銀行帳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所有的收入支出納入財政部門進行管理,即由雜牌軍變爲正規軍,從自收自用單位變爲報帳制單位。

2、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健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實行財務一支筆雷打不動。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必須報經財政部門備案,否則不予撥款。

3、管理費用要重點控制。支出要有預算,不能超額超標準支出。特別對專款,要做到專款專用,防止費用擠佔專款的現象發生。

4、加強監督,嚴格責任。平時臨時機構的經濟運行,社會中介機構和社會監督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其審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領導更換要進行離任審計。特別是項目結束,要進行專項審計。

5、做好臨時機構的殺尾工作。臨時機構的任務完成,要及時進行清算。該移交的移交,該上繳國庫的上繳國庫,該處置的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絕不拖泥帶水。會計檔案必須明確專人妥善保管。

三、臨時機構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

涉及到具體工作上,提議幾點具體辦法,供大家商榷:

1、臨時機構必須按規定配齊財務管理人員,將財務收支活動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2、臨時機構的收支必須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人大、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綜合預算,堅持按項目、按時間、按進度支出,不準隨意變更預算科目,不準超預算安排支出。

3、臨時機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罰沒收入和其他非稅收入的臨時機構要加強徵管,依法依規徵收。臨時機構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的票據,並及時將收入足額繳存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坐收坐支,嚴禁私設小金庫。

4、臨時機構各項經費支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從嚴控制會議費、接待費、辦公費、車船修理費、學習考察費等支出,凡未列入預算和超預算的支出,財政原則上不追加經費。嚴格實行小車定編管理,購買時必須有正當合理的資金來源,並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大宗物品必須實行政府採購。各項工程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和預決算制度,工程結束後,必須報經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審計批准後方可列支。

5、對臨時機構的資產實行歸口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驗收、保管、領用、維護、報廢、變更制度,明確資產管理使用的責任。各臨時機構應按必需、節約、有效的原則添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購置必須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同時,每年定期進行清理盤點。

6、臨時機構銀行帳戶併入財政國庫收付集中戶規範管理。

7、臨時機構應加強對債權、債務的管理。臨時機構舉債必須經縣級分管領導和財政部門審覈同意,不得將應當納入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各項往來按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帳,並及時進行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各種應繳款項應及時足額上繳,不得擠佔、挪用。

8、臨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應當明確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並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監督制度。重大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應集體研究決定,符合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並及時向政府分管或主要領導書面報告。

9、臨時機構劃轉撤併、改變財務關係。應按規定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劃轉撤併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資產目錄以及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資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其資產和債權債務在處置前必須經審計部門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審計評估,並按有關規定審批和移交,嚴禁單位和個人擅自交易。

 

                               2010年6月28日